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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建设事项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

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即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及时到位,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1.2制度确立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

断出现。

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又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规章。

如,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

至1988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

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1.3具体内容

1.3.1第一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3.2第二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3.3第三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4第四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3.5第五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3.6第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1.3.7第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4法律责任

“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

使用,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1.5安全审查

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1.5.1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和五道审批手续,即:

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五道审批手续。

而可行性研究审查则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设施部分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和规范,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及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监察时参考。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预计危险程度、造成危害的因素及其所在部位或区域、可能接触危险有害因素的职工人数、使用和生产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名称和数量、安全措施专项投资估算、实现治理措施的预期效果、技术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1.5.2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对专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设项目中安全方面的结论性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的基调应是实施性的。

审查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他依据。

2、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前的安全设施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3、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四邻情况对本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3)工厂总体布置中诸如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对全厂安全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厂区内的通道、运输的安全。

(5)总图设计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

(6)辅助用室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的设置情况。

4、生产过程中职业有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原料、材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有毒气体、粉尘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5、安全设施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根据全面分析各种危害因素确定的工艺路线、选用的可靠装置设备,从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设置的泄压、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检测、检验设施。

(2)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及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4)说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及应急措施。

(5)扼要说明在生产过程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及尘毒的种类、名称,尘毒危害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所采用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其效果等。

(6)经常处于高温、高噪声、高振动工作环境所采用的降温、降噪及降振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7)改善繁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的设施。

6、预期效果评价

对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提出专题报告和综合评价。

7、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监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设施及人员。

8、专用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安全设施费用。

(2)检测装备及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9、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存在问题与建议必须列出,且是重要内容。

1.5.3竣工验收审查

竣工验收审查是按照安全专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及其方案的实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作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评价。

竣工验收审查是强制性的。

建设单位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措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要有安全的内容,并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体力劳动强度较大,产生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按国家有关标准委托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机构进行体力劳动强度、粉尘和毒物危害程度的测定工作,测定结果作为评价安全设施的工程技术效果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于查出的隐患,由建设单位订出计划,限期整改。

借助设计消除危险是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原则,也是安全审查的重点。

实施安全审查就是要保证在早期设计阶段尽可能将危险降到最

低程度。

审查的本身包含着对工程项目安全性的分析、评价、监督和检查。

为保障现代化生产的安全,对安全审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须运用科学和工程原理、标准和技术知识鉴别、消除或控制系统中的危险,建立必要的系统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出系统安全程序计划,应用科学的分析方法、保证系统安全目标的实现。

所以做好工程项目

的安全审查工作,是管理部门、设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共同责任,也是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业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1.6“三同时”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是目前从事“三同时”监察工作最为明确、具体的法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第10号令)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第11号令)都是原劳动部第3号令的配套规章。

“三同时”定义和内容

1)“三同时”的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

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同时”的要求是针对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它包括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

“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

2)“三同时”的内容和要求

①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a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b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c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d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e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单位在完成预评价工作后,由建设单位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②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说明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运输、工艺、建筑、采暖通风、给排水、供电、仪表、设备、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投资概率等设计意图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我国对初步设计有详细规定。

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并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③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

除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还要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

求,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④试生产阶段。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组织、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⑤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阶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b建设项目中特种设备已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合格证书)的情况;c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d建设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e设立了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建立、健全了劳动安

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证的情况,制定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情况。

凡符合需要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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