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逻辑共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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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逻辑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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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两个范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并可以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起作用,而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

就是说,社会规律需要借助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才有现实性,而自然规律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这是二者的显著区别所在,毋庸置疑,但若止步于此,显然是不够的。

我们认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最终目的不是要把二者从规律的构成条件上简单区别开,而是在此基础上看到二者内在的相同相通之处,以便能够借此洞见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的关联。

本文深入考察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逻辑上的共性,一方面揭示社会规律所具有的一般规律的基本功能,另一方面厘清自然规律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密切关联性,对我们正确把握人与自然关系、人与社会关系,意义深远。

  一、内涵上的共性:

因果逻辑规定

  规律揭示的就是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顾名思义,自然规律揭示的就是自然现象之中或者说自然状态下的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以此类推,社会规律就是贯穿社会发展各个环节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但问题是,社会规律存在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从其内在逻辑中反映出来的那种客观联系具有特殊性,必须首先对此展开研究,才能深入探讨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历史的剧作者,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运动发展、历史绽放的根据,而人的实践活动不是盲目的本能性活动,它具有目的性、计划性和创造性,是一种自觉的活动。

这种自觉性既体现出对现有秩序、原有规定的超越、创新,也体现出对符合逻辑规定的东西的遵守和皈依,从而赋予了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性,这恰恰是我们探讨社会规律内在逻辑必然性的根据。

  如果不考虑其他可能的外在因素,人的实践活动要具备两个要素:

一是既得的现有条件要素,包括物质条件(如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人的条件(如人力条件、精神条件等)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社会条件,这是实践活动的根据、基础、出发点;二是付诸实践行动的目的追求,这是实践活动的价值、动因和落脚点。

我们可以把实践活动理解为从既定的实践条件到所追求的实践目的之间的现实转化过程,简单地说,就是“条件—目的”现实转化过程。

从理论上讲,两点之间的具体实现路径应该是多样的,但是在其背后,我们可以划出一条直线式的实现路径(属于纯粹抽象的、逻辑意义上的规定性),我们说,这条线段就是贯穿这次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本质联系,一旦我们把它的本质规定归纳出来,就是这次实践活动的社会规律。

  这就意味着,社会规律本身的逻辑规定对人的实践活动来说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是生成上的依赖性,如果没有实践活动确立的实践条件和实践目的,没有现实意义上的实践活动过程,社会规律本身的逻辑规定不具有直接现实性,或者说,在事实层面上,它不存在;另一方面是功能上的客观性,一旦它现实性地出现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就会因其绝对意义上的理性光辉而发挥不可移易的客观制约作用,要么遵循它达到实践目的而取得成功,要么违背它达不到实践目的而遭到它的“惩罚”。

  由此说来,社会规律就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贯彻下去的因果逻辑规定性,这样,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在范畴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就跃然纸上了。

  社会规律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贯彻下去,而自然规律不需要这个条件,这是社会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的特殊性表现;但从根本上讲,二者在本质上都通过贯穿事物运动过程中的因果逻辑规定性体现出来,在这一点上,社会规律不具有特殊性。

就是说,尽管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内涵存在差异性,但从基本意义上看是统一的,它们都拥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换言之,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人都不能随意改变、创造或消灭,除非首先改变、创造或消灭人的实践活动本身。

事实上,人的实践活动虽然是社会规律赖以存在的根据,但对社会规律的意义与对自然规律的意义没有本质区别,一旦失掉了人的实践活动本身,不仅社会规律消失了,自然规律也失去实际意义,即便在纯粹的逻辑上看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人来说,也等于虚无,与消失的社会规律没有区别。

  在这里需要澄清一种误解:

因为社会规律所具有的客观必然性需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贯彻下去,似乎人的实践活动对于社会规律具有自主性,其实不然。

虽然若没有人的实践活动,现实意义上的社会规律不会存在,但社会规律一旦出现,它就会以客观必然性这一基本内在规定拒斥人的主观意志的纠缠,就像孩子一旦出生以后就具有独立于父母之外的生命力一样。

因为社会规律在本质上不过是人在实践活动过程中通向所追求的目标的合乎逻辑的抽象规定,这种合乎逻辑的抽象规定不给它现实存在的机会,它就是虚无;给它现实存在的机会,它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不会妥协。

  二、本质属性上的共性:

客观必然性

  “客观必然性”是由因果关系所决定的一种坚定不移要贯彻下去的逻辑规定,是规律本质属性上的反映,那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应该具有客观必然性———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是自然条件下的因果关系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坚定不移要贯彻下去的逻辑规定;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坚定不移要贯彻下去的逻辑规定。

但显然二者的实现方式是不同的。

  由于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根源于事物的自然属性,这种逻辑规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和确定性,也就是其内在逻辑规定与其外在的实现方式直接统一。

例如,不管是河中之水还是海中之水,在自然状况下都会直接体现出“水往低处流”这一逻辑必然性来,没有其他可能性。

但社会规律并非直接依存在社会发展事实这一层面上,而是在其背后贯穿下去,“规律没有它的现实性,它仅仅处于一种倾向、一种近似的、平均的东西之中,而不是直接的现实中”。

若现实的社会发展轨迹像螺旋一样上升运动,它就是在中间直线式贯穿始末,发挥间接的、逻辑上的制约作用。

正如黑格尔指出:

“普遍的观念并不卷入这危险的对立与斗争当中。

它驱使热情为自己工作,热情从这种推动中发展了自己的存在,热情受到损失、遭到祸患……‘观念’自己不受生灭无常的惩罚,而由个人的热情来承受这种后果。

”就是说,社会规律的内在逻辑规定掩映在缤纷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事例之中,并通过后者多样性表现出来,二者不具有直接统一性。

例如,任何两个人即使在同一社会环境中也可能会通过不同的人生轨迹反映出“人向高处走”这一逻辑上的必然规定来。

然而,除了实现方式外,二者的客观必然性没有本质区别。

  实际上,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是实践条件这个“因”与要达到目的这个“果”之间的逻辑关系规定,与自然规律一样,具有因果规定性,是客观的、唯一的、确定的、不能违背的。

当实践条件和实践目的确立起来的时候,对于人的实践活动来说,贯穿其中的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已经客观存在了。

在具体实践过程,实践活动是不是把它贯彻下来,都不影响它自身客观存在,因为在现实中没有把它贯彻下来从而受到没有达到实践目的的“惩罚”就是它自身逻辑规定产生制约力的表现形式,只不过是被动的表现形式而已,“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愈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愈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

而从实践意义上看,自然规律也有类似的实现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说:

“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造成的失败,不正是农业生产存在的客观规律性的逻辑必然性发挥制约作用的反映吗?

所以,就客观必然性本身来说,社会规律本不存在与自然规律迥然不同的地方。

  当前对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所给出的多种解释,如统计必然性、条件必然性、趋势必然性等都值得商榷。

统计必然性,是在排除零散随机现象的不确定性,进而揭示其中的确定性的过程中得出来的必然性,意味着承认存在零散的、随机的历史现象,问题是,历史发展过程是单程的,历史规律的制约作用如何贯穿于这些随机的历史现象?

历史发展过程社会规律存在需要客观条件,但不能把社会规律直接解释为“条件必然性”。

条件规定不等于社会规律本身的逻辑规定,条件是“死”的,规律是“活”的;条件规定是前提性的限制,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是过程性的逻辑导向,二者不能等同视之。

另外,我们也不能说历史规律就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波普尔已经明确指出了规律与趋势的区别。

趋势是一种现象规定,规律是一种本质规定,“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是趋势,“水往低处流”是规律,后者通过前者反映出来。

  总之,社会规律的特殊性不在于它的客观必然性有什么特别之处,而在于它的实现方式。

在社会规律制约下,人的主观意志不是要给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本身撑开一个“可能性空间”,而是在其具体实现方式层面上表达主动性、创造性和自由性,从而使历史实际进程以跌宕起伏、悲喜交错的剧目演绎出来。

相比而言,自然规律若没有外在因素干扰,其因果逻辑会得到严格贯彻,不会有意外。

这是二者的差异所在。

即便如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人的实践活动参与下,自然规律制约结果也可能会有多种可能性,因此,二者在实现方式上的差异性也是相对的,在很多方面,同样存在共性。

  三、一般属性上的共性:

重复性、预见性

  重复性和预见性是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中衍生出来的两个基本属性,所谓“重复性”就是指一旦具备必要的条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就会再次发挥制约作用;而“预见性”则是根据现有条件和规律的逻辑规定,面向未来进行的某种可确定性推测,它是建立在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支配事物发展具有不可移易性这一功能之上的。

既然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在客观必然性上是统一的,这决定了二者在重复性和预见性上也应该是一致的。

但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自然规律表现为直观性特征,社会规律则具有复杂性特征。

  因为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对事物的支配作用具有直接现实性,所以,我们可以直接通过自然现象洞见自然规律的重复性、预见性。

例如,农时九九歌中的“七九河开、八九燕来”就是以自然现象表现了自然节气变化规律。

但社会规律不同,虽然人不能在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上留下主观意志的痕迹,但却可以在其实现方式上表达创造力、选择性,所以社会规律的重复性不会借助社会发展的现实面貌的重复性直观地展示出来,而是相反,却是社会发展具有单程性、独特性的原因。

因为,我们获得具有历史发展共性的东西不是简单地要在当下或未来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复制历史故事,人的能动性决定了“以史为鉴”就是为了争取有效地避免历史悲剧重演而使社会有一个朝向进步发展的基本态势,所以,根据社会规律的重复性塑造出来的社会发展面貌恰恰不是循环式的,而是螺旋上升式的。

社会规律的重复性的特殊性就在这里,与自然规律的重复性的差异也在这里。

自然规律能够使春暖花开周而复始地再现,社会规律却不能使拿破仑的雾月十八日简单重复两次。

  同样道理,社会规律的预见性,也是由于人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在社会规律的实现方式上展示自己的主观意志,而不能像自然规律的预见性那样有时空属性和具体内容上的事实规定,相反,只能是逻辑规定,并因而在真正的落实过程中包容了这样或那样的不可预知性。

就是说,虽然能够准确预见一种结果,但结果本身具体什么时候、经历什么样的曲折过程、通过什么方式、以什么样的具体面貌表现出来,只有在真正的实现过程中才能得到回答。

因为人们可以根据预见来指导实践活动,从而会使社会发展的实际结果与原来的运行轨迹发生偏离,尽管从根本上讲这种偏离只能围绕着社会规律的逻辑线路螺旋式波动,不会扬长而去。

正如马克思指出:

“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但是就重复性和预见性本身性质来说,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是一致的,没有特殊性。

只要实践条件和实践目的相同或相近,在实践活动过程中,贯彻期间的逻辑必然性就会重复起作用,这与自然规律的重复性作用没有差别,只不过社会规律的重复性作用不会通过历史现象直接表达出来,而自然规律的重复性作用则可以通过自然现象直接表达出来。

同样道理,社会规律的客观必然性贯彻下去的不可移易性决定了根据社会规律进行的逻辑预见必然会实现,这与自然规律的预见性功能也没有差别,只不过社会规律的预见不是事实规定,而是逻辑规定,它不能预见社会发展实际过程到底以什么时间、什么方式、什么内容绽放出来,也不能预见实际结果最终以什么面貌出现。

但自然规律的预见性可以做到精确的事实规定,使得自然现象能够直观地、具体地验证当初预见的科学性。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我们谈论自然规律的重复性和预见性能够以最终实际结果来证实,不过是纯粹逻辑意义上的论证,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受到人的实践活动的影响,最终结果也未必会严格根据自然规律的重复性、预见性的规定发生。

如果我们积极植树种草,治理沙漠,每年春天重复发生的沙尘暴就可能被遏制;如果预见会发生冰雹等灾害性天气,通过事先播撒化学物质就会使预见到的现象消弭于萌芽之中。

从这个角度看,与社会规律的重复性、预见性在实现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承认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存在重复性和预见性,是重要的,它使社会规律完整地拥有了作为规律的身份。

承认社会规律的重复性和预见性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殊性,同样是重要的,它使人在社会规律的制约下有资格展示能动性和主动精神。

承认社会规律的重复性和预见性在本质上没有特殊性,与自然规律是一样的,则更重要,因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一。

  四、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敬畏之心

  相对自然规律来说,社会规律在本质上并没有特殊性,我们对于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都应该怀有一颗敬畏之心。

  社会规律虽然需要人的实践活动,但与自然规律一样,不能被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

正如父母可以生养出孩子(生命的载体)来,但不能创造生命(否则,就不会有死婴一说了)一样,我们只能为社会规律的出现创造必要的条件,但不能创造社会规律本身。

人是历史的剧作者,人创造了历史,但贯穿其中的社会规律不是创造出来的,而是在我们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过程中自然而然就存在的。

同样道理,与自然规律一样,社会规律本身也不能被消灭。

一个人可以终止或改变自己的实践活动,一个民族可以走向最后的毁灭,但这只能使社会规律失掉现实性,恰似肉体死亡而灵魂永驻,一旦重新具备了条件,它就会以超然的姿态走到现实中来,风华依旧。

因为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一样,本质上讲不过是一种真理性质的客观属性,只有出现与隐去的特质,没有绝对意义上消失的属性。

另外,与自然规律一样,我们也不能改变或违背社会规律。

我们的能动性、创造性能够改变社会发展的具体面貌,能够引起社会加速发展或者曲折发展,但这一切所改变的不过是社会规律的实现方式,而不是社会规律本身的逻辑规定。

我们常说“违背规律,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其实,违背的不过是规律所依赖的条件或者规律实现的方式,规律本身的逻辑规定是不能违背的。

  所以,不管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它们本质意义上的逻辑规定永远在我们主观意志之外,不可亵渎,我们应该对所有规律都怀有敬畏之心———敬畏自然规律,避免因为人自身的盲目而损害人与自然的和谐;敬畏社会规律,避免因为人自身的狂妄而损害人类的未来。

  自然规律因为对事物发展可以直接发挥制约作用,很容易赢得我们的敬畏之心。

就是说,在强大的自然破坏力或者科技生产力面前,我们很容易感受到人自身力量的渺小,不得不小心翼翼地破解自然密码、探索自然规律,并在实践活动中不敢超越社会与自然的最后边界。

  但是,由于社会规律躲避在社会发展的背后发挥间接的制约作用,并且只有依靠人的实践活动才能切实贯彻下来,展现在人们眼前往往是在主观意志直接支配下塑造出来的社会发展面貌,因此,在现实性上,面对社会规律,人们很容易自命不凡,狂妄自大。

如果说在自然规律制约下,是人们的贪婪与规律之间的博弈,那么在社会规律制约下,只有人们的贪婪与贪婪之间的博弈,不到社会发展出现严重问题逼迫社会规律出场的地步,人们很难意识到现实的背后还有社会规律。

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德诺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指出:

“社会必然性只是一个幻象,就像企业家的自由一样,最终在无法逃避的争斗和合同中暴露出了它们的强制本性。

”一旦人们掉进狂妄自大的窠臼中,社会规律就只能作为异己的力量盲目、自在地发挥制约作用,历史也就只能在支付了巨大学费之后才能获得通行证。

正如恩格斯指出:

“历史可以说是所有女神中最残酷的一个,她不仅在战争中,而且在‘和平的’经济发展时期中,都是在堆积如山的尸体上驰驱她的凯旋车。

  规律本身就是真理的表达,真理不会被它所依赖的条件和实现的方式折腰,自然规律不会因为人的实践活动的介入改变了它原来设定的事物运行轨迹而丧失其客观必然性的本质,社会规律也不会因为它需要借助人的实践活动过程才能发挥制约作用而丧失其合乎逻辑、合乎规则的客观属性。

即使在社会规律的实现方式层面上(即现实社会发展层面上)人们可以展示自主自为的品格,但不会摆脱社会规律客观必然性像中轴线一样的制约,“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

所以,在自然规律面前,人的自由是有限的;在社会规律面前,人的自由也是有限的。

  在自然规律面前,人们需要怀有一颗敬畏之心;在社会规律面前,人们更需要怀有一颗敬畏之心。

在马克思看来,即使人类建立了更理性的生活,人类最终并不能从自然的必然性里解放出来,只不过学会比以往更加强调同自然的联系而已。

所以,人们应该敬畏自然规律,这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马克思、恩格斯同样认为,人是历史的剧中人,即使人类进入到了自由王国,但从社会关系中获得解放的不过是摆脱了社会规律作为“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的纠缠,丝毫不敢对社会规律本身不可移易的客观必然性有所懈怠、蔑视。

在这一点上,人永远没有自由,当社会规律引导我们走向理性的自由世界的时候,它也冷冰冰地为我们划定了自由的边界,告诫我们只有收敛狂妄,才有自由。

所以,人们更应该敬畏社会规律,这是为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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