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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讲义

大,刚开始用现金结算的方式越来越不适用,在银行成为支付系统的中介的之后,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通过银行来结清。

国际结算总是伴随着两个不同国家的资金往来,所以要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要么是个人、企业,或者是政府。

广义的票据:

商业上的权力单据(documentoftile),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者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这种权力单据要正式书写负责交付货币或者商品的人,还要书写有权索取货币或者商品的人。

前者是债务人,后者是债权人,双方缔结一项简单合约,形成了对于金钱或者货物权利的书面凭证,这种凭证形成了广义的票据。

这种凭证的权力是可以转让的,因此票据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特性,所以票据又是流通证券。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另一个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本课程讲述的是狭义的票据。

即汇票、本票、支票。

一、票据转让的形式

(一)过户转让或者通知转让(assignment)

1.写出转让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且由转让人签字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者书面通知原债务人,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债务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力缺陷的影响。

4.是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不是完全流通的证券。

(二)交付转让(transfer)

1.通过单纯交付或者背书交付而转让,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全部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力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提单,仓单,栈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者及其银行汇票。

准流通证券或者半流通证券。

(三)流通转让(negotiation)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者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获得票据,即取得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不记名债券等,完全可以流通。

二、票据的特性

(一)流通性(negtiability)

(二)无因性(non-causive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票据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个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是以这些基本关系为原因,这种关系成为票据的原因。

但是票据成立与否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了票据权利。

票据的这种特性,就成为无因性,这种无因性使得票据能够流通。

(三)要式性(requisiteinform)

票据的做成,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要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方可是的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也可以说成票据是书面形式的要件。

即票据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才是有效的票据。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当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

因为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

一、汇票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内容

汇票是由一个人开给另外一个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又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索款要求时立即,或者在固定时间,或者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特定的人,或者其指定人,或者来人。

汇票定义的必要项目:

(1)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有一个人开给另外一个人的,而不是开给自己的。

这表明汇票是要求他人付款,而不是自己允诺付款。

(3)发出命令的人必须签字。

(4)必须要有付款时间。

(5)准确标明货币的金额。

(6)写明收款人。

(四)付款期限

1.即期付款:

即期汇票,汇票的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就是到期日。

如果汇票没有注明付款日期,一概作为即期汇票处理。

即期汇票不需要承兑。

2.远期付款:

远期汇票,分为固定将来时间付款和将来确定时间付款,

固定将来时间付款:

2007年4月1号付款

将来确定时间付款:

分为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和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汇票上对付款期限不能表示为“在一个不能确定日期付款”或者“在一个或者有事件发生时付款”。

3.到期日计算原则

(1)算尾不算头:

在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事件时,汇票的出票日或者承兑日不包括在内。

例如,出票日为2005年1月1日,汇票上记载:

“at30daysafterdatepaytothorderofJohnSmith”,到期日为31日。

(2)汇票上的月通常以日历月为准;

(3)如果付款到期日恰巧是节假日,则汇票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

(五)确定金额的货币

(六)付款人的名称和付款地点

(七)收款人名称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名。

(1)拒付证书(protest):

当提示人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委托付款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付款人拒付事实的一种文件。

拒绝证书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一种证明文件。

持票人要求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所负的公正费用,在追索票款时,一并向出票人收取。

本票(promissorynote):

期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者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者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

这里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付款人,这是因为本票的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因此,本票也就是一张借据。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本票

汇票

基本当事人

性质

有无承兑行为

主债务人

出票人、收款人

无条件支付

出票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无条件支付命令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主要用于国内结算: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支票的划线

普通支票(uncrossedcheque)即非划线支票,无两条平行线的支票或者对付款没有特殊限制或者保障的一般支票,也就是开放支票。

此支票一旦遗失,容易被人冒领取款。

因此就有了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crossedcheque):

由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在普通支票正面划有两条平行线。

划线支票只能委托银行收款,不能直接提款。

便于核查票款的去向。

1.普通划线支票:

不注明收款银行的划线支票,收款人可以通过任何一家银行收款。

2.特殊划线支票:

在两条平行线中注明了收款银行的支票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

汇票

付款人

期限

有无承兑行为

主债务人

转账方式

止付

银行

即期

出票人

需要划线

可以

银行或者商人

即期或者远期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无需划线

不可以

国际汇兑:

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就是通过银行把一个国家的货币转换成另外一个银行的货币,并借助各种信用工具,将货币资金转移到另外一个国家,用来清偿国际间由于贸易和非贸易往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性经营活动。

国际汇兑业务可以免除国际间资金运送的麻烦,加快资金的结算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国际汇兑所使用的结算工具:

票据、电讯工具、邮寄支付凭证等。

第一节汇款方式的种类

一、信汇(mailtransfer)

应汇款的申请,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或者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付出一定金额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二、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

(一)应汇款人的申请,汇出行拍发加押电报或者电传或者SWIFT电文等电讯方式指示其在国外的分行或者代理行,要求其解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或者其指定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在发出电报或者电传或者SWIFT以后,还要将电报证实书寄给汇入行作为汇入行和对电文之用。

 

(二)电汇业务与信汇业务的异同

1.电汇的汇款人填写的是“电汇申请书”

2.汇出行是以拍发加押电报或者电传或者SWIFT给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汇款,此项加押电报或者电传或者SWIFT成为电汇的结算工具。

3.电汇收款最快,费用最高。

一、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

(一)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者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及其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银行及其汇票的收款人是付款人的收款人,出票人是汇出行,付款人是汇入行,出票人和付款人都为银行,票面没有表示付款的期限,所以是即期汇票。

 

(二)票汇与信汇、电汇的异同

票汇有信汇具有一定的相同点,由于两者都是通过邮寄汇票或者支付委托书出国,所以周期比较长,收费比较低。

1.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而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直接到汇入行取款。

2.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流通,而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第四节汇款的偿付、和退汇

一、汇款的偿付(reimbusermentofremittancecover)

又叫划拨头寸,是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时候,应及时将汇款金额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一般在进行汇款时,在汇款通知书上要写明偿付指示。

如果汇出行和汇入行相互开有账户,则偿付比较简单。

汇出行在汇入行有账户,只需要授权汇入行借记其账户即可;汇入行在汇出行有账户,则汇出行在发出汇款通知书时需要先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账户。

如果汇入行和汇出行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账户往来关系,则需要其他银行的加入。

(一)国际间银行的账户

1.来账(vostroaccount)

当外国的一家银行在本国银行开立往来帐户,对于本国来说就是来账。

又称为同业存放账户或者他账。

2.往账(nostroaccount)

本国银行在外国的一家银行开立了往来帐户,从本国银行来看,就叫做往账,又称为存放同业账户。

(二)头寸拨付的方式

1.先拨后付

汇出行在进行汇款业务是,先将头寸拨付给汇入行,汇入行收到头寸后才对收款人进行解付。

2.先付后偿

汇出行在办理汇款业务时,先将汇款通知发送给汇入行,汇入行先垫付资金给收款人,然后向汇出行索偿。

(三)头寸拨付的转账办法

1.汇出行直接入帐

前提是汇入行在汇出行开立了往来帐户,并且汇款货币是汇出国货币。

2.汇入行直接入帐

前提是汇出行在汇入行开立了往来帐户,汇款货币为汇入国货币。

3.通过汇出行和汇入行的共同账户转账拨付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没有往来帐户,就需要寻找另外一家银行进行头寸拨付

二、退汇

退还汇款人的汇款。

(一)汇款人交付汇款后,因故自己要求将汇款退汇

(二)收款人拒收汇款或者逾期不来领取

(三)地址不详或者无此收款人,汇款无法投递

托收(collection):

国际结算中历史最为悠久的结算方式之一。

是债权人(出口商)签发汇票或者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者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仅次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一种较为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在我国。

为了把托收和信用证方式区别开来,习惯上把托收成为无证托收,连同汇款结算业务统称为无证结算业务。

而把信用证结算业务称为有证结算业务。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票据托收。

跟单托收可以是金融单据(汇票)的托收,也可以是带有发票连同有关的货运单据以其交给银行托收。

(一)程序

(1)办理托收业务之前,出口商与进口商首先要在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双方的结算方式是凭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办理托收结算。

出口商按照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之后,按照合同规定制单。

(2)出口商委托托收行办理托收。

出口商要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连同装运交给托收行。

(3)托收行接受委托工作。

(4)代收行收到指示后工作

(5)进口商在检验单据后付款或者承兑后取得单据,并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代收行则将收妥的货款收入托收行的账户并通知托收行。

(6)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在第(7)步时,付款人拒付,代收行要尽快通知托收行,并尽量告诉对方拒付的理由。

如果委托人有指示,代收行还可以做成拒付证书,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如果代收行出于保护货物目的而办理存仓、保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进口商拒付即期汇票或者拒绝承兑远期汇票与进口商拒付已承兑汇票不是一回事。

前一种情况下,出口商只能依据合同向进口商提出诉讼;后一种情况下,进口商除了对合同负有法律责任,还要对承兑汇票负有法律责任。

三、直接托收(directcollection)

出口商将从托收行获取的载有预先的托收表格作为托收的基础,由出口商将托收单据以及以已经填好的托收表格直接寄给代收行,同时出口商将已经填好的托收表格副本交给托收行,告知托收行他已经将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请将此笔托收视同自己办理一样。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的地点支付(即付款、承兑或者议付汇票)书面保证。

(一)信用证是以银行自身名义开立的,即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是开证行自己,主要用于融通资金。

(二)增加了备用信用证

(三)强调了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者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三、信用证的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银行信用: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

开证行一开出信用证,它就承担了付款义务,信用证是开给受益人的,对于出口商来说,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这里的第一付款人是指不要求以实际责任方先承担责任为前提的,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开证行或者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自主文件

信用证的基础首先是买卖合同;第二是买方(申请人)与开证行的申请书和担保协议;第三,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开证行才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但是这些文件是相互独立的,每个文件只能约束有关当事人。

信用证独立与合同,不受合同的限制。

虽然信用证条款中出现了合同号,但银行并不对合同负责。

是否有合同,合同条款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所交单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银行一律不过问。

另外,受益人也不能利用银行之间以及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上述契约关系。

(三)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据付款的原则。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原则”。

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如果有明显的欺诈犯罪行为并有确凿证据,可以行使诈骗例外原则(fraudexceptionpricinple)作为补充。

银行只被要求和对单据表面的可接受性,而对单据的真伪等概不负责。

这样就给不法的受益人以钻空子伪造单据的机会。

如果发现确是伪造单据,法庭应该干预有着明显欺诈的犯罪行为,银行也应拒付伪造的单据。

如果银行是受欺诈的一方或者在单据提交之前已经获知单据欺诈,或者虽然银行没有注意到,但是如果单据欺诈是明显的,银行有权利运用例外原则信用证下的款项,受害人即申请人也可以依据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发出禁止或者冻结付款命令给开证行。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方式结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符合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符合。

两个只凭:

即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凭规定的单据办事,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

(六)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

开证行指定的或者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请求地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以及单据承担议付或者贴现义务的银行。

议付银行承兑或者贴现信用证项下汇票后即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有人,对开证银行以及付款银行享有不受其他权益约束的请求权,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

议付银行又称为押汇银行。

议付行议付单据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为了防止开证行拒付后造成的损失,议付银行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交总质押书,发生意外时,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货物,减少议付单据的风险。

 

第三节跟单信用证的操作过程

 

一、订立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信用证业务是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因此一笔信用证业务必须先由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就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以开立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其中一般还应该规定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种类、金额、付款期限、到期日、到期地点、开征日期等。

二、进口商提出开证申请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本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开证时,进口商应当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保证书。

(一)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人以订立委托代理契约为目的的要约,申请人在要约中请求银行于特定条件下代付货款、收取单据。

当开证行接受了申请书,承诺了要约的请求,开证申请书便成为了开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开证指示要尽可能单据化,使得银行具有核查的依据。

如果出现非单据化条款,银行将其视为无记载而忽略掉。

(二)开证担保书

申请人与开证行达成的偿付协议,主要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开证申请书是银行提供的,上面一般只记载了申请人的义务与开证行的权利以及免责事项:

(1)申请人在其付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具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申请人的欠款。

(2)申请人承诺支付信用证下的费用

(3)申请人明确遵循UCP500的要求

(4)申请人承诺在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赎单。

五、背对被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

如果信用证不允许转让,或者实际供货人不接受买方国家银行信用证作为收款保障时,出口中间商则可以用以他为受益人的、并以他的往来银行付款的外国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品,要求他的往来行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也叫从属信用证,或者抵押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

循环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并且均衡的分批交货的情况下,进口方开出此种信用证可以节省手续费、保证金,出口方也可以省去等待开证和催证的麻烦。

但是由于国际电讯的发达和费用的降低,循环信用证已经不多见了。

保函(letterofguarantee):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交易一方当事人要求,向交易的另一方开出的、为保证该当事人交易项下责任或者义务的履行而做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之负责人或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由于委托人未尽义务或者违约、过失。

担保人应承担的付款或者赔偿责任,有时是第一性付款责任,有时是第二性付款责任。

第一性付款责任(primaryobligation),即担保人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委托人在交易合同下的责任义务。

只要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人应当偿付受益人的索偿。

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obligation),即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合同下的责任义务,或者委托人根据交易合同条款,经权力机构裁决,已经解除了交易合同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免除了偿付责任。

目前世界上很少使用第二性偿付责任银行保函,比较通行担保人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

保函与担保的区别:

1.保函是书面的付款保证承诺,而担保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保函是第三者以自己的信用来保证他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并承诺一旦出现相反情况,保证进行某种支付,而担保既可以是担保人对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保证,也可以是担保对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保证承诺。

3.担保的范畴大于保函,除保函业务外,担保还包括票据的保付、信用证的保兑等业务。

保函只是担保的一种形式。

(四)反担保人

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由于受益人所在国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受益人只能接受本国银行开立的保函。

这样,委托人为了达成交易不得不请求当地的一家银行转托受益人所在国的一家银行开出保函。

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所在国的这家银行就是担保行,而接受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所在国的银行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同时保证在担保人遭到索偿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为反担保人。

1.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押金或者质押品,有权拒绝作反担保人。

2.一旦开出反担保函,就有义务按其承诺的条款受理担保行的索偿。

3.在处理担保行的索偿时,认真审核是否符合反担保函的有效期和金额规定,如果反担保函规定有单据的话,还要认真审核。

4.如果发生赔偿,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如果委托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款项,有权处理押金和质押品。

5.有权不直接受理保函下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偿/索赔。

四、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一)相同点

比较项目

跟单信用证

银行保函

性质

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

信用基础

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申请人不履行支付货款的风险

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者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者减少因委托人不履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对单据的有限责任

银行对于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任

担保行对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任

(二)不同点

比较项目

跟单信用证

银行保函

保证的对象

为进口方应有的付款责任作结算保证

可以为进口方应有的付款责任或者借款人应有的还款责任作结算保证,也可为出口方或者债务人或有的赔款责任作结算保证

银行的付款责任

开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担保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有时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付款是否必然性

每笔信用证一经开出,开征行必须凭单付款

保函一经开出,担保行并非每次必须付款,倘若债务人尽到责任,担保行不需要付款

受益人索款对象

受益人凭单向指定银行或者开征银行索取货款,无需向申请人索款。

在从属性付款责任的保函下受益人应该先向委托人索款,当委托人无力付款时,再向担保行索款。

是否存在指定银行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有一家被授权的指定银行

受益人与担保行之间没有另一家银行

单据的提交路径

受益人多是把单据交给指定银行,再由他把单据转递给开证银行

受益人把索赔书和违约声明交到保函开立地点交给担保行

是否提供融资

对受益人的融资作用很明显

没有融资功能

权力的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下受益人使用信用证权力可以转让

除非保函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在保函索赔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费用

开证银行掌握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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