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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实施细则doc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医疗教学综合楼(一期)工程

编制人:

审核人: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医疗教学综合楼(一期)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2年5月1日

一、目的

  为了确保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业主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二、安全目标

  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杜绝安全事故,确保零死亡,无火灾。

三、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方案

   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

   3、审查施工用电方案

   4、审查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措施

   5、审查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6.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工作要求

   1、审查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现场总平面位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特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状况等,施工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人员国家考核认证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技术编制应当而且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两大部分的内容。

2.1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包括:

2.1.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保障、质量保障体系(包括组织机构、成员、数量、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以及相应岗位证书);

   2.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3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2.1.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正常培训、岗前培训、特种培训的要求、计划、实施办法、考核规定等;

   2)安全检查制度(制度、以及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处置、复查的要求和规定);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4)工程项目事故应急预案;

   5)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交底制度;

   6)项目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施工工艺及安全设备选用制度。

重点是不得使用淘汰的“工法”和不安全设备;

   8)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设施、装置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1)安全设施、装置检查测试器具管理制度。

   2.1.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内容应包括:

   1)本工程项目使用的现行有效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目录;

   2)本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操作规程目录;

   3)现场悬挂操作规程之规定。

   2.1.6本工程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的性能、规格、型号是否能够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是否符合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2安全技术性措施应包括的内容:

2.2.1工程项目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2.2.2施工总平面设计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

   2.2.3道路、出入口、给水、排水、排污、消防通道是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2.4办公设施、宿舍、生产区域是否分开;是否有医疗设施;办公设施、宿舍是否处于在建建筑物的坠落半径之外(建筑物高度2—5米,坠落半径为2米;高度30米,坠落半径为5米。

施工用电1KV以下,安全距离为4米,1—10KV安全距离为6米,35—110KV安全距离为8米,220KV安全距离为10米,330KV—500KV安全距离为15米);

   2.2.5材料加工、堆放设施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2.6对工程项目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部位、施工环节的表述和控制点的设置是否正确、完整;实施监控的措施、方法是否可行;是否涵盖了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消除和监控措施是否具体、可靠。

   2.2.7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性措施的审查

   2.2.7.1易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和环节:

   1)施工现场的脚手架;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五临边”(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

   3)施工机械尤其是塔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吊篮等的装拆和安全使用;

   2.2.7.2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技术性措施的审查内容:

   1)防护棚、防护栏杆的设置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安全网(包括密目网、平底兜网)踢脚板、挡脚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3)各种洞口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不得有疏漏之处);

   4)有无安全教育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有无岗位作业证书;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流于形式,贯彻不力;

   7)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中有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明确界定;

   8)悬空作业的安全性技术措施是否完整、正确。

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该而且必须包括:

   ——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的悬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钢筋绑扎悬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砼浇筑时悬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模板支撑施工和模板拆卸作业时悬空的安全技术措施;

   ——悬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

作业人员立足点、防护栏杆、安全网设置、操作平台、安全警示设置等内容;

   9)施工工艺安排的上下立体交叉作业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安全警示的设置(包括设置的位置、内容、数量、颜色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使用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从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规定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2)对下列高处作业的设备、设施的审查:

   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梯、移动式操作平台、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布料机等都必须编制相应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均应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为:

   ——审查施工方案技术可靠性、合理性;

   ——施工方案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包括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公式、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以及对使用过程中最大荷载限制的要求等);

   ——安全门、闸;制动、开启装置是否可靠;

   ——相应配件的质量证明书;

   ——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审查时必须出示原件,监理项目部留存复印件);

   对上述设施、装置的审查,必须从严进行。

审查批准程序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报审程序。

审查过程必须建立审查记录(无审查记录将视为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部的违规行为)。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施、装置一律 不准使用;

    13)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及其规定。

审查这部分内容时,要特别注意有否对高空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可能带来危害予以告知的相应内容,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的内容。

    2.2.8对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审查;

    2.2.9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其实际落实情况。

    3、审查施工用电方案

审查内容应包括:

    3.1用电方案中的外电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3.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包括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专用零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3对施工用电方案中所采用配电箱、开关箱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为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漏电保护、隔离开关等是否符合技术规范之规定;

    3.4对施工现场照明用电方案的审查。

审查内容应包括照明回路漏电保护措施、灯具金属外壳接零保护措施、潮湿作业使用低压(36V)措施等是否齐全、准确;

    3.5对配电线路的审查。

审查内容应包括配电线路使用的材料、线路过路(包括过路高度、两端支点位置、过路保护措施等);架空线路(包括线路位置、架设高度、架设支架等);架空或埋设电缆(包括线路走向、埋设深度、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内容(包括图纸、文字说明)是否齐全、正确;

    3.6对电器装置的审查。

此项审查,主要是审查所选用的闸具、溶解器的参数选定是否正确可靠,是否有计算书;

    3.7对用电档案的审查。

对用电档案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诸如塔机、电碴压力焊,闪光对焊等大型用电机具(设施)专项用电技术方案的审查(是否编制以及编制正确与否);对现场施工维修电工巡视、维修记录的审查(包括制度、记录格式、巡视、维修岗位责任等);

    3.8对电工(包括施工电工和维修电工)岗位证书的审查。

所有作业电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审查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措施

    4.1审查应包括的施工机械种类:

平刨、圆盘电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加工机械、电焊机、搅拌机、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起重机械、推土机、挖掘机、装卸机械等;

    4.2审查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第34条、第35条等)及其《释义》(国务院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质量安全监督及行业发展司编);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008年版);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4.3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备性能是否满足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要求;

   2)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证明及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3)施工机械的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规定是否齐全、正确;

   4)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审查证书时应注意有效期和发证机关是否正确;对于证书要审查原件,监理项目部留存复印件)。

   4.4对施工机械、设施应重点审查的种类

必须重点审查的施工机械:

   1)塔机;

   2)各种物料提升机;

   3)钢筋加工机械;

   

   5、审查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5.1应要求施工单位对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土方开挖工程;

    2)基坑支护工程;

    3)模板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5.2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

   5.2.1审查的依据: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GB50300—2002);

   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02)

   3)《建筑基坑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J256—2003)

   5.2.2按照基坑分为放坡和支护开挖两大类的理论,放坡称为土方开挖,其应编制土方开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本条规定适用于非放坡的土方开挖工程。

因此,编制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一般不再编制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5.2.3基坑支护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围护结构方案;

   2)支撑体系方案;

   3)土体开挖方案;

   4)基坑加固方案;

   5)基坑检测方案;

   6)施工过程环境保护方案。

   5.3对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土方开挖分部工程的概念:

凡不作基坑支护工程的工程项目的地基土石方开挖(包括整体开挖和开挖深度大于2米以上沟槽开挖)工程,通称“土方开挖工程”;

   5.3.1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依据:

   1)《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2)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土方开挖施工图。

   5.3.2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应包括:

   1)土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深基坑土方开挖的技术安全要求进行编制和审查;

   2)专项施工方案的开挖边坡坡度是否符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建议值、土方开挖施工图纸的规定值,《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值;(如果设计单位出具的土方开挖图无开挖边坡值,或写有边坡值由施工单位现场决定字样,此时,边坡值可采用地质报告建议值,而不得小于其建议值);

   3)所有土方施工机械都必须履行报验手续。

土方施工机械进场前都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确认合格,并有记录,否则不得进场;

   4)土方开挖方案(机械、人工)的审查。

其审查内容应包括土方开挖工艺、每层开挖深度、开挖顺序等;

   5)土方开挖机械出入、人员出入通道的审查(包括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道路硬化措施等);

   6)现场留滞土方数量、位置,以及外运土方的运输机械、车辆、弃土地点 、环保措施的审查;

   7)土方开挖上开口线,边坡底线线位、标高控制措施的审查;

   8)土方开挖深度超过2米基坑、沟槽四周防护栏杆设置的审查;

   9)机械操作人员(主要是挖土机司机、装载机司机)岗位证书的审查(审查原件,监理部留存复印件);

   10)土方开挖至坑底标高最后一步土方须由人工完成,不得使用机械一次开挖至设计标高,由此,以减少亮槽时间(为了减少土侧压力);

   11)土方开挖现场照明方案以及施工作业班次的审查;

   5.4对模板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

   5.4.1审查依据:

   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程》(GB50241—2001)

   2)《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征求意见稿、待颁布)

   5.4.2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

   1)模板布置图、构造措施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结构特点和砼施工工艺、规范、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条文;

   2)模板支撑体系(包括模板和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审查模板支撑体系的重点在于对上述“三性”设计计算的审查,并应特别注意计算中的荷载效应组合及其荷载标准值取值,是否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3)模板支撑底部的建筑物结构或地基的承载力计算;

   4)模板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中的构造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中7.3的要求;

   5)模板存放措施的审查。

其内容应包括大模板的防倾倒措施、组合模板的堆放要求,以及加工组合模板 分类堆放要求等;

   6)对安装、拆除模板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装的工艺流程及稳定措施(包括高层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立足点的设置;高度3米以上脚手架平台的设置等)及验收程序;拆除模板的程序、方法以及审批程序等;

   7)模板拆除前、拆除后对砼质量的验收程序;

   8)砼入模的方法、运输通道,以及入模过程中(包括振捣过程)对模板的保护措施等;

   9)拆模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制度;

   10)上述审查,监理项目部必须建立审查记录。

审查记录应打印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保存。

   5.5对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1)审查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未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属于程序不合法的专项施工方案。

对程序不合法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项目部必须书面指令承包单位予以改正;不改正者,不予批准,更不得进行施工;

   2)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图纸签字栏内应有设计、校对、审核、批准四个人签字方称为有效施工图纸);

   3)设计计算的内容是否齐全(应包括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计算);各种荷载效应组合及荷载标准值是否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计算的数据是否正确;

   4)脚手架底部地基承载力的计算及相应的构造措施;

   5)杆件间距、扫地杆、剪刀撑、立杆、横杆、连墙杆、横向斜撑等的设置及材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应规范、规程的规定;

   6)脚手架、踢脚板、挡脚板、出入口防护栏杆等的设置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7)悬挑架支承结构的形式、高度(不得超过24米);悬挑梁与楼板、梁或墙体的固定措施;悬挑架的形式(应采用型钢或钢管制作成三角形桁架)、节点形式(必须是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不得采用扣件或碗扣连接);

   8)脚手架搭设的高度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9)安全网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10)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包括人数和证书)的审查;

   11)脚手架所用各种材料必须履行报验和复试手续。

特别是钢管(宜用Ø48×3.5,也可用Ø51×3.0)等主要材料的材质必须严格审查;

   12)脚手架搭设的验收程序。

   5.6对起重吊装设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5.6.1起重吊装工程的含义:

   起重吊装工程包括结构吊装和设备吊装两种。

其作业属于高处危险性作业性质。

由于工程项目不同,每个项目的作业条件也不同,吊装技术相当复杂。

故此,起重吊装工程国家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对塔机的吊装作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1999)规定,亦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严格地讲,这样的吊装作业方案不属于本条规定之范畴。

因此,塔吊的吊装方案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编制。

   5.6.2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

   5.6.2.1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的有效、合法性审查(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加盖企业法人印章);

   5.6.2.2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吊装现场作业的环境及措施;

   2)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

   3)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

   4)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提供计算书);

   5)地锚的设计;

   6)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与选用;

   7)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

   8)构件堆放就位图;

   9)吊装过程各种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

   上述内容,专项施工方案中缺一不可。

5.6.2.3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必须履行报验审批手续;

5.6.2.4进入现场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按规定应进行的试运转(静载、动载试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专项施工专项方案组装后试吊试验等的程序(包括试验、测试程序和报验报审程序);

   5.6.2.5索具使用前的检查验收程序和报验程序;

   5.6.2.6汽车起重机定期维修保养、定期试运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与结构变形、负荷能力等的证明资料的报验报审;

   5.6.2.7起重吊装各种防护用料、脚手架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周围圈等工作的安排;

   5.6.2.8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其内容应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注意事项等;

   5.6.2.9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机、信号指挥工、电焊工等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应审查其特种作业岗位证书(审查原件,监理部留存复印件);

   5.6.2.10起重机运行道路在起重吊装作业前,监理项目部应会同吊装施工单位进行检查,以确认地耐力是否达到吊装作业的要求以及应采取的铺垫措施;

   5.6.2.11上述10项审查内容,监理项目部必须建立书面审查记录。

审查记录应打印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印章存档备查。

   6.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1监理项目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监督检查批准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这是国家界定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职责的主要内容);

6.2监理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制度,明确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6.3监理部、监理人员应通过巡视、旁站、见证等方法,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作指令》形式发出书面指令,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必须发出工程暂停施工令。

对国家这一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所松动和“高抬贵手”;

   6.4监理项目部对安全隐患发出的“整改通知”和严重事故隐患发出的“暂停施工令”,如果承包单位不执行,监理项目部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向当地交通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5监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控制;

   6.6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告,并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

监理项目部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意隐瞒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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