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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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一、单位简况

根据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劳动保障监察处,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就业处,培训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工作处等13个职能处室,下属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就业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信息中心和机关生活服务中心等8个事业单位,以及数个学会、协会(组织机构见图3-1)。

其中直接参与本省金保工程建设的单位主要有厅办公室,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和信息中心。

目前共有在编人员267余人。

 

图3-1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机构图

二、机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3).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皖就业和介绍我方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4).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全省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措施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5).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参与省内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劳动模范工作。

(7).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拟定并适时调整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8).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0).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1).负责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配套文件。

(12).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3).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4).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职责

(1).制定全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承担信息系统设计等相关工作.

(2).制定我省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标准、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组织上网信息资源并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

(4).组织开发劳动保障业务各应用系统软件,并参与推广应用.

(5).负责省级劳动保障业务数据库的建设及数据维护.

(6).负责省级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及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7).开展信息调查和分析预测,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决策支持.

(8).承担省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及省内重大劳动保障信息工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9).承担厅内办公自动化的技术服务及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培训.

(10).对全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1).承担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厅办公室:

协助组织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汇集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组织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国际援助、贷款的有关事项;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重大违纪案件;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3).劳动就业服务局:

协调指导全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对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统筹、使用;指导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就业前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具体承担省直及中央在肥直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承办境外职业介绍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开展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咨询服务;承担全省失业保险、就业训练、劳服企业统计工作。

(4).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

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收支计划,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养老保险基金。

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审核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及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建立个人帐户和管理缴费档案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承办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养老保险基金月、季、年度财务报告,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告,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制度,管理全省养老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参与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

、组织开展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工作,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

制定全省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

(5).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肥单位及驻肥的铁路、电力等行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负责对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作为省直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认工作;负责省直参保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征缴计划的制定以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并依据协议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之结算医疗费用;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行为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会同厅医疗保险处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负责省直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的审批、医疗费用报销;进入医疗救助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划拨或报销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负责省直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种证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职业介绍中心:

为求职人员办理求职登记,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办理录用手续。

开展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收集并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

提供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办理和劳动合同鉴证、档案托管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有序化流动就业工作,开展省际间劳务协作活动,组织劳务输出;办理流动就业手续,负责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管理省厅驻外办事劳务机构,做好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负责审批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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