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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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

7、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现代农业生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o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实施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资金在云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领导下,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o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环节

第四条现代农业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国家和省确定的主导产业及其优势域。

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示范,加快形成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体系o

第五条现代农业资金的重点支持环节是:

1.标准化种养殖基础设施建设;

2.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规模化养殖机械设备购置;

3.种畜、种苗引进及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与标准化技术培训、示范、推广;

4.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贷款贴息。

第六条现代农业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机构、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3.弥补企业亏损和偿还债务;

4.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

5.购置办公车辆和通讯器材;

6.平衡预算;

7.其他与本办法支持环节不符的支出o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资金拨付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原则、资金规模和支持重点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和项目实施区域报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审定o

第八条按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和资金安排方案,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年度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汇总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编制全省年度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财政部批准全省年度实施方案并下达资金后,省财政按程序逐级下达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管理及监督

第十条项目实施区域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各级要认真掌握项目进展、资金到位、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年度总结,于项目实施次年1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o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委托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现代农业资金应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相关办法予以处罚o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o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o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篇: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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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xx-10-2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

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郊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xx]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xx‟34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网址:

//-1-

(县)三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本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与主要副食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市及区(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资金管理、项目申报等工作。

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审核落实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

项目的批复、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市财政部局同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其他

第八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年度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当年我市支持重点,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区(县)财政会同区(县)有关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本区(县)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总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自筹投入、区(县)财政投入和申请市级财政、中央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中央及市级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环节、组织

保障措施、年度任务完成时间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区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区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筛选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评审结果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检查验收后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

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等,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自验报告、工作总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及资产形成移交情况等。

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市里将组织力量对竣工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暂停相关单位或区(县)下年度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设施菜田建设;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林业方面着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积极打造“精品、设施、观光、籽种、创汇”林业。

第二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管理的现行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建设车间厂房、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项目计划无关的支出。

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规定,组织对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和建后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三篇: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设区市和项目县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并创新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项目县要围绕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促进主导产业的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促进农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促进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

同时,通过主导产业的辐射效应,带动周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

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

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省财政厅制订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并综合考虑项目县主导产业产量、产值、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结果,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同级农口有关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县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经审核后,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直接切块下达拨付到项目县。

项目县按照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优质、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

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选择

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

各地不得用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项目县后,由项目县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不提取管理工作经费,项目县财政可根据管理工作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自有财力中适当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县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县要采取措施,将项目建设有关内容在项目区、乡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农口等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年度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应按规定对项目先进行验收和绩效自评。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对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对检查验收、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县,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项目县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9、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十五”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实施意见》的总体规划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

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扶大、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二)公开公平原则。

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原则。

各级管理部门和用款单位,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龙头企业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二)对真正能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加工

设备、技术改造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实行按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能够带动、示范、扶持农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

(四)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和特定产品市场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

第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由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向昆明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审,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昆明市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

(二)申报资料。

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

1.项目的背景材料;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项目的组织领导及运行机制;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附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性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的主导产品和生产规模、与农户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三)申报资金。

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须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详细预算,贴息资金必须填写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按项目管理,项目实行专家评议与各级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和提交项目可研性报告,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性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经过评审后的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条对批准项目,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按财政管理体制逐级将资金拨付到扶持项目和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达项目所在地后,所在地主管部门应与实施项目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项目责任书签订后,按项目进度拨款;对不需签订项目责任书的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至有关扶持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偿扶持的项目,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评审权限,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向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部分项目组织抽验;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企业应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并如期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不硬性要求县(市)区配套,县(市)区财政若对申报项目承诺支持的,视同配套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须确保资金按期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安排给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

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储备档案,为项目资金的落实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配合各地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效果,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市级农业产业办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上年度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做出专项总结,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违规处罚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出,当地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同时

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县(市)区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查不严,出具虚假意见,骗取项目支持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终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

(三)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下拨,造成资金在本级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外、同时追缴滞留、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追缴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方式收回。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

(一)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制度,追踪资金使用效果。

考核内容包括:

农业产业化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上缴税收情况;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等。

(二)市级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将不作为下年度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预算中涉及的产业化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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