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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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
【法规名称】 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24
【正 文】
各种专业合作社章程准则
第1条
囗囗生产劳动信用利用公用
本社定名囗囗囗。
责任供给消费运销运输保险合作社
第2条
本社以加强各社员生产上之联合,共谋生产技术之增进,与生产收益之增加为目的(生产合作社)。
本社以共同运销社员产品,改进运销技术,并增进其收益为目的(运销合作社)。
本社以置办□□等物,供社员之需要为目的(供给消费合作社)。
本社以承揽土木建筑工程,增加社员之利益为目的。
(劳动合作社)。
本社以置办运输工具,便利货运施运为目的(运输合作社)。
本社以处理存款、放款,融通社员间资金之需要为目的(信用合作社)。
本社以办理财产保险,减轻社员损失为目的(保险合作社)。
本社以自设□□,供社员□□为目的(公用利用合作社)。
第3条
本社为保证责任组织,各社员之保证额为其所认股额之五倍,并以其所认股额及保证金为限,负其责任。
本社为无限责任组织,于本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各社员连带负其责任。
本社为有限责任组织,各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负其责任。
第4条
本社以□□为业务区域。
第5条
本社社址设于□□内。
第6条
本社社员以在本社业务区域内,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满二十岁。
或未满二十岁而有行为能力,有正当职业,而无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宣告破产及褫夺公权之情形者为合格。
第7条
凡愿加入本社者,应先填入社愿书,经社员二人之介绍,或直接以书面请求,由“社务会提经社员大会,出席社员四分之三以上之通过,始得入社”。
(在保证有限责任合作社则,“”内为“经理事会之同意,报告社员大会”)。
第8条
本社社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为出社。
一违反第六条所规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请退社。
第9条
本社社员得于年度终了时,自请退社、但应于三个月前,自理事会提出请求书,经理事会核准。
第10条
本社社员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经社务会出席理监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决议,予以除名,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之人,并报告社员大会。
一不遵照本社章则及社员大会决议履行其义务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务业务之行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誉之行为者。
第11条
出社社员,对于出社前本社所负之债务,自出社决定之日起,经过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于该社员出社后六个月解散时,该社员视为未出社(此条仅适用于无限及保证责任之合作社)。
第12条
出社社员得请求退还其已缴股款,“但本社得以货物,偿付出社社员之退还股金”,(在供给合作社,则“”内文字应删去)。
前项股款之退还,于年度终了结算后决定之。
第13条
本社社股金额,每股银元□元(至少二元至多十元),社员每人认购□股(至少一股),入社后得随时添认社股,但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百分之二十。
第14条
社员认购社股,分□期缴纳,第一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所认股金总额四分之一。
前项社员欠缴之社股金额,本社得将其应得之股息及盈余拨充之。
第15条
社员不得以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权,抵销其已认未缴之社股金额;亦不得以其已缴之社股金额,抵销其对于本社或其他社员之债务。
第16条
社员非经本社同意,不得出让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
第17条
凡受让或继承社股者,应继承让与人或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受让人或继承人为非社员时,应适用第六条及第七条之规定。
第18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务会。
第19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之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组织之。
第20条
理事会由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补理事□人(至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二分之一)组织之。
监事会由监事□人(至少三人),候补理事□人(至多不得超过监事人数二分之一)组织之。
理事及候补理事,监事及候补监事,均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举之。
理事会、监事会并设主席一人,由理事监事分别推选之。
前项理事之任期为□年(一年至三年),监事之任期为一年。
均得连选连任。
第21条
社务会,由理事监事共同组织之。
第22条
本社为促进社务健全,得于社员大会,推举评议员若干人,组织评议会,督促理监事及其他职员执行职务。
第23条
社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及罢免理监事及评议员。
二审核并接受社业务报告及会计报告。
三通过预算决算及业务计划。
四通过社员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种章则。
六规划社务进行。
七处理理事监事评议员及社员之提议事件。
第24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拟订业务计划。
二聘任职员。
三处理社员提出之问题。
四调解社员间纠纷。
五处理社员大会决议交办事项。
六处理其他理事监事提出之事务。
第25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查本社财产状况。
二监查本社业务执行状况。
三当本社与理事订立契约或为诉讼上之行为时,代表本社。
监事为执行前项职务,认为必要时,并得召集临时社员大会。
第26条
本社设经理(于必要时得设副经理)、文书、司库、会计、各一人,由理事会任用之。
助理员、见习生若干人,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
理事得兼任经理或经理以下之其他职员。
第27条
本社因业务之需要,得分部经营,各部设主任一人,由经理提请理事会任用之,受经理之督导,进行专司之业务。
第28条
本社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如信用合作社设信用评定委员会;消费合作社设物价评定委员会等)。
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之。
各种委员会章程另定之。
第29条
理事、监事、评议员、各种委员会委员,皆属义务职。
但有必需公务费用时,由理事会之认可支付之。
惟理事兼任经理以下其他职员时,得酌支薪给。
第30条
本社出席联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提出于社员大会推选之,其任期为一年,但出席联合社被选为理监事时,以联合社规定之任期为任期。
第31条
社员大会分通常社员大会及临时社员大会两种。
通常社员大会,于每一业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召集之,临时社员大会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会、监事会、评议会,于执行职务上认为有必要时。
二社员全体四分之一以上,以书面记明提议事项及其理由,请求理事会召集时。
前项请求提出后十日内,理事会不为召集之通知时,社员得呈报主管机关自行召集。
第32条
社员大会应有全体社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社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但解除理事监事职权之决议,须由全体社员过半数的决议,解散本社或与其他社合并之决议,应有全体社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33条
社员大会以理事主席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时,以监事主席为主席。
监事会召集大会时,监事主席为主席。
评议会召集大会时,由评议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社员自行召集大会时,临时公推一人为主席。
第34条
社务会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监事互选之。
社务会应有全体理事、监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社务会开会时,经理、副经理及事务员、技术员,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35条
理事会、监事会、评议会,每月召集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由各该会主席召集之。
评议会由评议员互推一人召集之,开会时之主席,由评议员轮流担任之。
理事会、监事会及评议会,应各有理监事、评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理事、监事、评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第36条
本社业务如左:
一榨豆油及豆饼;
二制酱油;
三酿酒;
四酿醋。
(运销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一棉花、小麦、稻米、茶叶、花生之运销。
二土布、草帽辫等之运销。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籽种、肥料、农具、家畜、家禽、树苗等之供给。
(供给合作社)
米、面粉、杂粮、酱、醋、糖、杂、货、布匹、文具等之供应。
(消费合作社)
前项物品,本社得购进原料,自行加工或制造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洗澡、理发、膳食、诊疗、讬儿等公用设备之利用。
(公用合作社)
电力、水力、机器等生产设备之利用。
(利用合作社)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修缮、筑路、开河、修堰、挖塘、造船等工程。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旅客运送、棉花、小麦、稻米、茶叶、桐油、布匹、棉纱等之运输。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如左:
一存款;
二放款;
三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合作社用)(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本社业务如左:
牛、羊、猪、稻麦、棉花、高粱、甘薯、农艺品、工艺品等损失保险。
第37条
前条业务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员以其生产物供给之。
前项社员之生产物,由本社依契约之规定征集之。
(运销合作社)
本社对社员委讬运销之物品,得征收手续费,于本社支付其代价时扣除之。
前项手续费之数额,由理事会定之。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理事会得按照社员之特约,购进货物,或自行制造。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社员利用本社之设备时,须缴纳利用费。
各种设备之利用费,于社员大会决议之范围内,由理事会定之。
利用各种设备有损坏时,须规价格赔偿。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经营前条业务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员自备者外,本社得置备公共必需之设备。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经营前条业务,得由社置备运输工具。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放款以贷放生产上或制造上之必要资金于社员为限。
(保险合作社用)(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本社承办前条各种业务,对要保社员,以契约行之,保险契约以保险单为之,保险单应记明左列事项,由理事主席经理署名盖章。
一保险种类。
二保险金额。
三保额费数目及保险期间。
四要保社员姓名。
五填发保险单年月日及该单之记号及号数。
六保险契约期满年月日。
第38条
本社征收社员之生产品时,按其品质、数量,付以当时之市价。
(运销合作社用)
社员已交产品者,得请求预借代价,其预借额须在该物品时价十分之七以内。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社员非得理事会承认,不得向社外购买本社经售物品,违反前项规定者,得征收相当之违约金,其情节重大者,得按照第十条之规定予以除名。
前项违约金征收规程,由社员大会另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利用费除有特别规定外,须于利用前缴清。
赔偿费自决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不按期缴纳利用费或赔偿者,应征收月利○分○厘之延期息。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对于委讬修建各种工程,须由本社供给器材时,得由本社代办之。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办理客运时,旅客对本社旅行规则,有遵守之义务(客运用)。
本社承受委讬人委讬运输各种物品,以由委讬人自行包扎紧密为原则,如有包扎不善。
及容易损坏物品,本社得拒绝收受(货运用)。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经主管机关之核准,得收非社员存款,但不得兼营修正合作法第三条第四款以外之业务。
前项存款额,以不超过社员已缴股额及公积金之总额为限。
(有限责任用)
前项存款额,以不超过已缴股额,保证金额及公积金之总额为限。
(保证责任用)
前项存款,以不超过社员已缴股额之五倍及公积金之总额为限。
(无限责任用)
(保险合作社用)(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遇保险标的物灭损时,要保人应立即向本社报告,由本社派员查验。
要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之灭损,不立即报告,致本社无从查验者,于请求给付保险金额时,须觅具保证,证明标的物之灭损。
第39条
本社技术事项,得聘用专门人员担任之。
(运销合作社用)
社员委讬运销之物品,如须加工精制者,本社得由其代价中扣除加工费,其标准由社员大会决定之。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本社售货价格,以不超过一般市价为准,由理事会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设备在不妨害社员利用之范围内,理事会得准许非社员利用之。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对于委讬人委讬修建各种工程,应依合约规定办理,并收取修建费及器材费。
前项修建费及器材费数额,由理事会定之。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对客运货运征收费用。
其数额由理事会定之。
(信用合作社用)
社员向本社借款,应填请求书,由理事会考覈其用途及信用程度决定之。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令觅保证人或提出担保品,日后如发见其用途不当时,得令其于一个月内归还本息,并科以该债额十分之一以下之违约金。
(保险合作社用)(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本社对于要保社员,于约定时期收受保险费,其保险费率,由理事会定之。
前项保险费,如要保社员不按期缴纳,保险契约之效力,即行终止。
第40条
本社雇用工人时,应先尽社员及其家属雇用之。
(运销合作社用)
本社收受社员之运销物品后,除天灾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险责任,由本社负担。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本社售货以现金交易为主。
凡购买生产用品价格过钜者,得经理事会核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但得征收月利○分○厘以内利息,并得令觅交保证人或缴抵押品。
(在消费合作社章程内本项可删去)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遇有公共设备需要劳力时,社员均应服役,规则另定之。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承办各种修建工程所需劳力,由本社社员担任之。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承受运输物品,除天灾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险责任,由本社负担。
(货运用)
(信用合作社用)
本社放款利率以月利计,由理事会决定之,社员借款到期不还,除限期追缴外,并在延欠期日,应按照原订利率加征月利□厘之延期息。
(保险合作社用)(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本社业务资金之运用,以左列各款为限。
一社员存款。
二以担保确实之有价证券为抵押之放款。
三以不动产为第一担保之放款。
四对于公债券及公司债之投资。
五对于不动产之投资。
前项第五款之投资,不得超过所有资金总额三分之一,但营业用之房屋,不在此限。
第41条
本社业务细则,用理事会定之。
(运销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细则另定之。
(供给消费合作社用)
凡订购货物者,须预交代价之一部或全部。
前项订购货物到社后,本社通知社员限期来取,过期不取,得征收相当违约金,或由本社转售他人,其损失仍由原订购人负责。
(公用利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细则另定之。
(劳动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细则另定之。
(运输合作社用)
本社业务细则另定之。
(信用合作社用)
关于存款、放款及代理收付款等规则另定之。
(保险合作社用)(暂以产物损失保险为准,如办理火险及人寿险应另拟)
本社保险业务细则另定之。
第42条
本社以国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业务年度,理事会应于每年度终了时,造成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案,至少于社员大会十日前送经监事会审核后,连同监事会查账报告书,报告社员大会。
第43条
本社年终结算后,有盈余时,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余数应平均分为一百分,按照下项规定办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积金(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积金),由社员大会指定机关存储,或其他确有把握之方法运用生息,公积金除弥补损失外,不得动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员大会决议,作为发展本社业务区域内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务员、技术员之酬劳金,其分配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员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员已缴纳之利息,及存款社员自己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第44条
本社解散时,清算人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充之。
前项清算人应按照合作社法规定,清理本社债权及债务。
第45条
本社清算后有亏损时,以公积金、股金顺序抵补之。
“如再不足,由各社员按照第三条之规定,负其责任。
”(在有限责任合作社“”内文字应删去)。
由清算人拟定分配案,提交社员大会决定之。
第46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细则,及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47条
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呈准主管机关登记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