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刑法中人性化法律制度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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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刑法中人性化法律制度1

论中国古代刑法中人性化法律制度

(1)

 

内蒙古科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

论中国古代刑法中人性化法律制度

学生姓名:

张轩

学号:

1070133109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2010-1班

指导教师:

张万军副教授

论中国古代刑法中人性化法律制度

摘要

法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对于日常生活的人们具有指引作用,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法律有其内在的重要性和外在的强制性,两者相结合保证司法、立法、执法的正常执行,法律对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力。

而同时作为法律本身属性有其自身的人性化,法律的人性化表现在不强人所难以及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等等一些人性化的制度,从现在回顾历史的车轮,法律也是由浅入深的发展着,变化着,古代的法律制度也是由残酷到慢慢趋于人性,即使在身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法律的也是没有停止其自身走向人性化的脚步。

随着生活的提高民主与人权的两大主题也是由浅入深的在人们的脑海里深化。

本文通过阐述古代法律制度的思想来界定法律人性化的内涵,结合中国古代的法治进程的发展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结合古代法律人性化的制度提出了几点浅词拙见。

旨在有积极效率的利用刑事执法,惩罚犯罪的同时考虑到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

古代法律人性化法治发展进程保障人权

 

OnthehumanismlegalsysteminancientChina

Abstract

Lawisasocialnorm,lawhasguidelinesforeverydaypeople,isinextricablylinkedtopeople'slives.Lawhasitsintrinsicimportanceandoutsidemandatory,combinedguaranteethenormalexecutionofJustice,legislation,lawenforcement,thelawhasanessentialinfluenceinreallife.AndwhileaslegalitselfpropertyhasitsitselfofHumanized,legalofHumanizedperformanceinnotaskingandevidencedoubtsconducivetoaccusedofanalogywaitsomehumanizedofsystem,fromnowrecalledhistoryofwheels,legaliscomplexityofdevelopmentwith,changeswith,ancientoflegalsystemisbybrutaltoslowlytendstohumanity,eveninbodyproducedforcelowofancientsocial,legalofisnostoppeditsitselftowardshumanizedoffootsteps.Withtheimprovementoflifethetwothemesofdemocracyandhumanrightsisalsodeepeningcomplexityinpeople'sminds.Thispaper,byelucidatingtherelationshipbetweenhumanrightslawandnational,todefinethelegalconnotationofthehumanistic,combinedwiththedevelopmentoftheprocessofruleoflawinancientChinasetouthispointofview,combininglegalandhumanrelationsmadeseveralshallowwordsofinstruction.Tohavepositiveefficiencyoftheuseofcriminallawenforcementandpunishthecrimeoftakingintoaccountthelegalguaranteesforhumanrights.

Keywords:

 ancientlawhumannaturethedevelopmentprocessofruleoflawprotecthumanrights

 

第一章引言

一.1研究背景

法律文化的焦点是德,而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类型就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古代的伦理在社会上有必须的因素,在古代中国的专制统治长期统治之下形成的经济关系所影响的,法律文化的主流方向就是以民主和自由为核心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当今社会经济和生活都飞速发展的客观环境下,人们在享受物质生活带来快感的同时也需要来自社会的保障。

而这种保障的需要的范围也是逐渐扩大的,不仅是在人际交流关系上或是自发行为上都是需要一种来自社会的稳定和社会自身的保障。

当然这种社会的保障是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实现的。

当然在法律保障人们社会生活和人际交互行为的同时,人们对法律所赋予安全感的需求也是日益增长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是这些多元化的需求其实质的核心就是保障人权和民主自由。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民主自由和保障人权这些名词已不再是梦想而是急需紧迫实现的。

一.1.1结构歧义

在古代和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相比较来看,是存在的时空的差距的。

古代人性化法律制度脱离了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古代的人性化法律制度若照搬过来用以规范当今社会人们的行为的话在运用和实行上也是存在难度的。

一.1.2理性主义的研究方法

在研究讨论本文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从整个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环境的方面去承认客观的实际存在,将具体的理论结合实践,从客观的存在中抽象出理论来指导本文的研究。

一.1.3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

本文对结合古代法律的精华和一些法律制度来剖析其思想和内涵,承认前人经验的总结的基础上以各个朝代刑法中人性化法律制度为研究文本,阐明了个人的观点,并对人性化法律制度提出了几点可行性建议,旨在为进一步发展人性化的法律制度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依据,希望对主题的研究活动能起到作用。

第二章古代人性化法律制度出现的思想基础及内涵

从古代的人性化法律制度上来看与其所处的时代的人们的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制度的出现有赖于思想的辅助。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初级阶段,那种条件下产生的法律制度它需要适当的介入一些人性化的法律思想的介入,其思想的基础也是有赖于当时各个社会的具体情况的主观反映。

二.1明德慎罚

西周在古代中国是文化发展的全盛时期,在法律上基于神权的思想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此主张是汉以后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基础渊源。

明德慎罚是西周在以德配天的思想指导下提出来的主张,据此作为处理立法与司法事务的的依据。

“明德”是主张崇尚德治与提倡德教,通过思想根源上去教诲普通大众,[]从根源上减少犯罪的现象,而“慎行”就是以法律的规范的形式说明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谨慎的适用刑罚,用刑一定要宽缓不可太过严重,不主张滥杀无辜和冤枉无辜无罪的人,禁止严峻残酷的刑罚来迫使普通大众去遵守,明德慎罚的思想基础就是教化和刑罚的结合。

以德配天始于西周,德者高也,西周的法律制度旨在强调德教和慎行,将德的思想加在大众的心里,让普通大众在素质上和思想根源上教化。

郭沫若先生分析德字是旨在强调教化内心,端正思想正如《大学》中说的那样,如果想要修炼自身就必须先要修炼端正自己的自身,自身如何端正就需要端正思想,保持身心一直才是“德”的目标。

而“德”的思想说明了周朝的普通民众就是旨在用人的力量去救济思想的欠缺。

而《尚书.周书》里面的《康诰》和《梓材》中都在阐明“德”的思想。

二.2礼治思想的产生

“礼治”是在西周那个时候的统治者将注重内心的教化和处以刑罚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两者的这一结合就形成了早期礼治与惩罚的相结合的法治特色。

西周以宗法制为基础,将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高低贵贱,而与王室越亲者就代表血缘关系越紧密、身份越久越高,越尊贵。

西周时期实行宗法制,以宗法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实行以“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制度体制,而在宗族里嫡长子的地位尊贵,嫡长子有很高的待遇,因其身份而尊贵。

然而庶子的地位却是很卑微的,身份也不尊贵。

2.2.1亲亲、尊尊

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以父权我为核心的宗族里,家族的伦理与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强调亲亲父为首,每个人都必须爱自己的家人,不做出格的事情,家族里不允许的事情就禁止做,时刻做到尊老爱幼,夫妻之间和睦,兄长之间保持敬意,父子之间保持着父慈子孝的和睦关系,我们应该在家族当中承认保持并维护长父的地位和权威。

然而在“尊尊”的社会关系中强调,要时刻尊重皇权,以君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模式,要时刻保持君臣之间以君为首的地位观念,要尊重君主也就是周天子,在臣子要忠于周天子,尊尊君为首强调忠,维护以君全为核心的秩序。

2.2.2中国礼制——“五礼”

在古代中国礼的制度一直持续,而礼也有其自身的内容,包括吉、凶、宾、礼、嘉五礼,吉礼就是祭祀时用的礼仪,西周时期很是注重祭祀,因此在礼当中吉礼是第一位;凶礼是丧葬时用的礼节,并不单纯一种方面的不幸,而是适合多种不幸的事情进行的礼节,在中国古代封建迷信思想十分的严重,因此吉礼和凶礼在礼节的排位中比较靠前,同时凶礼中有对哀痛和忧思的要求;宾礼是接人待物的礼节,就是待客之礼仪,因为西周鼎盛时期四面八方的小国会来进贡,周天子向各国的使节慰问时的礼仪,此礼节也很重要,相当于外交时的政策,要求礼貌的对前来进贡的使臣进行慰问;而在军事方面西周要求要重视“军礼”,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强兵固国,需要在军队之间以军队的最高统帅为核心,忠于统帅,遵守军队的纪律和规范;嘉礼就是婚配时用的礼节,在宴饮和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2.2.3礼”与“刑”相结合,即“出礼则入刑”

在“用礼”的基础上要掌握“用刑”的方法,将两者结合,“礼”和“刑”在其相互适用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用“礼”和“刑”的统一来维护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以及调整当时的社会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这种先进的法律体制对当时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礼和刑”的结合表现为“礼”的主动积极和防患于未然,而“刑”的实质是在司法执行上的消极处罚与制裁,两者是同一个问题两个侧面,“礼”要求正面的主动地提出要求行为的规范,而“刑”就是惩治罪恶于已然的状态。

“礼”和“刑”要求的也不同两者分别表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

西周时期以法律的规范形式要求或禁止人们的行为,重在教化。

而“刑”则是针对那些违反“礼”的要求的人们进行惩罚,有言“出礼则入刑”。

2.3儒家思想在古代社会的表现

儒家思想的产生的重要时期就是在百家争鸣以后,同时儒家思想的产生也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又进一步的趋向于人性化,在儒家思想出现后重视的德教和入刑紧密联系在一起。

儒家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始于百家争鸣,经过董仲舒将现实和理论相结合以及程朱理学和明清时期顾炎武的思想主张这一系列的发展,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备这一路看来,儒家思想贯穿封建王朝始末,其作用至关重要,其影响深远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

2.4汉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

汉代时期主要思想是儒家的思想,在法律上也着重强调了儒家的思想在法律重的地位,从汉代立法的制度上就可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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