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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站农业技术教学制度

农科站农业技术教研活动制度  

 

为了更好的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实现教师高水平,教学高质量,办学有特色,就必须加大教育科研力度,扎实有效地搞好教研活动,特制定学校教研活动制度:

  

1、每年初,农科站须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学校的教研计划,学科教研组要制订组的教研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

要求具体详实,切实可行、严禁形式化、任务性、应付检查。

  

2、每月召开一次教研会议,教研活动一个月定时活动一次。

按照活动计划研究材料,讨论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科研课题,教学经验交流等等。

杜绝走过场、熬时间,要落实到实处。

有详细活动记录。

  

3、建立各学科师徒队伍,组织新老挂钩,以老带新,以新促老。

帮助新老师熟悉业务,协助老教师总结教学经验。

  

4、“四课活动”经常化。

每年每位教师做一次汇报课,每学科搞一次研究课,学校组织一次优质课评选,组织一次观摩课。

力争每年都能涌现出新的教学能手。

  

5、要坚持集体备课(详细要求令附),在每位教师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共同分析研究教材内容,确定教学目标,分析重点难点,切磋教学方法,探讨实践训练和能力培养。

  

6、要详实记载每次教研活动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工作,反馈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领导改进工作。

  

7、年末,要写好教研工作总结,教师要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教研论文和教研活动的心得体会,存入学校业务档案。

教导处要整理编辑论文集交流或推荐到报刊、出版社发表。

对教科研有突出成绩的个人或教研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教师集体备课制度  

集体备课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各位教师备课中的不足,取长补短,资源共享,共同提高。

集体备课有助于教师更深刻的领会教材及新课标的基本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教学的重点难点,更科学地设计教学环节,更灵活地实施教学方法,更有效地解决教学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特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1、集体备课要定时、定主讲人。

每一门主要生产技术每月至少一次,其他学科两月至少一次。

  

2、由备课组长组织,任何教师不得缺席。

主管领导要主动参与活动。

  

3、集体备课内容要求:

要做到:

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学法、备练习。

“发挥各个的特长与优势,形成各自的教学风格与特色,体现个人加减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4、所有教师都要在集体备课前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其他参考资料,明确本技术所处的地位。

充分了解所教学生的实际,为集体备课,深入切磋交流做好充分的准备。

  

5、集体备课首先由主讲教师介绍讲课的内容,叙述自己对新课程理念的整体构思、理论框架、重点和难点、逻辑结构、内涵外延、教学方法、讲课艺术等,提出疑难问题,讲明注意事项。

然后同参加备课的教师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补充完善,达成共识。

  

6、考试命题也是集体备课地一项重要内容,对考试的题型、题量、知识点、检测形式等需要教研组集体教师各抒己见,优中选优确定最佳考试命题。

  

7、考试结束后的试卷分析,仍需要教研组的全体教师共同反思,根据考试中出现的问题,查找教学中地不足,共同想措施补救。

  

8、集体备课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有效果,每月底将备课记录和备课方案交教导处汇总存档。

  

    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加强教学的过程性督查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现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  

1、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备课、上课、考试评价等情况,并进行评估指导。

要对教师备课、上课、案例研究、专题研究、撰写教学随笔和论文总结等业务质量开展自评、互评,进行表彰鼓励。

每年至少要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分析研讨,研究、制定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

  

2、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安排,监控教学计划(进度)、教案(讲稿)、学生学习状态与水平等日常教学工作。

利用检查、评比、展示、交流等形式监控实验课材料、专业知识集、教学质量分析、试卷等。

做好教学全面工作的监控与指导。

  

3、校级行政以听推门课的形式为主,对教学的重点工作监控与指导。

  

4、教师根据个人教学研究情况,可提出“汇报课”申请,由教导处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教研人员、家长等多方进行视导与评价;通过视导了解教学中的优势和问题。

对研究成效显著、教学效果好的老师,总结推广其教学研究经验。

对尚存在不足的老师,及时指导其改进教学方法。

  

二、建立教学质量检测评估制度

要把教学质量检测与教学工作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以卷面测试的结果作为评定学校、教师和学生业绩的唯一依据。

  

1、班级、学科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项评比活动,以此加强对知识、技能、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综合素质的监控。

  

2、每年安排对指定的教学班级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1—2次监控测试,测试形式可采用书面测试、口试或操作测试;组织开展学科单项竞赛活动;及时进行教学质量分析,了解教学情况,督查指导教师的教学。

  

3、进行教师、学生问卷,调查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师的教学态度、专业水平和能力,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质量等方面的认可程度,以此来评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教学工作的办公会例会制度  

例会是研究和布署教学工作的例行会议,是常规教学管理的一种形式。

为保证我校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教学办公例会是学校教学、科研的具体业务会议,由分管教领导主持召开,全体教师参加。

  

二、会议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教学问题的重要精神。

  

2、贯彻落实有关教学方面的议决事项。

  

3、汇报教学工作的落实情况。

  

4、安排近期教学中心工作。

  

5、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的管理措施。

  

6、通报、交流教学情况,研究解决教学工作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

  

7、研究科研问题。

  

8、研究拟定教学计划方案,提交校务会议通过。

  

三、教学例会议题由科长收集并报主持人审定。

  

四、会议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周五下午进行。

  

五、会务工作由主管科室负责。

  

   教职工教学例会制度  

 为了提高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主题  

1、主要部署和检查各项教学工作,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主要研究和落实上级分派的各项教学任务,布置和检查各项教学工作和研究决定。

  

3、传达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学习交流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最新动态等。

  

4.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讨论。

  

5、组织业务学习。

  

二、会议时间、地点  

每周组织一次,安排在周一下午两节课后,地点:

学校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全体干部教师  

四、会议由校长主持、教导处作具体总结部署。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核算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对于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九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核定。

审定汇总后报上级审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上级补助资金支出,即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县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开发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开发区确定。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的重点是:

事业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

定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事业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开发区的统一标准设置。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采购由开发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统一采购。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县固定资产管理小组鉴定,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县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县的有关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县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由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撤消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县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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