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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

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和硬件条件保障;

(四)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巡视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九)建立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学校需明确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处置等环节的负责部门及负责人。

第八条:

各学校须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仓库装置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须全生命周期监控。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环节须有详细的记录,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各学校应当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明确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进行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学习或工作。

各学校应建立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学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应熟悉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对存在易燃易爆高风险的实验项目应进行风险分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如:

气瓶与各种瓶装气体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合格标志,否则不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

第十三条:

各学校须有专门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逐级审批。

不得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运输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先进先用”原则,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

第十六条:

各学校采购危险化学品,须如实记录以下信息:

(一)经营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等信息;

(二)使用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等信息;

(三)所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CAS号、数量、用途。

采购危险化学品须保存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涉及校区之间或校际之间,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十八条:

化学性质、防护和危险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同车运输。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严禁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第四章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储存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构)筑物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储存库房其建筑结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的要求。

如果学校设有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与宿舍、食堂、医院、等保持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质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凡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有化学品烧伤的实验室在出入口就近处宜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二十四条: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

含汞的实验室应设置特制的通风柜。

第二十五条:

必须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设置危害性标志、安全告示及工作状况标志等。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氢气、氧气、氮气等气体管道其压力不大于0.8MPa及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

第二十八条:

气瓶应放在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或设置专用气存放隔间,隔间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

对日用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如果存放氢气瓶等易燃易爆气瓶,应有专用的气瓶柜并配备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

使用氢气和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

其放空管应设阻火器。

第三十条: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及照明。

还应按相关标准作好实验室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储存在专用房间内或专用具有通风防爆、防腐蚀的专用药品柜中。

并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应当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凭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批签字的危险化学品领取单办理领取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需坚持“单次使用最少量”原则领取。

严禁超量领取。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应登记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储存仓位;

(七)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领出时,须登记以下内容:

(一)领用单位名称、负责人;

(二)领用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领用化学品名称、CAS号、数量。

第三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并实行“五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对储存的化学品进行盘点和核查,发现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相应主管部门。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储存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须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粘贴明显标签,注明名称、CAS号、数量及领取时间。

没有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禁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期间,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出入,临时及外来人员不得接触。

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教师在场。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应设置专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柜,并粘贴明显标识。

不同类的危险化学品设置独立存放空间。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明火作业。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严禁私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六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提倡有条件的学校采用虚拟实验进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含有第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废弃物。

第四十八条:

各学校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实验室和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第五十条:

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第五十一条:

按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及暂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合学校负责部门开展回收处置工作。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液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须分类存放在专用废液桶内,桶外须粘贴明显标签标示桶内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要求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对混合后有放热、反应、爆炸、燃烧等安全隐患的废液禁止混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为了防止漏液的发生,要求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是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圈,外盖能严丝合缝,须保留1/10以上的剩余空间。

第五十六条:

固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内,外加明显标签标示瓶内废弃物成分、质量等信息,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包装箱内,并在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包装箱尽量避免堆放,如需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并进行加固。

第五十八条:

含有剧毒化学品的废弃物,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

并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方法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员在校园内捡拾到无主化学品,须及时上交至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不得自留储存或使用。

第六十条:

各学校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处置过程须有详细记录。

学校负责部门应记录收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种类、数量、产生单位、时间,并由学校负责部门及处置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学校负责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处置台账。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第六十二条:

各学校及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三条:

各学校应当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向市教委及所在区县负责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五条:

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操作规范和防护急救常识。

第六十六条: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不得拖延、推诿,并及时向市教委及区县负责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各学校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建立警戒区域,泄露易燃化学品时,区内严禁火种。

(二)疏散无关人员,泄露有毒物质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三)抢救人员应熟悉使用相关防护器具及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对伤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四)控制泄漏源、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处置。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均需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

各学校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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