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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路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

健全组织与管理,

制定此规章制度。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

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

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

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

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

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

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

跃级呈报。

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

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

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

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

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

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

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

.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

.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3

.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

.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

.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

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

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

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

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

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

险手续。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

2-3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当

地工资水平给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

1至2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

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

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2、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

2007-07-3009: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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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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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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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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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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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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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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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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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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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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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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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

3、货代、船代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规章

2、置换后本公司下属企业拥有资格认证证书如下:

物流公司拥有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外代公司拥有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等。

七、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的服务质量控制情况

本次拟置入资产在服务质量控制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的规章制度,其中:

东渡分公司在散货、件杂货和内贸集装箱装卸和堆存作业中一直非常重视服务质量,制定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如《装卸技术和质量标准》、《岗位工作质量标准》等。

东渡分公司目标是建立一套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便于操作且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争取尽早通过相关质量认证体系。

理货公司自1997年导入ISO9002:

1994质量标准后,建立健全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2001年4月,理货公司将原来的ISO9002转换成ISO9001:

2000版质量管理体系。

在该质量管理体系中,理货公司详细规定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和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并先后制定了《质量手册》、《质量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规章制度。

物流公司于2002年11月份通过了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

物流公司以“服务无止境,物流更畅通”为质量方针,针对生产服务特点制定以下质量目标:

集装箱机械设备完好率达到90%,运输及时率95%,提箱作业时间平均每自然箱低于30分钟、卸箱低于30分钟,安全质量指标达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为零,货/箱损率控制在万分之四以下,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为确保以上服务质量标准的实现,物流公司ISO体系分别制定了服务提供程序、客户满意评估及不合格控制过程等严格的规章制度。

外代公司在1996年建立了符合ISO9002标注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CCIB质量体系认证;1998年配合外代系统整体认证,通过国际权威机构英国标准局(BSI)的复审,取得BSI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为规范服务标准,预防和控制不合格服务,外代公司先后制定了《厦门外代服务标准》、《外勤现场服务规范》、《顾客满意度的测量程序》、《客户投诉处理程序》、《不合格服务的控制程序》和《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等规章制度。

船务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符合ISO9000:

2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2002年2月取得了国际认证证书;为规范服务标准,船务公司先后制定了《拖轮服务控制程序》、《船舶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程序》、《轮机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东渡分公司、理货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1.主要客户情况

(1)东渡分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东渡分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16.58%;

(2)理货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理货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23.46%;

(3)物流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物流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48%;

(4)外代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外代公司2003年度船舶代理营业收入的32.07%;

(5)船务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船务公司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27%;

(6)国内船代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国内船代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96.5%;

(7)鹭榕水铁2003年度前五名客户合计占鹭榕水铁2003年度营业收入的98.69%。

2.主要供应商情况

资产置换完成后,本公司主要提供港口综合物流业务和货物的空间位移等相关服务,与产品生产型企业相比,本公司对原材料需求较少,主要为能源和外购件(成套设备或配件)的供应。

其中,东渡分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2003年度采购总额的34.19%。

而物流公司、理货公司、外代公司、船务公司、国内船代和鹭榕水铁等公司作为完全的服务性企业,没有固定的供应商。

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情况

1.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本次拟置入资产都实行较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促进业务流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各家公司执行的安全管理类内部规章制度介绍如下:

东渡分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法》精神,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严格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现有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下:

《港区安全规则》、《港区共同安全守则》、《港口装卸安全技术操作守则》、《装卸机械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石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集装箱安全操作规程》、《港区供电管理制度》、《防台防汛预案》、《事故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港区交通管理规定》、《装卸作业工艺标准》、《危险化学品溢漏应急计划》等。

理货公司:

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勤和奖罚管理规定》以及质量程序文件中的《生产环境》等。

物流公司:

为适应安全生产要求,保证各项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减少安全事故,物流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堆高机安全操作规程(试行)》,《集装箱安全操作规程(试行)》,《小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试行)》,《正面吊安全操作规程(试行)》。

外代公司: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目标及其考核办法,并与下属部门和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步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了相应的安全规则(如现场工作安全规则、登轮安全注意事项等)。

船务公司:

制定了安全质量手册,明确了安全质量方针:

即向客户提供满意的、安全的、无污染的和符合法规要求的拖轮服务,全面满足约定的顾客要求,履行全面承诺,并通过建立和保持符合ISO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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