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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常态化

加班常态化

篇一:

加班不应该成为工作的常态

加班不应该成为工作的常态

加班猝死相关的报道已经成为了都市人无法饶开的一个结,每每看到都会无比的难受。

特别是作为HR者们,如何来平衡加班为企业创造利润与让员工身心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

【前述】

深圳iT男猝死的事情在各个办公室里传得沸沸扬扬,而考勤记录显示,他经常半夜还在工作,死前连续五天凌晨打卡……

这位不幸逝世的青年才俊代表了整个年轻群体:

有梦想、有激情,为了事业不顾一切;上有老、下有小,生活的重担都压在身上。

为了理想与生活,我们不断的给自己施加着压力,上班越来越早,下班越来越晚,工作节奏越来越快,精力消耗越来越大…

本次话题,就加班问题做一个探讨,来评说一下工作与休息、健康与前途之间的千丝万缕。

【论述】

近期在微信圈常到见部分朋友刷屏,写到十种人拿不到高薪:

一、想双休的人,

二、想朝九晚五的人;三、想靠底薪生活的人;四、等待下命令做事不主动的人;

五、没有与时俱进思维学习意识的人,六、做事慢悠悠不注意效率的人;七、做人没人品不知感恩的人;八、不敢担当没有责任心的人;九、老觉得自己产品太贵的人;十、老抱怨公司不足的人。

很多朋友特别强调前两点。

好像要求双休就是错,要求朝九晚五那更是罪加一等。

这些不过是依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罢了,为什么却成为了成功企业家眼中的“不识进步”的要求?

笔者曾服务过一家公司,虽然是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但是老板对于管理层、技术层却并不赞成加班。

人的大脑是一台高运作、高效能的机构,如果长时间的加班、高强度的工作,其工作质量势必会受到影响。

因此,公司提出《高效工作五小时》的标准,即管理层与技术层每天高效工作五小时。

那么就会有朋友位,其他的时间干啥去?

是啊,其他的时间干啥呢?

古语云:

磨刀不误砍材功。

一天上班时间八小时,并不是说你去玩那三小时,而是进行提升与休息。

一天八小时安排如下:

高效工作五小时,学习二小时,放松一小时。

让大脑得到充分的休息,其效率会大大的提升,其效率比工作十二小时要强许多(注:

在作者新书《人力资源在左员工在右》一书中有详细介绍)。

在快节奏的市场中,大多数人都在用生命换金钱,但并不一定能换到未来。

加班猝死相关的报道已经成为了都市人无法饶开的一个结,每每看到都会无比的难受。

特别是作为HR者们,如何来平衡加班为企业创造利润与让员工身心健康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班对于员工来说,肯定是及不情愿的;对于老板来说,也不一定高兴。

很多人可能误认为老板都希望员工加班,但真的不一定。

20XX年,笔者初到一家服装民企工作时,公司实施的是六天制,每天加班还特别严重,因受到“高效工作五小时”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很不适应。

怎么办?

于是开始统计分析各个部门的加班情况,经过近半年的统计分析,很多部门工作其实是不需要加班的,但由于受到个别上游部门(如商品部)的影响,不得不加班。

这种被动的加班对于员工来说是相当的痛苦与不情愿的。

找到问题的症结后,开始与商品部经理进行沟通分析,调整流程与工作量化分析,以提升团队的工作效率。

同时给老板写加班对公司造成的浪费与不要必性,与老板达成一致意见:

不增加人员的前提下连续两个月不加班,就调了大小周,即一周单休、一周双休。

这个意见对于全体员工来说是比较振奋的,一下子发动了上下游部门的同事主动协助解决问题。

在大家的努力下,公司达到了无加班的情况,顺利调整成为大小周。

笔者经过这个亲身经历,对于加班总结为:

加班不能成为常态,常态化的加班只能是生产线上的工人,iE工艺以优化到极致后的无奈。

对于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加班问题,应加强引导与流程优化、节点分划来控制,从而提升效率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加班不是高薪的源头,提升效率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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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加班管理规定20XX0331

加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在线部门员工。

1、在线部门工程安装技术人员在非规定上班时间外出加班补助因在线监控部门有响应、报警等重大问题处理需要及时外出处理的。

补助范围与标准:

(1)晚上6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外出一次有效处理问题之后给以80元的补贴;

(2)其他白天出去一次有效处理问题之后给予50元补贴。

以上所提的有效处理问题,必须外出前电话跟部门主管(副总)确认是否需要外出方可实行外出,并在外出后2天内补办《员工外出/派工单》给部门主管(副总)审核签名,再由本人交给行政部主管处备案。

2、在线部门工程安装技术人员午餐补助

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工程安装技术人员午餐不回饭堂就餐。

补助范围:

顺德区除大良镇以外,大良镇回来饭堂就餐。

补贴标准:

周一至周五外出每天午餐补助15元,按照实际出勤为准。

3、在线部门监控员顶班补贴制度

目前实行3人3班24小时制度。

为保证每人每月有4天的休假时间。

公司实行顶班制度,即A、B、C三员工当中,在B休假的4天当中,由A、C分别上班12小时。

则a、c各存在4小时的顶班

时间。

公司给予顶班人员40元/4小时的顶班补贴。

顶班必须由顶班人、被顶班人签名确认,之后交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月底交由行政部主管备案。

2、在线部门监控员12小时连班补贴制度

在线部门因特殊情况(部门编制缺1人,员工请10天以上长假),人数不足3人时,2人连续上班12小时的情况。

公司给予连班人员60元/4小时的连班补贴。

连班必须由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月底交行政部主管备案。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四、附件

备注:

该方案只规范了在线部门员工,其他部门员工是否在该方案规范范围之内,第三条体系的班数配置不利于人员招聘及人员稳定,所以值得推敲,加班情况不应该设计为常态化!

补贴的定额确定的依据是?

员工顶班确认表

员工连班申请表

注: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作考勤依据,送行政部备案,一份交本人留存。

连班审批流程:

(1)员工连班班应由本部门事先根据所人员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并按要求在本月度结束后5日内填写连班班申请表后,报所在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最后由总经理确认。

(2)已审批同意的连班申请表,按员工实际出勤情况记录实际连班日期及天数

由行政部汇总。

员工外出/派工单

篇三:

【加班】如何做好加班管理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通俗地说,就是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

实践中,几乎每个用人单位都会安排员工加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会接受单位的加班安排或者主动自愿加班以完成工作,由于双方对加班各有不同的利益取向,因此加班争议成为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类型。

一些用人单位缺乏规范统一的加班管理制度,面对加班工资争议多有败诉记录,蝴蝶效应导致员工集体跟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进入我们的视野,不断地给我们敲响警钟,如何做好加班管理已经成为摆在用人单位的一个现实课题。

笔者认为,只有未雨绸缪,事前建立规范完善的加班管理制度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加班争议风险,避免潜在的加班工资争议风险,并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

做好加班管理,单位可以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一、特殊工时制审批与告知

我们国家的工时制度可以分为三类: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其中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有三项要求: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2)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3)每周至少休息1天。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三项标准:

(1)平时加班1.5倍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2倍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比较严格,而且企业支付的经济成本较大。

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实行这两种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绕开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严苛规定,可以灵活合理安排员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休息,有效避开标准工时制对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系数限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加班成本、为企业解套。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单位,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

等可实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的计算,与标准工时有所不同。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再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则超过部分作为加班时间,并支付1.5倍的加班工资。

另外,综合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同标准工时制,支付3倍。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相关规(:

加班常态化)定,下列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平时、休息日和者法定节假日加班都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不过有部分省市规定不定时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也需要支付3倍加班工资,如上海、深圳。

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后还需要将批复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告知方式,实践中一些企业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笔者建议,从证据保全的角度考虑,可以采用合同约定或者让员工签收告知单的方式进行告知。

二、就餐时间做特殊约定

实践中,曾经发生过劳动者要求认定就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并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案例。

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主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或者由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规定,在劳资双方未对就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仲裁部门和法院一般根据实际实际情况,判定员工的实际用餐时间与工作时间,对用餐时间与工作时间做出适当平衡。

从控制加班工资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就餐休息时间不算作工作时间。

三、加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加班审批制度是指除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外,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班的一种严格控制加班的管理制度。

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加班审批制度,那么双方发生争议,只要考勤记录中显示劳动者的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则超出部分即可以认定为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而员工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自愿加班的,即使考勤记录显示出在劳动者离开单位与达到单位之间的时间差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只能够认定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是在公司内,而无法表明超过法定标准的这段时间是在加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部分地区的审判指导意见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XX]47号)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

加班审批制度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但加班审批制度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不能变成吞噬员工加班的妖法,对员工申请加班的理由,结合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情况严格审核:

对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应当完成的正常工作量的加班申请,尽量不予批准;对工作量大确实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加班申请,可以批准。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审批制度,明确未经申请审批的自愿加班,企业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员工签收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申请审批的条件、流程、权限等具体操作措施,有效控制懒散员工磨洋工蹭取加班工资的不良现象。

四、约定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通常涉及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两大变量。

加班工资的计算除了计算系数(1.5倍、2倍、3倍)的影响外,还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影响。

较高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必然导致加班工资总额的上涨,加班工资计算系数为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的基准之下进行约定,因此在无法降低加班工资计算系数的前提下,降低加班工资基数便成为控制假扮成本的有效法宝。

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做限定后,即使员工确实存有加班,由于计算基数降低,因此总的加班工资金额也会随之降低。

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

性规定允许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自由操作空间。

不过,即使各地允许对加班工资进行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形式,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五、休息日加班尽量安排调休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从法条可以看出,在员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2倍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具有决定权,也就是说单位想给员工补休就补休,想给员工补钱就补钱。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调休制度,在员工有累计加班工时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调休以对冲加班工资的支付,同时对调休使用的期限设定一定期限限制,对超过规定期限不使用的调休则作废。

对于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安排补休,多数地区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但个别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安排补休。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依法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若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实行补休且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则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除劳动者本人同意补休且企业安排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以外,企业不得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六、建立值班制度并约定值班待遇

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由于值班人员从事的是费非生产性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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