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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行业水的标准和要求修订版

 

酒行业水的标准和要求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产量和电耗的测定及计算方法。

  适用于以电为能源臭氧发生器的测定。

2名词术语

  电耗specificenergyconsumption

  设备生产单位重量的成品所消耗的电能。

3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3.1臭氧浓度

方法原理概要:

臭氧〔O3〕是一种强氧化剂,与碘化钾〔KI〕水溶液反响可游离出碘,在取样结束并对溶液酸化后,用0.1000mol/L硫代硫酸钠〔Na2S2O3〕标准溶液并以淀粉溶液为指示剂对游离碘进滴定,根据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消耗量计算出臭氧量。

其反响式为:

 O3+2KI+H2O——O2+I2+2KOH    

(1)

I2+2Na2S2O3——2NaI+Na2S4O6   

(2)

  3.1.2试剂

  3.1.2.1碘化钾(KI)溶液(20%):

溶解200g碘化钾。

  3.1.2.2(1+5)硫酸(H2SO4)溶液:

量取浓硫酸(p=1.84;分析纯)溶于5倍体积的蒸馏水中。

  3.1.2.3C(Na2S2O3·5H2O)=0.1000mol/L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使用分析天平准确称取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用新煮沸冷却的蒸馏水定溶于1000mL的容量瓶中。

或称取25g硫代硫酸钠(Na2S2O3·5H2O;分析纯)溶于1000mL新煮沸冷却的蒸馏水中,此溶液硫代硫酸钠浓度约为0.1mol/L。

再参加碳酸钠(Na2S0O3)或5mL三氯甲烷(CHCL3);标定,调整浓度到0.1000mol/L,贮于棕色瓶中,储存的时间过长时,使用前需要重新标定〔标定方法见附录A〕。

  3.1.2.4淀粉溶液;称取1g可溶性淀粉,用冷水调成悬浮浆,然后参加约80mL煮沸水中,边加边搅拌,稀释到100mL;煮沸几分钟后放置沉淀过夜,取上清液使用,如需较长时间保存可参加水杨酸或氯化锌。

  3.1.3试验仪器、设备及对其要求

  3.1.3.1三角洗瓶〔吸收瓶〕500mL。

  3.1.3.2滴定管50mL,宜用精密滴定管。

  3.1.3.3湿式气体流量计容量5L。

  3.1.3.4量筒20mL500mL各一只。

  3.1.3.5刻度吸管〔吸量管〕10mL。

  3.1.3.6容量瓶1000mL。

  3.1.3.7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软管,用于输送含臭氧的气体。

不可使用橡胶管。

  3.1.4实验程序及方法:

量取20mL的碘化钾溶液(3.1.2.1),倒入500mL的吸收瓶中,再参加350mL蒸馏水,待臭氧发生器运行稳定后于臭氧化气体出口处取样,先通入吸收瓶(3.1.3.1)对臭氧进行吸收后再通过湿式气体流量计(3.1.3.3)对气体计量,气体通过量为2000mL〔时间控制在4min左右〕,停止取样后立即参加5mL(1+5)硫酸溶液(3.1.2.2)(使pH值降至2.0以下)并摇匀,静置5min。

用0.1000mol/L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深液(3.1.2.3)滴定,待溶液呈浅黄色时参加淀粉溶液(3.1.2.4)几滴(约1mL),继续小心迅速的滴定的颜色消失为止。

记录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用量。

  3.1.5臭氧浓度的计算

Co3=ANa×B×2400/V0(mg/L)(3)

式中:

Co3——臭氧浓度,mg/L;

ANa——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用量,mL;

B——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mol/L;

V0——臭氧化气体取样体积,mL;

臭氧浓度大于等于3mg/L时,此测试结果的精密度在±1%以内。

3.2臭氧产量

  3.2.1方法原理概要:

臭氧浓度数值与进入臭氧发生器总气体量数值的乘积即为产量。

  3.2.2设备、仪器及对其要求

  3.2.2.1压力表1.5级

  3.2.2.2气体转子流量计工业级

  3.2.3气体流量的修正计算:

流量计使用时被测气体的温度、压力,往往与流量计分度标定时有所不同。

因此,使用时数的流量显示值,常常不是流经流量计气体的真实反映,必须予以修正。

其公式如下:

QN=(PsTN/PNTs)1/2·Qs(m3/h或L/h)(4)

式中:

QN——标准状态下,气体实际流量,m3/h或L/h;

Qs——测量〔试验〕状态下,气体在仪表中的显示流量,m3/h或L/h;

Ps——测量〔试验〕状态下,气体的压力,Pa;

TN——仪表标定时的绝对温度,(273.15+20)K;

Ts——测量〔试验〕状态下,气体的温度K;

PN——仪表标定状态时的绝对压力〔一个标准大气压1.01325×105Pa〕。

  3.2.4臭氧产量的计算

Do3=Co3·QN(g或mg)(5)

式中Do3——臭氧产量,g或mg。

 3.3电耗

  3.3.1方法原理概要:

臭氧发生器实测消耗电功率与单位臭氧产量之比为电耗。

  3.3.2设备、仪器及对其要求。

  3.3.2.1电压表〔伏特表〕0.5级。

  3.3.2.2电流表〔安培表〕0.5级。

  3.3.2.3功率表〔瓦特表〕0.5级。

  3.3.2.4静电高电压表1.5级。

  3.3.2.5电度表2.0级。

  3.3.3电耗计算:

以功率表〔瓦特表〕(3.3.2.3)测得数值或电度表(3.3.2.5)单位时间内记录累积数值与单位时间内臭氧产量之比即为电耗,公式如下:

P=W/Do3(W·h/g·O3或kW·h/kg·O3)(6)

P=AH/Do3(W·h/g·O3或kW·h/kg·O3)(7)

式中P——臭氧单位电耗,W·h/g·O3或kW·h/kg·O3;

W——电功率,W或kW;

AH——电度表单位时间时内累积数值,kW·h。

附录A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补充件〕

  本附录列出两种对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方法,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中,等同使用。

A1方法一

  A1.1试剂

  A碘化钾〔KI〕,分析纯。

  A1.1.2C(1/6K2Cr2O7)=0.1000mol/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

使用分析天平准确称取于105~110oC烘干2h,并在硅胶枯燥器中冷却30min以上的重铬酸钾,定溶于1000mL容量瓶中摇匀。

  A1.2试验仪器、设备及对其要求

  A1.2.1碘量瓶250mL;

  A1.2.2称液管10.00mL;

  A1.3方法、步骤:

称取1g碘化钾(A1.1.1)置于250mL碘量瓶(A1.2.1)内,并参加100mL蒸馏水,用移液管(A1.2.2)移入10.00mL,0.1000mol/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A1.1.2),参加5mL(1+5)硫酸溶液(3.1.2.2),静置5min。

用待标定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3.1.2.3)滴定,待溶液变成淡黄色后,参加约1mL淀粉溶液(3.1.2.4),继续滴定至恰使蓝色消退为止,记录用量。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为:

N1=N2V/V1(mol/L)(A1)

式中N1——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mol/L;

N2——重铬酸钾标准溶液浓度,0.1000mol/L;

V2——取用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A2方法二

  A2.1试剂

  A2.1.1碘酸钾(KIO3)。

  A2.1.2乙酸(CH3COOH)。

  A2.2方法、步骤:

使用分析天平准确称取在105~110oC烘干1h,并置于硅胶枯燥器中冷却30min以上的碘酸钾(A2.1.1)2份,分别放入250mL碘量瓶中(A1.2.1),每瓶各参加100mL蒸馏水,使碘酸钾溶解,再各参加3g碘化钾(A1.1.1)及10mL乙酸(A2.1.2),摇匀,在暗处静置5min,用待标定的硫代硫酸钠溶液(3.1.2.3)滴定,待溶液变成淡黄色后,参加约1mL淀粉溶液(3.1.2.4),继续滴定至恰使蓝色消退为止,记录用量。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为:

B=W/V×214.00/6000=W/V×0.03567(mol/L)(A2)

式中B——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W——碘酸钾的重量,g;

V——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消耗量,mL。

两平行样品的结果相差不得大于2%。

附录B测量的质量〔参考件〕

  本附录是对测量质量问题的说明。

B1化学分析

  B1.1一般规那么:

本标准关于化学分析的一般规那么〔名词、术语、玻璃仪器的选用及洗涤等〕参照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第一篇总那么,1一般规那么〞的有关内容。

  B1.2溶液质量:

除试剂的质量影响外,其他影响溶液质量的因素及避象和预防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

可参看?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

〔第三版〕“六化学试剂与试液的配制〔五〕试液的质量〞的有关内容。

  B1.3溶液表示法

  B浓度:

本标准中,浓度均指量浓度〔摩尔浓度〕其表示如下:

C(B)=amol/L

式中C——浓度符号;

(B)——物质根本单元;

a——浓度数值;

mol/L——单位。

  B1.3.2(a+b)溶液:

按一定体积的比例混合的溶液“a〞代表溶质体积,“b〞代表溶剂体积。

  B1.3.3溶液(a%):

习惯称重量百分比浓度,在化学分析中常指溶质a的质量〔重量〕与溶液体积之比(m/V),是一种不准确的表示法,本标准在括号中列“a%〞只是习惯用法的标记。

本标准采用的表示方法是:

此溶液1.00mL含a克某物质,a指某物质质量〔重量〕数。

B2仪器、仪表

  B2.1天平、电工仪表、流量和压力仪表应定期检定、校正。

  B2.2电工仪表的检定和校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进行,检定和校正应在国家授权的电工仪表检定和校正单位进行,并对已检定和校正的仪表出具证明。

  B2.3流量和压力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检定和校正。

  B2.4玻璃量器容量的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可参看?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法?

〔第三版〕“五量器的容量检定〞。

B3测量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

  B3.1测量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参照GB5750“第一篇总那么,3水质检验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的有关内容。

附加说明:

  本标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处理器材设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主编单位〕、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北京玉渊潭环保设备厂、江苏泰兴环保设备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力群。

本标准委托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瓶装饮用纯洁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

  前言

  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洁水的卫

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洁水、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

瓶装饮用纯洁水卫生导那么?

等局部,每个局部

又包括假设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

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洁水的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於瓶装饮用纯洁水。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2-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

  GB4789.3-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

  GB4789.4-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1-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4789.15-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538-1995饮用天然矿泉检验方法

  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洁水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瓶装饮用纯洁水bottledpurifiedwaterfor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

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4卫生要求

  4.1原料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感官指标

  4.5卫生导那么

  A1目的

  为指导瓶装饮用纯洁水的生产,使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导那么。

  A2适用范围

  瓶装饮用纯洁水,即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

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於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瓶装饮用纯洁水。

  A3指导原那么

  第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生产单位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14881。

  第二条水处理车间应为封闭间,灌装车间应封闭并高空气交货装置,空气清洁度应到达1000级,并使用自动

化灌装。

  第三条设备、管道、工具、器具和含水设施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外表应光

滑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便於清洗、消毒;储存罐应易於放水,防止形成死水

层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条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盖灌装前必须使用自动化设备,严格清

洗、消毒。

  第五条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终端水、清洗後的瓶、盖,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药物残留等不得检出。

  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

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於帽外。

进入灌装人员必须进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第七条纯洁水生产单位应建立自身卫生管理,配备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要示

的检验室,负责产品检验,其感官指标、pH值、电导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必须每批检验,合格後方准出厂。

  第八条纯洁水生产单位对原料用水应经常进行检验,同时每年应按GB5749全项检验一次。

对纯洁水产品除

每批进行常规检验外,每年还应按本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二次,如有停产情况,在生产前必须进行全项检验一次,

并将检验报告妥善保存以备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查验。

  第九条瓶装饮用纯洁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GB7718的规定,除标准商品名称外,还应标

注其主要工艺及纯洁水字样。

非蒸馏工艺生产的纯洁水不能标注为蒸馏水。

  5检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GB/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理化指标

  5.2.1pH值、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氯化物

  按GB17323规定的方法测定。

游离氯、砷、铅、铜、氰化物、亚硝酸盐、挥发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按GB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指标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霉菌、酵母菌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anitarystandardfordrinkingwaterUDC613.3GB5749-85

  1总那么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给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

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

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

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

站同意後,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

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

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於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管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

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

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

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那么,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

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

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後,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

见物等指标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於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

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

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

好、水量充分、便於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假设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

加氯消毒後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後,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

否那么应根据需要,采取预

防措施。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有关的要

求执行。

  3.3假设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

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那么,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

间使处理後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地面水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

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

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

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局部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

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

情况研究确定。

.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

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和GB3838-8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

水质要求。

.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於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

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

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於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地下水

.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

,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

不得修建渗透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滓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如取水层在水井

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

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叁照本标准.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

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滓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

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

商议後,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全同卫生、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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