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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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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篇一: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

  五项制度

  ****办公室

  目录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

  2.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4

  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6

  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8

  5.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五条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为切实规范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

  篇二:

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制度

  北京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管理制度(20XX年3月30日由北京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自20XX年4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业务流程,防止利益冲突、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信赖义务相冲突的情形,或是同一基金管理人对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基金负有相互冲突的信赖义务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含利害关系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未向市场公开披露的对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基金拟重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信息;

  (三)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员工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员工承担主要抚养或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员工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各种类型基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对因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员工本人、配偶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从事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

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贰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

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篇三:

14.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xxxxxxxx

  防范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

  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

  

(一)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

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

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

  

(一)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

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二)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三)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四)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1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

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第十条在董事会的工作:

任何员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认为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企业的董事会担任职务,无论该企业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

员工在接受这样的董事会职位之前要获得本公司执行董事的批准。

公司将随时再次审核以确认员工担任此类职务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

  

(一)员工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其它部门或子公司兼任职务。

  

(二)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顾问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三)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

信息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2

  (六)法律合规人员在业务合规审核时,应关注防范可能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二条上述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并非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的完整清单,本办法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

如果员工面临本办法未曾列举的情形,难以做出决定,可以首先确认以下问题:

  

(一)所采取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否诚信公正?

  (三)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

  (四)是否有可能损害基(: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员工必须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员工不能确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怀疑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员工必须立即向公司风控合规部报告。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向其上级或者公司风控合规部报告主要家庭成员中存在本制度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本办法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双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五条利益冲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规定,或经董事会批准认为不存在实际利益冲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第三章附则

  3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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