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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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目录清单

序号号

项目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推送数据覆盖层级

1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2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3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颁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4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颁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5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颁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6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7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8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9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10

对医疗、保健机构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11

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12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13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助产技术、家庭接生、结扎或者终止妊娠手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14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15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仅限市级

16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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