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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后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2条[原则、指导思想]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3条[定义与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4条[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5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6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7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8条[发电企业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9条[电力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0条[售电公司权责]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七)售电合同期满后,用户拥有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八)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政府要求和调度指令协助安排用电。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1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权责]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其供电运营权范围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义务等。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四)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拥有配电网资产绝对控股权且具备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12条[电网企业权责]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3条[电力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编制交易计划。

(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五)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14条[电力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

(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一节准入和退出条件

第15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第16条[准入程序]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

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进入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和备案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17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广东省内发电企业市场准入:

(一)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

(三)省外以“点对网”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进入发电企业目录后,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

第18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电力用户市场准入: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第19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

(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售电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参与市场交易的售电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注册。

第20条[自愿退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电力用户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

符合退出条件的,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第21条[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由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将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5年之内不得再进入市场。

第22条[退出要求]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

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3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的惩罚。

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节市场注册管理

第23条[注册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24条[市场注册]符合准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

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25条[注册变更]市场主体注册变更,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26条[市场注销]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目录中删除,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注册条件或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直接向电力交易机构下达通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抄送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可直接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取消注册资格,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四章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27条[市场用户分类管理]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

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

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28条[电力大用户交易要求]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

(一)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二)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29条[一般用户交易要求]一般用户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第30条[售电公司要求]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

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争交易。

第31条[省内发电机组分类和要求]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机组分为A类机组和B类机组。

其中,A类机组是指暂未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只拥有基数电量;B类机组指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可同时拥有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

发电企业初期以电厂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不同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应分电压等级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同一电压等级但不同并网点接入电网的,应分并网点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的,可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最小单元要求。

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发电企业适时转变为以机组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第32条[省间交易要求]按照“计划+市场”模式加快完善省间市场化交易机制。

现阶段,政府间框架协议外的省间送电,主要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方式进行。

加快推动广东电力市场建立分时电价机制以及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机制。

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基本具备后,积极吸纳省外发、用电等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广东电力市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等市场交易。

第五章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33条[交易周期]现阶段主要以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电能量交易(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适时启动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

第34条[交易方式]电能量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争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采取双向报价的形式,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市场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

第六章价格机制

第35条[基本原则]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36条[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核定前,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7条[用户侧电价计算]输配电价核定前,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照广东省政府确定的电网环节输配电价暂不作调整的原则执行。

具体如下:

(一)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

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二)适用于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为该大用户适用的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三)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大用户,交易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

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参照执行。

第38条[交易限价]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

集中竞争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交易价差设置上限,电力供应严重过剩时可对报价或成交交易价差设置下限。

第七章年度基数电量

第一节年度基数电量确定

第39条[供需预测]每年年底,预测次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预测总发用电量,测算西电东送计划、省级政府协议电量,根据用户放开程度测算市场需求电量,测算省内机组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40条[优先发电安排]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优先发电量:

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充分安排保障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运行需要的电量;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系统需要,合理安排水电发电;兼顾调峰需要,合理安排核电发电;合理安排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适当增加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机组发电量;适当增加实施碳捕集(CCUS)示范项目发电量。

第41条[年度基数电量安排]年度基数电量总规模应不低于优先发电电量规模,并按节能低碳发电调度原则安排。

结合全年逐月的非市场用户需求预测、机组检修、来水预测、燃料供应等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计划,确定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分月计划。

其中,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需求、局部网络约束机组的发电需求可根据发用电计划放开程度,在年度基数电量安排时适当考虑。

第42条[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发电组合方案。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据此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

第43条[特殊情况]年度基数电量如果在年度交易或年初的月度交易开始后仍未分配,电力调度机构参照第一季度的发电组合方案执行。

第二节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

第44条[A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对于A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综合考虑以资源定电、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等因素,合理编制各月份基数电量计划。

第45条[B类机组月度基数电量计划编制]对于B类机组,电力调度机构以年度基数电量计划为目标,以年度后续负荷率为依据,结合非市场用户的需求变化、输变电及发电设备检修变化等因素,合理编制各月份基数电量计划,确保基数电量计划规模与非市场用电需求相匹配。

第46条[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发布]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月度基数电量计划,作为合同转让交易以及基数电量结算依据,同月度交易计划一并发布。

第八章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47条[交易品种]现阶段,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48条[年度交易时序]年度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含年度及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第49条[月度交易时序]在月度基数电量计划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基础上,首先组织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然后开展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二节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50条[总体要求]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应在年底前完成。

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各月份分解电量、交易价差等。

第51条[信息发布]每年10月下旬,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等方式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次年参与市场用户年度总需求及分月需求预测;

(三)次年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四)次年西电东送协议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全省煤机平均发电煤耗、各机组发电煤耗;

(六)次年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

第52条[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发电企业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计算公示:

年度(月度)平均双边协商交易小时数=已注册市场用户年度(月度)需求预测/B类机组总装机容量

燃煤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小时数上限=年度(月度)平均双边协商交易小时数×[k0-k1×(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

B类中的其他类型发电企业参照煤耗最低的燃煤发电企业确定双边协商交易小时数上限。

k0、k1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能源监管机构发布。

第53条[交易意向提交]每年11月底前,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交易意向并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54条[交易校核]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用户历史用电数据,对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进行交易校核,并在12月份前3个工作日内汇总年度交易意向协议,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55条[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分月计划以及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计划一并进行安全校核,给出安全运行风险提示,包括局部送出受限情况、顶峰发电需求以及煤机运行负荷率建议等。

第56条[合同签订]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异议,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给予解释和协调。

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结果发布24小时内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

交易确认完成后,自动生成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及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

第三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57条[开市时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先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组织。

第58条[交易标的和参与主体]现阶段,在发电企业之间开展基数电量和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转让交易,允许西南富余水电机组作为受让方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第59条[交易要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须符合节能减排原则,原则上只允许煤耗高的机组转让给煤耗低的机组。

机组排序按照政府公布的节能发电调度机组序位确定。

(二)电网运行约束机组合同电量、热电联产机组合同电量、调峰调频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

(三)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开展。

第60条[出让方交易申报]出让方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交易标的,包括:

拟出让电量、出让价格。

其中,拟出让电量不超过月度基数电量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之和,出让价格指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补偿价格。

拟出让的基数电量、双边协商交易电量按相同的出让价格分开申报。

电力调度机构对出让方申报的拟出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出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出让电量等信息。

第61条[受让方交易申报]受让方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拟受让电量、受让价格。

电力调度机构对受让方申报的拟受让电量进行校核并确认。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发布受让方名称、确认后的可受让电量等信息。

第62条[交易撮合]电力交易机构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撮合:

(一)出让方按照出让价格排序,价高者优先。

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按煤耗高的机组优先于煤耗低的机组排序。

(二)受让方按照申报的受让价格排序,价低者优先。

价格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西南富余水电优先,省内煤耗低的机组优先于煤耗高的机组。

西南富余水电申报的受让价格应包含本省内以及省间输电价格、网损电价。

(三)将出让方申报价格、受让方申报价格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出让价格-受让价格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

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按照价差对大者优先撮合的原则进行交易。

价差对相同时,出(受)让方机组能耗高(低)者优先成交;出(受)让方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四)受让方机组煤耗应低于出让方机组煤耗。

(五)按照以上原则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并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63条[结算价格]合同转让电量结算价格等于每个有效匹配对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申报价格的平均值。

第64条[安全校核]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一并进行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如发生输电阻塞,优先调整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结果。

第四节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65条[开市时间]原则上在每月的25日前组织开展次月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第66条[交易预通知发布]电力交易机构在不迟于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月度集中竞争市场交易预通知,包括交易的开市时间、交易主体范围等信息。

第67条[电力大用户申报交易需求]电力大用户在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用电需求、次月需求增量。

次月需求增量=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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