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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一、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形式

所得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税率计算中运用〔记忆〕

种类

税率

适用X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一、计算公式

〔一〕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二、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思路:

每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关系、与商品劳务税关系、与纳税申报表关系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与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

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XX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包括: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等。

〔3〕混合性投资业务:

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与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不确认收入

移送他人:

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收入计量]自制资产,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要点:

〔1〕区分内部处置与移送他人;

〔2〕视同销售确定的收入可以计提招待费与广告费;

〔3〕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与会计收入、增值税关系。

〔四〕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与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2〕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2〕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

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接收项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1〕接收政府投资资产

不属于收入X畴,按国家资本金处理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

〔2〕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

财政性资金性质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3〕接收政府无偿划入资产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

收入项目

收入确认时间

1.商品销售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与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产品分成:

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2.劳务收入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与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①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②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与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其他

如以旧换新、售后回购、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买一赠一

二、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与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与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做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纳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示:

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

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X围1.成本:

指生产经营成本。

出口货物不得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

2.费用:

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手续费与销售佣金等费用。

〔2〕管理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

〔3〕财务费用:

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

3.税金:

指销售税金与附加

〔1〕6税2费:

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依据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4.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1〕X围: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与其他损失。

〔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

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

  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与其标准

※重点项目:

有扣除限额标准的8项: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手续费与佣金。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与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X畴:

区分工资薪金与福利费

〔3〕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与实际数中的较小者。

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②工薪总额不包括5险1金、三项经费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件: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特殊:

①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单独核算〕,可作为发电厂成本税前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X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X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②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③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2个扣除标准中的较小者:

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有合法票据的,实际的发生额的60%扣除。

〔3〕应用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4〕计算限额的依据: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

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与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6〕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另有规定:

是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限额比率为30%。

扣除最高额

销售〔营业〕收入×15%

实际扣除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孰低原则。

超标准处理

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时间性差异

如: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广告费扣除额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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