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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听证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听证会

一、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

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听证制度在国家立法和行政工作中已取得较为完善的构建。

近些年来,在鉴定实务中,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领域,也已经试用听证来解决一些难题。

组织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听证会都有哪些内容?

让我们通过下文了解一下。

  

  ▲第一节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组织听证会的目的、意义

  1、通过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的提问和了解,进一步澄清事实;

  2、通过对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沟通,使当事人和鉴定人增加理解和互信;

  3、承办法官主持或参与听证会,法官和鉴定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直接沟通,可以使法官和鉴定人对案件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因为鉴定过程更加透明、公开,诉讼当事人普遍参与,所以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加容易被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①。

  二、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的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着明确规定,并在多年的鉴定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经验和作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鉴定会或听证会的组织,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曾遇到当事人质询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的合法性及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对统一规范当地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起到积极作用。

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尽早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听证会的组织作出统一的规范。

在目前情况下,各地鉴定机构可以参照北京市和重庆市的作法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

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听证会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律强制性规定。

鉴于听证需要的经济成本较高,特别是听证会异地举行时,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也可以不组织听证会。

  笔者在听证会的组织中,主要是加强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单位,即委托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沟通,获得法院支持。

商请法院派员主持听证会,商请法院派员和鉴定机构共同主持听证会,商请法院派员参加鉴定机构主持的听证会,商请法院授权或同意由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并由法院通知医患双方按时参加听证会。

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听证会程序上合法并顺利举行。

  ▲第二节通过听证会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委托事项的审查和修正

  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案由可有不同,但究其本质应属民事诉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解,在委托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时,其核心委托事项主要是:

医疗单位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或过失);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过错(或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如何确定等方面②。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委托人列举的鉴定委托事项多由鉴定申请方提出,即患方提出,由于有的当事人对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存在不恰当或不妥切的情形,由于有的法官对司法鉴定具体业务不熟,对当事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没有很好的审查和修正,难免有时出现委托鉴定项目不当、不全,对此,鉴定机构应该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和修正,该项工作可以在听证会前进行,也可以在听证会后进行。

  在听证会前可以以给委托鉴定的法院发函的形式,将修正委托鉴定事项的理由,修正后的委托鉴定事项写明,委托鉴定的法院如同意另外填写鉴定委托书。

也可以在举行听证会时将修正委托鉴定事项的理由,修正后的委托鉴定事项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意,然后再向委托鉴定的法院发函予以修正。

  如某患者因左眼糖尿病眼底视网膜病变、裸眼视力0.6,在某医院行眼底激光治疗,治疗后患者以“左眼失明”向法院提出诉讼。

在鉴定中检查患者左眼视力在0.1以上,达不到“失明”的诊断标准,但视力比治疗前明显降低,因“失明”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我们将医疗过失认定的要素向患者说明,建议患者修正为“左眼视力下降”,获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后予以修正。

  又如某患者因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在某医院行关节镜手术治疗,术后患者认为病情加重,要求对“手术前的伤残等级和手术后的伤残等级以及过错参与度”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而伤残鉴定涉及到膝关节功能状态的检查,经审查有关鉴定材料不能充分显示患者手术前的功能状态,而现在进行检查也不能还原患者原来的功能状态。

所以其对“手术前的伤残等级”鉴定要求,是一个无法完成的命题,向法院予以说明,不予受理。

  在听证会中,鉴定人结合双方的陈述和本次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对本次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和确认。

特别是当事人在陈述中出现本次鉴定明显不能解决的问题或不属于本次鉴定范围的内容时,尤其需要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免造成当事人对本次鉴定结果的错误期待,影响对最终鉴定结论的接受程度。

应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下列事项非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范围:

医疗行政管理的内容和医疗法规、政策;是否非法行医;过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和医师的执业证、资格证书;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是否合格;病历病案记录是否真实(需要通过病历资料的文书鉴定来解决);患者是否存在精神损害;患者要求赔偿的范围和金额。

  ▲二、鉴定材料的审查、补充和认可

  1、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鉴定材料在司法鉴定中的作用不说自明。

收到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后,鉴定人应对鉴定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明确现有材料对于鉴定委托事项是否已经完整、充分,能否据此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通知委托法院予以补充。

  2、鉴定材料应该能够显示完整的医疗过程,医方应提交住院病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患方应提交门(急)诊病历,门(急)诊化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影像检查资料,必要时调取每日用药清单和每日医疗费用清单。

如患方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案件委托法院能够提供经过封存保全的病案资料,则更有助于鉴定工作进行。

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原件退回。

  3、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但鉴定人应该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医患双方当事人都存在对鉴定材料进行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应该核实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医方提交的和患方提交的同一份材料是否一致。

发现鉴定材料失实的,应要求案件委托法院予以核实认定,严重影响鉴定工作,以致不能据此作出鉴定结论的,应终止鉴定,将鉴定材料退回原委托法院处理。

  如在某案件中,鉴定人经审核发现医方提交病案原件中的病程记录与患方提交的该病案病程记录复印件多处不一致,反馈后经法院核实认定,医方提交的病案原件在患方复印后有多处篡改,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又如在某案件中,患方提交病案复印件与医方提交病案原件不一致,反馈后经法院核实认定,患方提交复印件不一致部分字体与原件字体不符,为患方将复印件篡改后再复印,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4、鉴定材料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也是司法鉴定人做出判断的基础,医、患双方对送鉴资料尤其是病历资料的认可,是完成司法鉴定的前提;在听证会时应让医、患双方表明态度对鉴定材料予以确认,询问现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依据;存在争议的,应要求委托人依职权查实③。

对患者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鉴定人应向医患双方说明,因缺乏病理解剖诊断,不能对患者确切病理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仅能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推断患者的死亡原因。

  ▲三、鉴定人的指定和回避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人的确定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和医学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医疗过失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确定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听证会前或听证会中鉴定机构应向医患双方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执业资格、执业经历、专业技术职称、学术职务等。

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由本机构和指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要求鉴定人回避,并签字予以确认。

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理由充分的应另外指定鉴定人。

  ▲四、医疗过失鉴定风险提示

  在听证会中应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医疗过失鉴定风险提示④,提示的主要内容有: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

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

如果办案机关不予采信,其有启动新的鉴定程序的权利。

  2、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方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

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3、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材料和检查情况得出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4、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

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文书或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案件委托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鉴定人以书面形式给予解释和答复。

  5、如果当事人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必须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

  6、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可以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五、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及辨析

  通过医患双方陈述,进一步厘清医疗过程的事实,明确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辨析医方是否存在过失。

  ▲第三节听证会前的准备

  一、听证会前的准备

  1、在举行听证会前7天时间以上向案件委托法院送达商请法院举行听证会的函,送达通

  知患方参加听证会的函和通知医方参加听证会的函,以便各方做好参加听证会的准备。

内容包括:

  ⑴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否参加听证会是当事人的权利,并非强制性规定,逾期未出席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仍按时举行;

  ⑵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鉴定机构的联系电话。

  ⑶当事人应准备的材料,如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鉴定材料不齐时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补充提交的材料应在听证会前交法院质证和认证;提交陈述书,并告知陈述书的主要内容;

  ⑷介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有回避要求的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⑸每方参加听证会的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

  2、鉴定人在听证会前应熟悉案情,就听证会需重点了解的事情和询问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拟出听证提纲。

  3、做好制作听证笔录的准备,会前确定记录人员,最好由法医助理担任,记录人也应事先熟悉案情,以便记录时抓住重点。

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是一种法定的证据调查方法,是一种科学技术实证活动,司法鉴定听证会具有准司法性的属性。

笔录是记载整个听证活动的书面凭证,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需交医患双方当事人审核签字,然后归档备查⑤。

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以在做好笔录的同时,将整个听证会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进行体检的也应录像或拍照。

进行录音、录像前应向双方说明并取得同意,以便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二、医患双方均应提交书面陈述书

  不管是否举行听证会,医患双方均需提交书面陈述书。

  患方陈述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当事人(或联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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