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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

 

**项目

 

发包人:

**

承包人:

**

**(联合体成员)

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联合体成员)

二、联合体分工

四、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

六、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无预付款。

八、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九、合同生效

 

(签字页)

发包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中国二十冶集团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子:

电子: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宝钢宝山支行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电子:

  

合同订立时间:

2017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4适用法律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事项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2.3监理人

2.4安全保证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名称、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

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2项目经理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安全保证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

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3.7现场保安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

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4.5误期赔偿

4.6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第5条技术与设计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

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编制设计工作的,不退已支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但是完成设计工作不足一半的按合同价款总额的一半付款,完成设计工作超过一半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付全款。

(7)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5.2.3遵守标准、规

5.2.4操作维修手册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6.2.3未能按时参检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

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

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对之进行确认。

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施工组织设计。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用电等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7.2.9施工资源

7.2.12清理现场

7.2.13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

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

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

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

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7.8.3现场安全管理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5事故处理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第8条竣工试验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9)其它。

8.1.2发包人的义务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

其中: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

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4延误的竣工试验

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

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

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9.2接收证书

9.4未能接收工程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10.1权力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

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

发包人应在12小时,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

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试运行考核

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

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

25日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

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

13.1.2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

(1)项、第

(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3.1变更通知。

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

(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

(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13.5变更价款确定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13.7合同价格调整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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