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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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前,国内农村污水相关标准体系仍不完善,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排放标准,造成地方确定工艺和建设标准困难等问题。

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评价、验收也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因此,农村污水行业对相关标准的出台十分迫切。

今年四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技术标准对设计水量和水质、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配套设施、施工和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内容进行了标准化。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水量和水质;5污水收集系统;6污水处理;7配套设施;8施工和验收;9运行和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8号,邮编:

100085)。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北方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

重庆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浙江大学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刘俊新、陈梅雪、郭雪松、杭世珺、何强、翟俊、王洪臣、罗安程、毛凯  主要审查人:

  1总则

  1.0.1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6在不断总结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慎重稳妥可靠地采用工艺、材料、设备。

  1.0.8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正常运行。

  2术语

  3基本规定

  3.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

规划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4污水处理技术应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有化粪池,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沟、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稳定塘、化学法除磷等,其它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得技术也可以采用。

  4设计水量和水质

  4.1设计水量

  1)调节设施前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

  2)调节设施后的处理设施的设计流量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4.2设计水质

  5污水收集系统

  5.0.2农户庭院污水收集系统主要是收集庭院内厕所、厨房和洗浴等污水,其布设方式应考虑农户的生活习惯、风俗文化、庭院布局、污水处理方式等因素。

  5.0.9污水处理出水排放系统主要是将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输送到受纳水体或指定的位置,可采用管道或沟渠。

  6污水处理

  6.1分户污水处理设施

  6.1.3当采用一体化装置出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增加自然生物处理。

  6.1.5要求去除COD和总氮时,宜采用缺氧与好氧生物处理组合设施。

  6.2村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6.2.6要求去除COD、总氮和总磷时,宜采用缺氧与好氧生物组合设施,后接化学除磷单元。

  6.3村庄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6.3.1对于具备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3.2污水纳管系统包括管道、检查井和提升泵站。

村庄污水通过管道输送到城镇污水管网。

管道、检查井和泵站设计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6.4初级处理设施

  6.5生物处理设施

  6.5.2生物滤池

  6.5.3生物转盘

  6.6自然生物处理

  复合型人工湿地可以根据地形和水质特点,选择上述不同湿地类型进行组合而成,其设计可以将总的污染物负荷分配到各段分别进行设计,其参数选取可以参照上表。

  6.7化学法除磷

  6.7.2化学法除磷所使用的絮凝剂有铁盐絮凝剂、铝盐絮凝剂和石灰等。

常用的铁盐絮凝剂有:

硫酸亚铁、氯化硫酸铁和三氯化铁;常用的铝盐絮凝剂有硫酸铝、氯化铝和聚合氯化铝。

  6.7.3化学法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在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类似工程的数据,或参考以下参数:

  1)采用铝盐或铁盐作混凝剂时,其投加混凝剂中所含的铝或铁与污水中总磷的摩尔比宜为1.5~3。

  2)石灰作为絮凝剂时,应需投加400mg/L以上石灰,并应加25mg/L左右的铁盐作助凝剂,准确投加量宜通过试验确定。

  6.8消毒技术

  7配套设施

  7.1污泥处理与处置

  7.1.2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满足农用标准的污泥,宜优先就近土地利用。

  7.1.4污泥量较多时,宜单独进行污泥的处理与处置。

污泥处理设施可与污水处理设施合建,也可分散设施联合集中处理。

  7.1.5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7.2其它

  8施工和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通常工程规模小、总数量多、布局分散,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统一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和委托工程监理等工作。

  8.1.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地方规定外,还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的其它特定职责。

  8.1.4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建立严格的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做好对重点环节的检查验收,与监理单位共同控制好质量、进度和投资。

  8.1.6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把材料设备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除一般性施工监理外,对于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实行旁站监督,严把质量关。

  8.1.7工程项目的验收应与后续的运行管理紧密衔接。

有条件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并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保证项目验收后即可直接转入运行管理阶段。

对于尚未确定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尽早落实验收后的运维工作,或暂交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运行管理,待运行管理单位确定后按规定办好相关移交手续,进入正式运行管理阶段。

  8.1.8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归档。

材料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提供设备、设施及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维护详细说明书。

  8.2施工

  8.2.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文件和实地情况编制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施工。

  8.2.2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必要的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的变更文件签章后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1)根据所要安装设备的尺寸,开挖相应尺寸的基坑。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增加地基处理和维护设施或进行施工排水。

设备的安装必须在基础完工后进行。

  2)利用人工或合适的吊装设备将设备吊至预定的位置,并检查其是否水平。

回填前向设备内里注满水。

  3)排水管不能形成逆向反坡,且设备水位应高于受纳水体水位。

  1)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3)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4)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8.2.7设备安装必须按照生产企业的安装流程进行,必要时应在工艺设计人员和厂家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完成。

  8.2.9设备的安装需充分了解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因素,防止由此导致的地面下沉、塌陷、上浮及淹水等不可抗后果,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8.3验收

  8.3.1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和合约定的内容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在设备、工艺调试完成后,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8.3.2竣工验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资料验收

  竣工验收应提供如下主要文件资料:

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工程调试运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竣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应对全部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及时归档。

文件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由相关单位限时完成整改,再次提交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工程实体验收工作。

  2)工程实体验收

  文件资料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项目各参与方,进行现场实体验收。

重点审查工程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施工质量是否达到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机电设备数量、型号、参数及技术要求等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配电与自控系统是否达到相关防护要求,以及工程项目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

工程实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环保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或其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3)环保验收

  施工单位应提交调试和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中应包括至少连续7日以上的水质监测记录以及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

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出水水质要求。

  对污水处理站点的污泥处理处理置方法、臭气与噪声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生态问题的修复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环保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现场演示工程项目的工艺运行过程。

  9运行和维护

  9.1污水收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9.1.1应定期对污水收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淤积或堵塞立即疏通。

  9.1.2排水管道接口处易松动,应定期检查管道接口和转弯处。

室外塑料管道在长期日照下,易产生裂纹,因此布设排水管道时应考虑到其使用寿命,如发现开始产生裂纹,宜进行管道更换。

  9.1.3定期清理厨房下水道前防堵漏斗上残渣。

  9.1.4定期清理浴室排水毛发过滤器。

  9.2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9.2.1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包括建设单位自管、设备供应商代管、集中委托运行、农户自管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

  9.2.3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技术指标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按照要求巡视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并按时做好运行记录。

  9.2.4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和清扫,预防设备发生功能障碍和故障,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9.2.5及时掌握处理系统的出水水质状况,确保出水水质达标;若出水水质不达标,应及时查找问题并予以解决。

  9.2.6应建立健全资料保存的规章制度,保存的资料应包括基础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

资料应完整、准确、客观、清晰,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9.3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9.3.1为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9.3.3监管部门应要求运行管理责任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定期提交运行管理报告,并进行审核。

  9.3.5监管部门应委托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进行取样检测,核对运营报告提供的数据。

  9.3.6监管部门应建立居民投诉渠道,鼓励居民对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9.3.7监管部门应依据监管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行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管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管理费用支付的依据。

根据网络内容重新编辑原文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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