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云梦县工商局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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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云梦县工商局行政执法

进一步加强云梦县工商局行政执法

案件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明晰职权,理顺事权,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切实加强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制约,完善奖惩机制,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实现执法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案件管理。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多头办案,防止大案小办,小案不办,由县公平交易分局负责对办案流程、案件立案、办案效率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实行立案集中审批。

县局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实行网上立案集中审查,所有行政执法案件由分管执法办案的领导审批。

基层工商所及直属分局(队)在案件线索确立后,须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填写《立案表》,分管领导按照两地相权“申请在先,立案在先”的原则进行立案审批;两案相争的案件实行立案审批,获得批准的,即取得办案权,未获得批准的单位不得立案调查。

2、行政处罚坚持属地管辖、立案在先和指定管辖的原则。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办案机构管辖;经检队依照“立案在先”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不得与工商所争案;办案单位发现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处。

3、公平交易分局案件处罚权限:

负责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扫黄打非”、查禁不良出版物、打击非法传销和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市场和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4、经检队案件处罚权限:

负责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市场秩序优化行动综合协调、系统执法办案综合指导协调工作;按权限组织、指导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依法指导和查处企业“两虚一逃”案件;依法承办上级工商机关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经济案件;依法指导和查处应由云梦县工商局管辖的经济案件。

5、工商所案件处罚权限:

工商所受县局委托负责查办辖区内各类违法、违章案件;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办理的案件,以工商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6、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负责对地产品、散装食品的抽检组织、分配工作,并对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发现的具体商品组织进行质量抽检、送检工作;市场合同股负责对农资等9大类商品的抽检组织工作。

经检队配合省市县工商局对农资等9大类商品的监测取样,并负责对不合格商品市场的清查工作;基层工商所配合省市县工商局对地产品、散装食品的抽检,并负责对不合格商品市场的清查工作。

7、机关业务股室不承担办案职责,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指定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结)案审批制度,加强案件归档。

法规股负责案件核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所法制员负责核审。

办案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立案、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审批及案件归档制度。

1、立案期限。

办案单位市场巡查时发现或自收到申

(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各办案单位经初步调查后认为必须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县局分管领导审批。

经县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调查、收集和调取证据,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3、办案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应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

4、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及案卷报法规股核审;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单位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县局分管领导审批。

5、县局分管领导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单位以县局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6、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县工商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者陈述、申辩后,办案单位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案卷报县局法规股审核,法规股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单位应将案卷、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上报县局分管领导审批。

7、结案期限。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县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县工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8、规范案件审批程序中的变更管理。

当事人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经书面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辩,申请变理处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载明变更处罚的理由及罚款额度;核实:

办案单位委派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处罚理由进行实地调查后,提出是否变更处罚的核实意见;初审:

办案单位负责人依据核实建议,签署变更处罚的意见;办案人员按照审批意见在拟定《处罚决定书》时,变更《处罚告知书》中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核审:

法规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或报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按此程序办理,《处罚告知书》中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不得在《处罚决定书》中擅自变更。

9、办案单位及承办人必须保证案件办理进度,不能按时办结的,须填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县局分管领导说明理由。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的,追究办案单位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的责任。

10、案件归档。

办案单位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按要求整档装订;对以县局名义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在罚没票据开具后15日内,及时将整档装订好的案卷送交法规股归档,法规股对办案单位按时归档的案卷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案卷开具相应案件的罚没返成证明,财务审计股须凭法规股出具的案件办理完结证明核拨办案费用,否则不予返给办案经费;对审查不合格的案卷及时指明原因,退还办案单位;办案单位将审查合格的案卷送法规股登记接收,法规股应及时将接收的案卷送档案室存档。

二、整合案件信息资源,拓宽执法办案领域。

要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宽泛,机构延伸至乡镇,智力结构丰富的优势,建立工商行政执法案件研发、共享机制,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1、建立案件研发、信息共享机制。

公平交易分局、经

检队要加强信息的上传下达,畅通信息渠道,最大限度的实现信息共享。

一是要加强各类案件信息的收集、梳理、分析、判断,及时通报各单位,开拓办案思路。

二是加强对有广泛性应用价值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推介,扩大办案效果。

三是加强对新领域案件和老领域深层次案件的研发,拓深拓宽办案领域。

四是充分利用已开通的经检QQ群这一平台,最有效的、最广泛的、最大限度地传递执法办案的相关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上下互通和平行共享。

2、强化12315申投诉转化案件机制。

充分发挥12315四级联动、三级执法的优势,实施《12315申诉抄告制度》。

12315申投诉中心要在认真处理群众投诉的同时,将维权中涉及有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非法直销传销等涉嫌违法的情况抄告相关执法单位,实现消保维权与执法办案的双成效。

12315申投诉中心要将每月(季)申投诉热点分析抄告相关执法单位,各执法单位应根据12315申投诉中心的申投诉热点分析报告,认真研究,找出其中转化为案件的可能性,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3、建立执法办案的协作机制。

一是建立以公平交易分局牵头负责,基层工商所、经检队、各业务股室参加的每季度召开的联席会议和法律法规培训制度。

主要讨论各执法单位间的执法协调配合、解决执法疑难、对案件资源互通和研判及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二是建立以法规股负责的执法办案协作制度。

各办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转办、联办、协办等形式办理各类案件,共享案件成果。

各单位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职权或范围的案件必须上交、移交或申请联办。

三、建立建全案审委员会制度。

为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正确查处与执行,有效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重大、疑难、行政处罚减免幅度较大的案件实行案审委员会制度。

1、县工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

由县工商局局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法规和执法办案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其他分管局领导和法规股、商广股、市场合同股、消保分局、登记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经检队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股,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

2、案审范围:

拟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罚没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拟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因当事人不按规定办理年检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吊销许可证、撤销公司登记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法规机构与办案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分管办案机构的局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3、对需要案审委审议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法规股申请,再由法规股提请案审委召开;所有提交案审委审议的案件,均由法规股陈述案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案审必须有案审记录,法规股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4、案件减免制度。

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处罚决定建议;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必须报经案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单位在收缴罚没款时,原则上禁止减免收缴,因特殊情况需减免的,须按减免程序事先报县局案审委员会审批。

5、案审记录必须80%的案审委成员同意并签字认可,

案审才算通过;案审结论一经作出,相关机构应及时执行,对案审委员会通过的案审结论不得随意改变或变相执行。

四、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及执法保障力度,充分调动全员工作积极性

1、提高案件返成奖励比例。

完成保底目标的,按罚没收入的12%返给办案单位办案费(简易程序的罚没收入不返办案费);超额完成保底目标部分的罚没,按罚没收入的30%返给办案费。

返成的办案经费,按个案执法办案入库收入5%的标准给予奖励主、协人员;办案单位集体参与办理的案件,按不超过3%的标准,奖励主、协办人员;个案奖励主、协办人员按7:

3分成;对查处一般程序案件提供案源的,按实现罚没入库收入1%给予奖励。

奖励实行一月一案一奖。

2、加大办大要案和创新型案件的奖励。

对办案单位个案罚没收入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局各业务股室、直属分局(队)、工商所办理新领域的案件(新领域案件指县局未办理的案例或一年内县局未涉及的案件类型,并经县局案审委员会研究认定为新领域的案件),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的奖励,其中1%奖励给个人。

3、加大对涉外案件的支持力度。

县局对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执行费用进行实报实销,个案费用不超过1万元,其费用从入库罚没收入中扣减;未实现罚没收入的,其费用由财务股从各办案单位总入库罚没收入中扣减;联合办理的案件,其收入和费用由办案单位之间协商处理。

涉外案件须由办案单位申报,经县局案审委员会同意后办理。

4、建立案审奖惩机制。

法规机构核审的一般程序案件,无复议改处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按个案执法办案入库收入1%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50%用于个人奖励,50%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如因核审人员不负责任,个人过失造成复议改处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按处罚决定书下达的罚没数额予以处罚,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3万元以上(含3万)至5万元、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500元、300元、100元予以处罚。

工商所法制员核审的以所名义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参照县局核审人员奖惩标准执行。

5、加大执法保障力度,树立执法威信。

由分管领导负责,县局统一协调与法院的关系,建立与法院定期沟通机制,统一强制执行案件与法院的联系单位、统一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积极争取法院对我局强制执行案件的支持,以提高系统案件的执行到位率,逐步树立执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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