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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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含直接与分公司或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外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四条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
公司应要求应聘者出具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的证明。
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书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十)福利待遇、试用期约定、培训、竞业禁止等相关事项
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岗位责任(聘任)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对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认可。
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其他内容,约定其他内容条款应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外派、外借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员,同时应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三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由员工和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与本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认定为单位骨干或技术精英的员工(应根据员工综合情况并由管理层讨论通过)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不满足第七条第
(一)款所述条件的员工可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具体期限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与第七条第
(一)款中第1或第2条件相符的员工若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对新招收的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对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员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书由公司与职工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在劳动者到岗报到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日24小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
具体程序为:
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员工本人签字同意并交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人力资源部依据批准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制作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交职员本人签名;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对于变更部分劳动合同条款的,原劳动合同中未作变更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应自合同签订或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若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与解除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与续订
(一)若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满前,人力资源部应提前三十五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员工应在五日内将回执返还人力资源部。
对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续订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三十日以内办理有关续订及鉴证手续;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按照第十四条第六款办理。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被证明所提供应聘材料虚假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辞退的。
(三)职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员工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并填报《员工离职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经批准后,员工按程序办理工作移交等离司手续。
职员在未办妥工作等移交手续前,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不得擅离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经手办理的经济合同(包括各种业务合同、协议等)或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处理完毕,移交他人经办有困难的;
3、从事涉及公司秘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七)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并给员工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四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在公司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员工依据法定程序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给予其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公司因为下面情形之一的出现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一)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第十九条 员工除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向公司赔偿以下费用:
1、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按第十二条所约定的办理;
3、对生产、经营、科研、管理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若员工违反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公司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并依法享受公司的各种津贴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因具体的工作需要而使员工加班的,公司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员工依法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医疗、养老、生育、失业、工伤),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其赔偿时,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扣除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享有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种假期。
第二十六条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按规定享受相应假期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工龄长短给予停工医疗期。
医疗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非因工负伤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精神病、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终结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不能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酌情延长医疗期。
第二十八条 员工停工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80%。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的补充条款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设专人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建立职工名册,并随时根据员工流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员工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后第一次到岗时间即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员工应于第一次报到时到人力资源部《新员工报到名册》上签名,以确定劳动关系正式形成。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时应保存员工签收的回执,若无法送达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公示告之。
第三十三条《离职审批表》被批准后应由员工本人手持该表去各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事宜。
人力资源部应在见到由各相关部门签署完毕的《离职审批表》并回收后,才能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的转移手续并为员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对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三十五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人力资源部应建立以下台帐
(一)劳动合同台帐;
(二)岗位责任书台帐
(三)医疗期台帐;
(四)职工培训台帐;
(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去向台帐;
(六)其它必要台帐。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附件:
一、《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文本
二、《劳动合同变更书》
三、《专项培训协议》
四、《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七、《员工离职审批表》
附件一:
劳动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某公司
通讯地址:
某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某某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A.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内订定。
B.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_____个月,即从员工正式到岗时间开始往后顺延_____个月,员工到岗时间为:
A、____年____月____日;B、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
试用期工资为:
__________。
第四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团队精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工作,详见《岗位责任书》,乙方的工作应达到《岗位责任书》所规定的标准。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七条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_______________)。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九条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职工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一十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一十一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一十二条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一十三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一十四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一十五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一十六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__________)。
A.计时形式:
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
__________,岗位工资为__________元,效益工资部份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_______元/小时,事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病假扣除标准为__________元/小时。
B.计件形式: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
C.其他工资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十七条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一十八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一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根据国家和武汉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下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
A.养老险
B.工伤险
C.失业险
D.生育险
E.医疗险
F.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甲方依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武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七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A.因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到岗时间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B.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C.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D.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E.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F.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G.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H.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依据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B.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C.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D.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E.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F.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G.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但下列几种情况例外:
1、在公司担负重要生产、经营、科研、管理任务尚未完成的;
2、经手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