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之欧阳道创编.docx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之欧阳道创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之欧阳道创编.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之欧阳道创编
附件1
时间:
2021.03.06
创作:
欧阳道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标准
一、资本充足(CapitalAdequacy)
(一)定量指标(50分)
1.资本充足率(4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
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
60分至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
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
0分。
2.一级资本充足率(2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
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
60至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
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
0分。
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2倍:
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2倍:
60分至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
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
0分。
4.杠杆率(30%)
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1.4倍:
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1倍至1.4倍:
60至100分;
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至1倍:
0分至60分;
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0.6倍:
0分。
注:
(1)资本充足状况各定量指标采用每年的季度算术平均值作为评级依据。
季度指标逐步恶化的银行,应综合分析风险趋势,在原评分基础上酌情扣分。
(2)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资本充足状况各定量指标,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由银监会确定每年的最低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根据银监会相关制度办法确定最低监管要求。
此外,银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适时调整针对某类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4)各指标上下限指标均包含本数,下同。
(5)区间数值按照线性法折算实际得分,下同。
(6)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其综合评级结果原则上不应高于3级。
(二)定性因素(50分)
1.银行资本质量和构成(8分)
主要考察资本的质量,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市场价值及其流动性。
评分原则:
(1)核心一级资本在资本中的比重越高,资本构成越稳定,评分应越高。
(2)分析核心一级资本构成的稳定性,如果存在资本未足额到位或资本抽逃等问题,不得分。
(3)分析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稳定性(主要是债务性资本的市值变动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情况),稳定性越高,市场价值越大,评分应越高。
(4)资本构成要素存在不稳定性,可能对银行承受风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低于5分。
2.银行整体财务状况及对资本的影响(8分)
主要分析财务状况对资本的影响。
在评价银行整体财务数据准确性与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银行的盈利质量和盈利对资本补充的能力。
评分原则:
(1)银行财务状况不佳(出现亏损),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形成不良影响的,得分应低于3分。
(2)累计亏损严重以致净资产出现负数的银行,不得分。
3.银行资产质量及拨备计提情况(8分)
主要分析银行资产质量变化的趋势和方向,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足情况,以及对银行资本的(潜在)影响。
评分原则:
(1)资产质量呈现恶化趋势,并可能对银行资本造成不利影响的,得分应低于6分。
(2)计提资产损失准备不足,贷款拨备比率和拨备覆盖率按孰高原则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的银行,得分应低于4分;不足程度越高,得分越低。
(3)未对贷款以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银行,得分应低于5分。
4.银行资本补充能力(10分)
主要考察银行筹集资本,保持资本充足率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能力,进入资本市场或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控股股东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
(1)银行资本不足时,能否多渠道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主要股东注资的可能性。
(2)银行发行符合条件的二级资本工具资质和能力。
评分原则:
(1)商业银行未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做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或是章程中虽有规定但主要股东没有以书面形式做出承诺的,本项得分应低于6分。
(2)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监管最低要求,银行无法及时有效补充资本,得分应低于4分。
(3)不具备发行二级资本工具资格的,或由于银行自身原因导致募集不成功的,得分应低于6分。
5.银行资本管理情况(8分)
主要考察银行资本的管理政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本管理意识、资本管理水平、银行(集团)并表管理能力等。
重点分析银行制定和实施资本规划的情况,包括规划制定的程序和依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1)银行资本管理组织架构、政策程序、信息管理系统等情况,是否与银行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银行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
(2)有附属机构的银行(集团)是否具备良好的并表资本管理能力,在并表范围、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满足资本管理要求。
(3)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银行是否建立健全一整套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并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4)是否定期评估其资本充足率水平,并据此调整业务经营、约束资产扩张;是否定期检查监测资本评估程序;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本规划实施的情况,确保资本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利润分配和薪酬政策是否稳健,银行盈利的留存比率是否适当,并能够及时按资本管理规划补充资本金。
评分原则:
(1)银行如果缺乏明确的资本管理政策,没有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的,得分应低于3分。
(2)未建立符合银监会有关并表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并表资本管理体系,或应实施而未实施并表资本管理的银行(集团),得分应低于4分。
(3)并表范围、并表方式不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并表后资本充足率产生不利影响的银行(集团),应根据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4)银行的收益分配政策应与其资本充足状况相适应,银行累积未分配利润为负数而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分;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而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得分。
(5)储备资本比例接近为0的,不得分。
(6)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银行,酌情扣分。
6.银行监管资本的风险覆盖和风险评估情况(8分)
主要考察银行资本和风险的变化趋势,分析银行的资本框架是否已覆盖所有重大实质性风险,并分配相应的资本。
(1)银行资本是否已覆盖所有重大实质性风险。
(2)风险评估结果对资本的影响。
评分原则:
(1)监管资本至少应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监管资本未覆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银行,得分应低于5分。
(2)对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其他对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被评估为整体风险水平高且风险趋势上升的银行,得分应低于6分。
二、资产质量(AssetQuality)
(一)定量指标(40分)
1.不良贷款率(20%)
2%以下:
100分
3%至2%:
75分至100分
5%至3%:
60分至75分
10%至5%:
0分至60分
10%以上:
0分
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15%)
80%以下:
100分
80%至100%:
100分至60分
200%至100%:
0分至60分
200%以上:
0分
3.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25%)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4%以下:
100分
10%至4%:
60分至100分
15%至10%:
0分至60分
15%以上:
0分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10%以下:
100分
15%至10%:
60分至100分
20%至15%:
0分至60分
20%以上:
0分
注:
此项指标采用孰低法计值,即评级得分取两项指标得分中较低的分值。
4.全部关联度(15%)
10%以下:
100分
50%至10%:
60分至100分
100%至50%:
0分至60分
100%以上:
0分
5.拨备覆盖率(25%)
300%以上:
100分
150%至300%:
60分至100分
100%至150%:
0分至60分
100%以下:
0分
注:
(1)资产质量各定量指标采用每年的季度算术平均值作为评级依据。
季度指标逐步恶化的银行,应综合分析风险趋势,在原评分基础上酌情扣分。
(2)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200%的,资产质量定量指标总分不得高于20分。
(二)定性因素(60分)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10分)
主要考察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和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化趋势。
具体分析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的升降原因,区分存量和增量因素的影响;具体分析不良贷款比率升降的原因,区分“分子”和“分母”因素的影响;分析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的变动趋势、原因及其对不良资产率的影响。
评分原则:
(1)未实现不良贷款“双控”的,得分应低于7分。
(2)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双升”的,原则上评分不高于6分。
(3)当年进行过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的,应以调整后的不良率作为评级依据;资产风险分类明显不准确、不审慎的,本项得分原则上不高于4分。
(4)视不良贷款变动的具体原因调整评分结果,可适度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2.信用风险资产集中度(5分)
主要考察表内外信用风险资产在行业、区域、国别等方面的集中程度,分析贷款集中风险状况,包括集中度风险发展趋势,及其对银行表内外风险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15分)
主要评价信贷决策程序和制度的完善性、科学性,包括贷款“三查”制度、审贷分离的贷款审查审核程序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等能否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通过不良贷款增量的原因分析,判断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1)是否建立授信尽责调查制度,以及客户调查报告的质量;在客户调查中是否有效识别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2)是否建立严格、独立的授信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3)是否成立授信审批委员会并依据规定程序进行授信决策,委员会成员能否不受干扰地独立发表决策意见。
(4)是否建立贷后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是否存在违规发放的贷款(包括违反有关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是否存在逆程序发放贷款的行为。
(6)是否建立贷款责任制并严格考核。
(7)贷款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评分原则:
(1)银行未建立贷前调查制度、贷中审查制度和贷后检查制度的,不得分。
(2)建立三查制度但未得到严格执行的,得分应低于8分。
(3)存在违规贷款或逆程序发放贷款行为的,视具体情况酌情扣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分。
(4)未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的,不得分;建立制度未严格执行的,得分应低于8分。
4.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完善和有效(10分)
(1)是否根据监管要求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标准及其内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和审核等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分类工作是否全面涵盖各项授信业务。
(2)分类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及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银行是否配备了经严格培训的专业人员从事分类工作;分类标准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保持一致;分类结果是否准确。
(3)是否对各类贷款的风险变化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及时调整贷款质量类别归属;贷款分类工作是否定期接受检查监督,分类中存在的问题可否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4)是否建立了与分类工作相配套的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知有关贷款分类的重要信息;银行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贷款分类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5)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资产保全制度,对存量不良资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不良资产清收制度,清收效果如何;是否按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核销不良贷款,是否存在符合贷款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却长期挂账的情况。
(6)是否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足额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制度安排,实施效果如何。
评分原则:
(1)银行未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本项不得分。
(2)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得分应低于5分。
(3)贷款分类不真实的,评分不高于5分;分类结果严重失实的,不得分。
5.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5分)
(1)是否制定了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是否对保证人资格、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抵(质)押品、抵(质)押权和抵(质)押率、抵(质)押品的登记与评估、抵(质)押期限、抵(质)押品的保管和处置做了明确的规定。
(2)是否严格执行了上述规定,并确保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银行发放的保证贷款,其保证人能否切实履行保证义务,不存在因过度为第三方担保而超出自身清偿能力的情况。
(4)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如何,是否可随时交易以偿还贷款,其市场价值是否相对稳定不会对资产安全状况带来不良影响。
(5)抵(质)押品的处置是否合理合法。
6.贷款以外其他表内外资产的风险管理状况(15分)
(1)是否针对贷款以外其他资产,特别是信用风险资产和表外项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措施,实施效果如何。
(2)是否建立了贷款以外其他资产的风险分类制度,制度是否完善,实施效果如何。
(3)除贷款以外,对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是否追究责任。
评分原则:
(1)银行未建立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得分。
(2)未对贷款以外其他资产进行分类的,本项不得分,分类不真实的,评分不高于9分;分类结果严重失实的,不得分。
(3)对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未予以追究责任的,本项得分不得高于9分。
三、管理质量(ManagementQuality)
(一)银行公司治理(40分)
1.决策机制(10分)
(1)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商业银行是否按规定要求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股东大会是否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否符合要求;本年股东大会会议是否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年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是否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并经充分讨论。
(3)董事提名、选举程序是否规范;董事是否通过任职资格审查;董事是否忠实、勤勉,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是否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履职时发表的意见是否独立、客观、公正。
(4)董事会是否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对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是否制定了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各委员会制定了规范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并得到认真执行。
(5)董事会是否根据商业银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必备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具备与其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是否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交流商业银行经营和风险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分原则:
(1)主要股东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本项得分不高于6分。
(2)如果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或者对一个关联方的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资本净额的15%,或者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本项得分应低于5分。
2.监督机制(4分)
(1)监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勤勉尽职;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2)监事会是否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是否制定了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并认真执行。
3.执行机制(6分)
(1)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程序是否规范;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否应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汇报或提供情况,接受监督。
(2)高级管理层是否根据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它各项政策相一致;是否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议事规则;是否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信息报告制度。
评分原则:
(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经过审核同意而履职的,至少扣2分。
(2)高级管理层超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本项不得分。
4.发展战略、价值准则和社会责任(8分)
(1)银行是否制定了清晰的总体发展战略;是否制定了中长期信息科技战略;是否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养、评估、激励、使用和规划的科学机制。
(2)是否树立了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准则、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3)是否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是否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
评分原则:
(1)商业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项得分不得高于4分:
①董事会未能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②监事会未能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与评估进行监督;③高级管理层未能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2)董事会未能核准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遵循的职业规范与公司价值准则的;或高级管理层未能制定全行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处理机制的,本项得分不得高于4分。
(3)商业银行未能建立合法渠道鼓励员工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至少扣3分。
(4)商业银行未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例如绿色信贷评估不合格的,或未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本项得分不得高于4分。
5.激励约束机制(6分)
(1)是否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明确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标准。
(2)是否建立科学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机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程序等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公正透明;绩效考核的标准能否体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原则,确保银行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一致;是否对高管违反法律、规章及本行章程造成损失建立问责制度。
(3)银行绩效考核机制是否合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否科学;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内外部审计部门是否每年对绩效考核及薪酬机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评分原则:
(1)董事和监事履职与诚信档案不完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履职评价的,至少扣3分。
(2)商业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未严格限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其薪酬的,本项不得分:
①主要监管指标没有达到监管要求;②资产质量或盈利水平明显恶化;③出现其他重大风险。
(3)商业银行绩效考评指标中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者存在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等行为的,应适当扣分。
(4)商业银行未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或未提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的,应适当扣分。
6.信息披露(6分)
(1)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是否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季度、半年度、年度的信息披露是否全面、充分且符合监管要求;重大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3)董事、监事、高管是否按要求签署书面意见,保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
评分原则:
信息披露如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事项,或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本项不得分。
(二)内部控制(60分)
1.内部控制环境(10分)
(1)良好的治理机制:
董事会是否审批银行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董事会是否了解银行的主要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董事会是否负责审定组织结构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是否及时审查高级管理层、内外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并及时整改;高级管理层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监事会是否负责监管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2)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银行的组织结构设置是否符合自身的特点;是否明确了内部控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权限和信息报告路线;是否专门设立了履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职能的部门,该部门是否能够对银行的各级部门和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
(3)内部控制文化: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部门是否通过其言行来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银行的合规文化建设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良好的培训、宣传机制使得员工能够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参与到控制活动之中;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存在缺陷,特别是由于绩效考评政策不当鼓励或诱发不审慎的经营行为等。
(4)员工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
员工是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违法违规问题、与经营指导方针不一致的情况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银行是否存在较高的发案率和案件损失率。
评分原则:
(1)董事会没有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战略决策,或高级管理层没有执行董事会内控决策的,本项不得分。
(2)组织结构设置中存在分工不合理、职责不明确、报告渠道不清晰等问题的,本项得分不得高于5分。
(3)年度内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评价为“黄牌”的银行,管理质量单项要素评级不高于3级;评价为“红牌”的,管理质量单项要素评级不高于4级。
2.风险识别与评估(10分)
(1)风险识别与评估的全面性:
银行是否对所承担的所有风险有全面认识,并且意识到不同种类风险的相互转化和不同机构之间风险的传递;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否覆盖各主要风险,是否能够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银行集团是否将附属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2)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手段与技术:
银行是否制定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是否结合本行特点,开发和应用各项风险量化评估方法和模型;其方法是否考虑了内部因素(如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银行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组织机构变革和人员的流动等)与外部因素(如经济形势变化、行业变革与技术更新等),用于计量和监测风险的主要假设、数据来源和程序是否合适和准确,是否有对模型和主要参数进行调整和测试的相应程序等。
(3)风险反应与处理:
风险控制制度、技术和方法能否及时更新;银行是否针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风险控制的制度、方法和手段,以控制新出现的风险或以前未能控制的风险。
在新业务和新产品推出之前,是否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评估和控制,是否具有完善的产品定价机制,能否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
评分原则:
(1)银行制订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方法不够全面、系统,或非制度化的,应适当扣分。
(2)银行未能识别和评估特定风险并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的,本项得分不得高于5分;存在重大风险的,至少扣3分。
(3)银行应当定量评估风险而没有能够做到定量评估的,至少扣3分。
(4)银行未能及时更新风险控制制度、技术和方法而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的,本项得分不得高于5分;存在重大风险的,至少扣3分。
3.内部控制措施(10分)
(1)全面、系统的各项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
银行是否建立全面、系统、适时的规章、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政策与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