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5号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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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5号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300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2亿元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3.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国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国有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国有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二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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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300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2亿元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3.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4.国有企业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国有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国有企业制定的企业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二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
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股、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
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产权、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产权、股权变动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投资、融资:
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
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它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内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5%以上的资产处置;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上担保;
(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公司(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九)企业主要领导人因公或因私出省、出境、休假等。
(二十)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
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
(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四)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六)主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上市公司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九)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因素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一)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中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须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的基础上对企业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
市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
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六条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
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
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对外投资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改革重组、代表国有产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包括事前应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依出资关系而形成的管理部门。
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政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
企业的上述产权代表中,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产权代表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为首席产权代表;如企业产权代表中无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在产权代表中指定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产权代表和首席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报告主体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母企业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二)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参股上市公司中,产权代表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第七条报告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就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下列重大事项属于请示事项,应当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一)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的投资、参股或控股事项,具体包括:
(1)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金额超过2亿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
(2)向境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
2.企业的担保事项,具体包括:
(1)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5%的;
(2)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
23.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分置改革等股权变动事项;4.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5.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6.企业发行债券;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由报告主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
1.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2.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班子薪酬分配事项及企业员工工资总额变动事项;7.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变动事项;
8.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31.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2.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请示事项按企业的出资关系和层级管理的原则,报企业上一级出资人审定,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市直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应依法依规支持产权代表工作,企业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定前,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期限事先通知产权代表,同时应将此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列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四)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包括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所列的请示事项,报告主体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的15日内,请示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报告主体应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报告主体应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由产权代表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对本规定的备案事项,报告主体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上市公司的报告主体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主体的首席产权代表在报告重大事项前,应征求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
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直接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股东有2个以上市直国有企业的,如属同一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经协商后统一上报;如属不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各自上报。
第十五条报告主体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报告主体上报的请示事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报告主体予以补齐。
第十七条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对报告主体上报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请示,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