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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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同的生效约定不明的处理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1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
【考点6】合同的生效(考点综述)(★★★)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2016年案例分析题)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12章)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12章)
6.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7】约定不明的处理(P84)(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单选题)(★★★)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
(1)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
(2)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考点8】抗辩权(P85)(★★★)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3.不安抗辩权(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解释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甲先付款,乙再发货。
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
(2015年)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B
【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
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2017年)
A.不安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履行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题3·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例题4·单选题】2010年3月8日,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借用电脑一台。
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
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
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
(2)选项C: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在本题中,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手表属于两个法律关系,甲、乙均为自然人,乙不享有留置权。
【考点9】代位权(P85)(★★★)(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00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例题1·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2015年)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
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选项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10】撤销权(P86)(2008年案例分析题)(★★★)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1】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解释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