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497646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docx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共12页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务必注意以下重点提示。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减免税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京地税企[2019]39号)。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依照政策规定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附送资料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企业重组业务主要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19]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19]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19]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19]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详见《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156号)。

    二、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9]1号)。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相关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185号)规关规定: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9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19]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9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2019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9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四、关于租金收入、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七、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以上四至七均摘自《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

    八、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摘自《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九、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摘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十、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摘自《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3号)。

    十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19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十二、关于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摘自《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