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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docx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制定

煤矿地质测量图

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实施补充规定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煤总生字[1992]第15号

各直管公司、矿务局、各省(区)煤炭厅(公司)、北京矿务局:

现将《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和《<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与《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一并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据以上两个规定制定新图例的实施细则,并报各公司备案。

确因地质采矿条件特殊,对新图例及两个规定的个别条款不能执行而需自定时,须经省级管理部门批准,报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备案。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1992年1月11日

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矿图的种类3

第一节一般规定3

第二节矿区(矿务局)必备的专用矿图4

第三节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5

第四节生产(建设)露天矿必备的矿图6

第三章矿图的绘制8

第一节基本要求8

第二节图纸的材质及分幅8

第三节矿图的精度9

第四节矿图的绘制10

第五节矿图的管理11

第四章矿图的管理12

第五章交换图13

附录各矿图的绘制内容及注记要求14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34

第二章一般要求34

第三章符号的绘制35

第四章注记36

第五章《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的补充规定及说明37

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煤矿地质测量图(以下简称矿图)是煤矿的重要技术基础资料,是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成果之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加强矿图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图标准化,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以及煤矿地质、测量的各种现行规程和各矿务局(矿)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是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所属各矿务局(矿)绘制矿图的技术依据。

第3条绘图工作的主要任务

1.汇集各种地质、测量的基础资料,编绘成各类矿图,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安全等部门提供不同比例尺的图纸资料。

2.将生产,建设的进度和变化情况,及时填绘在图上,反映生产建设的真实面貌。

3.学习和研究绘图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绘图技术,以满足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4条绘图工作必须在各级总工程师和地测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

各级领导应重视绘图工作,按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足)绘图人员,设置通风、采光良好的绘图室,以保证绘图质量和绘图员的身体健康。

第5条绘图工作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绘图员要认真学习业务,掌握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规范作业。

第二章矿图的种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各煤矿(工程处)在生产和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应绘制完整的矿图,并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填绘。

第7条矿图根据其成图的工艺不同,分为原图、底图和蓝图(复印图)。

1.原图:

指利用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地质测量数据资料,用人工或机械的方法直接展绘(或加绘)在规定的纸基上,符合规定要求的图纸。

2.底图(二底图):

指用人工或光学复照等方法,直接利用原图描绘或翻印的透明图纸。

它的作用是用来蓝晒或复印。

3.蓝图(复印图)指利用底图翻晒(印)的图纸。

第8条矿图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基本矿图、专用矿图和日常用图。

1.基本矿图:

指反映煤矿基本采掘情况、井(坑)上下重要自然要素、生产设施的位置及其相互几何关系,用以指挥生产(建设)活动所必须的图纸。

2.专用矿图:

指主要供地测及其它部门掌握和分析有关地测资料而绘制的图纸。

3.日常用图:

指专门绘制的、日常生产和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图纸。

本《规定》只规定了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的基本要求,未列入其它的矿图,按有关规程要求和实际需要绘制。

第二节矿区(矿务局)必备的专用矿图

第9条矿区(矿务局)必须具备的测量图

1.矿区井田分布图;

2.矿区地形图;

3.矿区测量控制网图。

第10条矿区(矿务局)必须具备的地质图

1.矿区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2.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如构造简单也可与地形地质图合并);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5.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6.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其中矿区综合柱状图、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及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可与矿区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合成一幅图。

第11条矿区(矿务局)必备的水文地质图

1.矿区水文地质图;

2.矿区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

第12条矿区(矿务局)必备的各种图纸,其比例尺根据矿区情况自定。

第三节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基本矿图和专用矿图

第13条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基本矿图

1.井田区域地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2.工业广场平面图,比例尺1:

500或1:

1000;

3.井底车场平面图,比例尺1:

200或1:

500;

4.采掘工程平面团,比例尺1:

1000或1:

2000;

5.主要巷道平面图,比例尺1:

1000或1:

2000;

6.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

2000或1:

5000;

7.井筒断面图,比例尺1:

200或1:

500;

8.主要保护煤柱图,比例尺一般与采掘工程平面图一致。

第14条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测量图

1.井上下测量控制网图;

2.竖井井筒十字中线点平面图;

3.竖井井壁和罐道竖直程度断面图;

4.提升设备和竖井井架安装测量图;

以上图纸比例尺可根据矿井具体情况自定。

第15条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地质图

1.矿井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

2.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比例尺1:

2000或1:

5000;

3.矿井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比例尺1:

200—1:

1000;

4.矿井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5.矿井煤(岩)层对比图,比例尺1:

200或1:

500;

6.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比例尺l:

2000或1:

5000。

第16条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储量管理图

1.矿井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2.采区储量计算图,比例尺l:

1000或l:

2000;

3.分煤层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

1000或1:

2000;

4.工作损失量计算图,比例尺1:

500或1:

1000。

第17条生产(建设)矿井必备的水文地质图

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

2.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

2000或l:

5000;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l:

500;

4.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5.矿井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比例尺l:

2000—1:

10000;

6.井下防治水系统图,比例尺l:

2000或1:

5000。

第四节生产(建设)露天矿必备的矿图

第18条几产(建设)露天矿必备的基本矿图

1.矿田区域地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2.工业广场平面图,比例尺1:

500或1:

1000;

3.分阶段采剥工程平面图,比例尺1:

500或1:

1000;

4.采剥工程断面图,比例尺l:

500或1:

1000;

5.采剥工程综合平面图,比例尺1:

1000或1:

2000;

6.排土场平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7.防排水系统图,比例尺1:

1000—l:

5000。

第19条生产(建设)露天矿必备的测量图

1.计算二量平断面图,比例尺1:

500—1:

2000;

2.露天矿测量控制网图,比例尺自定。

第20条生产(建设)露天矿必备的地质及水文地质图

1.矿田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比例尺1:

2000—1:

10000;

2.矿田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比例尺1:

2000-l:

5000;

3.矿田地质及储量计算剖面图,比例尺1:

500或l:

1000;

4.矿田地层综合柱状图,比例尺1:

200—1:

1000;

5.矿田工程地质平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6.矿田工程地质断面图,比例尺1:

1000—1:

5000;

7.矿田水文地质平面图,比例尺1:

2000或1:

5000;

8.矿田水文地质断面图,比例尺1:

1000或1:

2000。

第二章矿图的绘制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21条矿图绘制的内容、精度以及绘制方法,必须符合煤矿地质、测量的有关规程及《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以下简称《图例》的规定。

规程上没有明确要求的,可按本规定附录中要求的绘制内容执行。

第22条地质测量坐标格网一律采用100×100mm。

第23条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按自然分层分煤层绘制。

厚煤层,采用人工分层开采的矿井,在一张图上不得超过三个人工分层,并分别用不同符号或颜色区分。

第二节图纸的材质及分幅

第24条各类地质测量图材质(纸基)的选择,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1

图纸种类

材质要求

备注

基本矿图

1.经过裱糊关存放一年以上的优质原图纸

2.变形小、厚度在0.1mm以上,并经热定型处理的优质聚酯薄膜

地形图的印刷图除外

专用测量图

一般绘图纸、聚酯薄膜均可

地质及水文地质图

同专用测量图

储量图

蓝图、复印图即可

第25条矿图原则上以自然井口(采区)划分图幅,但较大采区也可分幅绘制。

矿图的图幅和格网线方向可根据各矿井、露天矿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长期保存;

2.便于绘制和使用;

3.同一矿井(露天矿)矿图的图幅应尽量一致;

4.图幅的长度一般不得超过1.5—2.0m,超过2.0m时,应分幅绘制,并绘出接图表。

第三节矿图的精度

第26条基本矿图方格网的精度,应根据图种和图幅大小按表2的规定执行(表2即《煤矿测量规程》之表43)。

表2

图幅

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的允许差值(mm)

格网线粗度(mm)

每一格网

图廓边长

图廓对角线

标准图幅

任意图幅

0.2

0.2

0.3

0.4

0.1

0.1

注:

任意图幅的格网和格网对角线的实际长度与理论长度的累积误差,应分别不大于0.3和0.4mm。

第27条基本矿图地面控制点的绘制误差应不大于图上0.2mm。

重要地物与地物轮廓对附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应不大于图上0.6mm;次要的地物与地物轮廓应不大于图上0.8mm。

井下控制点的绘制误差应不大于图上0.3mm,按实际比例尺绘制的主要巷道轮廓与最近控制点的相互位置误差应不大于图上0.6mm。

对于露天矿1:

500比例尺的采掘场测图、1:

1000比例尺排土场测图及在其它特殊困难地区的测图,上述绘制误差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1.5倍;

第28条一般专用矿图的精度规定如下:

1.平面图的格网、图廓、测量控制点的精度同基本矿图。

2.用经纬仪定位的勘探工程,地质点、重要地物及轮廓等的绘制误差不得超过图上的0.8mm。

3.用其它方式定位的勘探工程、地质点,次要地物及轮廓等的绘制误差不得超过图上的1.0mm。

4.剖面图每一水平格的绘制误差不得超过图上的0.2mm;累计误差不得超过图上的0.4mm;剖面图与平面图相应点线的位置误差不得超过图上的0.4mm。

第29条已使用3年以上的基本矿图,其方格网、主要井巷,主要地物三个主要项目的允许误差,可按上述规定放宽3倍。

新复制的薄膜图,与原图相比,其各项误差均不得大于0.3mm。

第30条新复制的专用矿图,其格网和展点精度比基本矿图放宽l倍;平面图与剖面图的相应转绘误差不得大于1mm。

第31条所绘图例符号与《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尺寸之差不得大于±0.2mm,各种线条粗度与规定粗度之差不得大于±0.1mm。

第四节矿图的绘制

第32条各种矿图的绘制应符合准确、及时、完整、美观的原则,严格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实施补充规定》以及相应规程和本《规定》进行。

第33条矿图绘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线条均匀、圆滑,接头吻合,点线、虚线间隔大小一致,平行线间距相等。

2.各种文字、数字注记规范。

字隔,字向符合要求。

注记必须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不准用繁体字、自造字和别字。

3.颜色标准,着色均匀。

4.内容齐全、完整,几何关系正确。

第五节矿图的复制

第34条原图不准作为底图晒蓝图。

第35条为保证精度,只允许将大比例尺图缩绘成小比例尺图使用。

特殊情况下只允许比例尺放大1倍,且放大图只能作为规划图使用,不能指导生产施工。

第四章矿图的管理

第36条矿图必须存放在资料室的专门图柜中,应注意防火、防盗、防潮和防止图纸老化。

第37条矿图必须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有目录索引,查找方便,达到档案化管理要求。

并建立审查、借阅、发放、归档、销毁、移交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第38条新建矿井(露天)移交生产时,基建部门应将按本规定绘制的矿图全部移交生产单位。

并在矿务局地测处的主持下,办理图纸交接手续。

第39条停、缓建矿井(露天),基建部门应将工程现状、最终位置、各种数据资料填绘到有关矿图上,并登记、编号、造册,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完整地上交矿务局,由技术档案室保管。

第40条矿井(露天)的收尾阶段,地质测量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收尾阶段总结。

正式报废后,半年内应完成各种矿图的最后填绘,着色工作,并连同收尾阶段总结全部上交矿务局,由技术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交换图

第41条交换图的种类、交换时间以及交换办法等,由各省、矿务局自行规定。

第42条交换图的内容除了和其相应的图种完全相同外,井工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还必须填绘下列内容:

1.井口提升方式和能力;

2.用红、蓝箭头分别表示井筒和主要巷道的进出风流方向;

3.采掘工作面采掘队组名称和月进度注记;

4.回采方式和使用机械名称;

5.表示开拓方式的示意图(放在图纸下方适当位置)。

第43条交换图纸应做到线条、字迹清晰明了。

对当年(季)的采掘(剥)工程进度,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规定着色。

第44条每张交换图均应按190×270mm规格,将图签露在外面,以手风琴式折叠,装入图袋。

每套图以矿井(露天)为单位,并附有目录表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45条交换图上报前,各矿总工程师和局地测处应组织审查,具体方法由各局、矿自行规定。

附录各种矿图的绘制内容及注记要求

一、矿区井田分布图

1.公路、铁路、河流、水源地。

2.输电线路,主要变电所。

3.用颜色表示生产矿(红)、在建矿(绿)、规划区(黄)的境界,以及主要附属生产厂。

4.主要村镇位置及名称,矿井井筒位置,局、矿位置和名称。

二、矿区地形图

1.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有关地形测量规范相应比例尺的规定内容绘制。

2.根据地形、地物变化情况,每10—15年更新一次。

三、矿区测量控制网图

1.年级三角点、近井点、水准点的位置、名称和编号。

2.三角网图形线,水准网环线。

3.主要村镇、矿的位置和名称。

4.主要文通道路和河流。

5.控制点附近的地形概貌。

6.必要的文字说明。

说明:

(1)此图与控制成果资料一并发给各矿和工程处使用。

(2)本图可在小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加绘控制点内容。

四、矿区地形地质图

在地形图基础上加绘以下内容:

1.主要煤(岩)层露头线,主要断层线,褶曲轴及岩浆岩出露范围。

2.必要的钻孔、探槽、探井、勘探线及其编号。

3.矿井边界,井口位置及名称。

4.地层界线及代号,地层分布范围、名称及产状。

5.在图幅两侧或下方加绘矿区综合柱状图,走向、倾向剖面图。

说明:

当地质资料发生大的变动时,要及时修改填绘。

五、矿区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1.经纬线、指北针;

2.断层线、褶曲轴、岩浆岩出露范围及陷落柱范围。

3.主要钻孔、探槽、探井等的位置及名称,编号。

4.矿区边界。

说明:

(1)矿区构造形态简单者可以不编绘。

(2)根据新验证地质资料应及时修改。

六、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1.煤层及标志层的名称、层位、厚度、底板高程及对比连线。

2.地层的地质年代、代号、分界线及对比连线。

3.对比基线。

4.岩浆岩分布层位及对比连线。

说明:

(1)标志层不明显,对比不可靠的矿区(井),新老钻孔全部参与对比;对比简单的矿区,钻孔可酌情选用。

(2)每次编制矿井生产地质报告时,均应对本图进行修改、补充。

七、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1.地层名称[界、系、统(群)、组、段]、层序、厚度(包括累计厚度)、倾角,岩性柱状及含水性。

2.煤层层位、名称、煤层厚度。

3.地层接触关系。

4.岩浆、岩体浸入的时代及地层。

5.岩性描述(包括煤层的结构特征描述)。

说明:

(1)根据矿区具体地质条件和生产建设的要求,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可只绘制其中一种。

(2)煤厚、层间距、地层厚度均注记最大、最小和一般厚度。

(3)岩性描述时,应在相应的层位上简述古生物化石和岩浆岩特征。

八、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同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九、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1.水平高程线、剖面线方位、1—2条经纬线、煤柱线。

2.剖面切过的地形、地物及剖面切过的矿区(井)边界线。

3.剖面切过的全部钻孔及附近钻孔的投影,槽、井探工程及全部巷道、采空区。

4.地层界线、煤层、标志层、断层、褶曲轴、岩浆侵入体、陷落柱及其名称代号。

5.煤层风、氧化带界线。

说明:

(1)钻孔必须填绘岩性符号。

(2)每年填绘修改一次。

十、矿区水文地质图

以矿区地形地质图为基础,加绘以下内容;

1.矿井和重点小煤井位置及边界。

2.主要井、泉,水文地质调查孔、长观孔、抽水孔、水文物探孔及成果。

3.地表水系、水体及其测站和成果。

4.主要含水层露头,其中的灰岩画岩性符号(其它岩层不画),符号长线平行地层界线。

5.地面塌陷、岩溶漏斗、陷落柱及构造破碎带。

6.有条件时,应加绘松散含水层等厚线、地下水等水位(压)线及地下水流向,划分地貌及水文地质单元,进行富水性分区。

7.图的右侧附相应比例尺的矿区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下附1—2条水文地质剖面图。

说明: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必须编制此图。

一般矿区可不专门绘制,但有关内容应填绘到矿区地形地质图上。

十一、矿区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

1.含水层、煤层露头线及主要断层线。

2.水文地质孔、观测孔、井、泉的地面高程和地下水位(压)高程。

3.河、渠、山塘、水库、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及其观测站的位置、地面高程和同期水面高程。

4.矿井井口位置,井田范围,以及公路、铁路交通干线。

5.地下水等水位(压)线,地下水流向。

6.能造成水位变化的井下涌水、突水点位置及涌水量。

十二、井田区域地形图

l.各级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点,注明点号、高程。

2.居民区,包括各类房屋、窑洞和各种公共建筑设施等,单独或总体注记名称。

3.重要的独立地物。

如井口(包括废弃不用的井口和小煤窑井口,并注记名称)、钻孔(注记编号)、烟囱、水塔、电线杆(塔)和坟地等。

4.各种管线和垣栅。

如高低压输电线、通讯线、煤气管道、围墙、铁丝网和篱笆等。

5.各种道路。

如铁路、轻便铁道、架空索道、公路、大车道和乡村路等。

注记铁路及主要公路名称。

6.水系及其附属设施。

如河流、湖泊、水库、沟渠、输水槽、桥粱、渡口、泉和水井等。

注记河流、湖泊、水库及主要沟渠名称。

7.以等高线和符号表示的地表自然形态及由于生物活动引起的地面特有地貌。

如塌陷坑、蹋陷台阶、积水区、矸石由(堆)等。

8.土质和植被情况。

9.各种境界线。

如省、市、县界,煤矿占地边界等。

说明:

本图每2~5年应重点补测修改一次。

十三、工业广场平面图

1.测量控制点(平面和高程)、井口十字中线基点。

注明点号及高程。

2.各种永久和临时建(构)筑物。

如办公楼、绞车房、井架、选煤厂、锅炉房、机修厂、食堂、仓库、储木场、水塔、烟囱、贮水池、广场和花园等。

注记主要建(构)筑物名称。

3.各种井口(包括废弃不用的井口),并注明名称及高程。

4.各种交通运输设施。

如铁路、轻便铁道和公路等。

注记主要铁路及公路名称。

5.各种管线和垣栅。

如高低压输电线、通讯线、煤气管道、围墙、铁丝网和篱笆等。

6.供水、排水和消防系统。

如排水沟(渠)、下水道、供水管、暖气管和消火栓等。

7.隐蔽工程。

如电缆沟、防空洞、扇风机风道等。

8.以等高线和符号表示的地表自然形态及由于生物活动引起的地面特有地貌。

如塌陷坑、塌陷台阶、积水区、矸岩山(堆)等。

若地形特别平坦或工业广场很平整,不便以等高线表示时,要适当增加高程注记点的个数。

9.保安煤柱围护带,注明批准文号。

说明:

地形地物及隐蔽工程发生大的变动时,应及时补测修改。

十四、井底车场平面图

1.井底车场内的所有生产设施,如各类巷道、硐室和水闸门、水闸墙、防火门等。

轨道要注明坡向和坡度,区分单轨和双轨;曲线巷道应标出曲率半径、转向角和弧长;巷道交叉和变坡处,应注记轨面或底板高程;泵房要表示各台水泵的位置,注明排水能力、扬程和功率;水仓应注明容量。

2.永久导线点和水准点,并注明点号和高程。

图上应附有主要硐室和巷道的大比例尺断面图,绘出硐室和巷道的衬砌材料和厚度,以及轨道与排水沟的位置,并标柱有关尺寸。

说明:

没有井底车场的片盘斜井及平硐可不绘制此图。

十五、采掘工程平面图

1.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及其它边界线,注明名称和批准文号。

2.本煤层内以及与开采本煤层有关的巷道。

主要巷道应注明名称,斜巷应注记倾向和倾角,巷道交叉口、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等。

在图上每隔50--lOOmm应注记轨面或底板高度。

3.回采工作面及采空区,注记工作面月末位置、平均采厚、煤层倾角、开采方法、开采年度和煤层小柱状;丢煤区应注明丢煤原因和煤量;注销区应注明批准文号和煤量。

4.永久导线点和水准点,注明点号和高程;临时点根据需要注记。

5.钻孔、勘探线,煤层露头线、风化带,煤层变薄区、尖灭区,陷落柱和岩浆侵入区,煤厚点、煤样点(全样,大样)以及实测的主要地质构造。

6.发火区、积水区、煤及瓦斯突出区、冒流砂区等,应注明发生时间及有关情况。

7.井田边界外lOOm以内的邻矿采掘工程和地质情况,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窑及其开采范围。

8.根据图画允许和实际要求,还可加绘煤层底板等高线,地面重要工业建筑、居民区、铁路、重要公路,以及大的河流、湖泊等。

十六、主要巷道平面图

1.服务于全矿井的井巷工程及主采煤层的采区巷道,按照采掘工程平面图规定的8项内容中的第1、2、4、5、6项绘制。

2.水闸墙、水闸门、永久风门、防火门、突水点和抽放水钻孔等。

说明:

如开拓系统比较简单,且分层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已包括的主要巷道,可不单独绘制此图。

十七、井上下对照图

1.井田区域地形图规定的主要内容。

2.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道和采区内的重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对于开采煤层群的矿井,视煤层间距和煤层倾角的大小,可只绘若干层煤或最上一层煤的工作面)。

3.井田技术边界线,保安煤柱的围护带和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说明:

井上下内容可复制在同一张图上,也可分别复制进行套晒。

但“套读”不算对照图。

十八、井简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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