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547670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3.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docx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

税务系统促进基层国税干部队伍建设调研思考

 

带好队是做好基层一线国税工作的前提。

为此笔者对基层一线各年龄段国税干部的心理特征与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带队的基本方法与具体路径进行了初探。

一、各基层年龄段国税干部情况调查

(一)30岁以下干部

1、心理特征:

他们抓住稍纵即逝的人生机缘进入国税系统,感到很庆幸,工作认真,服从领导。

随着时间的推移,松懈倦怠开始出现,但对未来多有规划。

2、工作情况:

能尽力完成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但工作难度不是很大,创新性办法不多,工作主动性不够。

(二)31岁-40岁干部

1、心理特征:

他们很珍惜这份工作,认为这是养家的根本所在。

感到工作有压力,但还能承受。

希望能有升职的机会。

期盼福利待遇不能降低太多。

比较关注家庭,特别是孩子学习,老人身体。

2、工作情况:

这类同志原学历层次基本是中专,有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强、适应工作快,多数成为单位的中坚,但也有一些干部自满自负思想比较严重,进取精神还不够。

(三)41-50岁干部

1、心理特征:

非常珍惜工作岗位。

希望能够提高待遇。

对家庭非常关注,特别是已上初中的孩子。

一半左右干部家属无正式工作,感到负担日益沉重。

期盼福利不能降低。

渴望组织上帮助解决孩子上学等一些实际问题。

个别同志有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想法。

2、工作情况:

都是原来的“老税务”。

经验丰富、遵章守纪,只因年龄和身体状况对新知识接受能力相对较差,干工作缺乏只争朝夕的精神。

总体上还能认真负责,对一些技术难度大的工作,如需要会计知识的事项感到力不从心,但还不想花多少个人时间精力去学习钻研。

对一些自己不能胜任的工作经常抱怨。

(四)51-55岁干部

1、心理特征:

从部队转业者居多,对新东西不再感兴趣。

非常关心家庭,上高中的孩子学习,关心自己、家人的身体健康,一大半干部家属下岗,感到用钱的地方很多,期盼福利待遇不能降低。

对晋升非领导职务非常渴望。

2、工作情况:

希望按老桥老路做工作,抱着“领导说咋办,就咋办”的心态。

面对日益提高的工作要求,经常发发牢骚,对自己不能轻易做好的工作实行“能做到那里,就做到那里”。

但也有一些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的优秀干部。

(五)56-60岁干部

1、心理特征:

基本上都是部队转业,时常发出“廉颇老矣”的慨叹。

非常重视自己身体,关心家庭事情,特别是子女就业婚姻问题。

期盼福利待遇不能降低。

对晋升非领导职务非常渴望。

部分同志思想上不能完全适应税务工作的需要。

2、工作情况:

思想老练,一些同志有实干精神,处理日常事务经验比较丰富,但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还有不小的差距。

分局领导一般不再安排难度大、强度高的工作。

他们基本能按时上下班,完成一些比较容易的工作。

心态基本较为平和,对事情逐渐看轻看淡。

但个别同志容易急躁,时常情绪化处理问题。

二、基层带队的基本方法

1、关注重点:

部门领导要深入了解对各年龄层次中的大多数干部的真实想法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以利于组织和谐,稳定全局。

2、用好支点:

各年龄层次的述求不一样,这述求就是支点,支点用好就能撬动干部的积极性,就是所谓的“四量拨千斤”。

对30岁以下干部,压担子,多鼓励,以给机会为支点。

对30-40岁干部,给舞台,挑大梁,以给职位为支点。

对40-55岁干部,多动员,紧跟上,以解决其本人实际困难为支点,对55-60岁干部,多安抚,求稳定,以减轻其工作量为支点。

三、基层带队的具体路径

在基层国税工作中,带好队主要体现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党风廉政等方面。

三方面工作的具体路径为:

1、人事管理:

赏罚分明。

赏即安抚,这是主体。

一是通过由浅入深,通俗易懂的理论对干部进行疏导。

可以举办管理论坛,在茶余饭后进行随心交谈等;二是开展体验式教育。

通过社会调查、参观访问、请人作报告、到农村访贫问苦、下生产车间、接触下岗职工等载体活动触发干部的感恩情怀;三是通过典型榜样的力量对干部进行感召。

开展评选岗位标兵并举行授奖仪式,或优先安排疗养等方式来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四是通过生活上的关心体贴对干部进行感化。

可以家访、遇到干部家庭婚丧大事,工会等组织要上门,体现组织对其是非常在意的,对其是非常尊重的。

几点建议。

一是发挥科室领导干部的“颈子作用”,他们承上启下,是咽喉,非常重要。

二是各单位“一把手”每年起码要与每名一般干部握一次手,交谈交谈。

主题不要谈工作,(那是副职的事)要谈家常事、谈市井之事。

这是亲民之举。

三是要注重仪式。

现在人们缺乏仪式感,认为是多余的,其实不然。

如在表扬奖励人、安排人员外部疗养时,要郑重启事地举行必要仪式,这会让人难以忘怀。

四是适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我们不要否认“世间熙熙,皆为利来;世间攘攘,皆为利往。

”这一社会现象的客观存在。

要鼓起勇气承认,下定决心解决,拿出真招办理。

五是原谅人。

我们每个人都是平凡的人,平凡人的人生就是一本错误百出而且无法再印的书,犯错误再所难免。

曾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印度特蕾莎修女说过:

世界上没有不可以原谅的人。

我们要在原谅人的过程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教育培训方面:

四个结合

一是个人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坚持集体集中学习和个人业余自学相结合,集体开展分周、分级学习教育培训。

借助电子网络,开辟学习园地,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文学艺术知识、信息技术、市井民生等。

加强“八小时”外的学习、教育和培训,促进干部职工综合素质不断提升。

二是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坚持边学习边操作,在操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

三是日常学习与考核监测相结合。

干部平时主动自我学习,学习时间自我安排,学习内容自主选择,并自觉接受单位的监测、评审和考核。

四是精神鼓励与物质刺激相结合。

对学习进步快的同志予以表扬并加以适当物质奖励。

如各单位可要求40岁以下的干部一律报考会计师,考取奖励3000元;考不上,不报报名费。

3、党风廉政方面:

干净干事

一是走进干部职工内心世界,使其“不愿为”。

努力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是完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使其“不能为”。

要加强对个体税收定额核定、税务稽查、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物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是深入开展反面典型教育,使其“不敢为”。

对发现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差错实现目标责任制考核。

积极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机制。

四是经常举行访贫算账活动,使其“不必为”。

入农户,了解社会疾苦;进车间,感受工人辛劳;到田头,体验农民劳作。

五是推行廉政激励机制,使其感到“我廉洁,我健康,我快乐”。

共同营造干净干事,“过朴素而洁白的生活”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关于英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培训考察报告

关于英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培训考察报告

前不久,由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牵头组团,对英国政府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和好的做法进行了实地培训和考察。

赴英期间,培训团组先后走访了英国贸工部、国际贸易署、竞争委员会、牛津郡政府、工商联合会、公务员管理学院和伦敦高伟绅律师行等部门和单位,与英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座谈和交流,取得了较大收获。

  一、关于英国政府行政的基本情况

  在过去五十年中,英国政府随着社会发展和职能变化,通过多次改革,公务员人数逐步减少,行政方式不断调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通过培训考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其队伍建设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行政过程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咨询与把关、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运用以及重视发挥独立机构的作用等,无一不体现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英国政府部门自觉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和较高水平,其规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一)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纪中期,为加强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

(1)公务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终身职业;(2)公务员应该保持中立性,政党的变更不能影响公务员队伍稳定;(3)公务员不应承担任何决策责任,只是执行决策。

这三个观点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931年英国通过《公务员总则》,明确“公务员的工资由议会提供”、“英国首相是英国公务员的最高领导”。

1968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长。

在撒切尔夫人任期内,英国现代公务员管理体系逐步形成。

目前,英国的公务员基本上是实行终身制,多数人员是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加入公务员行列,直至退休。

  1.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和级别划分。

英国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范围之内,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当地政府的雇佣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公务员的人数为79万,经过近20年的改革,1997年为48.3万人,其中高级公务员为3000人。

关于公务员级别划分,首相是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接受首相领导并对议会负责。

各部门均设永久第一部长、第二部长,第一、第二永久部长初任时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务员,以后各届政府一般在无空缺时不做更换,第一、第二永久部长的职责是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公务员进行指导、监督。

英国公务员一般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两类,高级公务员又分为3级,一般公务员分为8级。

  2.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制度。

根据英国《公务员准则》及《部长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1)公务员行为规范。

如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客观,帮助政府制定政策,执行决定,管理公共事务等。

(2)公务员义务。

如必须对议会负责,向议会和公众通报尽可能多的关于政府政策、决定和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欺骗和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务员准则相冲突的活动等。

(3)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包括其内部调动均适用《就业法》,采用与社会其他机构、单位相同的录用程序。

英国议会设立公务员服务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认可。

  3.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及监督。

公务员绩效评价首先是由本人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讨论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将评价结果报人事部门。

每3个月或者6个月考核一次,年终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收入。

公务员晋升不仅仅根据工作年限,同时根据工作表现,通常由上一级主管推荐,越级提拔必须经过难度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在培训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英国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法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政府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的审查;公司登记、商标注册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本部门的不同职能所具有的相关法律事务。

  1.法律办公室的专业人员组成。

该办公室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即成为政府高级专业人员,不属于一般公务员序列。

但其级别设置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贴。

即使这样,其收入与社会律师的收入还是有明显差距(一般而言,比伦敦当地律师收入低、比外地律师收入高),其优势主要是工作较为稳定。

办公室的编制人数根据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需要设定。

在法律办公室之外,英国政府部门通常还设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众的投诉,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

但这个专门机构及公众投诉的受理程序,并不是专门法律规定的,而是英国行政机关的通行做法。

受理投诉专门机构的

 

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直接联络部”,有的称为“公共请求办公室”。

  2.英国贸工部法律办公室的情况。

该部设有部长1人(内阁成员)、副部长7人、常任秘书1人,下设12个部门主任,有4000多人在总部工作,还有6000多人在分属部门工作(有些人属于代理人)。

该部法律办公室下设三个咨询处和一个调查诉讼处,其中负责咨询的法律工作人员有96人,负责调查诉讼的有22人。

法律办公室的工作是保证贸工部依法履行职责。

从法律咨询服务上看,其主要对象是贸工部所属各部门、部长级官员、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机构等,法律办公室要在政府制订政策之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比如,英国公司尽管享有很大的经营自由,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监控:

(1)国内角度,如公平竞争、特殊行业的管制(电力、电信、液化气、水、邮政、电讯、电子设备、原子能等)、消费者合法权益、进出口管理、标准化等;

(2)欧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业兼并和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欧盟审理;此外还包括与WTO的关系,英国公司要遵守有关规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业角度,如土地、卫生健康、金融保险等。

法律办公室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为决策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证,防止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贸工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三个方面作出决定,依法行使职权。

  从行政诉讼上看,法律办公室的工作重点是保证行政执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

比如,英国行政法律程序强调:

公司、个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争议部分确实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开庭时要有2-3名法官参加,当事人双方就证据、法律依据等展开辨论。

如何遵守并做好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办公室严格把关。

在涉及欧盟法律时,法律办公室还要特别关注英国企业商贸权益的维护。

在与WTO的关系上,贸工部是作为英国的主要决策部门之一开展工作的,法律办公室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英国公司和国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国政府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过程中,为了把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向市场,在政府内部广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英国的学者、官员乃至行业协会均对此做法给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赞誉有加,这是我们在培训考察中感受特别突出的一点。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范围。

英国是高税收、高福利国家,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0%是由政府投资产生的。

国家的宏观调控除采用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外,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来实施。

而政府机关落实这些政策以及对一些公共事业(如高速公路、国家级供水、供电系统、石油管线的铺设等)的管理,一般都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

从高速公路的监管到英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举办“深圳高科技活动”,他们均按照严密的法律运作机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

这种合同的签订是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确定项目所应达到的指标,并根据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分阶段履行自身承担的付费义务。

  2.运用合同方式的特点。

政府行政机关通过采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资金,同时加强管理、监督。

其特点是:

第一,政府机关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

对于国家重点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项目,通过合同规定了明确、具体、公开的项目指标,公务员只是执行合同,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二,对公务员要求较高。

公务员不能仅是“通才”,而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要知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而且应当懂得企业如何能实现项目指标;此外,合同的谈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要依据相应法律进行。

第三,有效运用招标体制。

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企业,企业通过竞标争取项目合同。

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在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中形成了一种良性竞争机制。

第四,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职能分设,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时责任明确;二是行政机关对合同项目的监督。

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公众也可以对项目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机关根据监督结果和公众的举报,对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有利于对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

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公务员不仅负责合同的签订,而且要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的最后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成为考核和评价公务员业绩的硬指标。

  总之,英国政府和公众普遍认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公共事业管理中,通过合同方式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对公共事业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运作的监督能力。

  (四)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

  在英国政府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是一个非常特别、作用突出的序列。

目前,英国有130多个独立机构,大多设立于90年代,这些独立机构规模不大,专业性较强,人员精干,效率较高,成为英国政府行政的一个特色。

  1.独立机构的起源及性质。

1968年英国工党的一份剖析国防部组织结构的报告提出,国防部部长是通才而不是专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影响了国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议增加专家管理。

撒切尔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在调整经济政策、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时,将工商界专业性人士吸纳到政府中,同时将各部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独立出来,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职能的独立机构。

独立机构的性质属于行政机构,其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公务员,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务员。

独立机构的经费由议会提供,以保证独立机构区别于政府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实践中,鉴于独立机构的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大臣)任命,因此其应向部长(大臣)负责。

但长期以来,由于独立机构业务的专业性,在议会问及独立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时,一般是由独立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而不是由其隶属的部门报告,因而在议会、政府部门、独立机构之间产生了矛盾,英国议会也对此有一定争议。

因为按照英国政府的管理体制,应当由部长向议会报告(大臣)工作。

为了解决这类矛盾,英国最近规定,独立机构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所涉及问题一律由政府部门部长(大臣)向议会报告,政府部门同时对独立机构的运营负有监管责任。

  2.英国贸工部的独立机构情况。

该部主要设有6个独立机构:

公司协调机构,负责公司注册、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雇佣法庭服务机构,对企业和雇员向法庭起诉提供行政帮助;破产服务机构,负责破产、清算方面的事务、为制订破产政策提供建议;国家计量、测量办公室,负责贸易方面的计量、测量、标定工作;专利办公室,负责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无线通信机构,负责管理有关无线电讯业务。

  二、关于英国行政法律制度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行政机制

  

(一)英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英国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它虽然属于公法的范畴,但这种公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确而独立的公法体系,也没有统一审理这类公法争议的行政法院。

我们在培训中了解到,英国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公民之间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长期以来,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和政府职能的法定化,英国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并明确了较高的层级管辖。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

宪法原则,普通法精神,大量的习惯法和司法审查判例、国内成文法和欧共体(欧盟,下同)法。

欧共体法中有关条约、法规可以直接适用,如《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而欧共体的法令则不能直接适用,必须按其精神制定国内法。

  英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最高法院)以及欧共体初级法院、欧共体法院。

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负责审理(类似于我国的一审),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其行政法的特点。

在这次培训考察中,我们通过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做法,对英国行政法治的基础、特别是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

  英国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1.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是由高等法院对负责行使公共职责或权力的团体或个人进行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看其决定本身。

高等法院有25名专职法官负责处理行政案件,具体由行政法庭进行审理。

行政法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个案件与司法审查有关。

  2.司法审查的条件、依据。

司法审查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必须是行使公共职责或职能的团体或个人。

同时,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法院通常不会准予司法审查。

二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要有“足够的利害关系”。

提出司法审查有四个依据:

(1)不合法。

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无权作出决定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均为不合法。

(2)程序不当。

即违反自然公正法则、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自然公正法则包括由不具偏见的机构进行公平审理,为每一方提供足够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

(3)不合理。

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决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4)违反人权。

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不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人权法。

  3.司法审查的程序。

(1)提起诉讼。

起诉人必须遵守诉前行为议定书,根据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即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信息,协商、和解。

如果通过该程序能解决问题,就可以避免诉讼。

申请人在提起司法审查诉讼前,也应写信给政府机关,告诉其起诉的依据和理由,使行政机关有时间作出解释或改变其决定。

(2)许可。

法官一般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未听取口头陈述前),决定是否给予提起司法审查的许可。

实际上很多司法审查案件在这一阶段就被终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审查案件中只有20xx多件正式进入审查过程。

如果法院拒绝给予许可,或所给予的许可附带一定条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开庭听取口头陈述,重新考虑其决定。

如果法官听取口头陈述后仍拒绝给予许可,申请人可以在7天内向上诉法院上诉。

如果上诉法院仍拒绝许可,申请人就不能再上诉了。

一个案件从提起到许可大约要8个星期时间。

(3)审理。

司法审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主要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文件及证据,听取双方代理律师的陈述。

如各方同意,法院可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

一个案件从许可到审理结束大约要20个星期时间。

  (4)上诉。

上诉法院在审查上诉申请时,只针对原审法官是否有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审查,而不再审查案件事实本身。

  (三)英国市场竞争立法和竞争委员会(CopetitionCommiion)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

但在反垄断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英国成文法已有50多年的历史。

  1.反垄断的政府机构。

194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专门法案,成立了调查垄断和企业合并问题的机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MMC),专门负责调查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垄断与其企业合并的案件(如有关通讯、燃气、水、电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交调查报告,由政府作出决定。

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专门的竞争管理机构。

  2.维护公平竞争立法。

1998年英国通过了竞争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将英国竞争法律制度与欧洲委员会的有关法律相衔接;二是赋予政府竞争管理机构新的权利,如有权调查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的行为,有权对被认定有阻碍竞争行为的企业处以年营业额10%以下的罚款等;三是成立了竞争委员会上诉法庭。

此外,竞争法案还规定,竞争委员会由政府提供经费,向议会负责。

  3.竞争委员会。

英国新的竞争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诉法庭合并成立了现在的竞争委员会(CC)。

其主要职责是:

对政府、公平贸易办公室和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的有关垄断和有碍公平竞争的企业合并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

该竞争法案同时明确规定,由英国贸工部对竞争委员会进行监督。

竞争委员会委员有50名,任期3年,可重复连任,由国家贸工秘书负责任命。

竞争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节日庆典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