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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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行信贷政策;
(二)需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完成相关手续;
(三)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四)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照本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国家有权部门对项目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批文或核准文件;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殊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提供还款资金来源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等);
(八)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材料,具体担保相关材料的提供参照本行《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尚未向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完毕相关手续的,可暂不提供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文件,但应提供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放款核准前提供相应的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不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资本金要求,不提供上述第
(二)至(五)项资料。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融资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本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利率定价管理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根据风险收益和综合贡献度原则合理确定。
第十条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分期还款。
分期还款的间隔期数和额度应与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相匹配,原则上不集中在贷款到期前一次偿还。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其评级和授信可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科目核算。
第四章 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按照规定履行调查、评估、审查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完整;
(二)借款人及其股东等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领导者素质、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产结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及资金情况、融资情况、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对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建设进展情况和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行政审批情况,以及项目资本金、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项目未来现金流等情况。
对购买固定资产的,应关注借款人拟购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范围、资金来源、交易安排、相关安装工程概况、实际需求与资产用途是否匹配等情况;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拟实施的经营、融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未来预期现金流情况;
(五)对涉及担保的,还应按照担保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担保人、抵(质)押物(权)等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评估,应由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六条 信贷审查人员除须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外,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分析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依法合规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财务及技术可行性等情况,分析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审慎判断项目投资风险。
(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
分析投资所需资金构成的合理性与落实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判断借款人资金缺口。
涉及债务资金的,应关注其来源渠道、方式、构成及实际到位情况。
(三)分析借款人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结合考虑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和工程效益,考察借款人在拟定融资条件下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整体(包括拟投资项目)未来净现金流,审慎评价还款来源的保障程度。
对不直接产生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主要考察借款人财务生存能力。
(四)对涉及担保的,应按照贷款担保管理相关要求对抵(质)押物(权)进行审查。
(五)综合判定贷款金额、期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等融资方案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七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根据业务实际风险状况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投保相应商业保险。
(一)对所投保的商业保险,保险单中应当注明,本行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本行。
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本行权益的条款;
(二)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或经本行同意用于恢复项目价值,或存入本行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明确采用贷款支付方式和起付金额标准,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贷款宽限期、关键财务指标控制线等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收入状况、项目周期的季节性差异因素等情形判断是否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
对需设立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对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等提出管理要求。
必要时应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二十条 审查审批固定资产贷款,应将以下要求作为放款前提条件:
(一)项目已按国家规定履行各项必备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文件;
(二)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贷款项目不涉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或资本金要求的,不执行
(一)、
(二)项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预算金额,借款人申请追加贷款的,应按照原审批金额与追加金额之和确定审批权限,并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如审批同意追加贷款,涉及资本金要求的,应按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追加相应资本金;涉及担保的,应追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按照《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和年度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设定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需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经放款核准的业务,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或资产购买交易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另有约定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方式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和相关用途证明资料,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六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贷款出账与支付。
贷款审批后其出账与支付须按照《XX银行出账管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或交易安排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六)用于抵(质)押的资产受到行政限制或司法部门查封、冻结的。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承办支行对受信人发放贷款后其贷后检查除应按《XX银行授信后检查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外,还须在以下内容进行定期重点检查:
(一)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借款人的高管人员、股东变动情况,分期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合规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建造的,应检查建造期间的建设、技术、市场、环保条件变化情况,项目建设质量状况,了解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等;
(四)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的宏观经济、行业变化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借款人整体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综合收益和偿债能力、变化趋势及原因;
(五)借款人及项目是否触及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
(六)贷款担保及其重估价值、担保能力变动情况;
(七)对分期投保商业保险的,还应关注保险到期情况并督促投保人及时续保;
(八)借款人对项目相关保险保单的实质性改动及提前终止,应征得本行同意;
(九)固定资产投入收益及回笼资金情况。
第三十条 贷款期内,要对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自身无法直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跟踪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借款人整体效益的变化情况。
对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要关注固定资产项目或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下限或借款人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流入比例是否达到约定条件。
第三十一条 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判,并视情况及时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追加担保等各种措施有效化解风险。
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定和修订,由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