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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DB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编号:

DBXXXXXX-2012

备案号:

JXXXXX-2012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ivilairdefenceworksofdual-utilizationofpeacetimeandwartime

(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2012-XX-XX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ivilairdefenceworksofdual-utilizationofpeacetimeandwartime

DBXXXXXX-2012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民防局

批准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行日期:

2012年XX月XX日

 

2012北京

目次

1总则……………………………………………………………………………………4

2术语……………………………………………………………………………………5

3建筑……………………………………………………………………………………10

3.1一般规定………………………………………………………………………………10

3.2主体……………………………………………………………………………………11

3.3出入口…………………………………………………………………………………15

3.4通风口、水电口………………………………………………………………………22

3.5柴油电站………………………………………………………………………………27

3.6辅助房间………………………………………………………………………………28

3.7平战结合要求…………………………………………………………………………29

4结构……………………………………………………………………………………32

4.1一般规定………………………………………………………………………………32

4.2材料……………………………………………………………………………………33

4.3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33

4.4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42

4.5荷载组合、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48

4.6构造规定………………………………………………………………………………51

4.7无梁楼盖设计要点……………………………………………………………………55

4.8反梁设计要点…………………………………………………………………………57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9

5.1一般规定………………………………………………………………………………59

5.2防护通风………………………………………………………………………………59

5.3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66

5.4柴油电站通风…………………………………………………………………………68

6给水排水…………………………………………………………………………………70

6.1一般规定………………………………………………………………………………70

6.2给水……………………………………………………………………………………70

6.3排水……………………………………………………………………………………72

6.4洗消……………………………………………………………………………………74

6.5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76

6.6平战转换………………………………………………………………………………77

7电气………………………………………………………………………………………78

7.1一般规定………………………………………………………………………………78

7.2电源……………………………………………………………………………………78

7.3配电……………………………………………………………………………………80

7.4线路敷设………………………………………………………………………………81

7.5照明……………………………………………………………………………………82

7.6接地……………………………………………………………………………………83

7.7柴油电站………………………………………………………………………………83

7.8信号及通信……………………………………………………………………………84

7.9平战转换………………………………………………………………………………85

 

1总则

1.0.1为使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使其在平时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服务,战时能有效地保护居民,减少空袭造成的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抗力级别为甲5级(即防常规武器5级、防核武器5级)、甲6级(即防常规武器6级、防核武器6级)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可参照本规范。

1.0.3人防工程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人防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0.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0.3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0.4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按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5指挥工程commandworks

保障人民防空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

2.0.6医疗救护工程worksofmedicaltreatmentandrescue

战时对伤员进行早期治疗和紧急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

按等级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0.7防空专业队工程worksofserviceteamforcivilair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

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

但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注:

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2.0.8人员掩蔽工程personnel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

按等级分为一等人员掩蔽所和二等人员掩蔽所。

2.0.9配套工程indemnificatoryworks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汽车库、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以及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0.10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

系指其主体战时要求防毒的人防工程,如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空袭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人防工程。

2.0.11有洗消要求的人防工程

系指其主要出入口战时应设置洗消设施的人防工程,如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固定电站等人防工程。

2.0.12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武器(包括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0.13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0.14地面超压 surfacepositivepressure

  系指人防工程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0.15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0.16防护区blastspace

人防工程中由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2.0.17清洁区airtightspace

人防工程中具有集体防护功能的区域。

2.0.18 染毒区airtightlessspace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有可能染毒的区域。

2.0.19防护单元protectiveunit

在人防工程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20抗爆单元anti-bombunit

在人防工程(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0.21单元间平时通行口peacetimeconnected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0.22人防围护结构surroundingstructureforcivilairdefence

人防工程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外墙、临空墙和底板的总称。

2.0.23外墙peripherypartitionwall

人防工程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战时承受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墙体。

2.0.24临空墙blastproofpartitionwall

人防工程中战时一侧承受空气冲击波直接作用,另一侧为人防工程内部的墙体。

2.0.25主体mainpart

人防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2.0.26口部gateway

人防工程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

建筑设计中一般指出入口和通风口。

2.0.27主要出入口main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0.28次要出入口secondary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0.29备用出入口alternate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0.30室外出入口outside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0.31室内出入口indoor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0.32连通口connected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地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相连通的出入口。

2.0.33独立式室外出入口straight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与人防工程具有一段距离的室外出入口。

按照其通道的形式分为直通式、单向式、穿廊式、竖井式和楼梯式室外出入口。

2.0.34附壁式室外出入口entrancewithone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地面段的一侧与人防工程(临空墙)相邻的室外出入口。

2.0.35防护密闭门airtightblast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36密闭门airtight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37消波设施attenuatingshockwave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

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等。

2.0.38滤毒室gas-filtering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0.39密闭通道airtight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

2.0.40防毒通道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

2.0.41洗消间decontamination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

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0.42简易洗消间simpledecontamination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0.43口部建筑gateway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

在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0.44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

棚架能在预定的爆炸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0.45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口部换算面积之和。

2.0.46防护区建筑面积

与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轴线等形成的建筑面积。

2.0.47口部换算面积

当人防工程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出入口、通风口)的通道、竖井、楼梯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小于该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口部换算面积按其面积之和计算;当其面积之和大于、等于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时,口部换算面积按该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的10﹪计算。

2.0.48人防有效面积effectivefloorareaforcivilair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防护区的人防有效面积应为人防工程防护区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0.49掩蔽面积sheltering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防护单元防护区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④二等人员掩蔽所的其他辅助房间面积。

2.0.50平时通风ventilationinpeacetime

保障人防工程平时功能的通风。

2.0.51战时通风wartimeventilation

保障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通风。

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0.52清洁通风clean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0.53滤毒通风gasfiltration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0.54隔绝通风isolated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0.55超压排风overpressure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

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0.56密闭阀门airtight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

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0.57过滤吸收器gasparticulate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

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0.58自动排气活门automaticexhaust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

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

能直接抗冲击波压力作用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0.59防化通信值班室CBRprotectionandcommunicationdutyroom

人防工程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0.60防爆波电缆井anti-explosioncable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人防工程室内的电缆井。

2.0.61内部电源internalpower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

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

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0.62区域电源regionalinternalpower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人防工程的内部电源。

2.0.63自备电源preparativepowersource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电源。

2.0.64内部电站internalpowerstation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

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0.65区域电站regionalpower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能供给多个人防工程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0.66固定电站immobilepower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发电站。

2.0.67移动电站mobilepower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发电站。

3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防工程的位置、规模、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2除指挥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宜结合平时用途综合利用,但不得作为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

3居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XXXXX的规定。

4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宜结合地面医院建设,并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救护站应根据城市留城人口分布情况设置。

5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战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临街配置。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宜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相邻设置;当两部分分开设置时,之间距离不宜大于100m,且宜设置连通道。

6人员掩蔽工程应根据留城人口的分布设置,且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7配套工程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2)人防物资库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人员掩蔽工程连通;

3)地下生产车间应设置在生产类似产品的工厂内或附近;

4)警报站应根据地形和居民分布,按照警报音响覆盖半径设置。

警报站控制室宜设置在中高层地面建筑的顶部,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m2;

5)其他配套工程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

3.1.2人防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

“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表3.1.1及表3.1.3所列甲、乙类物品。

3.1.3与人防工程无关的设备房间应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人防工程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当供水、排水、供热、冷媒等管道穿过人防工程的顶板或临空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150mm;穿过门框墙时,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

3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

无关管道系指人防工程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4配电箱、控制箱、消火栓箱等箱体不宜在人防围护结构上嵌墙暗装。

当必须嵌墙暗装时,应满足临空墙剩余墙厚不小于200mm,外墙剩余墙厚不小于250mm的要求。

3.1.4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和无上部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甲5级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

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人防工程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坡度不得大于1:

3(高:

宽)。

2甲6级的人防工程,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1.5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防工程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当底板底面的标高低于地下水设防水位时,应按一级标准设计。

2对于空袭时室内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3.1.6人防工程的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2人防工程的顶板不应抹灰。

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3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除尘室、扩散室等染毒区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4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5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房、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3.2主体

3.2.1医疗救护工程可按一个防护单元设计,其防护区最大建筑面积、床位数和掩蔽人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防护区有效面积可参照表3.2.1确定。

3.2.2对于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当上部建筑层数为9层或不足9层(以及无上部建筑)的人防工程时,应按表3.2.2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按表3.2.2规定面积的2倍划分防护单元,且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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