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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中共绍兴县委文件

县委

[2010]19号

中共绍兴县委绍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0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3300万元)

(一)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2000万元)。

围绕蔬菜、畜禽、水产、花卉、茶叶、竹笋、干鲜果等七大主导产业,按照“特色、高效、生态”的要求,通过与工商业主合作等形式,重点培育提升一批高档次、无公害的蔬菜、畜禽、水产基地;通过品种改良、适用农技推广等形式,重点培育提升一批高品质、高效益的花卉(鲜切花)、茶叶、竹笋、干鲜果基地,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重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七大主导产业基地或依托基地的专业合作社,通过入股、订单收购等形式,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紧密型联合体,扩大农产品销售,提升农产品品质;对当年实现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带动基地1000亩或农户500户以上且实缴税收超上年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者,授予“绍兴县现代农业发展功臣”金质奖牌。

重点鼓励七大主导产业的农产品争取获得省级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产地认证,争创省级以上农产品品牌。

重点鼓励农技培训、推广,免费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农业科技与基地农民、农业龙头企业的对接活动,提升科技兴农水平(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1300万元)。

继续实行粮油直补政策,按照国家粮农综合直补政策的要求进行配套补贴,对病虫预警与应急防控、农资应急储备等抗灾救灾给予补贴。

对新购置省补贴产品目录规定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实施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农作制度创新、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按省规定给予配套补贴。

对当年度验收合格的省级粮食生产功能区,每个补助60万元。

对在县外创建粮食基地且规模在3000亩以上的,给予30元/亩的补助。

对当年度新建的县级农机维修中心、育供秧中心,分别奖励15万元、4万元。

二、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29000万元)

(一)鼓励企业加大有效投入(10000万元)。

对符合我县大纺织产业、五大优势产业(包括装备制造、汽车汽配、皮革塑料、新型建材、金属制品等五大产业,下同)、三大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生物医药、住宅产业化等三大产业,下同)发展导向(具体目录另行制订),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实到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按当年度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凭发票核定,下同)的4%内给予奖励(单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上述产业发展导向,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当年度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5%内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或实到外资6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当年度项目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6%内给予奖励(单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视项目投资进度分三年到位,逾期不再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亿元或实到外资在1亿美元以上、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上述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免,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实行70%缓缴,待验收后进行补缴或退还。

(二)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16000万元)。

按照“提升纺织业、培育新产业”的要求,建立健全产业转型升级考评激励体系,在大纺织产业的化纤、织造(非织造)、印染、服装家纺等产业链各个环节和五大优势产业、三大新兴产业中,排定一批科技含量高、核心竞争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在发展供地、环境容量、电力供应、金融支持、财政扶持、科技支撑、节能减排、审批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提升发展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其当年实缴税收超过全县平均增幅部分地方所得等额奖励给企业(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对当年列入重点培育对象的创新型成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工业用地的,按绍兴县年度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奖励给企业。

企业在项目办理过程中免缴或缓缴所有现行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

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列入国家、省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工业项目,按绍兴县年度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在招商引资政策中另行明确)。

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按照“集聚整合、控量提质、节能减排”的要求,大力实施印染产业集群升级工程(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000万元)。

对当年实缴税收超3000万元且实绩超过上年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绍兴县工业发展功臣”金质奖牌;对当年实缴税收超1亿元且实绩超过上年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绍兴县工业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牌。

设立“中小企业跨越奖”。

对当年纳税销售首次跨越1亿元、2亿元、5亿元,且当年实缴税收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当年纳税销售和实缴税收均增长50%以上的,按上述标准加倍奖励。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整合提升产业链(1000万元)。

鼓励轻纺城市场经营户(贸易公司)、工业企业、创意研发企业(机构)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形式,形成创意研发、生产经营、贸易营销一条龙的紧密型实体(股份公司),整合提升产业链。

对新成立的公司,当年实缴税收超原有基数部分的地方所得等额奖励给企业。

对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免缴或缓缴所有现行规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允许排污容量、电力容量等进行合并。

在补办被并购重组企业的土地出让手续时,按土地出让评估价的20%奖励给企业。

(五)大力促进企业管理创新(1000万元)。

对当年在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或境内借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境外上市所需的并购重组的,奖励20万元(以工商登记为准)。

对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政策继续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绍县政发〔2007〕38号)执行。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9000万元)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1500万元)。

对当年实缴税收超1000万元且实绩超过上年的服务业企业经营者(银行业、轻纺城经营户另行考评,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授予“绍兴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功臣”金质奖牌。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整体经营商场、酒店、娱乐、商业街等商贸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当年度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内给予奖励(单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资金视项目投资进度分三年到位,逾期不再奖励)。

对事关我县长远发展的重大商贸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大力推进轻纺城“二次创业”(1000万元)。

在轻纺城市场经营户中,评选10名中国轻纺城“范蠡奖”,授予金质奖牌(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对国(境)外纺织服装品牌企业(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认定为准),当年到中国轻纺城市场区设立贸易公司并纳税经营的,奖励20万元;对县外的全国纺织服装百强企业(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认定为准),当年到中国轻纺城市场区设立贸易公司并纳税经营的,奖励10万元。

对进入国际一线品牌服装企业(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认定为准)采购名录,且当年直接销售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场商户,奖励10万元。

对为全国服装百强企业(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认定为准)提供面料产品,且当年直接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场商户,奖励5万元。

对率先开展花样版权登记且数量排名前20名的市场商户,奖励1万元。

对当年在市场区域内新设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县涉外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

鼓励轻纺城贸易公司提升发展,继续按县政府(绍县政办抄[2009]20号)抄告单给予扶持(经营户除外)。

(三)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3500万元)。

1、加快发展金融服务业。

对在柯桥城区新设立且在县内缴纳税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单设的小企业信贷中心)、证券业金融机构、创投公司(基金),每家奖励100万元。

必要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2、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对新办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其当年实缴税收地方所得80%奖励给企业。

对建筑物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项目,按当年建筑物固定资产投资额4%内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内给予奖励。

3、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

对新增且在县内缴纳税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服务业机构和研发、设计、环境监测、软件研发、网站设计等科技服务企业,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年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以20万元为限)。

4、加快发展会展业。

对会展公司和有关专业单位在轻纺城会展中心举办展会(不含“纺博会”等县安排专项资金的展会),按国际标准展位200只、400只、600只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会展公司或有关专业单位40万元、50万元、60万元补助;对国际性著名展览机构、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国家相应行业协会参与主办或承办,且以下文招展招商等形式参与展会组织并提供实质性支持的展会,再奖励30万元。

车展、房展、农副产品等传统零售类展览项目减半享受奖励补助。

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专业会展公司或设立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组织展会活动后实缴税收的地方所得,前两年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5、加快发展总部经济。

对县外引进的总部企业,按其地方财政收入县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对县内总部企业,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开发部分)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

对总部经济园的投资项目,投资企业按时开工建设、按时竣工、按时通过县综合复合验收的,按出让总用地规模1公顷以下的奖励500万元、1公顷以上的奖励600万元作为建设进度奖。

2007年3月后在柯桥城区参与“611”建设计划,对建设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总部大楼或商务大厦(不含土地变性项目),按时通过综合复核验收的,在土地出让金总价5%的额度内予以奖励(以1000万元为限)。

6、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继续执行《关于加快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09〕48号)。

(四)大力发展商贸旅游业(3000万元)。

重点鼓励在柯桥中心城、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新开设一定规模且整体经营的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休闲娱乐等商贸旅游企业,以及现有商贸旅游企业上规模、上层次(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5800万元)

(一)加快创意产业发展(1500万元)。

对时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著名服装、面料设计大师,中国“十佳”设计师,或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设计师,在创意产业基地注册并实质性运行的(著名设计师每年在柯桥工作两个月以上),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高校院所来创意基地设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中心等载体并有经营实绩的,给予20万元内的奖励。

开展纺织面料和花样设计原创性评比,对被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举办中国轻纺城“十佳创意机构”评选表彰活动,分别奖励5万元。

创意机构、品牌企业和设计师在轻纺城时尚发布厅举办新品发布会的(经县创意中心备案),给予每场5—10万元补贴。

在创意基地注册的设计师以中国轻纺城名义参加国际、国家级权威性设计比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在国际、国内举办个人作品发布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创意设计机构参加县组织的国际、国内展会分别给予展会费100%、50%的补贴。

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建立浙江省纺织创意产业研究院,根据建设进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对入驻创意产业基地创业的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其地方所得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二)加强科技强县建设(2800万元)。

对获得县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团队(科研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开展“十大科技明星”评选活动,对在经济转型升级中作出贡献的获奖科技团队和科研人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不重复奖励)。

安排1000万元科技攻关专项资金,围绕大纺织产业、五大优势产业、三大新兴产业转型升级共性技术、新兴高新技术(高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进行科技攻关,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科创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或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新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攻关项目、信息化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给予2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未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

对当年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安排20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大力引进大院大所来我县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创新载体,开展技术项目合作。

支持浙江省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重大科技服务项目(包括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当年获得国际、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发明专利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本县企业,按纳税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对软件产品按纳税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加快品牌大县建设(700万元)。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只(件)奖励50万元、5万元(司法认定的减半奖励)。

对当年度企业在境外新注册自有商标并在注册国(地)有出口实绩的,每只奖励1万元。

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当年度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订并发布的减半奖励;对组建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度新认定为省级质量赶超项目(质量攻关成果奖)的,每只奖励5万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800万元)。

1、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

在柯桥县城相应区域(非核心区),安排一定面积的住宅用地出让,对其建成的商品房按一定比例、以该楼盘开盘价格的60%左右进行预约回购,用于我县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住房所需(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鼓励人才创业创新。

对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带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来我县创业的,补助创业科研启动资金20万元,解决工作用房100平方米。

对正式调入且与企业签约2年以上的国家级重点人才、省级重点人才和优秀重点人才,2年内分别给予每年6万元、4万元、2万元的创业津贴。

对柔性引进的,2年内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创业津贴。

对参加县级及以上人事部门专题研修班、学历提高班的企业在职在编人员,全额补助学习经费。

对符合市“330海外英才计划”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保障与待遇按绍市委办发〔2009〕38号文件执行。

3、扶持企业引智聚才。

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与1名及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补助20万元。

对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行科研项目研究的,分别补助12万元、8万元。

对引进国家级、省级引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的补助,重点项目按国家、省额度给予1:

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参加由县人事劳动部门组织的校企合作、智力对接、赴外招才活动的企业,全额补助其摊位、会务、宣传等费用(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次)。

进一步加强人才就医、家属就业、子女就学、人才市场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五、大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2000万元)

(一)鼓励生产性出口。

对当年出口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独立核算的生产性企业,其出口额比上年新增部分每满100万美元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

(二)鼓励市场拓展。

对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境外展销或轻纺城“布满全球”对接活动,每个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对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县外境内展销(广交会、华交会除外)或轻纺城“布满全球”对接活动,每个摊位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贴。

对“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诉等,按企业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对外合作。

对当年赴境外创办公司的,每家奖励2万元。

境外公司在设立国(地区)当地租用、购买或自办公用房和仓库,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带动对该地区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奖励5万元(省商务厅补助项目除外)。

建立县级以上出口名牌产品连锁经营网络的(五个网点以上),每家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项目均需经省级及以上商务部门批准)。

对建筑企业当年度新获境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奖励10万元;实际赴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100-500万美元(含)、500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对2010年率先加入阿里巴巴“国贸专区—中国供应商”或“网上轻纺城”、“中国轻纺原料城网上交易市场”的前200家新开户的本县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

六、做优做强建筑业(700万元)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县内实缴税收超2000万元且实绩超过上年的建筑企业经营者授予“绍兴县建筑业发展功臣”金质奖牌。

(二)鼓励企业资质晋升。

对特级资质就位(晋升)成功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项资质晋升为一级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企业申请获得城市轨交、铁路、港口、航道、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省级以上认可)的,每项奖励30万元(最多奖两项,下同)。

对企业收购、兼并上述类别县外企业的,每项奖励20万元;上述企业转注册到县内的,再奖励1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工程项目获“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优工程”和“钢结构金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50万元、10万元;工程项目获“钱江杯奖”和“白玉兰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相关总承建企业和参建企业10万元、2万元。

七、其他

1、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2、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资助)。

政策兑现,可在我县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总额内统筹使用。

3、本政策条款由各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办法并具体负责实施,县委办(县委政研室)、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管理监督。

4、本政策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

2010年5月28日

主题词:

经济政策意见

送:

县级领导

发:

各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城建管办、平水副城建管委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机关各部门

中共绍兴县委办公室校对:

王国校2010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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