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税款征收管理的执法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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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款征收管理的执法检查
第七章税款征收管理的执法检查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税款通过不同方式征收入库的执法过程或工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二十八至二十九条、三十一至三十二条、三十四至三十五条、三十七至四十四条、五十一至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至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六至四十七条、五十七至六十九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七十八至八十三条。
二、执法程序
(一)征收税款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以及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延期纳税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确定的应征收入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情况,按照规定填开各种缴款书、完税证、罚款收据等税收票证。
2、填开各种缴款书、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填写填发日期、纳税人代码、名称全称、开户银行、账号、预算科目(编码、名称、级次)、收缴国库、税款所属时期、税款限缴日期、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实缴金额外,还需根据所发生业务的类型,
在备注栏分别加以说明:
(1)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
“陈欠”、“呆账税金”或“新欠”;
(2)征收查补税金的,注明“查补”;
(3)征收无需申报的零散税收的,注明“零散税收”;
(4)征收预缴税款的,注明“预缴”;
(5)拍卖款抵缴税款的,注明“拍卖款”;
(6)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注明“保证金”;
(7)征收加收处罚罚款的,注明“加收罚款”;
(8)征收发票代开税款的,注明“发票代开”;
(9)填开损失税金赔偿的,注明“赔偿”;
(10)属于委托代征税款的,注明“委托代征”;
(11)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注明“代扣代缴”;
(12)通过银行扣缴税款的,注明“扣缴”;
(13)通过行政复议增加税款的,注明“复议”。
3、对于行为性的罚款,可以使用财政专用的收据,也可以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或《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4、若缴款书、罚款收据内的项目填写出现错误,由税务征收人员填写《税款收入更正通知书》注明填写错误原因,重新正确填写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办理更正手续,并将《税款收入更正通知书》和国库(经收处)转回的缴款书报查联传递给税收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5、目前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账缴税:
①根据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属预缴
税款的、填制《预缴税款通知书》,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②将填好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纳税人;
③纳税人凭加盖财务章并已填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纳税专户划解税款;
④收到国库(征收处)盖章后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转税收会计做销号处理;
⑤按期制作《转账缴税缴款书填开清册》和《预缴税款统计表》。
(2)自核自缴(目前使用的比较少):
①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开缴款书加盖财务章后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宜;
②受理纳税人申报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查阅由国库(经收处)已盖收讫章的缴款书的收据联,并收取缴款书存根联,属预缴税款的,需填制《预缴税款通知书》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③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
④按期制作“自核自缴税款统计表”、“预缴税款统计表”。
(3)预储账户缴税(银税一体化管理)
①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提前储入预储税款账户,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宜;
②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属预缴税款的,需填制《预缴税款通知书》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已实现银税联网的应查询预储税款账户余额并及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未实现银税联网的可以查询银行提供的预储税款账户存款余额单,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
③指定银行应根据税务机关通知,划解税款并将划解信息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④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
⑤按期制作《预储税款缴纳统计表》、《预储税款统计表》、《税款划解清册》。
(4)支票缴税
①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资料和支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支票的有效性。
有效的,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作为完税证,属预缴税款的,填制《预缴税款通知书》,同时制作《支票清单》,随同纳税人填写的支票交国库(经收处);支票无效,则退还纳税人,责令其补正;
③国库凭支票划解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划解信息;
④凭国库转来的入库支票清单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
⑤按期制作《预缴税款统计表》。
(5)现金缴税
①纳税人需申报的。
A、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表(包括附报资料)和现金(有纳税手册的,应同时提供)向税务征收部门办理申报事宜;
B、根据申报资料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将完税凭证收据联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现金交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C、凭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报查联转税收会计上解销号,凭《完税证》报查联和《缴款书(汇总)》报查联办理票款结报;
D、按期制作《完税证、缴款书填开清册》。
②纳税人无需申报的(指无固定场所的零散税收)
A、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将完税凭证收据联交纳税人;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B、凭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转税收会计上解销号,凭《完税证》报查联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办理票款结报;同时作为税收会计的应征原始凭证(或自制一份应征凭证);
C、按期制作《无需申报清册》、《零散税收统计表》。
(6)信用卡缴税
①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表(或纳税手册)和信用卡向税务机关或有关银行办理纳税事宜。
②税务机关或有关银行受理时,应查询纳税人存款余额。
③足够支付税款的办理划缴纳税款手续。
A、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税务机关填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
B、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税务机关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或有关银行填制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完税证明交纳税人,如果由税务机关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④存款余额不足的,当即告之纳税人。
⑤税务机关凭《汇总缴款书》报查联转税收会计上解销号,凭《完税证》报查联和《汇总缴款书》报查联办理票款结报;
⑥按期制作《完税证填开清册》。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方式。
其程序是:
①委托代征单位(个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收取税款,开具完税证,并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划解税款;同时应及时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②根据协议或规定,税款由税务机关汇总的,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单位(个人)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根据报送的完税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及时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③税务机关凭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转税收会计上解销号,凭《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和《汇总缴款书》收据联、报查联办理票款结报。
④按期制作《委托代征单位完税证、缴款书填开清册》。
6、催报催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应纳税款、已扣税款的,税务征收部门制作《逾期未纳税清册》,分户制作《催缴税款通知书》送达或转交执行部门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法送达或催缴无效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二)延期纳税税款
1、申请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延期纳税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纳税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填写后交回。
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的资料;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等。
2、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的表格及附送资料。
3、审核
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纳税人是否盖章。
(1)对资料齐全,填报正确的,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2)经审核不符合延期纳税条件的,审核后退回纳税人;
(3)存有疑问的,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是签署审核意见。
4、报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逐级审核申报资料的有效性、一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分别签署审核、审批意见,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多缴税款退还与加收滞纳金
1、多缴税款退还
(1)申请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领取并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列明多缴应退还的税款和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
(2)审核审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并检查确定纳税人确有多缴税款的,予以审批。
(3)退税
①国库退税。
税收会计部门对审批的纳税人退税资料进行复核,有问题的,将资料退回。
复核无误的,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第二联上税务机关加盖退税专用章和税务机关法人代表章后,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如果纳税人有欠税,要求以应退税金及利息抵缴,则应按欠缴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并及时通知纳税人;若抵缴后仍有余额,按余额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以上退税应在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②现金退税。
A、自2003年9月1日起,对需要办理退付税款(含应退利息)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地应积极鼓励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结算账户办理税款的退付。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发送的电子信息从纳税人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划缴税款的,发生退税时,原则上应将税款直
接退到纳税人原缴款账户;
B、对确需现金退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分纳税人逐笔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在备注栏加注“退付现金”字样,并注明原完税证号码和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后,送当地国库办理退税;
C、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同时,书面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
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人的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税时《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取款的银行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应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人在收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到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D、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退税时,各地税务机关除向国库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外,还必须附送有关退税审批件和原完税证复印件。
(以上①-④摘自国税发[2004]4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4)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加课滞纳金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所扣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并从滞纳之日起至履行纳税义务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拒不履行纳税义务采取税务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四)核定应纳税额:
1、核定财务不健全企业的应纳税额
(1)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核定:
①申请
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和账目不健全、销售核算不实、不能准确提供计税依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
②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③审核
A、对初次核定的纳税人,核查该户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是否相近:
主要核查该户以往月份纳税额是多少,是否存在多点经营一处纳税,并将该户的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纳税额进行对比,看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
B、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综合考虑初步拟定该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并上报审批后,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按核定收入额缴税。
(2)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调整:
①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收入额
A、申请
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收入额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B、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C、核准
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审核,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符,即经营收入变化未超过规定幅度,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
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呈批。
核准后,制发《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的定额缴纳税款。
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收入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如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核准后,制发《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的定额缴纳税款。
2、核定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
(1)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核定:
①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②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
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③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资料审核后:
A、选择不同类型纳税户进行典型调查,逐户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
B、核查该户与同行业,同规模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是否相近:
主要核查该户以往月份纳税额是多少,是否存在多点经营一处纳税,并将该户的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纳税额进行对比,看该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接近或一致。
C、核定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综合考虑初步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
D、组织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集体评议:
主管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报送的《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进行审核并初步拟定应纳税收入额后,还应组织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对初步拟定的应纳税收入额进行集体评议。
经评议若符合业户实际经营状况,就可以确定该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若所核定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额低于或高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水平,就要做适当的调整,最后确定纳税人的每月或每年的应纳税收入额。
E、将集体评议后的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填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行业评议栏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报上级审批后,将《核定定额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按核定的应纳税收入额纳税。
(2)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调整:
①纳税人申请调整应纳税收入额
A、申请
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收入额发生变化时,应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B、受理
审阅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C、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审核,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符,即经营收入变化未超过规定幅度,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
如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情况相符,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呈批。
核准后,制发《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交纳税人。
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收入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如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核准后,制发《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纳税定额缴税。
(五)税收保全
1、即时(简易)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在执法现场发现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可按下列步骤处理:
(1)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
尽可能合理地确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
(2)不缴的,扣押商品、货物。
对税务机关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当场填写《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被查对象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并向纳税人开付收据、清单。
上述执法行为可以无需经过完整的审批程序。
被扣押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被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1日内)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4)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后,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5)补批备查。
事后应报告县上以(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并补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备查。
(6)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认为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2、一般税收保全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填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藏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制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责成被查对象提供纳税担保。
①对纳税人用其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签字盖章,实行保全;缴纳现金作保证时,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
②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担保人,主管税务机关填制《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范围、期限、责任及其他事项,由纳税人、担保人、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实行保全。
③冻结纳税人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存款。
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④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A、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写《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被查对象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向纳税人开付收据、清单。
B、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同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C、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D、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E、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员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产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⑤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终止
A、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解除税收措施的申请,确认属实的,填制《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纳税担保财产清单》或《纳税担保书》担保范围解除纳税担保;收回《纳税保证金收据》收据联并退还保证金。
B、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缴纳了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及时通知纳税人和金融机
构以及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税收保全。
C、对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担保,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按税收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D、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且不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强制执行工作程序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六)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只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对拒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拒不缴纳罚款的,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
(2)主管税务机关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并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