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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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经济法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纳税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5%)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的:

境内+境外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

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没有实际联系:

境内(20%实际10%)

优惠税率

1.至2017.12.31日,年应纳税额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

3.设在西部地区以新增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减按15%征收;

  附表:

所得来源地的确认钱从哪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销售货物收入

时间

(1)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5)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的收款期

(6)产品分成方式:

分得产品时的公允价值

(7)租金收入租赁期跨年度且提前一次性支付:

分期计入相关年度

1.销售货物收入

金额

(1)售后回购:

符合:

销售商品售价确认;回购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

不符合:

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利息费用;

(2)商业折扣:

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3)现金折扣:

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现金折扣:

财务费用;

(4)销售折让:

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5)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提供劳务

完工百分比法。

3.转让财产

按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6.租金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案)

不征税收入

(非经营性行为)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免税收入

(经营性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掌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先税后分)持有12个月以上为投资行为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亏损弥补

1.亏损:

是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营利。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

项目

扣除限额

特殊规定

超过限额部分调增

职工福利费

工资总额×14%

防暑降温费

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总额×2.5%

超过部分以后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

工资总额5%

补充养老保险

利息费用

利息总额-利息总额÷年利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非金融与非金融(非关联方)

债资比2:

1

非金融与关联方

债资比5:

1

金融与关联方

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60%VS销售收入×5‰

min

广告+业务宣传费

销售收入×15%

超过部分以后扣除

公益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

手续费及佣金

其他企业:

确认收入的5%

财产保险企业:

全部保费-退保金后15%

人身保险企业:

全部保费-退保金后10%

加计扣除调减

(案)

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50%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150%摊销

安置残疾人员

100%加计扣除

抵减所得额案

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额的70%

税额抵免

置环保设备

投资额10%

免税调减

购国债利息收入

项目

全额调增

不扣除

(案)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除违约金、罚息)

被没收的财产

企业为投资着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全额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

汇兑损益(除计入成本和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部分)

合理的劳保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专项资金(环保)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

财产保险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知识点】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外购

买价+税费+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买价+税费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公允价+税费

盘盈

重置完全价值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支出

开发过程中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支出

融资租入

定付款总额+费用;

未约定付款总额:

资产公允价值+费用

改建

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折旧

直线法,准予扣除

不得

折旧

(摊销)

扣除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经营租赁租入

3.融资租赁租出

4.足额计提仍继续使用

5.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与经营活动无关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

最低折旧年限

★★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林木类:

10年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5.电子设备、畜类:

3年

三、投资资产、存货

成本

投资资产

存货

扣除

可扣除:

转让或处置

不可扣: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扣除:

使用或销售

现金取得

购买价款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

现金以外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四、资产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

其中: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1)直接税前所得额

(2)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额(3)国外税率=利润÷(1-税)

  2.实缴税额3.比较确定:

1和2孰低即为抵免税额。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优惠方式

具体优惠

适用范围

直接减免

免征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定期减免

3免3减半(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低税率

20%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30-80-1000万元)。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西部鼓励类企业

10%

非居民企业优惠

投资抵税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减计收入

减按90%计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加速折旧

★★★(案)

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60%)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扣除:

1.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免征额

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1.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知识点】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纳税地点

居民纳税人

登记注册地为境内:

登记注册地

1.一般:

收入来源地

2.两处或两处以上:

可选并固定其中之一

3.境外:

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

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预缴税款。

登记注册在境外: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所在地

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

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有无实际联系所得: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

一般都是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个体工商户生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申报。

1.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委托代征(个别)

2.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3.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3分类:

★★

居民纳税义务人

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

中国境内、境外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住所=习惯性居住。

②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1.1--12.31)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税目★★★

项目

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七级)

(案)月

1.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五级)★月

1.个体工商户从事各种行业及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包括彩票代销业务)

2.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所得(五级)★月

1.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改为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①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承包、承租人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企事业单位承包…”征税。

劳务报酬(案)

加成计征

次、同一事项连续取得,一月为一次20%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

“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

“劳务报酬所得”

2.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应依法缴纳个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4.律师以个人名义在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5.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展业成本+劳务报酬。

展业成本不征个税(暂定收入的40%)

6.个人保险代理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税费及展业成本=个税

展业成本=(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40%

稿酬(案)

出版加印一次、再版、连载一次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2.文字、书画、摄影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3.税率20%减按30%征收实际税率=20%×(1-30%)=1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无形资产使用+转让)

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其他所得

次20%

1.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

2.无偿受赠房屋。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4.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偶然所得

次20%

★★(案)

1.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

2.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为偶然所得。

3.单张发票超过800元的全额征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次(支付时)20%

国债转让

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全额征收

免税

股票转让

持有年限

利息

免税

X>1年

免税

1个月<X≤1年

减半

限售股解禁前

X≤1个月

全额

财产租赁所得★★(案)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减按10%)。

2.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g: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财产转让所得(案)

次20%

1.个人因购买和处置财产取得所得(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

2.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

不征个税

(2)量化资产拥有所有权:

暂缓征收

(3)转让: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取得实际支付费用-转让费用计征个税

(4)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股息红利计征个税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具体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

4800元减除的范围:

A、在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境内的企业等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用于个人和家庭支出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月。

5.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捐赠★★★【30%可扣除的项目】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扣除。

【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

(1)红十字事业;

(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3)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

(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

月工资-3500(-1300)

=(月工资-3500)×b%-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

年终奖÷12→税率

=年终奖×b%-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3500(-1300)

=(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b%-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

收入-成本费用-以前亏损

=(全年收入-成本)×b%-速算扣除数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全年收入-必要费用

=(全年收入-费用)×b%-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

特许使用费

稿酬所得:

减征30%

收入≤4000元

=(收入-800)×20%×〔1-30%〕

收入>4000元

=收入×(1-20%)×20%×〔1-30%〕

财产租赁(居民10%)

净收入=每次收入-税费-修缮费用(800)

★★(案)

净收入<4000

=(净收入-800)×20%(10%)

净收入≥4000

=净收入×(1-20%)×20%(10%)

财产转让

收入-财产原值-费用

=(收入-财产原值-费用)×20%

偶然所得★★(案)

无扣除

=收入×20%

股息红利所得

其他所得

二、特殊规定

职业

收入来源

税目

老师、演员

在受雇单位授课、演出

工资薪金所得

在外授课、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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