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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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保障我区公共安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28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2号)、《滨海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滨管发[2008]9号)文件要求,结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制定本预案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开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区以及相邻区县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1.5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害。
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及预警信息的分级
参照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及预警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原则上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预警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级别
事件等级
(预警色)
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Ⅰ级
(红色)
在天津市及周围省市同时发生,事态发展难以控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国内外影响特别重大,需报请市政府、国务院进行处置。
重大
突发事件
Ⅱ级
(橙色)
在开发区及周边地区同时发生,事态发展可控性不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重大,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较大
突发事件
Ⅲ级
(黄色)
在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态发展可控性较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大,需由区应急委员会指挥处置。
一般
突发事件
Ⅳ级
(蓝色)
在企事业单位、机关、施工工地、公共场所、居民区范围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不大,事态发展牵头处置部门可以控制,需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开发区有关部门配合处置。
1.6应急预案体系
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
是本市和各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3、应急保障预案。
是针对市、区(县)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计划。
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实施。
4、部门应急预案。
是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5、基层应急预案。
是指街道、乡镇、居委会、社区、乡村、学校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预案。
是各级政府或各级部门组织大型活动时,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的管理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开办函[2009]7号)执行。
2组织体系
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是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依据《关于调整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知》(津开发〔2008〕56号),并可依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增加成员。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泰达控股公司分管运营及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担任。
区应急委员会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或授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定期、不定期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应急委员会工作机构由管委会各局、办、室、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部分驻区单位、泰达医院、泰达心血管医院及水、电、气、热、市政、交通、通讯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组成。
应急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及应急管理工作;依据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预案体系框架,制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本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抢险及专家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3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管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的作用;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委员会及上级应急管理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接收和办理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负责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制及机制建设;负责开发区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开发区应急预案体系规划及管理,编制和修订《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及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负责向社会发布信息。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
2.4专家组
应急指挥中心和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选择知识广博、技能精熟、经验丰富的资深人员,建立专业人才库,为我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专家信息需纳入应急预案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5应急联动
(1)应急指挥中心接受上级应急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应急工作开展。
(2)应急指挥中心通过有线通讯、手机、800M无线集群及应急信息平台等多种信息传播途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调集事件处置相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同时为救援单位提供语音、图像、数据、文本等信息保障。
(3)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区县、部队进行支援时,由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程序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测预警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各单位要依托所属的专业监控网络、设施、队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信息采集工作,在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进行趋势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区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建议。
预测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产生的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展的趋势、建议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1.2预警信息的发布
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需经市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视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网络、电视、警报器、应急指挥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信息报告
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应严格遵循《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定》(津开发〔2008〕59号)。
事发单位、事件当事人、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泰达呼叫中心、管委会值班室、各24小时值班单位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职责,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接报后15分钟;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信息汇总并酌情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应急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接报后15分钟内电话通知,1小时内报送文字材料。
对于危害不大,尚不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条件,但须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的突发事件,也要遵循上述程序报告新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3应急响应
3.3.1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为一般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将事件的处置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
一旦发现事态超出主管部门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将事件信息、应急资源需求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酌情调集有关应急处置单位联合行动。
(2)特殊响应
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通讯信息系统应急保障方案》,30分钟内完成应急会商室启用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指挥车立即赶往现场,并将车载图像回传至应急会商室;保持会商室与应急指挥车的通讯联络畅通。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委员会分管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各单位现场处置负责同志为成员,现场发放800M集群通讯手台,确定联系人和通讯方式。
成立总指挥部,应急委员会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的事件处置效果、发展动态、资源调集需求、应急处置建议,会商应急处置方案,指挥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将阶段性的工作进展向总指挥部报告,总指挥部研究确定事件处置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直到应急结束。
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分工如附件7.4所示。
当责任人因故不能参加指挥处置时,应委托相应职级的代理人负责处置,并通知应急指挥中心;若一种事件诱发其它事件或者几种事件同时伴生,则处置时依照危害程度轻重、发生原因主次、发生时间先后,确定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牵头处置部门。
(3)扩大应急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开发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先期应采取特殊应急响应,同时报请上级主管单位调集有关区县或市级救援力量援助应急处置,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3.2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委市政府的具体布署办理。
3.3.3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3号)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追踪和信息发布工作。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经总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牵头处置部门按照预案规定,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对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进行调查评估,整理成文字材料后向应急委员会报告。
3.4恢复与重建
善后处置
(1)城管局负责设立灾民的临时安置场所,在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灾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垃圾清理和灾民日常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文教卫生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工作,做好灾害事故现场及灾民临时安置场所的消毒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控和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负责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消除受害灾民的后顾之忧。
(3)公安开发分局、武警大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负责生活物资的押运工作,防止哄抢、失盗等事件发生。
(4)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区市政、电力、供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区内企业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6)气象预警中心负责区内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发布各种有关气象信息。
(7)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爆等危险品泄漏或爆炸等突发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
通过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8)安监局负责指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救援专家等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及灾害评估工作。
(9)消防支队负责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处置工作。
(10)经发局、贸发局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活动;城管局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拨、分配预案,满足区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11)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救援资金,并会同审计局做好救援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12)区工会、区党群工作部、人事局、信访办等有关部门要应急配合救援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群众稳定情绪,增强自信,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消除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保证区域和谐稳定。
(13)区新闻宣传办要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及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介绍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困难。
(14)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的组织及综合协调工作,为善后处置工作提供资源保障;报告善后处置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并落实上级主管单位的工作要求。
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调查与评估
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由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总结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教训,提出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国务院、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调查处理。
恢复与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社会救助
(1)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制度,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建立应急救助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制度,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财政局负责建立应急专项资金,每年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善后救济,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救灾资金,司法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局负责对救助资金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全区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由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4)充分发挥平安天津志愿者、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
(5)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开发区社保中心、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查勘定损,并通过网上核赔、开通快速理赔通道等方式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结案速度,缩短理赔周期,对受害单位和群众及时给予保险补偿。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的建设,发挥广大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主体作用;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防洪抢险、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危化品事故救援、建筑施工事故救援、轨道交通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热、市政、通讯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我区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和骨干力量,民兵应急独立连、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抢险的后备军。
各单位专业应急队伍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驻津部队、武装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我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1)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所需资金,需按规定程序报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给予统一资金安排。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捐赠和援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区应急委员会审批。
4.3物资保障
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负其责、节俭高效的原则,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企事业单位与居民家庭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区政府负责储备突发公共事件所需应急物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家庭负责储备应急自救、互救所需物资。
开发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储备、管理职责范围内常备救援物资,掌握应急物资供应渠道及生产加工能力,物资储备信息及紧急调拨方案需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开发区应急信息平台,完善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和调用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物资储备、调拨信息查询。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存贮的应急物资服从区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
4.4基本生活保障
城管局、文教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装备保障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各相关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援装备、器材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并将有关装备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4.6医疗卫生保障
文教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助和卫生防疫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救助和防疫工作;组成卫生执法监督人员队伍,依法进行防疫检查;建立医疗救治网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指定专业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工作。
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4.7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警大队负责及时疏导事故现场周边交通,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的优先放行。
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建立交通运输工具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制定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市政公司,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时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8治安保障
公安开发分局、武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及治安维护工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原则上位于我区的学校操场、公园、露天体育场、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可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场所。
必要时,由建发局负责规划建设避难、避寒、避雨雪等临时避难设施。
4.10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开发区应急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将现有的应急基础信息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实用、保密性强的应急信息平台。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健全、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重要信息需立即上报。
4.11通信保障
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中心对外通讯联络依托管委会通讯专网、各通讯运营企业固定电话网、移动通讯网,应急指挥调度依托管委会800M无线通讯系统。
通过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等保障措施,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当通讯设备或线路遭灾害破坏后,及时组织抢修队伍,尽快排除故障,确保通讯系统在停电、光纤线路中断、话务量突增等极端情况下尽快恢复。
保障应急指挥中心能够正常对外通讯联络。
4.12公共设施
公用事业局负责协调保障水、电、气、热供给,保障公路、照明、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
环保局负责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3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要经常向群众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灾害防救技能。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应急委员会通过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区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4.14技术保障
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确定应急专家队伍,报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有公安、消防、交管、医学、交通、人防、安全生产、化工、环保、特种设备、气象、建筑、给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网络等应急专家数据库。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加大公共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宣传与培训
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
向广大市民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各大、中、小学要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教育,按照天津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新闻宣传办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及防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由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
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