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方案责任分工各部门参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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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方案责任分工各部门参照

某某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草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和2011年12月8日人社部等九部委联合召开的“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前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我市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为重点,以杜绝拖欠发生农牧民工工资为目标,把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辖、行业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清理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项目业主自查相结合,进一步抓好职工、农牧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积极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长效工作机制。

强化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方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

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能,加快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查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快速妥善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某某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某某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

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建立预防机制,层层落实责任。

 

(一)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分管相关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

相关部门分管领导

  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检察院、市银监局、人民银行、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煤管局。

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二)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要在市清欠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按照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访局、维稳办,负责做好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各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妥善处置上访事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工作,要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加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范围,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

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清欠工作动态,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稳妥。

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保障作用。

加大对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的实施管理工作。

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努力从源头上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劳资员制度,落实建筑业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强化建筑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款拨付和备案制度,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保障作用,建立外进建筑业企业保证金制度。

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城投公司,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负责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控制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防止新欠工程款;

(五)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依法协助处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登记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八)总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引导企业职工、农牧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九)司法局,负责建立农牧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

成立农牧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为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牧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十)人民法院,负责解决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各类诉讼案件。

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十一)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十二)银监局,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信用审查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开发单位或建筑业企业确定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信贷支持。

(十三)人民银行,负责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可以使银行更准确地把握企业风险状况,限制对拖欠工资企业的贷款投放,从而有助于执法部门借助征信系统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案件。

要把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根据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惩罚机制,对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在招标中给予扣分或限制其招标。

(十六)交通、水务、经信、煤管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和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要把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到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根据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各区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组。

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政府是辖区内农牧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坚持权责一致,实现权责对等,重点做好各工业园区和煤矿行业劳动用工的监管。

  五、实施步骤

(一)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局、煤管局、水务局等相关主管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重点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全过程进行动态监控,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将农牧民工工资发放给农牧民工本人。

(二)每年四季度组织开展全市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行业要针对本行业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三)元旦、春节两节前,在农牧民工集中返乡的高峰期,市解决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组集中开展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大排查,对于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和上访隐患的企业,采取约谈方式指导企业妥善安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六、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将企业工资支付纳入到对企业的考核体系中。

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力度,监管方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检查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引导农牧民工依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查处。

(二)每年下半年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农牧民工工资专项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针对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全面排查和群众举报专查等方式,按照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不断强化措施和组织协调,力争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施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督促用工单位筹措资金支付工资,确保农牧民工及时返乡。

(三)提高拖欠工资案件的快速处置能力,高度重视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人社部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案必接,有诉必查,查实必纠、依法处理。

加大行政调解力度,人社部门在立案调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的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协调相关用人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处理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办案模式处理解决,切实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特别是法定节假日等敏感时期重大欠薪案件的查处工作,在农牧民工集中返乡,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多发期间,集中办公、快速解决,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与质量。

(四)各相关部门做好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争取早发现,主动介入,妥善处理。

特别是法定节假日等敏感时期,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采取集中组织约谈方式,有针对性的对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和建设工程,约谈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措施,确定责任人,要求其尽快解决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杜绝引发群体事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提高劳动报酬争议调解仲裁效能。

一是仲裁机构要限时处理集体劳动报酬争议和小额争议,对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要当天立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主任要亲自挂牌督办。

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要迅速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手段,确保仲裁裁决及时有效执行。

三是要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加大争议调解工作力度,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状态。

四是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做好司法服务工作,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点,为农牧民工维权提供无偿服务。

(六)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要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各部门要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七)建立农牧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畅通解决农牧民工工资的司法渠道。

对于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较大或者存在争议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调解无效的和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拒不快速解决的,司法行政部门向农牧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农牧民工通过法定渠道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的快速处理通道解决。

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采取极端手段激化矛盾。

(八)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要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切实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要依法全面落实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等救助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农民工当事人的司法服务需求。

要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最大限度维护农牧民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要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

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做出裁判。

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的,要加大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行为。

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与人社、工会、信访、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预案,联动出击。

(九)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理程序和处置措施。

一旦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和个人极端行为,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第一时间介入,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及时有效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工业、交通、水利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及时向住建委、人社相关部门通报工程项目情况,及时进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收足额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十一)凡注册地在我市行政辖区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必须中标价缴纳保证金,中标价1000万以下的缴纳保证金100万元,中标价1000万-5000万的缴纳保证金150万元,中标价5000万以上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全额退还本金和利息。

(十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人社局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降低劳动保障诚信评定级别,将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目录,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劳动保障有关的优惠政策,对其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住建委要建立诚信体系,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主动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事件或多次造成群体上访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劳务企业、劳务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将违规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本地企业在招标中扣分,外进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建设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惩罚机制,对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能及时解决的,在招标中给予扣分,对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限制其招标。

人民银行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覆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征信系统,可以使银行更准确地把握企业风险状况,限制对拖欠工资企业的贷款投放,有助于约束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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