高速公路用地勘测定界及放线定桩技术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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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用地勘测定界及放线定桩技术标书.doc

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放线定桩投标文件

+

副本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放线定桩

(XXX合同段)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

XXXXXXXXXX单位(盖单位章)

2016年9月7日

目录

1.作业依据 1

2.技术路线与作业方法 1

2.1技术路线 1

2.2作业方法 2

2.2.1资料准备 2

2.2.2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3

2.2.3外业调绘或转绘 3

2.2.4平面控制测量 4

2.2.5界址点放样及界址桩埋设 5

2.2.6界址点测量 7

2.2.7面积量算 8

2.2.8勘测定界图 9

2.2.9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10

3.成果要点分析 10

3.1控制测量 10

3.2外业调查 10

3.3勘测定界图绘制 11

3.4面积测算 11

3.5勘界报告 11

4.拟投入的人员及仪器设备 11

4.1拟投入专业技术人员 11

4.2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12

5.后期服务承诺 13

5.1质量保证措施 13

5.2廉政建设承诺 15

黄褐色,湿,软塑~可塑,含少量粉粒,稍有光泽,无摇振反应,干强度中等,分布于卵石层之上。

稍密,该层有轻微摇震反应,干强度较差,部分地段接近与粉砂。

部分地段分布,主要分布与砂卵石之上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1.作业依据

GB/T14912-20051:

5001:

10001:

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20257.1-2007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17941-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

GB/T17796-2009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GB/T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

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

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技术路线与作业方法

2.1技术路线

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及放线定桩工作,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执行,具体技术路线如下图所示:

权属调查

接受委托

提交成果

勘界报告

控制测量

放样测量

检查验收

面积量算

地类调查

外业测量

外业调查

技术方案

收集资料

仪器设备

图1-1技术路线图

2.2作业方法

2.2.1资料准备

1)资料收集

为确保勘测定界项目顺利实施,应收集勘测定界区域内及周边有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比例尺不小于1:

2000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此外,还应尽量收集勘测定界区域内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土地储备函复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近控制点坐标成果等相关资料。

2)现场踏勘

根据勘测定界范围及用地要求,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勘测定界区域内的行政界线、地类界线等,用铅笔或彩色笔标绘于工作图上,并了解勘测的通视条件及控制点标石的完好情况。

实地踏勘发现现有图纸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2.2.2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勘测定界坐标高程系统采用甲方提供的控制成果所使用的坐标高程系统,成果提交按甲方要求执行。

2.2.3外业调绘或转绘

1)工作底图

外业调绘工作底图应采用勘测定界区域比例尺不小于1:

2000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工作底图的地形变动面积超过30%或成图时间超过3个月时,应对勘测定界区域内的地形进行修测或补测。

2)权属界线的调绘与转绘

权属界线的调绘与转绘时,应注意几点:

(1)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将用地范围内无争议的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核实。

(2)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需要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派人员、用地单位委派人员、相关权利人和勘测定界单位人员一道,按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执行,共同现场指定界址位置,埋设界址桩,将权属界线调绘到工作底图上并签章认可。

3)土地利用类型及界线的调绘

土地利用类型及界线的调绘,应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过外业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土地勘测定界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调绘在工作底图上,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

工作底图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应正确处理可调整地类、撂荒的耕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不符合建设用地管理的疑似建设用地等特殊情况。

4)基本农田范围界线的转绘

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料。

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保护块界线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

5)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转绘

如果勘测定界区域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2.2.4平面控制测量

1)勘测定界首级平面控制网布设

(1)土地勘测定界首级控制网可采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GNSS网络布设,若采用传统测量技术布设首级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以下规定:

控制区面积/km2

>10

5~10

<5

<0.1

首级控制等级

四等以上控制网

一级导线(三角)

二级导线(三角)

图根

(2)首级控制点的选点、埋石等按照《城市测量规范》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2)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及加密

(1)土地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分为首级控制网和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直接利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GNSS网络加密。

(2)根据勘测定界区域已有首级平面控制点的情况,可采用静态、快速静态全球定位系统方法加密下一级平面控制点。

也可采用光电测距导线等方法加密一、二级平面控制网点。

加密各级控制时,应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在此基础上进行图根导线测量。

(3)若采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GNSS网络加密时,可根据勘界需求,直接加密施测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或图根控制点。

(4)控制点的选点、埋石等按照《城市测量规范》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等标准执行。

3)控制网的技术要求

测距导线、GPS静态相对定位测量、GPS-RTK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和《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等标准相关规定。

4)控制网(点)观测和计算

控制网(点)的观测和计算按照《城市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和《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等标准执行。

2.2.5界址点放样及界址桩埋设

1)界址点放样方法

界址点是用地相邻界址线的交点。

界址点坐标可由相关单位提供或根据初步设计图及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址桩位置,并图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

界址点放样可采用以下方法:

(1)RTK放样。

利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GNSS网络,通过已知的坐标转换参数,采用RTK放样拟用地界址点,埋设界址桩。

(2)极坐标法放样。

以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坐标为已知数据,计算出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与界址点坐标的相关数据,利用经纬仪或全站仪进行极坐标法放样,并埋设界址桩。

(3)关系距离法放样。

根据初步设计图、规划用地范围图或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图上拟定界址桩位置,并在图上量出界址点与邻近现有明显地物点的边长(三条以上),或利用给定的拟用地边界与现有地物的距离夹角等确定界址点的位置,并埋设界址桩。

2)界址桩埋设和类型

界址桩是埋设在界址点上的标志,主要类型有:

混凝土界址桩、带帽钢钉界址桩、喷漆界址桩、木质界址桩。

(1)混凝土界址桩:

用地范围地面建筑已拆除或界址点位置在空地上,可埋设混凝土界址桩。

(2)带帽钢钉界址桩:

在坚硬的路面、地面或埋设混凝土界址桩困难处,可钻孔或直接带帽钢钉界址桩钉入地面。

(3)喷漆界址桩:

界址点位置在永久明显地物上(如房角、墙角等),可采用喷漆界址桩。

(4)木质界址桩:

界址点位只做过度临时设定时,可采用木质界址桩。

本项目采用

(1)类界桩,预制10*10*10CM宽、60CM长的三角形含筋水泥桩,外观有公路标识符。

界址桩埋设时,相邻界址桩之间应尽量通视,相邻界址桩之间的距离,平均长度不超过20米,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址桩。

3)界址桩的编号

用地单位的界址桩在图纸上须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顺序编号;界址桩编号可用字母J加数字表示,如J1、J2、J3……等。

4)界址点点之记

主要拐点界址点应做点之记。

界址点点之记一式三份,分存用地单位和批准用地机关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5)界址点放样检核

为保证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点坐标的精度,在界址桩放样埋设后,须用极坐标法或RTK进行界址点测量。

界址点放样检核精度按界址点测量检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2.2.6界址点测量

1)界址点测量方法

界址点测量时,应充分利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GNSS网,并采用RTK直接坐标法测量界址点。

不具备RTK测量条件时,宜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界址点。

有时也可按《地籍调查规程》相关规定采用图解法测量界址点。

(1)界址点测量采用极坐标法时,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

角度半测回测定,仪器对中中误差不得超过±3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30〞;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

相邻测站应检测不少于一个界址点。

(2)界址点测量采用RTK进行测量时,每个界址点独立测量两次,每次测量间隔不小于2分钟,两次测量较量小于±5cm时取其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界址点精度要求应符合《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标准相关规定。

2)界址点测量误差

采用极坐标法、RTK测量时,界址点测量误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极坐标法、RTK测定的界址点坐标相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

(2)极坐标法、RTK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原拟地用界址点坐标之差的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允许误差应控制在±10cm范围内。

(3)两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5cm范围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10cm范围内。

3)界址点测量检核

(1)极坐标法测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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