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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

一、合同双方

1.1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企业注册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2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企业注册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合同依据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省、市劳动、保险、用工等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方承诺:

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质、甲方工商、税务手续、甲方所提供派遣人员的资料)是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乙方的相关要求。

针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上述约定,致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赔付损失,乙方有权就此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同标的

3.1派遣人员是指由甲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派遣的方式派往乙方,为乙方工作的人员。

3.2甲方应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劳务派遣工作。

四、甲方权利

4.1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结清各项费用,若乙方无故拖欠,甲方可以停止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配合甲方处理与派遣人员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事宜;

4.4按照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规定,甲方负责开具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乙方应该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派遣人员的生育情况信息采集工作。

五、甲方义务

5.1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通知书》,为派遣人员办理合法的劳务派遣手续,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派遣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5.2组织派遣人员入职体检及日常体检。

5.3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涉及乙方商业机密的,甲方负责签订保密合同。

5.4管理派遣人员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

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工资证明、就业手续、职称评定、转正定级、晋升档案工资、进市落户、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涉及第三方收取相关费用的由员工本人承担。

5.5根据乙方确定的工资标准,负责为派遣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银行工资卡);办理工资、奖金发放等工作,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6按省、市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申报缴纳手续。

5.7负责为派遣人员具体办理保险转移、失业金领取、工伤申报、生育津贴领取等相关业务手续。

针对工伤理赔方面,免赔部分由甲方承担。

5.8根据乙方要求,组织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爱岗敬业教育。

5.9敦促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按时完成乙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爱护乙方财产,保守乙方商业秘密,服从乙方管理。

5.10在合同期内,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对新派遣人员履行相关手续。

5.11派遣人员因违法违纪或个人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向乙方赔偿,甲方应积极协助对赔偿的追缴工作。

5.12甲方负责建立派遣劳务人员合同管理台帐,及时通知乙方并与在乙方工作的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

5.13甲方派遣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该损失,也有权直接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甲方和直接责任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

6.1乙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派遣人员在乙方的派遣岗位、工作内容、派遣人数、员工姓名、派遣起止日期、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基数等内容。

6.2派遣工作期间,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将其退回甲方或要求更换派遣人员:

6.2.1派遣人员试用期内被证明业务技能或身体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6.2.2严重违反乙方《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劳动纪律,符合按照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

6.2.3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2.5所提的资料不真实、无效或不符合乙方规定;

6.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辞退的情形。

6.3派遣工作期间,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前35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书面通知派遣人员本人或乙方额外支付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退回甲方并要求甲方解除其劳务工作关系。

6.3.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3.2双方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3.3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3.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的。

6.4乙方依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减少派遣人员时,一般应提前3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由甲方与相关派遣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5乙方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派遣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6.6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乙方有权将该员工退回甲方。

6.7若甲方连续三个月所招聘人数不能满足乙方需求,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义务

7.1乙方在接收甲方派遣的员工前,应当将每个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地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向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7.2.1乙方应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休息休假、支付加班费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2.2乙方应告知派遣人员的工作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派遣人员的计酬方式及绩效考核标准。

乙方应明确派遣人员工作应达到的标准;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确定派遣人员劳动报酬。

并不得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3在合同期内,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将派遣人员退回甲方:

7.3.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7.3.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乙方不得将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7.5乙方应对派遣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如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7.6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甲方负责工伤手续的办理以及工伤人员就医指导,待领取工伤赔偿金后支付乙方为工伤人员垫付的费用,对于因不在定点医院或未使用工伤定点药品产生的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予承担。

7.7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中国法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的有关待遇由乙方承担。

7.8因本合同6.3、6.4条所述原因造成甲方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作为用人单位的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停止派遣的派遣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给予的其它待遇,只支付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的相关款项。

7.9乙方不得无故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如乙方与劳动合同期未满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解除劳务关系致使甲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甲方与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产生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乙方须按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相关补偿及赔偿费用。

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标准确定。

7.10如甲、乙双方劳务派遣合同期满终止,甲方即与派遣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乙方须按规定支付派遣人员相关补偿及赔偿费用,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标准确定。

7.11乙方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派遣人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7.12乙方不得扣押派遣人员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以担保等其它名义向派遣人员收取押金等,对此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7.13对于公安机构确认为失踪的派遣人员,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应对措施。

八、劳务派遣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根据接收派遣人员情况支付派遣人员工资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费。

8.2乙方每月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相关费用。

如果乙方未能及时拨付款项,影响派遣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或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按期缴纳,其后果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8.3甲方应根据派遣人员离职情况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的当月社保人员缴费变动情况给乙方,乙方于16日前将派遣人员应发工资款项汇入甲方帐户,并于25日前将确认后的当月派遣人员服务费及社保款项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3日内向乙方开具合规、合法和与金额相符的发票。

8.4乙方接收派遣人员,每月需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40元/ 人/月;

8.5支付方式

甲方帐户:

帐号:

开户行:

九、合同终止

9.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出现违约情况,双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涉及的相关补偿及赔偿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0.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各方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10.2乙方无故拖欠甲方劳务派遣服务费及有关费用的,甲方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

10.3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积极解决。

协商无果,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合同期限

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从2011年05月05日至2012年2月28日。

本合同生效后,之前的合同同时废止。

11.2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本合同约定事项与调整内容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及省、市尚未明确的,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附件1: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附件2:

《劳务派遣人员通知书》

附件一: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1、基础人事服务

服务内容

服务费

详见本合同

元/月/人

2、社会保险服务

序号

项目

缴费基数(元)

企业部分

个人部分

说明

比例

金额(元)

比例

金额(元)

1

养老保险

1929-9645

19%

8%

2

失业保险

1929-9645

2%

1%

3

工伤保险

1929-9645

1%

4

医疗保险

企业部分

下限2857

8%

下限

2857

下限

1714

5

大额

96

50%

48元

50%

48元

每年一次

6

生育保险

下限2857

0.6%

下限2857

社保服务内容

1、代办养老统筹保险的开户、缴纳;

2、代办失业保险的开户、缴纳;

3、代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户、缴纳;

4、代办职工工伤保险的开户、缴纳;

5、代办生育保险的开户、缴纳;

6、代办社会保障卡;

7、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说明

1、养老、失业:

缴费基数统筹和个人均按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文件执行;

2、医疗:

每年7月份进行个人基数调整,调整后一年内不变,新入职员工按照本公司本年度缴纳基数执行;

3、大额:

每月4元,从入保月开始计算,一年缴纳一次;

4、生育:

医疗保险基数为缴费基数,个人不缴费;

附件二:

劳务派遣人员通知书

《劳务派遣人员通知书》(式样)

公司:

经与贵公司商定,先生/女士等人将于年月日起由我公司派遣至贵公司,从事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执行工时工作制,派遣期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沈阳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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