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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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工程合同
总承包工程
施工补充合同
合同文件
(编号:
RH-2011-)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月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二章:
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和责任
第三章:
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第四章:
乙方工作
第五章:
工程造价
第六章:
工期管理
第七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验收
第八章:
工地现场管理
第九章:
工程分包与管理
第十章:
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
第十一章:
材料、设备
第十二章:
设计变更
第十三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十四章:
配合销售包装
第十五章:
质量缺陷保修
第十六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
第十七章: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八章: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第十九章:
施工临时设施广告权益
第二十章:
保险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章:
合同份数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一、材料设备品牌限定清单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附件四、施工场地文明施工标准
附件五、工程管理奖罚办法
附件六、分包配合管理协议
附件七、双方确认工程量计价清单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总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工程经过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签订“”施工总承包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
如原“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与本补充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本合同包含以下工程项目:
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1.乙方承包范围:
由设计的施工图,包括从机械进场至按地下室及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完成所有施工、验收、机械退场的全部总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而有必要采取的隐含的所有施工、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及各种配套保证(如临时设施等)等各方面的措施。
2.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为施工总承包工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a)凿桩头及清理
b)基坑遗留土及基础土方开挖及外运、土方回填
c)桩顶结构及基础(含承台)
d)防雷接地
e)主体结构
f)墙体砌筑
g)内外墙抹灰
h)防水
i)屋面
j)楼地面抹灰
k)烟道安装
l)室内给排水管道
m)室内电气及照明工程;
n)室内弱电、燃气及消防预埋管工程等
o)甲方指令委托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其它工程
p)其它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之附属工程
3.甲方有权决定标段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增加零星工程是否由乙方施工,如甲方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
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指令视为违约,甲方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收取违约金。
4.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仅为概括,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
乙方应研究其它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5.甲方有权对指定分包、指定供货或独立工程进行随时调整,有关之费用按合同条款之规定计算。
若甲方的调整影响乙方施工工期,则相应工期进行顺延。
若调整影响关键节点工期单次超过7日的,相应的补偿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除以上情况外乙方不会因此之安排而提出价款及工期之索偿。
6.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工期、质量、安全及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全部风险。
三合同工期
1.工期:
开工日期:
以甲方项目经理部现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乙方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乙方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
竣工日期:
以获取监理单位及甲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合格单的时间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不可抗力除外);
⏹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2.工期条件:
根据甲方初步拟定的各项合理工期节点计划和整体计划,乙方应确保协议所约定的工作按期完成。
乙方作为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度应承担管理配合职能,对于各分包单位的进度配合和进场时段,应根据项目的整体进度要求,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调解决。
工程节点
时间节点
工期
进场施工
地下室封顶
裙楼封顶
塔楼层
塔楼封顶
总包全部完工
注:
进场施工时间节点,以各栋甲乙双方办理场地移交且甲方提供地下室施工图的时间为准。
本工程的延误赔偿率为元/天(不足一天亦按一天计算),总承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总工期和节点工期进行施工,若总承包方未按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完成工作,则将会分别按照延误赔偿率乘以延误时间计算延误赔偿费用。
四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
整体目标——确保合格。
质量检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深圳市有关质量检验规定。
乙方作为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应承担监督管理职能,对于各分包单位未能达到质量要求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映并积极协调解决。
五暂定合同价款
5.1暂定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大写:
元整)。
该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机械费用、材料费用、水电费、运输费、管理费用、利润、规费、税金、赶工费、治安费、工程排污费用、试验检测费、保险费用、保修费用、各项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卫生费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损耗、风险等费用及按政府相关规定需由乙方缴纳的施工报建费用。
5.2本合同内所有清单项目单价为合同条件约定下的综合单价,组成合同价款清单内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工程竣工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1.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
2.本补充合同协议书
3.本补充合同条件
4.本补充合同附件及其余条款
5.招标文件:
技术要求、技术标书编制要求、商务标书编制要求、合同条件、投标函、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
6.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定标前的来往文件
7.原“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施工图纸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约定的解释顺序为准。
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甲方与乙方签署市规定的标准合同,但甲方及乙方确认此合同为分阶段合同效用,亦不影响乙方按本工程合同所需承担义务、责任和工作,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概以本合同为准。
乙方承诺会有效地和及时地协助办理好有关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及竣工所涉及之政府及其它单位之许可手续,并承担政府规定由乙方承担之有关费用,无偿协助甲方办理所有有关申请房产证等手续。
若由于乙方原因使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证件,则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若延迟时间超过15日的,则按结算价之1%扣除乙方之价款。
七甲方委托乙方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乙方接受委托。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补充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定义相同。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免费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本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甲方:
1.2甲方总代表:
1.3乙方:
1.4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
1.6监理单位:
1.7总监: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监理单位的指令经总监签署后生效。
1.8质量监督检验单位:
1.9安全监督检查单位:
1.10工程: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件第二十一章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1.13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或工期补偿的要求。
1.16小时或天:
本补充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7合同文件:
指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协议书第六条)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由约定外,组成本补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
(2)本补充合同协议书
(3)本补充合同条件
(4)本补充合同附件及其余条款
(5)招标文件:
技术要求、技术标书编制要求、商务标书编制要求、合同条件、投标函、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
(6)乙方承诺函件及双方在定标前的来往文件
(7)原“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建设局印制的标准文本)
(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9)规范规程、验收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功的,按争议的约定解决方式处理。
三、图纸及样板
3.1.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论工程是否结束,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
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3.2.所有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规范等,乙方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更不得把全部或部份资料,在未有甲方书面同意下,外传翻印。
第二章、甲方驻工地负责人及相关权利
1.甲方总代表履行本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补充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2.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总监应征得甲方批准。
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甲方总代表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
甲方总代表授权人,在甲方总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总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总代表进行确认。
4.甲方总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项目经理或乙方项目经理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认为甲方总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总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总代表可发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紧急情况下,甲方总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可按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处理。
6.如需更换甲方总代表和总监,甲方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水到社区红线,电接口在A区附近临时变压器处,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
8.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8套(包括向甲方提供的3套竣工图所需图纸),其他有关资料一套;乙方应妥善保管。
若乙方觉得有必要加印施工图纸,甲方可代为加印,但有关加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
11.委托监理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分包商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12.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1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4.甲方有权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若发生重大的现场布置调整和设计变更需重新核定费用。
15.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6.甲方有权独立或联合监理单位,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商、其它分包、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并有权公开评估结果,以及向乙方管理层或主管单位通报。
评估结果不需要乙方签字或其它形式的认可,基于评估结果的表扬或奖励措施由甲方独立决定。
第三章、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其他人员
一、乙方必须按本补充合同及投标标书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见下面第二条)、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甲方总代表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每次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和全面的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以及履行前任签署的所有文件。
二、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
1.项目经理:
,项目生产经理:
,技术负责为:
,水电安装负责人:
,项目商务经理
2.其他人员以乙方书面上报为准。
3.工程主要施工机械安排:
塔吊台、泵机台、井架台、电锯台、搅拌机台、砂浆机台。
三、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
四、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工作时间,以上人员离开工地现场或无法取得联系4小时以上,且授权没有得到总监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五、乙方驻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均须有工程师以上专业任职资格,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其他技术人员有三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验。
六、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尽快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理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工作)者;
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补充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或不符合本章第六条要求;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七、除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外,接到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的口头指令后,乙方应负责及时或不超过三天内向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核实,未确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
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承担补救措施,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第四章、乙方工作和责任
一、本章节乙方工作及责任,除注明费用另计外,其相关费用均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乙方提出的相关索赔均不会获得考虑。
二、基本责任:
1、乙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并遵循甲方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
2、由本工程开始到移交甲方之日为止,乙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
3、除上条款的规定外,乙方亦须负全责保护其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
此外乙方亦须负责其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
4、乙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示。
5、若合同文件说明本工程的部分物料由甲方供应,则:
(a).乙方须负责按实际所需加合理的损耗(以定额损耗为准)计算应由甲方供应的物料的订货数量,超报、超领部分视为乙方购买。
(b).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甲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
该计划必须考虑合理的订货、生产和运输周期。
(c).甲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地面。
若乙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d).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应的物料4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乙方可采用抽样开箱验收的方法,破损及不符合规格的按抽样中的比例乘以总数量进行替换。
三、质量责任:
(详见本补充合同第七章)
四、执行甲方指示
1.立刻执行甲方获本补充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示。
若乙方未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而在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3天之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2.若乙方觉得甲方的指示未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甲方以书面形式说明本合同授权他发出该指示的条款,甲方须立刻答复。
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第十六章相关条款进行诉讼。
若乙方没有异议或没有要求诉讼而跟着执行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的。
3.甲方之所有指示须书面发出。
任何口头指示,都不实时生效,应由乙方于3天内以书面向甲方确认,而在接到乙方之确认书后7天内,如甲方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述7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若甲方在发出口头指示后7天内以书面确认该口头指示,则乙方不必再作上述确认,而该项指示,由甲方之确认日期起生效。
4.乙方须维持一有效率的组织以使甲方所发出的一切指示能及时传送至工地、指定分包单位及指定供货单位执行。
乙方应只从甲方或获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处接收指示。
5.乙方须把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其项目管理人员或其公司之指示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
6.若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要求,乙方须允许他们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
7.若乙方与合同文件规定或甲方指示不符,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并立即通知甲方。
8.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的指示,只要该指示是与乙方有关的,乙方必须全面与其他独立承包商、指定分包单位配合。
9.本工程乃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
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
五、审批
1.合同文件说明要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审批、认可的东西或工作,乙方须提前给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批准和认可。
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乙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2.甲方可委托其工程顾问执行审批的工作。
六、法定责任
1.乙方须遵从中国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唯独按中国法例由甲方负责的则除外。
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3.乙方须遵从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工资的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条例,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
4.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乙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详加解释。
乙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从律例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甲方指示的设计变更处理。
5.乙方未得甲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本工程)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
6.执行本补充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7.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8.遵守其它本合同未列明,但法律、规范、标准注明属乙方承担之责任。
七、乙方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作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有关之批准。
八、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包括施工许可证)业务等合法手续,承担公关职责,支付有关费用(规定由乙方支付的部分)的时间不应影响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