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人寿万能型理财保障终身寿险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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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万能型理财保障终身寿险教材

保险条款

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δΦ

1.3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2.2投保条件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失踪处理

3.6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5.保单账户

5.1万能账户

5.2保单账户

5.3保单账户价值

5.4结算利率

5.5保单账户利息

5.6保证利率

5.7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6.2退保费用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合同内容变更

8.4联系方式变更

8.5争议处理

8.6货币单位

9.释义

9.1保单年度

9.2有效身份证件

9.3周岁

9.4意外伤害事故

9.5全残

9.6毒品

9.7酒后驾驶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无有效行驶证

9.10机动车

9.11潜水

9.12攀岩

9.13探险活动

9.14武术比赛

9.15特技表演

9.16现金价值

9.17医疗机构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国华寿发[2012]18号,2012年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

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月日、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

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2.2投保条件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见9.3)(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

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见9.4)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5),我们按被保

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以保单账户价值与10万元之

和为限。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见9.12)、探险活动(见9.13)、武术比赛(见9.14)、摔跤比赛、

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9.15)、蹦极、赛马、赛车、各

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9.16)。

发生上述第

(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9.17)、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

险费最低限额。

保单账户

5.1万能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

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我们决定。

5.2保单账户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3保单账户价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您支付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足额支付的所交保险费;

(2)每周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4)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4结算利率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每周的星期一为结算日。

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

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周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布。

每周

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

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周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我们按本合同每日24时的保

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

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周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

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周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

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6保证利率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周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

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7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

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

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若您在保单生效后三个月内退保,我们将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1%作为退保费用,

超过三个月,我们不会收取任何退保费用。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内容

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8.4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5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

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8.6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释义

9.1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

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3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5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

失明: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

关节机能的丧失:

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

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9.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9.9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2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9.13探险活动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9.14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5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9.16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9.17医疗机构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险)》。

在本产品

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保单上签章的国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险)”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签订的“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险)合同”

为了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是万能型终身寿险。

万能型终身寿险是一种兼顾理财和保障等特点,并对保单账户价值设有保证利率,是一种非常稳健的资金积累的工具。

《国华金钥匙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更灵巧地诠释了万能险的功能,具体特点如下:

零成本无担忧:

无初始费、无保单管理费,设最低保证年利率;

低门槛高收益:

1万元起保,专业投资团队,让您获得高收益;

自助理财期间:

3个月后退保,免退保手续费;若3个月后不退保,您将继续享受高收益;

资金增值迅速:

本合同生效时刻起,您的全部保险费即可享受全额增值服务。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交费方式:

一次性支付

保险费:

最低10000元,按万元整数倍递增

二、保单账户价值

本产品是万能险产品,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计算

(1)个人账户建立时:

保单账户价值=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2)每周的星期一为结算日;

(3)上周结算利率宣告后的每周结算日:

保单账户价值=上一结算日零时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注1)+按结算日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利息;

(4)合同终止时:

保单账户价值=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注1)+合同终止同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结算日零时的期间按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日单利计算保单账户价值利息。

注1:

假设结算期间保单有效

2.公布的结算利率与最低保证利率该产品公布的前三年结算利率大于等于最低保证利率。

(1)公布的结算利率:

每周的星期一为结算日。

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周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布。

(2)公布的结算利率历史水平:

结算日期折合年利率

2012-11-64.05%

2012-10-294.05%

2012-10-224.05%

您可以在官网上查询该产品的结算利率。

(3)最低保证利率:

前三个保单年度,我们提供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从第四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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