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服务型政府路径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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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型政府路径探析
建设服务型政府路径探析
[论文关键词]服务型政府;管理体制;行政理念;管理模式
[论文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政府管理经济新能力的切入点,是新时期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取向,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点。
当前,要着重从更新政府行政理念、建立新型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机制、变革政府管理模式等方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型政府,简单地说就是“以民为本”的政府。
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愿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它意味着政府施政目标由政府单方面自主决定转为由民众希望和合法期待来决定,政府以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管理目标由经济领域转移扩展到公共服务领域。
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相比,服务型政府的特点是:
“小”——规模小。
合理的机构设置,精简的人员构成;“少”——管得少。
以有限政府取代无限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优”——效果优。
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和创造最优服务;“高”——效率高。
善于捕捉信息,及时处理解决问题,服务高效快捷;公一政务公开。
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廉”——廉洁守法,有责任心,廉价节约,低成本的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政府管理经济能力的切入点,是新时期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取向,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点。
它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国国情的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长远战略目标。
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探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路径。
一、更新政府行政理念
更新政府行政理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前提。
一是要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
即政府行政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提供具有人文关怀的服务,以人民的受益水平和满意程度作为政府施政的终极标准。
政府只有从维护人民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出发,以民为本,按市场规律办事,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可以做到政令畅通并赢得民心。
二是要树立责任理念。
使政府的各级工作人员从传统政治中的官民观念转变为现代政治中的政府与公民的平等交换和平等制约的观念。
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理论基础上的。
公民通过纳税来支撑着庞大的政府机构雇佣政府工作人员,而政府工作人员则用服务来与之交换,这就是平等的交换关系;公民通过选举和罢免的方式来选择社会管理者,而管理者则在选民的时刻制约下为公民管理公共产品和社会事务,这就是平等的制约关系。
在传统观念中,“当官要为民做主”,政府负责任的方式是家长式的,其核心是替老百姓做主。
这种责任心的动力是同情、是基于官员不同的个人修养,怎样才算负责任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无法保证使整个政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同时,因为老百姓完全处于被动和依赖的地位,也就培养不出公民意识来。
因此。
政府的责任心要实现深刻的观念转变和更新。
要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即政府职权也是一种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本身‘就是一种义务;政府必须承担没有履行应尽义务而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方式就是负责任。
政府责任分为法律责任,指政府公务员没有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指政府及公务员若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就要接受人大的质询和监督,严重的要被撤消和罢免;道德责任,指公务员没履行好职责要受到内在良心的谴责。
政府明确和落实责任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
三是要树立“公共管理”理念。
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由“单中心治理模式”转向“多中心治理模式”,改变原来政府是唯一的治理中心的传统做法,强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区及私人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从本质上要使政府管理功能不断适应外部生态环境的变化。
通过政府生产性和服务性功能的转移,通过社会责任的共同负担、通过合同外包等方式,将社会和民间力量释放出来形成国家建设的协同网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的能力,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体现公助、互助、资助,而且有利于实现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快速健康发展。
二、建立新型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机制
建立新型的政府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
1、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内。
政府根据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履行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实质与活动方向。
首先要明确政府职能,实现正确的定位。
政府职能要从过去具体干预和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转向引导、服务、规范和宏观调控上来。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行使职权应力求做到:
一不越位;二不缺位;三不错位;四不扰民。
其次政府职能转变要多层面、全方位进行,整体配套运作。
包括:
①下放权力。
地方政府把企业经营权退还给企业,把资源配置全退还给市场,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体,使市场真正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
②转移事务。
凡是适宜由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各类事物所等中介组织承担的事务,均由政府机构转移给中介组织或服务性实体。
③强化职能。
即强化应由政府承担的政策调控、法律监管、经济计划、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公共职能。
2、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政府机构设置必须遵循和体现满足市场与社会需求的基本方向。
一方面要按党的十六大指出的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优化和重组政府组织机构。
使政府组织从金字塔型向扁平化型转变,改变过去政府部门过多、职能过窄、权限冲突、效率低下等弊端。
使政府组成部门控制在适当的、合理的范围内,以便创建“小而有效”的服务型政府。
另一方面,为克服一些地方严重存在的“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弊端,要在对政府职能和机构进行重组的同时进行创新。
并加强监督和制约,促进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3、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为了保证整个行政系统、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出现各级政府间“行为断裂”的现象。
一是要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合理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要明确中央集权,并不意味着地方的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一切活动都要由中央政府管起来,也不意味着否定地方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
集权主要是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相应的还要增强中央政府的财力;分权就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事权、财权,发挥和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在地方各级政府之
间,也存在权力下放问题,也要合理划分权限,明确权责体系,并.通过权力下放提高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政府系统内部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4、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以往我国对政府工作绩效的评估着重于政府自我评估和以简单化的数量指标、经济增长速度为标准,过分关注政府部门服务行为的结果本身,即重“绩”的评价,不太注重社会效果,即“效”的评价。
而且评估主体重官方、轻社会,这在实际中易造成各地政府盲目追求政绩,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本质职能是为市场和社会提供高效率、高质量服务不尽一致,最重要的是与民众的期望不尽一致。
因此,改革和完善政绩评估体系,要以人民的受益水平和满意程度作为终极性评价标准。
目前中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已面世,它以职能指标、影响指标和潜能指标三大类、三十三项具体指标组成。
这套体系的出台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的价值标准、追求目标和行为方式,从而更加注重求真务实和社会效果。
三、变革政府管理模式
变革政府管理模式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关键。
1、加强依法行政,进行规制管理。
政府必须以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加强依法行政,核心在于使“治国者先受制于法”,即从依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政府权力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政府今后要:
①规范立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如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意见,要按照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WTO规则相衔接的要求,完成政府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阶段性清理和修订工作。
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WTO要求的规则。
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破行政垄断。
这是加强依法行政中最重要的也是政府由“管制型”行政向服务型行政转变的关键。
目前最迫切的任务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对各种类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凡是该由政府许可的事项都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决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审批事项,政府要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积极改革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要加强审批监督,减少收费,防止权力寻租。
《行政许可法》的实行无异于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不但直接改变着行政者的观念,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而且改变着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③行行政处罚法定化,由重权力转向重责任。
要尽快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有效控制行政执法人员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超越职权、权力滥用等行为。
各项工作明确责任,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真正落实履责才能行权。
2、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政府要采取民主化管理,政务信息要公开、透明。
要切实保证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以便达到政府与公众最大限度的信息共享。
改变在旧体制下奉行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而形成的封锁信息和妨碍信息传播的许多做法。
现在是信息社会,政府信息越透明,社会和公众的承受力越强,政府的公信力基础也才会越巩固。
所以在新的行政环境下,政府政务信息必须公开、透明,这是检验政府职能的主要方面。
而且不公开也不行。
如,按WTO规则,我国所有涉及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不公开就不能执行。
据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耳前已起草完毕,里面就明确了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信息公开的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落实这一请求权而必须的诉权,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公民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实施电子政务,提升政府效能。
电子政务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整合、重组、优化后到网络上去完成,打破时间,空间以及部门之间分割的制约,为社会公众以及自身提供一体化的高效、优质、廉洁和低成本的管理和服务。
实行电子政务首要的一个定位即突出政府的公众信息服务职能:
一开始就体现了以“公众”为目标取向的特色。
它要求政府机构的设置,政府的各项职能设计都要以“社会是不是需要,人民是不是满意”作为评价的标准。
通过实施电子政务,一是可以扩大和加强公民对政府管理的参与性、沟通性和互动性,有利于政府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有效;二是可以进一步改造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业务流程,并大幅度的减少中间环节,使资源分配和服务派送更加接近供应者本身,从而可有效地遏制以权谋私和腐败;三是可以为社会及公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通过“一站式”服务,让政府部门的界限从公众的视野中消失,使公众与政府打交道更容易,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职能机构各自为政、不易协调的状况;四是可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组织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重塑政府形象。
总之,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最终要使政府在角色定位上,由“公婆”转向“公仆”;在管理方式上,由“人治行政”转向“依法行政”;在管理体制上,由“全能型”转向“有限型”;在服务价值取向上,由“官本位”转向“民本位”;在管理决策上,由“一厢情愿”转向“两厢情愿”;在服务评价标准上,由“高成本低效率”转向“低成本高效率”,以不断适应新时期对政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