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内容传递与权益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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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内容传递与权益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实施

××××-××-××发布

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内容传递与权益管理

用标识符和描述符的功能要求

ContentDeliveryandRightsManagement-Functionalrequirementsforidentifiersanddescriptorsforuseinthemusic,film,video,soundrecordingandpublishingindustries

(ISO/TR21449:

2004,IDT)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08-9)

GB/T××××—××××/ISO/TR21449: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01.140.20

A14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方法1

3图例1

4概念性商务架构2

5信息架构4

6属性与关系11

7使用者事务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实体属性和关系表21

1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TR21449:

2004(E)《内容传递与权益管理—对音乐、电影、视频、语音录制和出版产业所使用的标识符和描述符的功能要求》

本标准中的部分元素可能受专利权保护,本标准的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负责验证这些专利权。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清华大学、国家图书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电视台总编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图书音像资料馆、新华通讯社通信技术局、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肖燕、富平、程真、李华伟、刘植婷、芦潮阳、石村、彭明、武国卫、袁力、罗洪涛。

2引言

近年来,数字技术的发展进步促使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

网络环境下,它们作为“内容”产业,都在积极开发和使用信息创建、存储和交流的新技术,以便使传统的创作、发行模式适应时代的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产业的调整,其他行业,如信息/通信等,也在进入上述领域。

在此背景下,标准化变成了一个更加重要的议题。

在出版和录音产业中,标准的标识符已经使用了几十年。

在扩大的“内容”产业中,作为新的多媒体基础设施的一个组成要素,数字产品的识别和描述的标准化,作为跨部门、全球化内容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支撑手段变得越来越重要。

数字内容转向网络传递,越发需要高效、可靠的方法标识产品以及包含在其中的知识产权。

标准的标识符为方便追踪数字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以及贯穿在供应链内的多种交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结果是,标准标识符设计的完整性、适用性和灵活性等相关问题的重要性大增,“互操作性”成为需要考虑的重点。

从商业角度看,数字产品的标识、描述作为基础设施的关键要素,在网络环境下,将构成现有技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些技术支撑高效商业交易并保护商业权益和利益。

从运营角度看,数字产品标识和描述标准的有效设计与应用,对支持内容的创建、制作到产品的发行和使用追踪等整条供应链的活动,都有着关键性的意义。

为在多媒体环境下完全有效,数字产品标识符与描述必须具有全方位功能。

必须包括比现在更广泛的内容,能够区别产品和财产,适用于聚合和分解多重层次。

可扩展性和灵活性是最基本的,更重要的是,必须在多层面、和需要互操作的跨部门环境中发挥作用。

本标准旨在为内容产业提供一个共享参考框架,用来描述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过程中的商务活动以及信息处理事务的特征,并对需求提供结构化描述,以便对支持上述功能的识别和描述方案的后续开发提供指导。

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内容传递与权益管理

用标识符和描述符的功能要求

21 范围

本标准概略提出的商务和信息架构专为知识内容和产品的认证与描述方案的管理开发组织而设计,旨在帮助这类组织理解本组织与其他从事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有关的内容产业之间的关系。

本技术文件并不排除相同环境下不同观点的可能性,也不排除为不同目的而设计的其他商务和信息架构。

本标准所阐述的标识符和描述符的功能要求以内容产业(即音乐、电影、视频、录音和出版产业)业内及不同产业间的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相关的商业交易活动为中心。

本标准所提出的信息模型特别关注知识和艺术内容开发与传递有关的创作者、制作者、发行者、注册权威机构以及权利管理者的需求。

信息模型并没有反映诸如市场营销和档案管理的业务功能,也无法直接反映诸如图书馆、档案馆或者博物馆等二次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业务活动。

22 方法

面向内容产业应用的标识符和描述符的功能需求分析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22.1 第一部分定义概念性商务架构。

该架构明确了从事知识或艺术内容制作、发行以及内容权益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所执行的功能,强调了各个功能之间重要的商务关系。

概念商务架构提供对商务环境的看法,旨在协助负责制定和管理知识内容和作品的标识和描述方案的组织,理解本组织与其他从事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的内容产业之间的关系。

概念商务架构的细节在第4章中阐述。

22.2 第二部分定义信息架构,该架构给出了对涉及每个商务功能的关键实体(即对象、代理、活动、事件等)及实体之间主要关系的定义和结构化表达。

信息架构的细节在第5章中阐述。

22.3 第三部分明确并定义与信息架构中所标识的每个实体相关的属性与关系。

属性和关系定义的细节在附录A中阐述。

22.4 第四部分定义一套通用的使用者事务,绘制了上述事务与信息架构重点关注的三个实体(内容、产品和财产)相关的属性与关系的示意图。

绘制事务属性与关系示意图旨在为定义内容、产品和财产登记所需的一套通用的描述符奠定基础。

使用者事务的定义及其示意图在第7章中阐述。

23 图例

概念性商务架构(图1中采用)

圆代表个人或组织在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的整体运营背景下的所执行的功能。

圆之间的直线和箭头代表执行指定功能的个人与组织之间的事务。

次要相关的事务用虚线箭头表示。

信息模型(图2,3,4中采用)

矩形代表实体(如:

对象、代理、活动、事件等),为了支撑行业内或者行业之间的商务功能,需要关于这些实体的信息。

连接矩形的直线和箭头代表指定实体之间的关系。

环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一组实体的虚线矩形表示:

与点线相连的箭头所表示的关系可以适用于矩形内任何一个或者所有的实体。

虚尾箭头作为页面连接器,以便捷的手段将一个实体与虚尾箭头所引用的图所代表的所有相关实体链接在一起。

24 概念性商务架构

图1所描述的概念性商务架构用来定义个人和组织在知识或艺术内容的制作、发行以及与内容相关的权利管理中所执行的功能,并且强调上述功能之间关键的商务关系。

此处概略描述的架构提供对商务环境观察,旨在协助负责开发管理知识内容与产品的标识和描述方案的组织,理解该组织与其他涉及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的内容产业之间的关系,。

该技术报告并不排除存在对相同商务环境的不同观察的可能性,也不排除为其他目的设计的概念性商务架构。

本部分图表描述了9个不同的商务功能(每个功能都在表1中定义)。

商务功能代表着个人和组织在商务环境中所行使的职责。

任何个人或组织可能执行多于一项的指定功能或者职责。

诸多功能可以采取平行或顺序执行的方式被同步完成。

图中所描述的事项反映了个体和组织之间在执行指定功能职责过程中的商务行为。

图反映了相关行业内及行业之间在内容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环境中的相关事务。

然而,为了能够对功能需求做进一步分析,也从提供内容和产品登记服务机构的角度考虑对主要相关事务与次要相关事务进行了区分,。

次要相关事务包括那些目前与内容制作、发行和权利管理相关的正常商务模式相脱离的事务,以及那些与登记权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没有直接依赖关系的事务。

 

 

图1 内容传递和权利管理的概念性业务架构

表1 概念性业务架构——职责定义

功能

范围

原创内容

知识或艺术内容的创建、表达或制作。

包括:

作家、作曲家、艺术家(如文学、音乐和美术作品的作者)以及电影和视频制作者(如视听作品的作者)等对内容的创作,表演者对内容的表达,以及录音公司(如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公司(如广播信号制作者)等的内容制作。

持有权利

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所有权。

包括第一所有者(作者、制作者、表演者等)的所有权,法律名义上的受托人、受让人、继承人的所有权。

内容/产品登记

内容、产品或财产的登记注册。

包括由权威机构和代理机构进行的登记。

这些机构负责专著与连续出版物、文学、音乐、美术和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和广播信号等的登记。

内容提供

产品的制作与发布。

包括出版社、唱片制作者、电影和视频制作者、多媒体制作者等对其产品的制作和发布。

使用监控

对产品的发行和使用的监控。

包括监控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听作品和多媒体作品的发行。

权利管理

由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管理其知识产权。

包括由所有者和权威机构代表代理商、执行者、出版商、电影制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等对权利进行的直接管理,也包括由依法成立的董事会、理事会代表所有者对权利的管理。

消费者/发行者认证

对产品的消费者或发行者的认证或鉴定。

包括对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制品和多媒体制品的发行者和消费者的认证或鉴定。

内容发行

产品的发行。

包括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制品和多媒体制品等的发行。

内容消费

知识或艺术内容的消费。

包括消费者以购买、许可等方式使用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制品和多媒体制品等。

25 信息架构

25.1 内容传递和权利管理的信息架构是用一组3个相互连接的实体—关系图来描述的(图2,3,4)。

每个图关注一个主要的商务功能:

权利管理(图2),内容制作(图3),内容发行(图4)。

25.2 实体—关系图对涉及每项商务功能的关键实体(如:

对象、代理人、活动、事件等)以及上述实体之间的主要关系作出了结构化的表达。

每个图都附有一个表格,对图中所描述的实体进行定义。

25.3 关于图的说明

25.3.1 图2

25.3.1.1 图2所描述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四个关键文件的分析为基础,它们是:

《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WIPO著作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上述文件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将它们作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立法的基础。

25.3.1.2 图2以构成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框架的财产(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广播信号等)及其与不同对象、代理人、活动和事件等的直接和间接关系为中心。

表2对图2中出现的实体进行了定义。

25.3.2 图3

25.3.2.1 图3以贯穿整个内容传递生产周期的产品(即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制品等)及其与不同对象、代理人、活动和事件等的直接和间接关系为中心。

表3对图3中出现的实体进行了定义。

25.3.3 图4

25.3.3.1 图4以贯穿内容传递发行周期的产品为中心,而且强调了产品与不同对象、代理人、活动和事件等的直接和间接关系。

表4对图4出现的实体进行了定义。

25.4 尽管独立的实体—关系图已经揭示出每项商务功能(权利管理、制作和发行),但是通过财产、产品、授权认证和使用实体,可以将三个图连接起来。

因此,每个图可看成代表内容传递和权利管理整体信息架构的大图的组成部分。

25.5 描述信息架构的图与概念性商务架构(图1)也有直接关系。

图2、图3、图4中所标明的各个代理实体(原创者、所有者、代理人、主管机关、使用者、制作人、创建者、登记注册的权威机构、发行人、监管服务机构、认证权威机构、消费者)均对应于图1所描述的商务功能。

 

表2 实体定义

实体

定义

立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

包括已制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令、命令、指令、条例等等。

权利

由立法规定的权利。

包括与各种形式(文学、音乐、美术与视听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信号等)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和精神权利。

授权

由权利所有者、所有者的代理人,或主管机关所授予的许可。

包括书面许可、特许、合同协议、强制许可等。

例外

立法规定的例外或限制。

包括特定类别知识产权的例外,特定权利的限制,特定非侵权使用的豁免等。

所有者

对财产拥有法定权利的个人或者组织。

包括第一所有者(作者、制作者、表演者等),受让人、承让人、法定继承人等。

代理人

由所有者授权代其行使权利的个人或者组织。

包括文学作品代理人、代表匿名作者的出版商、执行人、集体管理组织等。

主管机关

由立法授权代表所有者行使权利的机构。

包括依法律、命令和条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理事会等。

使用者

使用财产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通过特许、合同、许可等获得授权的用户,在例外范围内操作的用户以及涉及侵权使用的用户。

财产

适用于财产权利的实体。

包括文学、音乐、美术与视听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信号等。

原创者

负责财产创造或者制作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作者(如文学、音乐、美术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如表演的创作者)、电影和视频制作者(如视听作品的作者)、唱片公司(如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公司(如广播信号的制作者)等。

地区

属于或者在政府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地理区域。

期限

权利有效实施的时期。

包括与特定事件相关联的固定时期(如:

财产的制作、首次出版、首次广播等)、由某特定事件(如财产的创造)延伸到后续事件(如作者去世)发生之后的一个固定时段。

条件

约定、附带条件或限制。

包括享有权利、行使授权或例外、支付特许费或版税等所附带的条件。

使用

利用财产的行为。

包括复制、改编、翻译、公演、公众传播、广播、发行和出租等。

侵权

侵犯或者冒犯权利的行为。

包括XX使用,超出许可规定范围的使用,超出法律规定的例外范围的使用等。

赔偿

恢复权利并阻止侵权或者获得侵权赔偿的法律手段。

包括法定处罚、法院判决,争议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等。

 

表3 内容制作——实体定义

实体

定义

制作者

负责产品制作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出版者、唱片制作者、电影和视频制作者等。

制作

制作产品的行为。

包括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等产品的制作。

发布

向公众提供产品的行为。

包括出版、发布录音制品、电影或视频、通过电子网络向公众传播等。

授权

由权利所有者,或所有者代理人,或主管机关颁发的许可。

包括书面许可、特许、合同协议、强制许可等。

产品

经制作生成的对象。

包括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产品等;包括中间产品,也包括最终产品;包括产品的组成部分、聚合产品,还包括单一实体产品。

创建者

负责知识或者艺术内容创作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作家、作曲家、艺术家、表演者、唱片和电影制作者等。

创作

原创知识或者艺术内容的行为。

包括文学、音乐、美术和视听作品的创作、对上述作品的表演、首次将声音固定在记录介质上等。

内容

产品中知识或艺术的实质性内容。

包括文学、音乐、美术和视听作品、对上述作品的表演、将声音固定在记录介质上等。

不仅包括单一实体内容,还包括内容组成部分和聚合内容。

登记者

负责对产品、内容或财产进行登记注册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制作者、创建者、权利所有者、权利管理者以及其他对登记注册过的产品、内容或财产感兴趣的个人或组织等(如国家书目机构、信息服务提供者)。

登记

对产品、内容或财产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包括专著与连续出版物、文学、音乐、美术与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广播信号等的登记。

登记机构

负责产品、内容或财产登记的组织。

包括负责登记专著与连续出版物、文学、音乐、美术与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广播信号等的机构。

财产

适用于财产权的实体。

包括文学、音乐、美术和视听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广播信号等。

 

表4 内容发行—实体定义

实体

定义

发行者

负责产品发行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发行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产品等。

跟踪

监控和汇集业务数据的行为。

包括跟踪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等产品发行有关的事务。

监控服务机构

监控产品发行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监控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等产品发行的机构。

发行

向消费者分发作品的行为。

包括发行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等产品。

授权

由权利所有者、所有者代理人或主管机关所授予的许可。

包括书面许可、特许、合同协议、强制许可等。

产品

经制作生成的对象。

包括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产品等。

订单

根据议定条件向发行者发出的逐条列出产品明细的订货单。

包括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产品等的订单。

认证机构

对产品的发行者或消费者进行认证的个人或组织。

包括对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等产品的发行者或消费者进行认证的机构。

消费者

产品的购买者或最终用户。

包括专著与连续出版物、录音制品、电影、视频、多媒体等产品的消费者。

使用

利用财产的行为。

包括复制、改编、翻译、公演、公众传播、广播、发行和出租等。

26 属性与关系

附录A包含一系列表格,其中列出并定义了信息模型(图2,3,4)所标示的每一实体的属性以及实体之间的关系。

该模型的目的是在逻辑层次对属性进行定义(即定义实体具有的特征,而不是专门定义数据元素)。

表中列举的属性,部分来源于对ISO标识符方案中所定义的书籍、连续出版物、视听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据元素的分析,部分来源于其他相关模型(如为IFLA研究书目记录的功能需求而开发的模型,以及为I电子商务系统内数据的互操作项目(NDECS,InteroperabilityofDatainE-CommerceSystems)开发的模型)。

表中列出的关系表达了信息模型(图2,3,4)中所描述关系的合并。

信息模型中描述的关系得到了同类型实体的多个实例之间附加关系的补充(如一个产品与另一个产品,乃至与其他版本、其它格式、复制品等之间的关系)。

27 使用者事务

上述信息架构和附录A定义的逻辑属性及关系集合提供了使用分析框架,逻辑属性及关系集合由支持与内容传递和权利管理相关的商务交易的标识符和描述符组成。

表5、表6、表7针对八项基本的使用者事务,用图示表达了信息架构中作为主要关注点的三个实体(内容、产品、财产)有关的属性和关系。

现对使用者事务作如下定义:

检索:

检索符合既定标准的实体(即利用实体的一种属性或者关系作为检索标准,搜索单一实体或者一组实体)。

识别:

鉴别实体(即确认所描述或检索到的实体是符合检索要求的实体,或者区分具有相似特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实体)。

选择:

选择符合用户需求的实体(即选择内容、物理格式等符合用户要求的实体,或者放弃不适合用户需求的实体)。

访问:

实际接触实体,或通过联网远程计算机以电子方式访问实体。

获取:

通过购买、许可、借出等手段获取实体。

公开:

通过应用一个或多个软件程序公开电子实体。

使用:

使用实体(即对实体进行复制、录制、传播、广播、表演、改编、翻译等)。

控制:

控制实体的使用(即基于财产权利,对实体的访问和使用进行限制)。

表5、表6、表7的左栏列举了三个实体的属性和关系,这三个实体构成了信息模型焦点——内容、产品和财产。

在每种关系中,以下位缩行方式列出与关系对象实体相关的关键属性和关系;构成次要关系对象的实体的主要属性也以下位缩行方式列出。

对于所列出的每个属性和关系,表5、6、7右侧的栏目标明了它们与八项一般性事务的属性或关系的相关性。

实心正方形(■)表示,对于特定事务而言,反映属性或者关系的数据对于提供基本支撑水准是必须的;空心正方形(□)表示,对于特定事务而言,反映属性或者关系的数据对提供更高支撑水准是有用的。

表5 内容属性和关系与使用者事务的映射

实体

属性

关系

相关实体的属性

相关实体的关系

相关实体的属性

 

检索

 

识别

 

选择

 

存取

 

获取

 

开放

 

利用

 

控制

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版本标注■■■■■■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内容程度□□■

内容说明■■

内容文种□■

内容主题■■

关系

来源于→创作■■■■■■

属性

创作日期■■■■■■

创作地点□

关系

负责→创作者■■■■■■

属性

创作者标识符■■■■■■

创作者名称■■■■■■■

并入→产品■■

属性

产品标识符■■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发布机构名称■■

版本/期号标注■■

产品状态■■

发行频率■■

编码■■

可获得性条款■■

获取方式■

获取地址■

关系

来源于→产品■■

属性

产品日期■■

产品地址■■

客体→发布■■

属性

发布日期■■

发布地址■■

负责→制作者■■

属性

制作者标识符■■

制作者名称■■

包含→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体现→财产权■

属性

财产权标识符■

财产权名称■

财产权类型■

删节→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扩充→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增补→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翻译→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内容文种□□

修订→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改编→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编辑→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抽取→内容□□

属性

内容标识符□□

内容名称□□

内容类型□□

表达形式□□

 

表6 产品属性和关系与使用者事务的映射

实体

属性

关系

相关实体的属性

相关实体的关系

相关实体的属性

 

检索

 

识别

 

选择

 

存取

 

获取

 

开放

 

利用

 

控制

产品

属性

产品标识符■■■■■■■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发布机构名称□■■■■■■

版本/期号标注■■■■■■

产品状态■■

发行频率■■■■■

编码■■■■

可获得性条款■■

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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