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定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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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定额
新定额调整系数
直接费
总说明
九、温度是按26℃条件下制定的,当井下温度高于26℃时,井下用工以1.11系数调整。
十、本定额是按低瓦斯管理的矿井编制的,凡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其人工、机械消耗量按1.1系数调整。
十一、本定额是按海拔标高<2000m制定的,如果超过时,其人工、机械消耗量按下表系数调整:
海拔高度/m
<2500
<3000
<3500
<4000
人工调整系数
1.06
1.15
1.23
1.32
施工机械调整系数
1.20
1.30
十二、本定额掘进均按光面爆破编制,当砌碹或支架支护的巷道和硐室采用普通爆破施工时,掘进定额以0.83系数调整。
十五、本定额未出现半煤岩巷道的掘进定额,如在煤层巷道中夹石厚度>250mm,或在岩层巷道中夹煤厚度>400mm时(数层夹石或夹煤,厚度按累计总厚度计算),均为半煤岩巷道(含斜井、硐室)。
半煤岩巷道套用定额时,按巷道内煤层与岩层的体积分别选用相应条件的煤或岩石掘进定额,人工、机械分别以1.1系数调整。
十八、本定额未出现钢筋混凝土定额。
使用时可套用相应的混凝土砌碹定额,人工消耗量分别按:
单层筋以1.11系数调整、双层筋以1.18系数调整,钢筋另按设计用量选用钢筋制作绑扎定额。
二十一、编制概、预算时,混凝土支护的立(斜)井井筒的混凝土冬季施工加热费可按下列比例增加:
取暖期4个月的地区,按井筒混凝土支护定额增加1%;
取暖期6个月的地区,按井筒混凝土支护定额增加2%;
取暖期7个月的地区,按井筒混凝土支护定额增加3%;
块状材料支护的立(斜)井井筒和井下巷道施工用混凝土、砂浆等,均不计取加热费。
二十三、架设树脂锚杆时,定额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均以1.1系数调整;架设水泥药卷锚杆时,定额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均以1.2系数调整;当锚杆架设增加钢带时,定额人工消耗量以1.05系数调整。
二十七、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巷道施工中,采用人工装煤(岩)时,掘进定额扣除耙斗机装岩机台班用量,人工消耗量以1.23系数调整。
第一章立井井筒
十、本章定额涌水量是按<5m3/h编制的,当涌水量>5m3/h时,掘进与支护定额分别以下列系数调整:
调整系数
涌水量/(m3.h-1)
掘进工程
砌碹及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10
1.05
1.01
<20
1.14
1.02
十一、本章定额砌壁部分是以无梁窝或不预留梁窝制定的,需预留梁窝时,其砌壁人工消耗量以1.10系数调整。
十四、暗立井井筒未单独出现定额,使用时套用相应的立井井筒定额,其人工消耗量:
掘进以1.2系数调整,砌壁以1.1系数调整。
第三章斜巷
三、本章定额涌水量是按<2m3/h编制的,当涌水量>2m3/h时,下行掘进与支护定额分别以下列系数调整:
调整类别
涌水量/(m3.h-1)
掘进工程
砌碹及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
<5
1.06
1.03
<10
1.11
1.05
<20
1.16
1.08
四、当斜巷上、下行的倾角>45°时,掘进及支护定额按<45°定额套用,其人工消耗量以1.12系数调整。
第四章平硐及平巷
三、硐口明槽施工中混凝土砌碹,套用平硐及平巷混凝土砌碹定额,其中外模板消耗量按定额模板消耗量的80%增加;支拆模板人工及混凝土养护费用,按定额人工消耗量的1.1系数调整。
六、本章定额是按正坡掘进考虑的,当采用反坡掘进时,掘进与支护人工消耗量均按1.1系数调整。
第五章硐室
七、定额中煤仓和溜煤眼支护是按圆形立仓制定的,未出现斜仓支护定额,使用时,圆形斜煤仓和溜煤眼砌碹支护分别套用相应条件的煤仓和溜煤眼砌碹定额,人工消耗量以1.06系数调整;喷射混凝土支护套用硐室喷射混凝土(墙部)定额,人工消耗量以1.32系数调整;半圆拱形斜煤仓和溜煤眼按支护形式套用其他硐室砌碹定额或喷射混凝土定额,人工消耗量以1.32系数调整。
十、交岔点及按断面分档的其他硐室是按平硐室制定的,斜硐室时,掘进与支护定额人工消耗量以1.2系数调整。
第六章铺轨
三、铺设道岔定额是按水平巷道编制的。
当斜井及斜巷铺设道岔时,按同型号平巷道岔铺设定额人工消耗量以1.11系数调整,其他材料费按材料费的2%计算。
四、本章定额中是按铺设单轨编制的。
当铺设双轨时,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按单轨定额以1.86系数调整,材料消耗量按单轨定额增加一倍。
计算铺轨长度时,应减去道岔长度。
五、本章定额中的钢筋混凝土轨枕是按木栓道钉扣件计算的。
如采用螺栓扣件时,应扣除道钉的消耗量,其人工消耗量以1.15系数调整,并相应增加以下各项材料(分子为个数,分母为kg)见下页表。
六、本章定额包括填铺道砟,如果不铺道砟,应将定额中的工、料消耗数量扣除,道砟按定额中的数量扣除,人工消耗量按每立方道砟扣0.29工日。
八、道轨拆除及改拨定额:
5.本章定额未制定拆除、改拨道轨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拆除100m轨道定额:
按铺设1km同类型轨道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的40%计算。
2)改拨100m轨道(拨距0.3m以内)定额:
按铺设1km同类型轨道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的70%计算。
3)拆除一组道岔定额:
按铺设一组同类型道岔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的40%计算。
4)拆除一台转车盘定额:
按铺设一台同类型转车盘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的40%计算。
第七章注浆
二、当工作面注浆孔打钻倾角<65°时,立井井筒以1.15、斜井及斜巷以1.10系数调整注浆打钻定额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
三、本章定额分为单液浆(水泥浆)和双液浆(水泥—水泥玻璃),注浆定额用量是以半成品形式出现并标有水灰比。
设计注浆材料的水灰比与定额不同时材料消耗量可以调整,人工和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做调整。
第十章成品及半成品制作
八、井口需要设混凝土集中搅拌站时,每立方米混凝土可增加机械使用费10.88元,包干使用。
九、本章未出现U型钢支架附件制作定额,实际使用时按U型钢支架制作定额乘1.5系数计算。
辅助费
第三条本定额为综合成巷定额,工作内容包括从井筒破土至全部工程按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如井巷掘进、支护、水沟、电缆沟、管子沟、台阶、扶手、设备基础、铺轨(不含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管线敷设、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零星工程。
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一般自然条件影响,如巷道滴水、淋水;平均厚度在0.8m以下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内的局部片帮冒顶;壁厚注浆;3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和其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较少时间的影响。
凡定额中包括的内容,不得另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设计为无永久轨道、带式(刮板)输送机、搪瓷(铸石)溜槽、单轨吊的工程(不含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以0.96系数调整。
第四条本定额施工工期中不包括下列内容:
二、处理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大冒顶,即平均冒落厚度0.8m以上,一处冒落体积20m3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冒顶。
第八条本定额是按单一开拓方式制定的,当设计为联合开拓时,选用定额的原则和方法是:
3.平硐与暗立(暗斜)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平硐和立井(斜井)井筒定额;第二、三、四期按暗立(暗斜)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并以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开拓方式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平硐
暗立井
1.123
1.040
1.023
1.044
暗斜井
1.199
1.047
1.026
1.053
第十五条第一期定额是按一个广场双井筒制定的,单井筒或三井筒时按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井筒类别
立井井深/m
斜井井长/m
平硐硐身长/m
<500
>500
<600
>600
<1000
<2000
>2000
单井筒
1.222
1.188
1.210
1.194
1.385
1.394
1.365
三井筒
0.956
0.962
0.930
0.935
0.872
0.869
0.878
第十六条本定额是按低瓦斯矿井编制的,用于高瓦斯矿井时分别按第二期1.09,第一、三、四期1.07系数调整。
瓦斯突出、煤尘突出及煤油气共生矿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设备配备及要求进度,按基础定额编制补充预算。
第十七条大钻机钻进法施工的立井井筒,在钻进期间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竣工交接期间发生的提升、给排水、通风、照明供电等以及破锅底、破井壁等所发生的辅助费用按每10m井筒7100元,由矿建施工单位计取。
第十八条表土段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选用涌水量<5m3/h的基岩段相应条件定额,并按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冻结深度/m
井筒支护类型
单层支护
双层支护
两砌一防
两砌二防
三砌两防
<100
0.751
0.901
0.979
1.024
1.126
<200
0.833
1.000
1.087
1.136
1.250
<300
0.925
1.110
1.207
1.261
1.388
>300
1.027
1.232
1.339
1.400
1.540
转入基岩段后,其定额排水电耗以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冻结段占井
筒深度
<1/5
<1/4
<1/3
>1/3
调整系数
1.13
1.16
1.22
1.33
第十九条倾角调整。
斜井开拓定额是按井筒倾角<18°制定的。
倾角不同时按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施工期
斜井井筒倾角
<10°
<30°
>30°
第一期
0.96
1.03
1.07
第二、三、四期
0.94
1.05
1.12
第二十条斜长调整。
斜井斜长>1200m时,选用<1200m定额,并以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施工期
斜井井筒斜长
<1500m
<2000m
第一期
1.34
1.42
第二、三、四期
1.12
1.20
第二十一条断面调整
一、斜井听筒、平硐硐身掘进断面<6㎡时,按相应条件<10㎡定额以0.92系数进行调整。
二、硐室掘进断面<10㎡时,立方米定额以1.22系数进行调整。
三、掘进断面>30㎡,按相应条件<30㎡定额以1.07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支护厚度调整。
立井井筒定额是按正常支护厚度制定的,当设计支护厚度不同时,表土段按下表系数进行调整,基岩段按下表系数×1.136后调整:
井筒净径/m
支护厚度/mm
<3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400
<4
0.642
0.699
0.880
1.000
1.173
—
—
—
<5
0.639
0.694
0.880
0.961
1.000
1.137
—
—
<6
0.627
0.693
0.880
0.960
1.000
1.131
1.213
—
<7
0.624
0.677
0.813
0.880
0.957
1.000
1.095
1.114
<8
0.620
0.676
0.801
0.880
0.917
0.979
1.000
1.029
<9
0.619
0.664
0.774
0.880
0.916
0.972
1.000
1.026
第二十三条支护形式调整。
一、立井井筒定额是按砌碹支护条件制定的,当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1.08系数调整;设计为锚喷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0.9系数进行调整。
二、斜井(斜巷)、平硐(平巷)设计为砌碹带底拱或圆形砌碹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的砌碹支护定额以1.24系数进行调整;锚喷或支架支护带底拱时,按相应条件支护定额以1.29系数进行调整;砌碹支护的井筒、巷道铺设混凝土坪的以1.14系数进行调整;其他支护形式的井筒及巷道,铺设混凝土地坪,均按其掘进断面套用相应条件的砌碹岩巷定额以0.14系数调整调增费用;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采用支架支护时,采用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并以0.89系数进行调整;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砌碹定额,斜井(斜巷)以1.06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平巷)以1.04系数进行调整。
三、本定额第二、三期编制了锚喷、砌碹、支架支护定额,其中锚喷支护综合了锚喷混凝土、金属网锚喷、钢带(托梁)锚喷等方式。
当采用素喷砂浆、素喷混凝土时,按其相应条件锚喷支护定额分别以0.77、0.92系数进行调整;当采用锚杆支护时以0.8系数进行调整;当采用砌墙金属梁支护时,按砌碹支护和支架支护定额的平均值计算。
当设计为裸体巷道时,执行锚喷支护定额,以0.6系数进行调整。
四、设计为多层支护时,按设计掘进断面(净径)按下列系数调增:
1.每增加一层砌碹支护,按砌碹岩巷(井筒)定额的0.3调增;
2.每增加一层支架支护,按支架岩巷定额的0.1调增;
3.每增加一层喷射混凝土支护,按锚喷岩巷定额的0.08调增。
第二十四条煤岩类别调整。
一、本定额第一期未出现煤巷(硐室)定额,巷道期未出现煤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锚喷以0.83、砌碹以0.79、支架以0.70系数进行调整。
二、本定额未出现半煤岩巷道(硐室)定额,使用时可按照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以0.90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定额第二、三期未出现斜巷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硐室定额以1.216系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因地质等客观原因造成巷道二次刷大并支护时,套用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并以下式计取辅助费。
巷道刷大并支护辅助费=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刷大后掘进断面/刷大前实测断面-1}×0.6+0.4】因地质原因造成巷道起底时,按起底体积套用一般硐室砌碹定额,以0.4系数调整。
第三十五条斜井井筒、平硐硐身的永久铺轨工程在第一、二、三期内施工时,由施工单位计取辅助费,使用时按其斜长(硐身长)套用尾工期巷道工程量<20000m铺轨定额,在一期施工以1.38系数进行调整,在二、三期以1.05系数进行调整;在第四期施工时,按尾工期结算办法统一结算。
第三十六条供热系统附加定额是按全年12个月摊销的,无论工程是否在取暖期内施工,均执行本定额。
一个广场三个井筒集中供热时,执行双井筒定额,以0.81系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本定额是按设矸石山考虑的,当不设矸石山,采用汽车排矸时,按掘进实体执行汽车排矸附加定额,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第一期以0.92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斜井开拓第一期以0.90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其以0.96系数调整;平硐开拓第一期以0.85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其以0.93系数调整。
当铺设轨道运输利用矸石回填广场时,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第一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9系数进行调整;斜井开拓第一期以0.95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8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开拓第一期以0.91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8系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本定额是按海拔<+2000m制定的,>+2000m时以1.04系数调整定额。
第四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矿井,投产后剩余的井巷工程和改扩建矿井工程选用定额的原则是:
一、由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并设有独立辅助系统的,执行本定额。
二、由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与生产矿井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60%编制概算。
编制预、结算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和基础定额,本着“发生什么费用,计算什么费用:
的原则进行编制。
三、由生产矿自行施工,并与生产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40%计提辅助费。
第四十一条设计巷道工程量<4000m(包括井筒)的矿井,辅助费按本定额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