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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商丘师范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商丘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未请假、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当先到财务处交齐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注册。

非困难学生不缴纳学费或者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贷款又不交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学分制。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的60分为及格。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凡擅自缺考,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认定、师生民主评议等程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每年应修课程或者学分、升级、试读、留级、重修等,具体按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根据学生专长或者某种生理缺陷的限制,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艺术、体育、普通专业等专业类别不同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省内范围转出(入)我校的,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基本学制为四年制专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三年制专业的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二至四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因特殊原因而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仅因学业成绩而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暂停学籍。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或者毕业论文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一年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补考、重新答辩合格者,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确认后,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补考不及格、答辩不通过或者一年后不来申领的,不再给予机会。

  第三十三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各项规定,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已毕业的学生,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学校具体制定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处分、奖励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使用的《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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