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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车费改知识分析

【政策及条款】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

首先,商业车险改革是顺应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需要。

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商业车险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其次,商业车险改革是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保险意识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却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调整,产品单一、服务能力不强,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对老百姓关切的问题加以改善,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

  第三,商业车险改革是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在怎样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以及怎样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满足真正的保险需求上还需要多下工夫。

目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车险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不容忽视。

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倒逼财产保险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

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一是促进费率公平。

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

二是拓宽保障范围。

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

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

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核心目标是把定价权更多的交给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同时赋予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权,让消费者享受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保险监管部门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

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

本次行业示范条款修订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

一是扩大责保险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10个,新增1个。

  7.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8.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

  9.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

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另一方面,减少行业协会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10.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

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e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f诉讼费、仲裁费,g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1.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3.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答:

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5.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

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16.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7.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中,对车辆损失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18.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

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承保篇】

  19.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

不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相关替换。

  20.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

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21.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

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2.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

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23.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

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24.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如何约定?

  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25.什么是“零整比”?

  答:

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26.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如何规定的?

  答:

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27.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

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28.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

NCD系数值,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2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29.什么是车险信息平台?

  答:

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台,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

从商业价值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避免单方对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行业价值方面,以车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目前我省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30.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

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

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

如发现标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

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

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

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

  31.如果客户将老条款保单进行全单退保形成短期单,再按新条款投保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计算?

  答:

首先考虑短期单承保期间内的赔付情况。

若短期单内存在赔案,新保单则按照赔案次数进行上浮;若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则进一步考虑短期单的承保期限。

  短期单的承保期限以6个月为标准,短期单内未发生赔案的前提下,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大于或等于6个月,将短期单视同整年单,并结合以往年度赔付情况来确定新保单的浮动;若短期单的承保期限小于6个月,则忽略该短期单,根据短期单投保时的浮动情况确定新保单的浮动。

  32.如客户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

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

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标准执行。

  33.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保费如何计算?

  答: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34.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

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35.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

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

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6.特别约定录入有哪些要求?

  答:

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约定内容不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不能赠送附加险。

  37.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

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8.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

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

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

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39.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

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0.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41.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

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

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42.折旧金额如何计算?

  答: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43.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

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4.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

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45.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4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

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

“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47.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

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48.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应如何处理?

  答:

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全部作废,必须重新开始投保查询。

  49.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

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

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50.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

批单的起保日期:

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

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51.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5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53.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

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

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54.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

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55.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

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56.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

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57.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

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58.录单过程中过户车辆未点选过户选项,怎样操作补交该单折扣差额?

  答:

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后,在系统内对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车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59.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

  答:

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60.河北地区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其他省牌照的车辆可以到河北投保吗?

  答: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主动招揽异地车业务,但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理赔篇】

  61.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落地受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

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2.乘客正在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

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

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64.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

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

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6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

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6.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

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67.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

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6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

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

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6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

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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