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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工程规范

 

疏浚工程规范(水利)(总20页)

疏浚工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条文说明《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编写主要有关单位及人员          主持单位:

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主编单位:

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参编单位:

安徽省水利机械疏浚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

李  森  赵国郁  周庆云  陆佑华                  任裕光  朱国祥  李重阳  陈道春                  朱永岭  俞春盛  陈  元      目      次  前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资料收集  第一节  水文、气象  第二节  地形  第三节  地质  第三章  施工设备调遣  第一节  水工调遣  第二节  陆上调遣  第四章  挖泥船施工  第一节  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  第二节  排泥管线架设  第三节  水下排泥管(潜管)  第四节  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  第五节  挖泥船定位与抛锚  第六节  挖泥船的施工方法  第五章  索铲施工  第六章  吹填施工及辅助工程  第一节  围堰  第二节  排泥区  第三节  泄水口  第四节  吹填施工  第七章  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  第一节  挖槽宽度控制  第二节  挖槽深度控制  第三节  土方量计算  第四节  质量评定  第五节  施工记录和报表  第六节  竣工验收附录一  疏浚土分级表附录二  风力等级表附录三  波浪等级表附录四  雾的能见度分级表附录五  降雨等级表附录六  报表格式前  言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J202-82(试行)是在1982年由水利部基建总局组织制订并由部颁发实行的。

几年来,在组织机械疏浚施工和科学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都给予了较好的评价。

规范(试行)颁发已历时六年,这期间我国的疏浚及吹填工程施工技术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为了总结几年来实践的经验,更好地适应水利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于1985年6月决定对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并确定由水电第十三工程局、安徽省水利机械疏浚工程公司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修订工作。

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资料收集、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985年8月完成修订初稿。

在1985年10月和1986年10月两次疏浚工程施工技术交流会上又广泛征求意见,后经修改,于1987年2月完成了送审稿,并编写了修订说明。

1988年11月16日在湖北宜昌召开专家审查会,会后经多次修改补充,完成此稿。

  本修订稿原则上仍按照《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试行)的章节、条款结构和格式,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增写“潜管”和“吹填施工”的内容;  二、对质量评定标准作了修改和改写;  三、对疏浚工程土质分类表进行了修订;  四、删减了原附录二、七、八、九;  五、对规范(试行)条文的内容深度、用词用语按前后一致的原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为贯通全文,除对规范(试行)章节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增补、删改、归并等调整外,还对新增写的章节条文与原有章节进行了系统组合和重新编排,以期形成较为完整的内容结构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1.0.2条  说明了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和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第1.0.3条  由于河道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受自然条件(如水文、地质、气象)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在规范中难以针对各种影响因素一一作出适应的规定,故强调应说明理由共提出相应执行措施后报批。

第二章  基本资料收集  第2.0.1~2.0.2条  规定了施工单位在接受各项疏浚任务时应全面了解实施该项工程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强调了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应“补充调查、勘测和提供有关基本资料”,从而保证了河道的疏浚和吹填工程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避免失误。

  第2.0.3条  是根据多年疏浚施工实践经验所提出的,是施工单位正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制定施工技术措施的必要资料。

第一节  水文、气象  第2.1.1~2.1.2条  对于内河、沿海的疏浚工程,掌握各种水位、潮位、潮差,水位流量过程线、流速等资料,是指导挖泥船施工及设备调遣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也是施工技术人员为挖泥船制定施工技术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2.1.3条  水面封冻之后,疏浚施工就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滑、防冻或破冰生产的技术安全措施,而封冻日期、冰层厚度、封冻持续时间以及冰凌等资料,是确定施工工期、进度安排、生产能力、安全措施等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料。

  第2.1.4条  为了达到比较理想的疏浚效果,避免无效劳动,在接受疏浚任务时,对淤积或冲刷比较严重的疏浚地段进行冲淤条件和河槽变迁情况调查,用以作挖槽稳定论证,选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第2.1.5条  收集波浪级别等要素资料,主要是用以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和指导施工。

  第2.1.6条  挖泥船施工要有必要的航行和施工水深,用吹泥船或绞吸式等挖泥船施工时还需用一定水量,如疏浚河段水源不足,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挖泥船的正常生产。

  第2.1.7条  收集施工地域的风、气温、雨、雾等气象资料,对制定施工技术措施、确定施工进度和工期是十分需要的。

第二节  地  形  第2.2.1条  施工总平面图、挖槽、取土区及吹填区(包括排水系统)地形图、横断面和纵断面图是挖泥船施工定位、开挖及吹填施工的主要依据,也是检查、评定开挖、吹填质量的必要资料。

本条第一、二、三款采用的各种比例,是根据我国设计、施工单位常用的比例确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绘图和识图。

第三、四款规定了主要常用比例的范围和图纸的纵向、横向可以采用不同的比例。

其中第四款“可参照”的意思是纵断面图的长度和高程比例可以采用挖槽地形图的长度和槽断面图的高程比例,也可以用其它比例。

第一款中的“水上建筑物”应包括各种构筑物。

  第2.2.2条  规定的横断面测量范围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的第十一章第四节规定,测点的测深中误差不应大于,点位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

测点间距等应执行前述规范第条的规定。

  第2.2.3条  测绘部门的测量控制点和水准基点,是施工单位进行测量工作必要的原始点,故必须掌握此项资料。

本条规定“当施工地区无控制坐标和水准点资料时,可就近引设,精度应达到四等三角网和四等水准技术标准”。

其中,达到四等三角网的规定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第条的要求是一致的,该条规定“独立平面控制网,应尽量与邻近的国家三角点进行联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国家四等三角网的精度要求”。

该规范第条规定“……施工性水尺,不低于五等水准精度”,第条规定“放样测站点的高程精度,不应低于五等水准的要求”。

所以本规范规定引设水准应达到四等精度也是合适的。

  第2.2.4条  永久测量标志是施工期使用和竣工后测量收方、检验质量的依据,故其设置必须牢固可靠,不能被排出之泥土埋没或被挖掉、毁坏。

同时,设置地点要通视良好,有利扩展,便于引用。

第三节  地  质  第2.3.1条  土壤是挖泥船的开挖对象,它直接影响着施工的难易程度和生产效率。

弄清土质,对正确选择挖泥船型、绞刀型式和施工方法,提高挖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土质资料又是选用施工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必不可少的依据。

为此,必须取得有关各项工程地质资料。

当这些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勘探。

  第2.3.2条  规定勘探钻孔布置宜设在测量横断面图上的目的是为了看图方便。

钻孔间距规定得比较灵活,具体可视施工地区的地形、土质变化复杂程度而定。

挖泥船施工时会有一定的超深,为了保证地质勘探的深度能覆盖挖泥船开挖深度,放规定钻孔深度应至挖槽或取土区设计底高程以下2~3m。

  第2.3.3条  土工试验项目前七项系用于确定土类,为必做项目,后八项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做。

  第2.3.4条  疏浚与吹填工程有区别于其它工程的特点,为反映这些特点,疏浚土的分级区别于其它工程是必要的。

本规范规定疏浚工的分级见附录一。

至于使用及其编制将在附录一中详细说明。

第三章  施工设备调遣第一节  水上调遣  第3.1.1条  调查和正确选定调遣线路,制定调遣计划和安全措施,是保证施工船舶顺利转移的重要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船舶编队和封舱工作是保证安全调遣的重要措施。

在施工船舶调遣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顺利安全的到达目的地。

  第3.1.2条  系根据港航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多年施工船舶在海上调遣的实践经验制订的。

  本条的一、二、三、四、五款为常规要求,其目的是不致使各种桥架、泥斗在调遣途中摆动、碰撞,并减少拖运时的阻力,增加船的稳定性。

要求泥门、排泥管口堵好是严防挖泥船在转移拖运过程中遇有风浪等影响导致挖泥船舱内进水造成沉船事故。

六款中的小型辅助船、浮筒及排泥管等设备的调遣方式是根据实践经验并参考了交通部几个航道局的经验而制订的。

七款主要考虑在调遣过程中遇有情况,可及时回到本船采取应急措施,以保证船只的安全。

八、九款是为了船舶在调遣航行中与主管部门随时取得联系,主管部门可随时掌握船舶在调遣航行中的情况。

所以,要求通讯联络系统要确保畅通,一旦遇有情况,便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3.1.3条  一款系为了确保施工船舶在调遣中拖航无阻,故规定沿途的桥、闸、跨河电力、通讯线路和管道,及水下过河设施等,事先应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应实地丈量尺寸,取得可靠的数据,以保证有足够的航行尺度,确保施运船舶顺利通过。

二、三款系常规要求。

四款中规定在被施船舶上应派有经验的船员值班,是考虑被拖挖泥船本身的安全,遇有情况可及时取得联系。

舱内排水系统一定要保持完好,如遇意外情况而使挖泥船舱内进水时,应及时用水泵排水,以保证船只的安全。

  第3.1.4条  系根据实践经验和常规做法制订的。

  一、当多条船拖带编队调遣时,主要考虑在拖航行进中阻力最小,船与船之间要联结牢固,成为一体,避免在航行中脱缆,互相碰撞,发生事故。

  二、在海上调遣时,因海面宽阔,采用一列式吊拖方式  最为常见,此系交通部下属几个航道局的经验。

  三、内河因风浪小、河面窄,船舶调遣采用吊拖、傍拖、顶拖等方式。

此系根据多年实践并参照长江航道局的做法制订的。

  四、施工船舶在水上长距离拖带时,规定绞刀桥架和泥斗桥的置放方法是为了减少拖运阻力和防止碰撞事故,确保拖运中的安全。

第二节  陆上调遣  第3.2.1条  当同时具备水上和陆上调遣条件时,要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进行经济比较,决定调遣方案。

  第3.2.2条  系根据陆上运输的特点而规定的。

  一、陆上调遣要根据设备的尺寸、重量、特点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工具。

制定计划,申请运输车辆,落实运输组织,也都是调遣前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二~三、主要考虑有的设备在陆上不能整体运输,需要解体运输。

而设备到达工地后,又需要及时组装,因此,规定应绘制拆卸部件组装图,以利组装。

为了保证各部件、仪表等不致丢失、损坏。

所以,对拆卸的部件等要及时编号、登记造册,对精密部件、仪表及传动部件,要清洗加油包扎装箱,以确保组装的实施。

  四、施工设备采用公路运输时,同水上调遣一样,事先也要沿运输路线作细致的查勘,绝不能冒然行事,否则很可能会造成损失。

因此,提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第3.2.3条  对疏浚施工设备组装场地的要求,是根据这类设备组装的特点制订的。

  一、陆上调遣的设备,大部分是拆卸后运输的,为了不致使部件丢失、锈蚀并满足组装要求,场地要有足够的面积和必要的车间、仓库等建筑。

地面高程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淹没,保证组装期间设备的安全。

  二、对水域和水深的要求,目的是为了船舶沿滑道下水后,能有一个足够的水域和水深进行拖运。

滑道坡度定为1:

15~1:

20,系根据交通部第九设计院设计规范制订的。

  第3.2.4条  为确保大件设备在载运途中的安全,本条除规定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求拖车在运行中保持平稳。

  第3.2.5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少机械的磨损,延长机械使用寿命。

第四章  挖泥船施工第一节  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  第4.1.1条  挖泥船在施工前对勘测阶段所布设的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查对和复核,是施工放样之前所必须做的准备工作。

在控制点、水准点有丢失的情况下,应按有关成果资料加以补全,以满足施工放样需要。

  第4.1.2条  规定的放样测站点和放样点的点位精度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S9-85)第六章、第十一章的规定一致。

  第4.1.3条  对标志的设立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方便施工。

  第4.1.4条  挖泥船在水域开阔地段和沿海施工时,要求间隔设置不同形状的标牌和不同颜色的发光灯,是为了施工中便于识别。

  第4.1.5条  规定水下卸泥区设置浮标等标志。

可以使卸泥驳船准确地将泥土卸至卸泥区,指示卸泥顺序,充分利用卸泥区容积,避免由于无顺序卸泥而堵塞航道。

  第4.1.6条  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的航道上,或河面狭窄、航行条件不良时,规定设置临时性的航行标志,是为了指示航行路线,保证安全顺利施工。

  第4.1.7条  规定疏浚地段必须设立水尺,是为了使挖泥船操作人员随时了解水位变化情况,从而准确的掌握开挖深度,保证开挖质量。

第二节  排泥管线架设  第4.2.1条  规定架设排泥管线时,应力求平缓顺直,避免死弯,还可利用虹吸作用,以尽量减少管线沿程的阻尼水头损失和局部阻尼水头损失,降低船舶动力负荷。

  要求排泥管管口出水绝不能冲刷围堰或堤的坡脚。

刚刚跨过围堰或大堤的排泥管,应继续向前延伸。

当架设排泥管有困难时,可用修筑土台、草袋装土做成垛或用排架来支承管线等措施解决。

这项工作费工费时,但必须切实做好。

排泥管口距围堰过近往往导致围堰溃决,迫使挖泥船停工。

修复溃决后的围堰非常困难,且增加很多费用。

另外,围堰溃决会使大量泥浆外泄,淹没良田或邻近的建筑设施基础,还要进行经济赔偿。

如因排出的泥浆冲毁大堤,则更是不能允许的。

大堤的质量一般要求较高(密度多在~/cm3以上),大堤堤脚部分冲毁后,很难恢复至原来的质量,将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规定“出泥管口伸出围堰坡脚以外的长度,不宜小于5m”,由原规范管口高出排泥面改为,是为了防止淤埋以及便于接长管口。

  第4.2.2条  此条规定,一是为了充分利用主机功率,避免不必要的能量损失,提高生产率;二是可以保持管线周围的良好道路,便于管线架设和拆卸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保证管线周围的安全。

  第4.2.3条  排泥管线一般沿地面铺设,当必须采用支架架设排泥管时,应保证支架坚韧牢固。

水陆管线接头规定要有一定的柔性,是为了便于水、陆管线的拼接和适应水位涨落波动。

  第4.2.4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不因架设排泥管线而影响交通和建筑设施。

当必须穿越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实施。

一般排泥管线临时穿越公路时,可以平铺或半埋于路面,两侧必须平缓填实,目的是便于交通。

  1987年3月水电十三局的大型绞吸式挖泥船承担青岛市大港工程任务,其排泥区在某部队院内,而排泥区线路又必须穿越军用码头库区的铁路和公路。

当时,即按照规范要求通过有关部门了解道路级别、吨位和铁路、公路路基地下深2m范围内的水、电通讯等隐蔽设施情况。

尽管工地情况复杂,通过φ700mm排泥管十分困难,但经与有关部门充分研讨后确定了方案,既保证了工程按期开工,也保证了军港的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完好。

此例说明,当排泥管线必须穿越公路、铁路或大堤时“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实施”。

  第4.2.5条  水上浮筒排泥管线要求平顺和避免死弯,是为了排泥通畅,提高挖泥产量。

每隔一段距离设置浮筒锚,是避免风浪使水上浮筒排泥管线打弯,甚至两管间接头处爆开,造成停工。

第三节  水下排泥管(潜管)  近年来,在疏浚和吹填施工中采用水下排泥管较多,它是沉入水底的管线,在排送泥浆过程中是看不见且检查不了的。

它的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过往船舶和管线本身的安全。

因此,对使用水下排泥管作出规定,以确保施工安全。

  第4.3.1条  由于生产需要,必须跨越通航河道或因天气、海况等条件限制,不能用水上排泥管生产时,可采用潜管施工,这样既不影响通航又可保障正常生产。

潜管在水流平稳时敷设,下沉和起浮都十分安全及简便。

当河床稳定,潜管沉入水底后不会因河床变化而被埋入泥砂中,造成管线不能起浮而花费人力物力去打捞或废弃;当河床横向变化平缓时,敷设的水下管线受力均匀而不易折断。

  第4.3.2条  潜管是沉入水底的,排送泥浆过程中是看不见也无法检查的,稍有渗漏就会逐渐扩大,最终将导致泄漏。

泄漏泥砂会堆成土包埋住管线和有碍通航,因而规定潜管在敷设前要进行加压检验,以确保安全。

  第4.3.3条  一、本款是为了事先了解敷设潜管是否合适,以及研究潜管的结构形式和敷设方法等而制订的。

  二、潜管节间连接形式有钢性和柔性,通过各地实际使用比较,认为柔性连接对潜管敷设、,下沉、起浮和水上拖运都较安全,并且十分简便。

  三、各单位使用潜管的实践证明,设置这些部件对潜管敷设、下沉、起浮、拆除,既安全又方便。

  四、潜管两端设置明显标志,是为了防止船舶碰撞潜管两端浮体和误入挖泥船施工区而造成事故。

标志由航道部门根据规定负责设置。

  五、为满足通航水深采用挖槽设置潜管时,管子一般不高出河槽底面,如招槽设置过深,泥砂淤积,会使管线难以起浮。

  六、潜管起浮方法很多,有向管内充气使其起浮,有用水泵抽除管内的水使其起浮,也有的用浮吊将潜管直接从水底吊出水面等。

本款是比较几种起浮方法后规定的。

  七、潜管一般用于横贯通航水道较多,在敷设和拆除时,常难以避免影响通航。

为了过往船舶的安全和顺利敷设或拆除,故制订此款。

  第4.3.4条  一、挖泥船停机后,大量的空气进入水上浮筒管,开机前若不然气,这部分空气就被压人已沉入底的管线,使管线突然重新起浮,阻碍船舶航行,并会造成严重事故。

  二、停机前要吹清水,冲去潜管内的泥砂,防止堵塞,特别在潜管起浮前更应将泥砂冲净,否则残留管内的泥砂会使管线难以起浮。

三、潜管是逐段下沉和起浮的,速度过快将使管线受力不均匀易于折断,因而规定应缓慢进行。

第四节  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  第4.4.1条  疏浚工程选用施工机械要考虑到施工作业区的地形、地质、水文、弃土区、侵占农田等施工条件以及当地劳力、综合土方单价等因素。

挖泥船的生产效率与土质密切相关。

为适应疏浚工程的设备选型和技术改进、计划管理、定额分析等工作的需要,制订了以颗粒组成为基础,以液性指数、天然稠度、密度和贯入击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的“疏浚土分级表”(见附录一)。

  来进行的。

定位极长度应满足最大挖泥深度时,仍能有足够长度插入河底。

绞吸式挖泥船在下定位桩时,一定要保证挖泥船与河底之间没有相对位移或速度,行驶中或船只未停稳以前下定位桩时,由于船的惯性较大,不但不能定位,而且会造成定位桩断裂或损坏定位桩卡箍。

例如:

1980年水电十三局在微山湖中一条80m3/h挖泥船,由于拖轮拖航联络信号有误,虽已下令停船,但船只尚未停稳而放下了定位桩,当即造成定位桩断裂。

  当挖泥船停稳后,下桩前应先测量船尾处水深,然后放下一根定位桩。

本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局部水深过大,定位桩长度不够而发生坠桩事故。

发生坠桩事故既影响挖泥船生产又要派潜水员寻找定位桩,还要用浮吊打捞、吊装,其经济损失很大。

  第4.5.2条  绞吸式挖泥船横移是依靠横移绞车、缆绳和锚或地笼来进行的。

为了保证挖泥船顺利挖泥,就必须保证横移锚或横移地笼着力点的牢固。

在挖泥船施工时,影响到铺缆上的张力有:

绞刀头切削泥土的抗力、包围于船身的水压力、由排泥管传到船上的力、风压力、船体本身的惯性力。

挖泥船挖泥横移时,就必须克服以上各力之总和所分解的横向抗力,才能保证挖泥船的顺利施工。

挖泥船的摆动偏角通常是按与水流方向成40°角设计的,实际生产中,一般最大在30°~35°之间变化。

挖泥船在逆流施工时,为了有利于克服水流阻力,要求锚缆有一定的超前角,但超前角不宜过大,过大了,当挖泥船横移到接近挖槽边线时,锚缆产生的横向分力减小而纵向分力增大,因此,不利于横向开挖,并会造成不必要的能量抵消和浪费。

此外,锚缆超前角过大,当绞刀接近水面及挖槽边线部位时,绞刀头容易绞断横移缆绳。

因此,本条规定“逆流向施工时,横移地锚的超前角不宜大于30°”。

当挖泥船在施工中不断前移时,锚缆位置就相对后移了,最后就会造成横移锚缆在落后角的情况下施工,而使挖泥船倒退的纵向力增加,这部分力与水流冲力同时由定位桩来承受,极易损坏定位桩,亦影响挖泥船的前进。

因此,本条规定“落后角不宜大于15°”。

  第4.5.3条  抓斗、链斗和铲扬式挖泥船的定位分别是由锚缆、斗桥和定位桩定位的。

抛锚缆时,要求航速减至极慢,锚缆才易抛住。

如船的航速较大时,即使抛住了也有可能由于船的惯性力大而拉断锚缆,造成事故。

  一、抓斗船定位,主要靠四锚定位。

例如:

8m3抓斗挖泥船,船型尺寸:

35m×16m×3m,吃水,排水量1105t。

用四锚定位,锚重2t,每挖50~60m需移锚一次,挖宽16~18m,最大挖深50m。

抓斗目重24t,自航速度mile/h,移锚时由锚艇抛置。

  二、链斗挖泥船定位,以锚缆为主,斗桥为辅。

例如:

750m3/h链斗式挖泥船,船型尺寸:

×14m×,吃水,排水量1732t,最大挖深20m。

采用五锚定位操作,在抛锚时可以将斗桥落至河底辅助定位。

  三、铲场式挖泥船是用定位极定位。

例如:

4m3铲扬船,船型尺寸:

39m×15m×,吃水26m。

采用三根正方形的钢桩定位,前桩两根长26m,起主要定位作用,后桩长25m,工作时利用三根钢桩将船体抬起~成工作平台,挖深~15m。

当挖泥船前移时,前桩抬起,利用铲斗前伸扒泥,后极前倾,致使船体向前浮移。

落前极,抬后桩,再垂直落后桩,以此往复前移进行施工。

  第4.5.4条  斗式挖泥船施工移动,依靠锚缆进行。

主铺是挖泥船的定位锚,又是挖泥船施工时的前移锚。

尾锚主要起定位作用。

边锚主要起横移作用,故本条对各锚的抛设分别作了规定。

  第4.5.5条  挖泥船抛锚,规定先抛上风锚,收锚时,规定先收下风锚,都是为了保证挖泥船的顺利定位和施工安全。

  第4.5.6条  规定施工地段的所有水下铺位均应系上浮标,一方面是考虑到施工收锚时便于很快地找到锚位,另一方面也便于通航船只避让铺位和缆绳。

第六节  挖泥船的施工方法  第4.6.1条  对于绞吸式挖泥船,逆流开挖能够适应较大范围的流速变化,浮简排泥管线可以形成一条良好的线型,有利于排泥通畅,但开挖后的机械回淤量可能较大。

顺流开挖后的机械回淤量较小,但当流速较大时,浮筒排泥管线所形成的线型比较复杂,排泥阻力较大。

因此,本条规定:

“当流速小于/s时,宜采用顺流开挖;当流速不小于/s时,宜采用逆流开挖”。

  对于链斗式挖泥船,由于斗齿是朝着前进方向的,逆流开挖时泥土容易进入斗槽内,可提高挖泥效率。

  对于铲扬、抓斗式挖泥船,由于其开挖后的机械回淤量较大,同时考虑在开挖时避免使斗和船体碰撞,为此规定“宜采用顺流开挖”。

  第4.6.2条  疏浚工程往往由于河道断面单宽方量过大或泥层厚度超过挖泥船一次最大挖泥厚度,而采用分层分条开挖,即先挖出一个槽子,使河道先通后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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