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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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主编单位: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4—91,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1.0.3条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

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必须重视管线沟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

  

第二章 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2.1.1条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

对设计中不明了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可在设计交底时提请设计部门解决。

  第2.1.2条施工人员必须查勘施工现场,确定施工部署,进行恢复定线测量工作。

  第2.1.3条施工有关人员应听取设计人员的设计交底。

  第2.1.4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复核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和标高,并在图纸上注明,以备施工交底。

  二、对外露的检查井、消防栓、人防通气孔等应在图纸上标明,以备核对,避免埋没或堵塞。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四、应加强交通管理,如需封闭交通时宜缩短断行时间,早日恢复交通。

  五、注意施工时的环境保护。

  第2.1.5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要求、地下隐蔽工程的位置与标高均应交底至直接操作人员。

各种施工交底均应记录备查。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设计水准点,并设置护桩。

  临设水准点应与设计水准点复测闭合,允许闭合差:

快速路、主、次干路为±12Lmm;支路为±200lmm(L为水准线长度公里数)。

  第2.2.2条恢复道路中心桩,桩距在直线地段宜为15~20m;曲线地段为10m。

平、竖曲线起止点和地形变化点必须加桩。

量距允许误差:

  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

  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作明显标志。

  第2.2.3条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不得大于200m,山区或丘陵宜为100m。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

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

  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

  第2.2.4条工地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

  第2.2.5条工地测量人员应复核原有桥涵和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标高以及其他要求的有关测量。

  第2.2.6条施工过程中工地测量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

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第2.2.7条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包括:

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

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第三章 路基施工排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路基施工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效地排除施工期间由于降水或附近地带流入路基的地面水及施工用水。

  二、疏导、堵截、隔离对路基有害的地下水。

  第3.1.2条路基施工排水必须合理安排排水路线,充分利用沿线已建和新建的永久性排水设施。

所有施工临时排水管、排水沟和盲沟的水流,均应引至管道或沟渠中。

  郊区道路应结合当地地形,采取排、截、堵等措施,把水排至河沟或低洼地带。

  所有施工排水出路,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节 排除地面水

  第3.2.1条路基分层挖、填时应根据土的透水性能将表面筑成2~4%的横坡度,并注意纵向排水,经常平整现场,清理散落的土,以利地面排水。

  第3.2.2条应先修筑路基范围内的排水结构物,无条件时可与路基同步施工,利用其进行排水,并使其随施工进程逐步成型。

  第3.2.3条路基施工中,地面水排除困难而又无永久性管渠可利用时,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

临时排水设施可采取移动式或固定式管道、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急流槽等。

当排水流量较大时,应进行水力计算,选择合适的泄水断面和纵坡。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的开挖应由下游挖向上游;要求沟底平顺,边坡修理整齐,夯拍坚实。

  第3.2.4条挡土墙基坑、道路凹点、借土区及运输通道等,当无法采用自流式排水时,应将水引至集水井中,用水泵抽排。

  第3.2.5条敷设各种地下管线时,严禁将管坑积水抽排至路基范围内。

  第3.2.6条施工期长或跨越雨季的路基工程,如排水设施位于透水性土层上或有裂缝的岩层上,以及流速较大,水量集中的地段,均应采取防止渗漏、冲刷的加固措施。

  第三节 排除地下水

  第3.3.1条路基施工中,若地下水严重影响路基稳定时,应立即要求设计部门提供地下排水设计。

如地下水影响较小,施工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3.3.2条盲沟沟槽不宜采用大放坡,宜挖直立沟加支撑支承。

支撑形式可根据土质、地下水情况、槽深、开挖方法及地面荷载等因素而定。

  一、水平式支撑即横式支撑——适用于土质较好、地下水量较小的沟槽。

  二、垂直式支撑即竖板支撑——适用于挖沟较深,土质较差,地下水量较多的沟槽。

  三、板桩式支撑——适用于地下水位很高,且有流沙的深沟槽。

  拆除支撑可从底部开始,边安装盲沟边拆除支撑,也可待安装回填后拔除。

沟壁所留空隙应用砂砾填充捣实。

  第3.3.3条盲沟沟槽排水可分为:

明沟集水井排水和深水泵排水。

盲沟沟槽开挖应由下游向上游施工,并应随挖随支撑,随抽水。

盲沟基础应平整,并应分段开挖,分段安装、回填。

  第3.3.4条新建道路处于地下水位高的路段,水面距土基碾压面小于0.6m时,施工前可沿路基两侧先开挖边沟,以降低地下水位。

边沟的开挖应深入到含水层下0.3m。

  第四章 路基的防护与加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路基的防护与加固工程可分为:

边坡坡面防护,沿河、滨海路堤防护与加固,路基支挡工程三类。

  第4.1.2条路基防护是以原边坡坡面和有关防护结构体的稳定为前提,施工前必须检查验收,严禁对失稳的土体进行防护。

  路基加固或支挡工程除要求自身坚固稳定外,施工前必须查明和核实前期工程的条件和质量。

  第4.1.3条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砌筑砌体的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

  二、回填土宜选用砂性土,严格控制含水量,分层填筑,充分压(夯)实。

  三、泄水孔、伸缩缝的位置要准确,孔正缝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节 坡面防护

  第4.2.1条坡面防护应根据路基土质选用,可分为植物防护和坡面处治两类,亦可混合使用。

  第4.2.2条植物防护属简易防护措施。

对于植物易生长的边坡,可采用种草、铺草皮及灌木丛防护。

  第4.2.3条种草防护适用于边坡低,坡面冲刷较轻微有利于草类生长的土质边坡。

经常浸水或长期浸水的路堤边坡,不宜采用。

  第4.2.4条铺草皮可用于边坡较陡,冲刷较严重,坡面仅有季节性浸水的土质边坡。

铺砌方法有平铺、平铺叠置、方格式等。

草皮应由下向上错缝铺砌,并用竹、木尖桩固定。

  第4.2.5条采用植树防护边坡时,应按防护目的与采用树种确定树的平面布置形式。

树成活前应防止流速大于3m/s的流水浸害,必要时可增设防护障加以保护。

  第4.2.6条坡面处治可用于陡边坡和风化严重的岩石边坡。

处治方法有:

抹面、喷浆、勾缝、灌浆、石砌边坡或护面墙等。

坡面处治要求原边坡稳定,无地下水外露。

处治前应清理危石,剥去风化表层,嵌补坑槽,清洗污物杂质。

  第4.2.7条抹面可用水泥砂浆,水泥石灰砂浆或石灰煤渣混合砂浆等材料,要求均匀紧贴坡面;抹灰面积大时,应预留伸缩缝。

  第4.2.8条喷浆可用于易风化而较完整的石质,其厚度为1~2cm。

岩石节理裂隙窄而浅的石质边坡可以勾缝,节理裂隙宽而深的予以灌浆。

材料可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砂浆,宽深较大缝隙可用细粒混凝土灌注。

  第4.2.9条护坡和护面墙可用片(块)石、混凝土等材料铺砌。

局部铺砌时应使砌筑体深入软岩层或凹陷处,砌体表面应与坡面平顺相接。

砌筑砌体选料与施工要求,按本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 堤岸防护与加固

  第4.3.1条沿河、滨海路堤的防护与加固,可采用抛石、干砌或浆砌片(块)石、石笼和设置导流结构物等方法。

  第4.3.2条抛石可用于防护路基或河岸水下部分的边坡和坡脚。

抛石大致成梯形石垛,石料尺寸宜为30~50cm,总厚度约为石块尺寸的3~4倍,且不得小于2倍。

抛石宜在低水位时进行。

  第4.3.3条干砌片(块)石护坡,可用于水流方向较平顺的河岸或一般路堤边坡。

护坡可分单层或双层铺砌,厚度不宜小于20cm,边坡不宜陡于1∶2。

选用的石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砌筑应垫层平整、嵌挤紧密、大面平顺、上下错缝。

  第4.3.4条浆砌片(块)石护坡,可用于主流冲刷的路堤边坡。

砌石厚度宜为30~60cm。

石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砌筑应垫层平整、砂浆饱满、无干靠、空洞和蚯蚓缝等现象。

  第4.3.5条当水流湍急且当地缺乏较大石料时,可制作框笼,内部填石滚入水中,加固堤岸石笼的制作方法和规格,各地可根据条件确定。

  第四节 支挡工程

  第4.4.1条路基的支挡工程,主要指各类挡土墙。

施工前,应做好场地临时排水,土质基坑应保持干燥。

墙后填料应适时分层回填压实。

浆砌或混凝土墙体,待水泥混凝土强度达设计强度的70%以上时方可回填。

填料宜优先选用砂砾或砂性土,严禁用有机质土、杂填土、冻土或过湿土;并应土质均匀,含水量适中。

墙趾部分的基坑,应及时回填压实,并做成向外倾斜横坡。

填土过程中,应防止水的浸害。

回填结束后,顶部应及时封闭。

  第4.4.2条砌石工程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砌体用的水泥、石灰、砂、石及水等,要求质地均匀,水泥不失效,砂石洁净,石灰充分消解,水中不得含有对水泥、石灰有害的物质。

  二、石料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不应小于30MPa,无裂缝,不易风化。

河卵石无脱层、蜂窝,表面无青苔、泥土,厚度与大小相称。

  三、片石最小边长及中间厚度,不小于15cm,宽度不超过厚度的二倍。

块石形状大致正方,厚度不宜小于20cm,长、宽均不小于厚度,顶面与底面应平整。

用于镶面时,应打去锋棱凸角,表面凹陷部分不得超过2cm。

  四、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标号,拌和均匀,色泽一致,稠度适当,和易性适中。

  第4.4.3条混凝土挡土墙,包括各种轻型结构和加筋土挡土墙以及护墙、护肩、护脚等支挡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有关的规定施工。

  第五章 土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土质路基施工中应做好排水、基底处理、边坡防护和土的压实工作。

  第5.1.2条机动车车行道土质路基的压实度应达到压实标准规定的压实度,以确保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人行道、非机动车车行道可执行支路的压实度标准。

  第5.1.3条挖方、不填不挖、填方高度小于80cm的原地面,如一层压实达不到规定的压实度要求,必须分层压实。

挖方、不填不挖路基,其压实宽度每侧应宽出路床20cm。

  第5.1.4条土质路基原地面以下的墓穴、井洞、树根必须清理,并分层回填压实。

  第5.1.5条路基土按颗粒组成和物理性质分类见附录一。

  第5.1.6条路基土按施工开挖难易程度分类见附录二。

  第二节 路基挖土

  第5.2.1条路基挖土必须按设计断面自上而下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

  第5.2.2条弃土应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放。

  第5.2.3条冰冻地区处理局部翻浆时,不得乱填石块或碎砖等骨料,应将翻浆的土挖出,使用与原来土质相同、含水量适中的土或砂、砂砾、石灰土回填。

  第5.2.4条地下水位较高或土质湿软地段的路基的压实度达不到规定时,可采用晾晒、换土、石灰处理、设置砂垫层、砂桩等措施。

  第5.2.5条开挖至路基顶面时应注意预留碾压沉降高度。

  其数值可通过试验确定。

  第三节 路基填土

  (Ⅰ)填土用土的要求

  第5.3.1条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和盐渍土。

土的可溶性盐含量不得大于5%;550℃的有机质烧失量不得大于5%,特殊情况不得大于7%。

土的含水量与有机质烧失量试验方法见附录三。

  第5.3.2条路基填土不得含草、树根等杂物,粒径超过10cm的土块应打碎。

  (Ⅱ)基底处理的要求

  第5.3.3条原地面横坡度不陡于1∶5时,基底应清除草皮;横坡度陡于1∶5时,原地面应挖成台阶。

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m,每级台阶高度不宜大于30cm。

  第5.3.4条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填土高度小于1.5m时,必须清除树根、杂草。

应先压实再填筑。

  第5.3.5条路基穿过水网和水稻田地段时,应抽干积水,清除淤泥和腐植土,压实基底后方可填筑。

  (Ⅲ)填筑施工的要求

  第5.3.6条填土路基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压实。

其分层最大厚度必须与压实机具功能相适应。

  第5.3.7条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第5.3.8条填筑路堤宜采用水平分层填筑法施工。

即按照横断面全宽分成水平层次,逐层填压密实。

填筑时应先填路中,逐渐填至路边。

原地面不平时,应从低处开始填筑。

  第5.3.9条不同种类的土必须分段分层填筑,不应混杂。

用不同土填筑的层数宜少。

不因潮湿及冻融而变更体积的优良土应填在上层。

如用透水性较差的土填筑路基下层,其工作面宜作成2~4%的双向横坡,以利排水。

填筑上层时,不应包复在透水性较好的下层填土的边坡上。

  第5.3.10条原地面纵坡大于12%的地段,可采用纵向分层填筑法施工,沿纵坡分层,逐层填压密实。

  第5.3.11条若填方分几个作业段施工,两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时,则先填地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若两个地段同时填筑,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

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m。

  第5.3.12条旧路基加宽须先清除旧路边坡表面松土草皮,再顺旧路边坡做成台阶。

台阶高度宜为一层填土的压实厚度,其高宽比宜为1∶1.5。

台阶底面应稍向内倾斜。

  第5.3.13条土质变化较大地区,应分层取土,防止混杂;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取土坑应设集水井,随时抽干井中地下水,以降低土的含水量。

  第5.3.14条路基处于地下水位较高与湿软地区,应设隔离层。

  透水隔离层有粒料、土工织物等;

  不透水隔离层有沥青类材料和各种类型的土工膜等。

  (Ⅳ)桥涵、管道沟槽回填土

  第5.3.15条管、涵顶面填土厚度,必须大于30cm方能上压路机。

  第5.3.16条桥涵、管道沟槽、检查井、雨水口周围的回填土应在对称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压(夯)实.填土材料宜采用砂砾等透水性材料或石灰土。

  第5.3.17条桥台和路基接合部填土应分层仔细压实,层铺虚厚不得大于20cm。

路床顶以下2.5m以内应采用砂砾等透水性材料或石灰土,压实度不得低于填土规定的数值。

  第5.3.18条若机动车车行道下的管、涵、雨水支管等结构物的埋深较浅,回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规定的数值时,可按表5.3.18的要求处理。

  管、涵沟槽及检查井、雨水口周围回填土的填料和压实度要求                        表5.3.18

部       位

填  料

最低压实度(%)

胸腔

填料距路床顶<80cm

石灰土

90/95

砂、砂砾

93/95

>80cm

素土

90/95

管顶以上至路床顶

管顶距路床顶小于80cm

管顶上30cm以内

石灰土

85/88

砂、砂砾

88/90

管顶30cm以上

石灰土

92/95

砂、砂砾

95/88

检查井及雨水口周围

路床顶以下0~80cm

石灰土

92/95

95/88

80cm以下

石灰土

90/92

93/95

  注:

①表中数字,最低压实度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

两者均以相应的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②管顶距路床顶小于30cm的雨水支管可采用水泥混凝土包封。

    ③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与路基压实相同的击实标准。

  第四节 土质路基压实

  (Ⅰ)土质路基压实标准

  第5.4.1条土质路基的压实标准见表5.4.1。

表中给出轻、重两种击实标准的压实度,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

  第5.4.2条路基土的最佳含水量及最大干密度应由击实试验确定。

击实试验的操作方法见附录四。

  土质路基最低压实度表                                          表5.4.1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

(cm)

最低压实度(%)

快速路及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填方

0~80

95/98

93/95

90/92

80~150

93/95

90/92

87/90

>150

87/90

87/90

87/90

挖方

0~30

93/95

93/95

90/92

  注:

①表中数字,最低压实度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两者均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求得最大干密度为100%。

    ②表列深度均由路床顶算起。

    ③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应不低于表列挖方的要求。

  第5.4.3条土基含水量较大,又不具备采取其它技术处理的条件时,取得设计部门的同意其压实度可比表5.4.1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并在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

  (Ⅱ)土质路基压实方法

  第5.4.4条采用压路机碾压时,应遵循先轻后重,先稳后振,先低后高,先慢后快以及轮迹重叠等原则。

  第5.4.5条道路边缘、检查井、雨水口周围以及沟槽回填土不能使用压路机碾压的部位,应采用机夯或人力夯夯实。

必须防止漏夯,并要求夯击面积重叠1/4~1/3。

  第5.4.6条土基压实的分层厚度,压实机具类型,以及碾压(夯击)遍数,均应依土类、湿度、设备及场地条件等情况而异,以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准。

施工时可根据碾压(夯击)试验而定。

  (Ⅲ)土质路基压实质量的控制与检查

  第5.4.7条路基修筑前应在取土地点取样进行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第5.4.8条摊铺碾压以前,应测定土的实际含水量,过湿应予以晾晒,过干应加水润湿,控制其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2%的范围以内。

  第5.4.9条在压实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有无软弹、起皮、推挤、波浪及裂纹等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采取处治措施。

  第5.4.10条碾压(夯击)完成以后,立即测定其含水量和湿密度,计算干密度和压实度,并按表5.4.1规定,判断是否达到压实度标准。

当验收测点大于或等于20时,应满足下式要求,且任一点不得小于规定绝对值的0.05为合格。

  

  式中:

——测定平均值;

     S——标准差。

  工地现场路基土压实度试验及计算见附录五。

  第五节 路基整修

  (Ⅰ)路床

  第5.5.1条路基填挖土方接近路床标高时,应按设计要求检测路床宽度,标高和平整度,并进行整修。

重要桩号的标高及坡度变换处应用仪器复核,路基压实不合格处应处理至合格。

  第5.5.2条根据设计要求,机动车车行道路拱横坡度应准确;非机动车车行道及人行道多为单向坡,要平整直顺,整修时应注意校正。

  (Ⅱ)边坡、边沟

  第5.5.3条整修边坡时应挂线,削平凸出部分,凹洼部分应挖成台阶培土击实,严禁贴皮。

  第5.5.4条路基边缘线直线段应齐直,曲线段应圆顺。

  第5.5.4条整修后的边沟要求边直坡顺,沟底平整无杂物,排水通畅。

  第六章 石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市区石方爆破应以小型爆破、控制爆破或静态破碎为主。

郊区及有条件的市区可采用中型爆破。

应制定爆破设计文件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6.1.2条路基岩石按施工开挖难易程度分类见附录六。

  第二节 石质路基开挖

  第6.2.1条石方开挖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纵向开挖法适用于路堑拉槽、旧路降坡地段。

根据不同的开挖深度和爆破条件,可采用台阶形分层爆破或全面爆破。

  二、横向开挖法适用于半挖半填路基和旧路拓宽。

可沿路基横断方向,从挖填交界处,向高边坡一侧开挖。

  三、综合开挖法适用于深长路堑。

采用纵向开挖法的同时,可在横断方向开挖一个或数个横向通道,再转向两端纵向开挖。

  第6.2.2条接近设计坡面部分的开挖,采用爆破施工时,应采用预裂光面爆破,以保护边坡稳定和整齐。

爆破后的悬凸危石、碎裂块体,应及时清除整修。

  第6.2.3条沟槽、附属结构物基坑的开挖,宜采用控制爆破,以保持岩石的整体性;在风化岩层上,应作防护处理。

  第6.2.4条路基和基坑完工后,应按设计要求,对标高、纵横坡度和边坡进行检查,做好边坡基底的整修工作,碎裂块体应全部清除。

超挖回填部分,应严格控制填料的质量,以防渗水软化。

   第三节 石质路基填筑

  第6.3.1条填筑路段石料不足时,可在路基外部填石、内部填土,或下部填石,上部填土。

土、石上下结合面应设置反滤层。

  第6.3.2条边坡应选用坚硬而不易风化的石料填筑。

外层应叠砌,叠砌宽度不宜小于1.0m。

  第6.3.3条山坡填筑路堤,当地面横坡陡于1∶2时,可采用石砌护肩、护脚、护墙或设置挡土墙加固边坡,其施工要求按第四章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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