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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劳动法读书笔记

学习劳动法读书笔记

【篇一:

劳动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

1、1994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①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②是有偿性的劳动③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其特征:

①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劳动关系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③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劳动的产生

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第二节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1、1918年12月,苏维埃政权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即《苏俄劳动法》又称《劳动法典》。

2、1923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劳动法颁布的开始。

第三节中国劳动立法概述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1、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

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建议书)。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中国是1919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依照本法执行。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结社权;⑨集体协商权;⑩民主管理权。

第三节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我国劳动者应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1、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思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按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以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

第七章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

①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②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愿望;③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④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第二节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1、职业介绍:

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2、职业介绍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境外就业中介:

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实行备用金制度,不少于50万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证被注销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4、就业服务:

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

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第三节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1、失业人员:

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2、下岗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期限为3年,3年后应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第八章劳动合同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2、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②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③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④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效力:

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

撤销合同、修改合同、赔偿损失。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①劳动合同的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是指除法定条款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一般常见的约定条款有试用期、保密事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

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作履行原则。

2、劳动合同的变更:

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第六节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

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类。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补偿:

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12个月。

因工负伤,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工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第一节集体协商

1、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我国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3、集体协商代表的外部义务:

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内部义务:

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应当接受本方人员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4、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集体协商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二节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

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

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①主体不同②内容不同③目的不同④适用范围不同⑤效力不同⑥形式要件不同⑦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第三节集体合同的签订

1、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合作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3、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①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②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③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第四节集体合同的内容

1、我国现阶段集体合同主要是企业集体合同和一揽子合同。

2、集体合同的变更:

是指集体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

3、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篇二:

读书笔记-劳动工资】

读书笔记

一、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32条第三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支付工资

1.《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8.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规定:

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9.《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病假工资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急救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欠薪处理责任制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规定:

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举证责任。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高发[2004]226号)第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克扣民工劳动报酬而发生纠纷,由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拖欠、克扣等事实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篇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读后感】

学习《劳动法》心得

今年夏天刚刚踏出校门的我,对这个社会还充满了新鲜感,更是无知,刚刚进入公司后,公司就组织我们学习《劳动法》,切身的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

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劳动者每天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为国家创造丰富的财富。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

在现实的劳动者中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更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在含义,才不会蒙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

为此,劳动者应该认认真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等其他劳动权利。

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

再者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这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有保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进步,快速发展。

学习《劳动法》之心得体会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

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

比如企业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酬薪,是否安排了足够的休假天数,又是否让我们享受到应有的各项福利保险等等。

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你各项义务。

所以,作为一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企业为你提供薪水、福利等,你也该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出力。

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

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收获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

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

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更多一些,就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法规给人民带来的积极的一面。

新的劳动法的实施标

志着我们的国家一步一步走上依法治国的正道,体现了“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该说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

本学期的课程中学习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在这里收获最大的是一下几个方面:

在学习总则中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在以下的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也懂得了试用期的相关知识。

我想这些对我以后的工作有着不可估量的帮助。

在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学习中老师特别的强调了加班费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务派遣那个章节主要的学习了有关劳务派遣的知识,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

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

都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不违反法律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认真学习、充分领悟《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本人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加深了对其的理解,下面谈几点学习心得。

一、《劳动合同法》有效调整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

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

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要件。

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追求公正的最高境界,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须的。

二、《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未出台前,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艰难,劳动者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

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有:

一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目的是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三、《劳动合同法》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维稳工作

近年来,来自劳动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有增多趋势,成为维稳工作的一大重点。

一是工资支付不够规范,无故拖欠工资现象高发。

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依然存在。

在建筑、装饰装璜行业中,没有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一些企业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职工工资最高标准。

有些企业虽然职工总收入超过了最低标准,但剔除加班加点报酬,仍然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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