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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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

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

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技术要求(试行)………………………………………57

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67

 

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根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矿产勘查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招投标取得的原则;

(三)经费合理使用、节约的原则;

(四)统一技术要求、工作方法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括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月季年报告编制、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原始与成果资料汇交、经费使用、完工经费总结报告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在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设立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质量要求;

(二)编制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议;

(三)组织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工作;

(四)组织项目总体设计书、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评审及项目质量检查、野外验收;

(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七)项目监审专家的聘任及管理工作;

(八)督促项目中标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九)接收、保管项目原始资料,定期进行勘查成果资料汇总。

第六条项目中标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项目实施所需人员和设备配置;

(二)按时提交项目总体设计书和年度工作方案;

(三)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正常运行;

(五)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六)汇交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七)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中标单位经费部分),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提交项目完工经费总结报告。

同时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

第七条项目投标单位自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办公室提交项目总体设计书。

编写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八条办公室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设计书的评审。

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办公室。

办公室10日内下达审批意见书,同时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办公室聘请熟悉相关专业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设计评审,并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设计书审查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条设计书审查通过后,设计书编制单位应向办公室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四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四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下达后一般不予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有重大变化或其它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中标单位正式行文提出变更申请。

属于一般性技术方案调整的,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回复的意见。

涉及到项目名称、目标任务、工作地区和经费预算额度等重大变更的,应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批。

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提交调整后的补充设计书。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工作报告分为月报(野外工作期间)、季报、半年报、年报、专报。

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

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

工作报告编写要求详见附件3。

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中标单位报送办公室。

月、季、半年、年报应于当月25日前报送办公室。

第五章项目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质量检查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的重点是探矿工程质量、原始地质资料质量和实物工作量核算的合理性。

检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

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内自检、互检、抽检三级检查,院(队、所)级中期及年度野外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鼓励项目中标单位按照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中国地质调查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第六章野外验收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20日前,向办公室提出野外验收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5。

第十七条办公室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组成员,并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中标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意见书格式见附件5),办公室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下发到被验收的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验收意见中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中标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办公室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办公室认可或实地检查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

第二十条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详见附件6。

第二十一条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后,向办公室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并附送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终审包括评审和审批两部分。

办公室根据成果报告所涉及的专业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招标任务书、合同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补充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评审应形成审查意见书,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书30日内按照审查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办公室审查认定。

第八章资料汇交

第二十五条中标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单位。

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成果资料,同时向办公室提交地质成果资料(纸介质、电子文档资料各一套)和全部原本档案。

由省国土资源厅依照规定做好成果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汇交的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质资料管理要求。

第九章项目预算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设计预算按照《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要求编制与审查。

预算以《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试行)》为基础,并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补充价格标准执行。

按总体设计书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对项目工作进度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结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做为向中标单位分批拨付项目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是指开展项目工作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人员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其他直接费。

人员费:

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在从事该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工资性费用。

能源材料费:

指项目实施直接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工具、器具、零配件、专用管材及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外协费:

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外协测试、施工、加工及租赁费用。

用地补偿费:

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林赔偿费等。

差旅费:

指为项目实施而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直接费:

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发生的运输费、作业搬迁费、仪器设备修理费、资料图件费等。

间接费用:

指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为组织、管理项目工作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管理人员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费、交通运输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

以下支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各种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支出;

(四)投资性支出及捐赠、赞助。

(五)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的财务监督检查

(一)对预算的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十章成果管理及探矿权处置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是指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对取得矿产资源量或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第三十四条成果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按《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执行。

第十一章责任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按时汇交原始与成果资料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不受理新开项目的投标、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等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支出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办公室有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矿产勘查项目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设计书编写要求

附件2设计书审查要求

附件3工作报告编写要求

附件4原始资料质量检查要求

附件5野外验收要求

附件6成果报告审查要求

 

附件1  

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

项目编写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勘查项目设计书(以下简称设计)编写工作,保证矿产勘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设计书是项目中标单位开展项目工作的依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相应勘查工作。

第三条设计编写由项目中标单位负责,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内容完整、文字精炼、思路清晰、重点突出、附图附表齐全美观,并在规定之日内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审查。

第四条设计编写的依据是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相关规定。

设计编写单位应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要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专家论证意见,对任务要求进行具体分解。

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区自然条件及地质条件、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写设计。

第五条设计编写前必须充分收集与任务有关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矿点、矿化点资料及综合研究等资料,全面掌握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分析以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本次工作的重点、创新点,使设计有充分的依据和可操作性。

必要时可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编制设计。

第六条设计的工作方案选择及工作量安排应遵循有效、先进、经济的原则,充分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加强技术方法的有效性试验,实现勘查手段的优化组合,力争用最经济的工作量实现最佳工作成果。

必要时,可以设计多方案供专家论证确定最佳方案。

设计编写提纲见附表1-1,可根据工作阶段和内容适当增加或减少。

设计书样式见附表1-2。

第七条属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逐年编写年度工作设计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

年度工作设计应对以往勘查年度完成的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详细说明项目任务书下达的总体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果,客观评述项目存在的不足,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年度工作方案有充分依据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预算项目应按省财政厅最新的有关要求编制。

单独装订并提交光盘介质。

第九条设计初稿完成后,项目中标单位应组织设计初审。

初审的重点是设计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实施方案能否满足项目任务书的有关要求。

初审意见应作为设计附件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设计提交单位总工程师、单位负责人应对初审后的设计书签字,并负相应责任。

设计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

设计书编写参考提纲

第一章前言

1、目的任务:

主要包括任务来源、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工作周期及成果提交时间等。

2、工作区范围和地理条件:

主要包括工作区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涉及图幅及编号、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环境、气候概况、交通条件、供水、供电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概况等。

上述内容应简明扼要。

3、矿权登记情况:

包括工作区内探矿权登记(或地质调查)范围、面积等,附区块图及拐点坐标,必要时还需表述区内采矿权登记的范围及有关情况。

第二章以往地质工作程度

1、以往区域地质工作:

主要是各种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化探、区域物探(包括区域重力、磁法、航空电法、航空能谱测量等)、遥感地质等,并对其成果作简要叙述。

2、以往矿产地质工作:

已进行矿产勘查地区的工作性质、工作程度、投入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及取得的主要成果。

与本次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有关的矿区,应附已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表及主要工程分布图。

对已提交的成果应确切地予以表达。

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详述。

3、对已经涉及本次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科研工作,要重点说明其工作成果和重要结论(如对成因认识的改变并涉及对矿床远景评价的应扼要地予以叙述)。

4、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区内找矿突破的关键性地质问题和可能的解决途径,应结合本次工作的目标任务加以详述。

第三章区域地质背景及成矿条件分析

主要从地质构造背景和成矿条件分析说明工作部署的依据。

1、区域成矿条件:

重点阐明区域地质背景、区域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特征、遥感地质特征、区域矿产分布及成矿规律。

文字力求精练,避免泛泛罗列地质资料。

2、矿区地质特征:

重点放在与成矿有关的地层、构造、岩浆作用和变质作用等地质特征上。

此外还要阐述普查区内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异常及其与成矿作用的关系。

3、矿体地质特征:

包括矿体的形态、规模、产状、空间位置、分布特征,矿物共生组合,矿石品位、矿物成分、化学成分、围岩蚀变等特征。

4、矿石的选冶情况及经济技术评价。

第四章工作部署

1、总体工作部署

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对各类地质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有针对性的说明总体工作思路和部署原则,说明勘查工程、测量、地质填图、物化探、水文地质等各项工作安排及施工顺序。

2、年度工作安排

说明年度工作任务、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尤其是当年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

1、测量工作

说明物化探测网布设、工程测量等工作采用的测量方法、精度要求等内容。

2、地质填图

说明填图范围、面积、比例尺、剖面测制地点的确定、填图精度的要求及方法的选择。

要说明和矿化带、含矿层、与矿体有关的岩石、围岩蚀变、含矿构造带及其它地质现象的观察内容。

3、物化探工作

物探工作应全面收集工作区已有物探资料,依据目标物与围岩的物性差异,有针对性地选择行之有效的物探工作方法技术。

化探工作应说明采用的比例尺、取样网度、取样物质、取样层位、取样深度;说明样品加工方法、加工粒度;说明分析元素、分析方法、精度要求及质量监控措施。

物化探工作部署要有的放矢,按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需要做物化探方法试验的项目,要说明试验的地点选择、试验方案、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等,并向办公室提交方法试验报告,经认可后,再全面开始生产。

4、槽井探工作

重点说明各类槽井探工程布置原则,工程间距、规格、工作量、施工顺序、质量要求等。

5、钻探工作

说明钻探工程布置原则,工程间距,工作量,施工顺序、质量要求及必要技术措施。

6、坑探工程

说明坑探工程的施工目的、规格、掘进方式、质量要求及技术、安全措施。

7、取样、加工与化验工作

应详细说明拟采集的基本分析、组合分析、岩矿测试、光谱分析等各类样品的采集目的、采样原则、采样规格、样品数量、样品重量、分析测试项目及质量要求等。

说明样品加工、测试方法及质量要求,内、外检样品选取原则与方法。

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说明所开展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质量要求。

9、矿石选(冶)性能试验

说明矿石可选(冶)性能试验的采样地点、采样原则及技术要求。

重要样品应单独编写取样设计或与试验单位共同商定取样方案。

10、技术经济评价

对于概略技术经济评价,应说明与矿床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收集原则、方法,邻区同类矿床技术经济指标调研工作安排。

对于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应说明拟委托研究单位以及相互配合方式。

11、原始地质编录、室内综合整理工作

按照《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0078─93)的要求,说明各类探矿工程和地质观测点的野外原始地质编录内容、格式、质量要求等。

按照《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DZ/T0079─93)的要求,分别说明野外工作期间、野外验收前、编写报告前的综合整理内容及质量要求。

12、专题研究

说明结合勘查工作所确定的科研课题、研究任务和研究方法,与勘查工作结合方式,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六章实物工作量

列表说明总体工作部署和年度各类实物工作量。

第七章预期成果

1、普查工作报告及相关图件、附表及提交成果时间。

2、按任务书说明预计提交的新发现矿产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基地或相应类别的资源/储量。

第八章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1、组织管理

2、工期安排

3、人员组成及分工

列表说明项目组成员姓名、年龄、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工作单位、以往主要工作业绩、在项目中分工及参加项目工作时间。

第九章经费预算

按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定额(试行)》及省财政厅有关预算规定编写。

其内容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

第十章质量保障与安全措施

1、质量管理体系及项目质量管理措施。

2、保障任务完成,提高工作质量的具体措施。

包括技术措施,各种新技术方法的应用,提高工作人员水平所采用的技术培训措施等。

3、安全及劳动保护措施。

附图

1、交通位置图(可附插图)

2、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图

3、勘查登记(地质调查)范围图(可与其它图件合并)

4、区域地质图

5、矿区地质图

6、实际材料图

7、矿床地质图

8、物化探异常图(含物化探异常初步推断成果图)

9、地质剖面图及中段地质图

10、工作部署(工程布置)图

11、资源/储量预算图

12、其它必要图件

附件1-2  

 

设计书名称

(宋体,二号,粗体居中)

 

中标单位:

(仿宋体,三号,粗体,居中)

年月日(仿宋体,小三号,居中)

设计书封面及扉页格式:

设计书扉页格式:

 

设计书名称

(仿宋体,二号,居中)

 

任务书编号:

(仿宋体,四号)

项目编号:

(仿宋体,四号)

 

编写单位:

(仿宋体,四号)

项目负责人:

(仿宋体,四号)

编写人:

(仿宋体,四号)

单位负责人:

(仿宋体,四号)

总工程师:

(仿宋体,四号)

提交单位:

(仿宋体,四号)(盖章)

提交时间:

(仿宋体,四号)

 

附件2

设计审查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勘查招投标项目设计审查工作,保证矿产勘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审查工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组织。

审查的主要依据是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相关规定,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

第三条设计审查组成员应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专家,原则上项目专家库成员不少于评审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设计内容涉及的专业原则上都要有相应的专家参加。

该设计项目的参加人员,以及有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审查组一般由7—9名人员组成,其中经济专家1—2人。

审查组人数可视项目重要程度、经费额度大小和涉及专业多少情况酌情增减。

第五条审查组成员对项目设计审查质量负责。

参加设计审查的专家成员对设计项目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设计审查采取会审形式。

项目技术与预算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分别审查,同步进行。

第七条审查日期和专家确定之后,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设计提交单位和专家。

一般应在审查会召开日的3日之前,将附有初审意见的设计书送交审查专家。

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送达的,应适当延长审查会期,以确保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设计书。

第八条设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的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

第九条审查会一般程序:

(一)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会议日程,明确设计审查要求;

(二)设计提交单位介绍设计书和答辩;

(三)审查组讨论审查意见;

(四)审查组与设计提交单位交换意见;

(五)评分;

(六)会议总结。

第十条对于新开项目,应重点审查项目的目标任务、以往工作程度、技术路线、工作部署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续作项目,应重点审查项目实施以来的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果、后续工作部署等内容。

第十一条审查组讨论审查意见时,应将主审专家草拟的书面审查意见发给参审专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补充、修改、完善,形成专家组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组应对设计书进行质量评分并划分质量等级(附表2-1、2-2)。

设计书质量按技术与经费预算两部分分别评分,经费预算部分占总评分比例的20%。

设计书的质量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90分、90>良好≥75分、75>合格≥60分、不合格<60分。

优秀等级:

原则上不修改或稍有修改即可提交专家组长审核;

良好等级:

稍有修改或较少修改后可提交专家组长审核;

合格等级:

需作较大修改后方可提交专家组长审核;

不合格等级:

重要部分或全部重新编写,需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设计评分时,由主审专家作主导发言,经讨论取得大致统一意见后,审查人员应各自按评分表逐项评分,由专家组长汇总。

同时开展多个项目的设计审查时,同一专业的项目应当尽量集中审查评分,如分组审查、评分差异较大时,应召开专家组长会议对各组评分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内容(样式2-3),应当按设计质量评分表的“考评内容”逐项评述,明确、具体地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除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外,主审专家和参审专家都应当提交书面的审查记录,明确指出设计书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主审专家应当负责对专家组成员的审查记录进行全面汇总,形成设计修改意见并附在审查意见书后。

第十六条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形成后,审查组与提交设计单位交换意见,将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充分地传达给设计提交单位,作为设计书的修改依据。

第十七条提交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对设计书进行认真修改,并做好详细的修改记录。

在审查会结束后的15日之内,将设计修改稿和修改情况说明送专家组长审核(样式2-4)。

勘查工作范围进行调整的,要按调整后的范围坐标重新进行探矿权、采矿权及工作程度复核。

第十八条专家组长按照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逐项审核修改情况,并在5日内签署设计审核意见。

没有修改或修改不充分的,应重新修改。

没有经过专家组长审核的设计书,不能进行设计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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