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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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

申请新立探矿权办事指南1

申请探矿权变更办事指南2

申请探矿权转让办事指南3

探矿权抵押备案办事指南5

申请探矿权延续办事指南6

申请探矿权保留办事指南7

申请探矿权注销办事指南8

探矿权预留办事指南9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新立申请办事指南10

地质勘查资质补证申请办事指南11

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办事指南12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注销申请办事指南14

最低勘查投入核减批准办事指南15

地质调查证发证办事指南16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事指南18

申请新立采矿权办事指南19

申请采矿权延续办事指南20

申请采矿权转让办事指南21

申请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开采矿种、22

开采方式、生产规模办事指南22

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企业经济类型23

申请采矿权注销办事指南25

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办事指南26

申请采矿权抵押注销办事指南27

采矿许可证年检办事指南28

申请采矿权矿区扩界预审办事指南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办事指南31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补发办事指南32

办事指南2007——地质勘查管理(14项)

编号:

26

申请新立探矿权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立探矿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5、《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8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申请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Excel表格)(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5、有关政府部门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资金证明文件(原件,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含附图、附件(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原件,通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远程电子报批的,不需要此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27

申请探矿权变更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已设探矿权变更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亲自办理)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Excel表格)(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5、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6、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原件,远程电子报批的不需要此材料);

7、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8、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28

申请探矿权转让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探矿权转让。

二、主要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探矿权变更申请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探矿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

3、探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5、探矿权取得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阶段性成果地质资料(原件);

探矿权取得不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6、探矿权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29

探矿权抵押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探矿权抵押。

二、主要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第309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1、探矿权抵押备案申请(原件);

2、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5、探矿权抵押合同(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0

申请探矿权延续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探矿权延续。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申请延续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原件,另附Excel表格1套);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6、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原件);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1

申请探矿权保留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探矿权保留。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申请延续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5、《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和资料汇交凭证;

6、《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2

申请探矿权注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探矿权注销。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2、《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2、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项目成果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3

探矿权预留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 部开发司探矿权受理调查函;

2、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立项申请预留探矿权;

3、 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立项申请预留探矿权。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

3、《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部开发司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或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预留申请;或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立项探矿权预留申请(原件);

2、申请预留坐标(原件,另附坐标范围Excel电子表格1份);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4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新立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6、勘查技术人员名单(经上级人事或劳动部门盖章确认)(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3、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5

地质勘查资质补证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遗失或毁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补证。

二、主要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地勘单位申请补证正式文件及《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补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作废声明》证明文件(省级公开发行报纸,原件);

3、关于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4、未全部遗失的,提供残存《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6

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法人合并或分立、法人易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增加或减少资质类别。

二、主要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必要文件:

(1)地勘单位关于资质变更的申请文件及《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变更)》(原件);

(2)《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3)关于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报件份数:

纸质1套):

●法人合并或分立

1、法人合并或分立证明文件;

2、法人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4、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5、资产证明文件;

6、勘查技术人员清单(经上级人事或劳动部门盖章确认)(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8、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9、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0、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1、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2、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法人易名:

1、法人易名证明文件;

2、法人证明文件。

●住所变更:

1、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2、法人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

2、法人证明文件。

●增加、减少资质类别:

1、资产证明文件;

2、勘查技术人员名单(经上级人事或劳动部门盖章确认)(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3、高、中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5、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6、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勘查管理制度清单(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8、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9、近三年各类地质勘查工作主要业绩(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编号:

37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注销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因不再具备原有资质所需的条件或不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申请注销其具有的地质勘查资质。

二、主要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

纸质1套)

1、《地质勘查资质注销申请书》(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2、拥有地质勘查资质期间的相关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报告(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申请注销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2、相关处室审核;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

见《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注意事项:

1、本指南“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凡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提交原件、复印件均可,但提交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凡未注明电子版本份数的无须提交电子版本资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委托书原件外,还应提交委托两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本指南所列办理时限均为工作日,内部管理时限不计入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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