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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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2019年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网上增值服务

(1)

复习方法

一、2019年采用新版大纲

本科目2019年考试大纲做了修订,但整体知识体系没有做特别大的调整,部分条目的表述做了修订,考试用书内容相应做了调整。

与往年一样,2019年二级建造师应当学习和掌握的法规知识,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书中,仍然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主要内容,以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程序和重要环节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为主线。

二、考试用书的修订

2019年考试大纲做了修订,但整体框架没有做特别大的调整,本科目2019年考试用书与2018年考试用书的基本框架结构体系也只做了微调,根据最新法规对考试用书涉及的法律、法规修订的具体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请注意学习。

三、考试用书的复习重点、难点

对于2019年考试用书中的重点、难点,我们在增值服务中仍然是分四期介绍“重点难点解析”,供大家参考。

四、2019年考试的题型、题量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属于综合考试科目,是各专业考生的统考科目,根据考试大纲的规定,其试题的题型、题量与往年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序号

科目名称

考试时间

(小时)

题 型

题 量

满 分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

单选题

多选题

单选题60多选题20

100

五、考试用书的学习方法

1.总览与解析

拿到考试用书应该先将目录研究、解析一下,全书内容总共八章,其中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后面七章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第一章是后面各章的基础,显然,本书的结构上表现为“基础+制度=1+7”。

同样,本书第一章的结构上也表现为“基础+制度=1+8”。

第一章作为后面各章的基础,也恰恰是学员们以往知识体系中较弱或不熟悉的知识,所以,应该认真对待。

2.阅读与理解

专心阅读、认真理解书中的基本概念和法规条文,注意语句中的关键词、逻辑关系、强调的重点等,吃透其准确内涵以及适用的条件,才能真正掌握并做到举一反三。

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注意上述法规的用词,第39条规定的是“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是从主体行为意识和目的方面界定了串通投标;而第40条规定的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即对于招标中出现前述六种客观事实,也无条件视为串通投标。

注意到这两个关键词,就有利于理解上述规定。

再如,往年试题:

下列招标行为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有(    )。

A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B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C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从题干上的关键词“弄虚作假”就基本排除了选项E,因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与“弄虚作假”并无逻辑关系。

还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注意此规定中强调的是“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3.梳理与总结

按照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或环节,将每一种法律制度逐个列出,针对每种制度系统地梳理、总结该制度的要点,把相关的知识点归纳其中,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建设法规知识体系。

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的认定,应该总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综合掌握。

也可以按照考试用书的编写顺序,逐一总结各种制度。

自己在总结过程中,对知识点中的重点、难点体会更加深刻,也会发现仅属于自己的重点、难点,收获会更大。

4.熟悉与记忆

记忆是有条件和规律的,理解到位了,多次复习就逐渐记忆了。

同时,每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都有自己不同的方法和规律,需要认真挖掘。

5.掌握与运用

法规学习的终极目的还是为了掌握与运用,所以,熟悉、记忆之后就要自觉结合工程实际或案例,用法规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处理工程纠纷。

比如,关于时间的规定,往年真题考核过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其中运用的是《合同法》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题目结合工程实际给出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以及实际竣工时间,要求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这就要求对法规的实际运用了。

注意本书后七章每章中都有“法律责任”的内容,注意阅读理解,从中进一步体会法规的应用。

总之,学习法规的过程应力争做到阅读、理解、记忆、掌握、运用五个步骤相结合,并且一定要学会抓住法规中的关键字眼(最核心的概念),明白法条规定的目的以及法条变化的实质内容,做到多思考,多总结。

学习法规先要理解到位,再清楚记忆;再结合考试真题或复习题目,分析在某个点上已经出过什么题目等,进而全面熟悉法规考试要求的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

六、高度重视往年的考试真题

如前所述,2019考试用书的内容,根据2019年新版大纲做了修订,尤其是涉及法律、法规的修订、新颁的部分,要高度重视、认真研读2018年、2017年的考试真题。

对往年的考试真题要认真研究和练习演练,特别注意把真题和相应法规或知识点之间仔细对比,反复思考,而不仅仅是反复做题。

这样你才能揣测命题人的思路,你才可以理解考试的重要知识点,知道在哪些知识点最容易出题目、题目的类型以及设置的陷阱,训练自己的的思维模式,增强学习的主动性。

七、根据考试用书的内容可以推测可能的考试题型

大家在学习、复习过程中,一方面要准确领会法律法规的内容,同时,也应该有意识地分析、判断哪些知识或内容适合出单选题?

哪些知识或内容适合出多选题?

以便帮助自己更好地掌握。

八、善于归纳、总结

1.同类内容归纳

建设工程法规中主体多、内容杂、范围广,所以,考生们在复习中应该注意善于对比、总结一些相似或同类的规定,比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总、分包安全生产的连带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的“总、分包施工质量的连带责任”,就应该归纳在一起,统一掌握。

总包与分包商本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由于安全、质量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目的在于强调在安全、质量方面分包商与总包商的关系,这一规定较为特殊,需要特殊掌握。

2.不同主体对同一事情的规定对比

建设工程法规中涉及的主体至少六种之多,所以,针对重要事情的规定可以列表对比,比如,在工程安全生产、质量方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分别有不同的责任,完全可以梳理、对比,以便高效掌握。

九、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

法律课程的学习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一而足。

各位学员复习时,除了按照我们提供的方法,还可以参考其他的方法。

同时,鉴于考生们都不是在校学生,没有相应规范的学习环境,又大都工作繁忙或资历较深,所以,死记硬背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真诚希望大家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自己工作、生活情况的方法,以提高学习效率,顺利通过考试。

十、考试用书中案例的作用

考试用书中所附的案例主要为应用型案例,即帮助大家理解相关法规内容的实际应用,可以对照学习。

本书中的案例作为考试用书的一部分,也属于考试范围。

十一、本书中的法规与各专业课中的法规之间的关系

本书中的法规与各专业课中的法规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或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书中的法规的适用范围是各工程建设领域,即适用于其他各门专业课。

而各专业课中的法规仅仅适用于其本专业。

重点难点解析

(一)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重点解析:

(1)注意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2)2019年考试用书此处内容大幅度简化,只要求学习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而对于其中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再要求。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重点解析:

(1)关注法的形式的“

(一)宪法”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修订;

(2)关注法的形式的“(五)部门规章”中《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颁布。

(3)熟悉法的形式的具体分类,以及法的效力层级;

(3)关注法的效力层级的“(六)备案和审查”中《立法法》关于行政法规等公布后备案的规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重点解析:

(1)准确理解法人的定义和其应具备的条件,掌握法人的分类及其相关规定。

根据2017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2)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重点解析:

注意理解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的分析。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重点解析:

(1)准确理解代理的概念和主要种类,《民法总则》规定,代理包括委

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掌握代理的四个法律特征及其应用,特别注意第二个、第四个法律特征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

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重点解析:

认真掌握《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1)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注意理解“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3)注意理解,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中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4)表见代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应该准确理解其定义和构成要件。

(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6)应该准确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以利于把握工程建设实践中各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41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重点解析:

准确理解物权的基本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熟悉与土地相关的各种物权,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流转、续期和消灭;地役权的相关内容不常使用,所以,较为陌生,应该注意理解。

地役权: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列举实例可以帮助自己理解。

2Z20104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重点解析:

理解、熟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物权的保护。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1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重点解析:

(1)准确理解债的基本概念与内容,注意区分法律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

(2)《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

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Z201052 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

重点解析:

(1)理解、熟悉建设工程债的几种发生根据,以及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即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2)注意“不当得利”的理解:

不当得利,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通俗地讲,就是“损人利己”。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1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重点解析:

(1)准确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特征,特别是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Z201062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重点解析:

理解、熟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注意专利权的概念及其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注意商标权、著作权的主体。

应该记忆重要数据。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71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重点解析:

理解担保、反担保的概念与性质,熟悉法定的五种担保方式,明确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主从合同关系。

2Z2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重点解析:

(1)所有担保合同的主体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

(2)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担保的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同;6个月保证期间的具体含义;

(3)《担保法》规定的三大类不得作为担保人的特殊情形;

(4)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和预付款担保。

2Z2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重点解析:

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四种担保方式的基本规定。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201081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重点解析:

理解保险与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主体以及涉及的相关主体。

2Z201082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重点解析:

(1)理解、熟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特别注意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的鼓励性。

(2)区分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除外责任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特别是其中的第一和第三点。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Z2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2Z2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点解析:

明确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2Z2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点解析:

明确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熟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2Z2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点解析:

(1)熟悉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

(2)理解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四种刑事法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串通投标罪,注意比较区分其中前三种刑事法律责任。

(3)注意新加的前三种罪的司法解释内容:

根据2015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注意2017年7月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2Z2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熟悉)

重点解析:

(1)正确理解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等特殊规定。

(2)理解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与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的几点差别。

2Z2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掌握)

重、难点解析:

本知识点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

(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其中8个方面的具体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具备《建筑法》中的8条外,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工程还必须增加特定的审核项。

如:

《消防法》中规定:

对于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都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须停止施工。

此处考生需要区分。

(4)根据2016年5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等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2Z202013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掌握)

难点解析: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

(2)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

(3)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

(4)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5)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即: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

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

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

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

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5)正确理解新增内容中止施工的概念。

2Z2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

重点解析:

(1)熟悉、区分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三种主要法律责任与罚款额度。

(2)注意规避、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Z2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熟悉)

重点解析:

(1)新增内容: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据此,2016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

2016年9月经修改后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本规定第9条所列资质的(注:

即上述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2)注意《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界定;

(3)注意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资质等级、类别等的相关规定。

(4)注意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施工企业的许可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2Z2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掌握)

重点解析:

工程实践中,无资质、越级承揽屡见不鲜,本部分内容应该重点掌握《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于无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特别关注无资质承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和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结合实际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有助于本部分的学习。

2Z2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掌握)

重点解析:

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在实践屡禁不止,在复习中应该关注,其中重点掌握《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挂靠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

2Z20202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

重点解析:

(1)理解、比较各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2)注意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Z2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熟悉)

2Z202032 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掌握)

重点解析:

(1)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相关规定,关注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2)注意

(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新增内容:

2017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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